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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16:57  浏览:9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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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4]4号
2004-01-07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提高效率,方便纳税人,现就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协作配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协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税务部门在新的发展时期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税收行政管理体系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国税局、地税局都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二者之间的协作是政府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内在要求,也是转变职能、实现高效管理的重要途径。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作,对加强税收征管,拓展服务渠道,统一服务平台,降低征纳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切实提高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与水平,树立并不断改善税务部门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税局与地税局虽为两个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有着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但共同执行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法规,面对共同的纳税人,税收征管的流程也基本一致。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作与配合较之与其他单位的协调配合应当更直接、更密切、更方便、更有效。因此,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精心指导,齐心协力地加强国、地税局协作,抓出实效。
二、加强协作的主要内容
(一)定期交换数据
1.纳税人户籍数据
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运用软盘和网络等方式,定期相互传递税务登记户数、变更户数、迁移户数及注销户数等信息。对纳入由国务院信息办等四部门(国信办〔2003〕47号)组织的企业基础信息共享试点范围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国税局、地税局联网或借助由地方政府搭建的企业基础信息平台,实现登记信息在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实时交换。
2.货运发票数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国税局、地税局之间要做好协作与配合,确保数据及时准确的传递,以加强对货物运输发票的监管,强化营业税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
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基的“两税”数据
(1) 国税局要根据地税局所提需求,向同级地税局传递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 ”)分户征收信息。
(2)对由国税局临时开票征收“两税”的纳税人,地税局可以委托国税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征管方式。
(3)国税局在检查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纳税人应缴的 “两税”时,应及时向同级地税局通报情况,提供追补“两税”的信息,以便地税局据以追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4)地税局发现纳税人有漏报、少报销售收入偷漏“两税”的,应及时向国税局通报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并与国税局共同做好税款补征工作。
4.国税局、地税局双方的收入数据
国税局和地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以县以上税务局为单位,定期相互提供税收会计和统计报表。对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信息系统已经联网的,可以通过网上交换;对没有联网但有电子会统报表数据的,可以通过软盘交换;对没有电子会统报表数据的,可以根据各自的需求,进行纸质报表交换。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1.共同开展税收宣传
(1)共同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在税收宣传月期间,国税局、地税局应统一行动,统一刊登宣传公告,统一组织宣传活动,并视情况,可以联合印发税法宣传的相关资料。
(2)共同开展税法普及教育。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编发基础性的税法普及教材,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人涉税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纳税人遵从税法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为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共同开展涉税事务咨询活动。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在报刊、电视等媒体开辟专栏,开展税收政策咨询活动。
2.共同办好12366服务热线
国税局、地税局已共同建立12366咨询服务平台的,应共同对前台接听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统一对外服务,定期(每周或每月)归集问题加以分类,以及制作标准答案提供给前台接听人员,不断改进服务质量;遇有疑难问题,双方可通过后台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支持,进一步改善服务,提高服务水平。
对国税局、地税局都已单独建立12366咨询服务平台的,应当进行资源整合,通过技术手段,形成统一的12366咨询服务平台;也可以相互协作接转咨询电话。对未建立或正在建立12366咨询服务平台的,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当共同建立统一的12366咨询服务平台或者预留共建服务平台的接口。
国税局、地税局建立12366咨询服务平台也可以利用外部资源,委托公共呼叫中心开展税收热线服务,即以租赁方式,租用现成的呼叫网络和前台接听人员,通过必要的业务培训,向社会提供税收服务,以节省投资,提高效率。
3.联合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税务登记的联合办证。原则是: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统一向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统一向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核准流程是:由国税局或地税局受理申请,并将信息传递给对方核准,核准信息反馈后,由受理申请的国税局或地税局打印并发放加盖双方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也可以因地制宜,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法联合办证。持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到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涉税事项,双方必须认可。
对采取上述方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停业、歇业等,都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原发证机关在办理非正常户注销时,应征得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
4.联合核定个体纳税户的税额
对于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个体纳税户,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加强协作,联合进行个体工商户税额的核定工作。国税局、地税局应当定期联合开展分行业、分不同规模业户的典型调查,共同评估、确定应纳税收入、毛利率、纯利率等指标,并以此为基础共同研究确定分户应缴纳的各项税额及总的应纳税额,联合发布公告,以避免出现对同一纳税人核定税基不一致的问题,进而从节省成本出发,确定采取集中征收或委托代征等形式,确保方便纳税人和税款及时入库。
5.联合核定企业所得税
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国税局和地税局在核定企业所得税或制定核定标准时,应密切配合,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文件,并制定统一的核定征收办法。对经营规模、方式、范围基本相似的企业,其核定的定额或执行的核定标准应基本一致,避免因主管税务机关不同而形成税收负担不公。
6.联合评定信用等级
国税局、地税局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上要密切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办法,在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制订、评估、审定、公告等环节上要协商一致。双方协商不一致时,要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按评定等级较低一方的意见统一对外公布;对外公布时,同一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不得同时出现两种结果。
7.协调进行税务检查
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信息互通和合作执法,尽量联合实施税务检查,促进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检查成本,提高检查效率,避免重复检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1)制定年度税务检查计划时,国税局、地税局要协商确定部分联合检查的重点,共同实施检查,依法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2)国税局、地税局办理重大案件时,发现涉及对方业务的重大税收违法的线索和情况,要及时通报对方;或商请对方介入,实行联合检查。
(3)国税局、地税局要建立经常性的稽查情况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互相通报税务检查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共同分析税收违法行为的动态,研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法律适用、定性和量罚等问题,协调和部署专项行动,交流执法办案工作的经验。
(4)国税局、地税局对各自接到的举报案件,凡不属自己管辖范围的,要及时向对方传递信息,确保税收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
8.共同加强国际税务事项管理
(1)对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当就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认定上协调一致,并就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等方面加强合作和信息交换。国税局、地税局一方根据工程时间或非独立个人工作时间判定构成常设机构后,应在十天以内书面通知对方。
(2)对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中,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该互通相关信息,在纳税人身份认定、税基的核定上协调一致。对需上报总局批准的征免事项,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联合行文报批。
(3)在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中,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当就出具税务凭证、征免税情况等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对方税务机关,在协调一致后再提供给相关纳税人。
(4)按照《税收情报交换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3号)规定,对情报交换的查实、处理、信息采集等问题,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及时沟通,配合查处。
(5)凡审计调查跨国交易避税行为时,涉及到国税局、地税局分管税种的,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当互相通报,通过联合调查或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协作与沟通。
三、建立国税局、地税局协调工作机制
国税局、地税局要共同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协作有关事宜。可按月召开协调会或例会,国税局、地税局局长轮流主持,及时交流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明确指定双方各自的一个综合部门,负责承办、组织各项协作事务,切实把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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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居民身份证查验制度后民航办理乘机和货运手续的有关规定

民航局


实施居民身份证查验制度后民航办理乘机和货运手续的有关规定

1989年9月29日,民航局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机场,各地方航空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和公安部〔89〕公发15号文件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五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现对旅客办理乘坐民航飞机和航空货物交运提取手续时有关验证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国内旅客购买飞机票,办理登机手续和通过安全检查时,必须核查居民身份证。法定不予颁发或尚未领居民身份证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官兵及其文职干部、离退休干部,分别使用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岁以下未成年人购票乘机的,可使用学生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或士兵证的,可使用当地公安机关或所在部队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临时身份明证应贴有本人近期像片,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有效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旅客在购票时,应将身份证号码填写在《旅客购票定座单》的证件号码栏或备注栏中,民航售票部门出售机票时要核查乘机人的证件和购票介绍信,并检查《旅客购票定座单》中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乘机人的证件是否相符。
三、国内公民交运或提取货物时,民航货运部门要核查其单位介绍信和第一条所列的本人身份证件,并将证件号码填写在货物托运书或提货单中的备注栏内。
四、1985年11月25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民航局关于简化购买国内飞机票手续问题的请示》(即国发〔1985〕133号文件)中除国内旅客身份证件按此规定执行外,其他各项仍按原规定严格执行。
上述规定各单位可在售票处张贴宣传。
本规定自1989年10月15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



鉴于测绘野外工作与地质野外工作一样,具有高度流动性、分散性,条件十分艰苦,因此,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可比照地质类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执行零税率。
本通知所指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工作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基础测绘的野外生产单位(院、队)职工住宅。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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