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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省级妇幼保健院办院方向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22:24  浏览:9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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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省级妇幼保健院办院方向的若干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省级妇幼保健院办院方向的若干意见
卫生部


妇幼卫生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开展优生优育工作中担负着日益繁重的任务。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作为全省妇幼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中心,在推动我国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中至关重要。针对当
前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尚不健全、办院方向不够明确,保健力量薄弱、隶属关系不一等问题,为加强治理整顿、把握办院方向、强化保健职能、明确工作范围、理顺隶属关系,现对省级妇幼保健院的办院方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名称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律称为“××省(市、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二、级别与管理
省级妇幼保健院的级别与同级医疗、防疫机构相同(即省人民医院、省防疫站为正处级的,省妇幼保健院也为正处级;省人民医院、省防疫站为副厅级的,省妇幼保健院也为副厅级)。省级妇幼保健院为事业单位,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领导,由妇幼处管理。
三、办院方针
以《妇幼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86〕卫妇字5号)文件为办院依据,坚持以保健为中心,指导基层为重点,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办院方针。
四、主要职能与工作范围
(一)保健工作
1.掌握本省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等变化情况,针对主要死因提出干预策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干预规划并参与实施;
2.掌握本省影响儿童生长发育、影响儿童与妇女身体与心理健康的主要生物、社会、环境与心理因素,针对这些主要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规划并参与实施;
3.为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提供技术指导与技术支持;
4.负责全省妇幼卫生业务工作的质量监测和质量审评,并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报告;
5.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中的妇幼保健业务;
6.开展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保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工作。
(二)临床工作
1.接受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转诊;
2.处理妇女、儿童高危病例;
3.开展与妇女、儿童保健目标一致的其它临床服务;
4.提供与妇女、儿童保健密切有关的检测技术。
(三)培训工作
1.根据本省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情况,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人力发展规划与在职培训计划;
2.接受县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和妇幼卫生专业学生实习;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四)健康教育
1.根据妇女、儿童保健目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健康教育计划,指导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健康教育活动;
2.提供健康教育材料;
3.开展群众性的健康教育。
(五)妇幼卫生信息工作
1.根据卫生部提出的信息指标,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全省妇幼保健信息资料;
2.将经过整理分析的信息资料,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反馈给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3.指导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信息工作,抽查、核实信息资料。
(六)科研工作
1.针对影响妇女、儿童身体和心理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应用性科研活动;
2.推广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和优生优育适宜技术;
3.承担国家或省下达的科研任务;
4.指导地、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科研活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内设机构
省级妇幼保健院实行院、部(副处级)两级行政管理体制。院内设保健部和临床部。各部依据所担负的职能与工作范围,设置相应的业务科(室)。科(室)设置应体现保健为主,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报卫生部妇幼卫生
司备案。
六、编制标准
(一)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字第2号文件颁发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执行。
(二)“八·五”期间按照二类编制标准,省级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应为80—120人,最低不得少于80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75—80%;临床部人员按设立的床位数,依1∶1.7增加编制,增加的编制中卫生技术人员亦应占75—80%。
(三)临床部设置床位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地方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确定。一般应设50—200张病床。
七 、专业人员轮换制度
省级妇幼保健院中的住院医师在保健部和临床部之间定期轮换,一般每年轮换一次,特殊情况下在同一部门不得超过两年。临床部主治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保健部工作一年;保健部主治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临床部工作一年。
八、装备标准
省级妇幼保健院装备标准,根据卫生部(88)卫妇字第3号颁发的《妇幼保健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等3个文件的通知精神,按《妇幼保健机构仪器设备标准》中“省、市级妇幼保健单位仪器设备标准”执行。
九、预算管理形式
省级妇幼保健院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形式。
十、考核指标
卫生部妇幼司将依据省级妇幼保健院的职能要求和工作范围、本文所列各项要求及国务院与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另行制定省级妇幼保健院的分类考核指标。关于妇幼保健机构的分级管理标准由卫生部另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现有基础上,对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治理整顿,逐步充实完善,提出经过论证的调整计划,并将任务具体落实为年度计划,以保证在“八·五”期末完成调整任务,建设成与其基本职能、当地妇女、儿童保健需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
应的省级妇幼保健院。
尚未建立省级妇幼保健院的省(市),可按(86)卫妇字第2号《关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86)卫妇字第5号《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的通知》及本《意见》精神,力争“八·五”期间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完成组建工作。



199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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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6年11月12日,交通部

现将《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基建局,以便进一步修订。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 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现根据原国家建委一九七八年九月十五日(78)建发设字第410号文颁发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结合港口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
初步设计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任务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获得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其证书等级和副本所规定的工程规模、任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不得超出。该设计单位即为该工程的总体设计单位。
个别专业性很强的单项设计项目,可以由总体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给其他有资格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为依据。没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不能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不能提供设备订货清单和施工图纸。
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能达到确定港内外配套项目的建设规模,水陆域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设备选型和数量,港区总定员,水工及其他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型式,总工程量,单项工程量,总用水量,总用电量,总概算以及三大材用量等。
一、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和篇、章、目录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材料、工程概算和设计图纸四篇组成。其中,第一篇设计说明书分二十二章。港口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篇章顺序编制(不论有无内容)。
港外铁路、公路、供电、供水、生活区等港外工程的初步设计,如由港口工程总体设计单位统一编制,可单列篇章或并入相应的篇章;如由总体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关专业设计单位编制时,可单列分册,应与港内工程初步设计同时编制,其三材和概算由总体设计单位审查确认后汇总。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的设计说明书的篇、章目录如下:
第一篇 设计说明书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自然条件
第三章 货运量和船型
第四章 总平面布置
第五章 航道
第六章 装卸工艺
第七章 水工建筑物
第八章 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
第九章 港区铁路
第十章 生产、辅助生产、和生活及生活福利建筑物
第十一章 供电、照明
第十二章 控制
第十三章 通信、导航
第十四章 给排水、消防、污水处理
第十五章 采暖、通风、除尘
第十六章 机修
第十七章 供油
第十八章 环境保护
第十九章 安全和卫生(或劳动保护)
第二十章 节能
第二十一章 施工条件、方法和进度
第二十二章 投资和经济效益分析
第二篇 主要设备及材料
第三篇 工程概算
第四篇 设计图纸
二、设计说明书各章的内容
第一章 总论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初步设计的依据: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及其他由上级机关下达的文件等。
2.设计分工。
3.设计的简要说明:建设内容和规模,设计内容、范围及有关设计技术资料。
4.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
5.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需设计审查时确定的问题。
本章为初步设计主要内容的简要缩编,以简明扼要的文字将本设计概括说明,使读者对本设计得到一个基本的概念。
第二章 自然条件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港口地理位置。
2.地形地貌:港口所在地区河床、河势或海岸演变和分析,附必要的地貌或河床演变调查分析报告结论。
3.地质构造:工程地质分析,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简要摘录。
4.水文:水位、流速、流向、潮汐、含沙量等,波浪分析和设计波要素的推算,泥沙运动和回淤分析,附必要的调查研究报告摘要或模型试验分析报告摘要。
5.气象:风、雨、雪、雾、冰、气温、相对湿度等,分析影响作业的天数,确定年营运天数。
6.地震烈度。
第三章 货运量和船型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货运量任务、腹地范围、分析货种、货源、流向和集疏运方式。
2.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泊位等级,按总体规范的有关规定选择合理的船型,列出其尺度。
第四章 总平面布置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港区的布置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并注意与有关用地、交通、环保、消防、人防、防汛等要求相适应。这些要求一般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解决,但在初步设计中亦需加以确认或进一步明确。
2.港区布置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3.港区布置与相邻单位的关系。
4.水域布置:防波堤、口门和港内航道的方位及尺度,港内泊稳条件,码头前沿线位置、长度、码头面标高和前沿水深,调头地尺度,锚地位置和面积,工作船码头布置等。设计中的布置均应阐明理由和依据。
5.陆域布置:码头陆域的平面布置和高程设计,港内道路、铁路线路及分区车场等设施的布置,以及与港外道路、铁路的衔接,仓库、堆场、生产、辅助生产和生活、生活福利建筑物以及管线综合布置、防汛设施、围墙、绿化带等的布置。设计中的布置均应阐明理由和依据。
6.港作车船,包括规格、数量以及配备的理由。
7.主要工程量和港区建筑物一览表。
在初步设计中,对港区总平面布置应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列出二个以上方案的优缺点,并提出推荐方案的意见和理由。
第五章 航道
本章主要指外航道设计,主要内容包括:
1.航道的定线和尺度,常规助航标志的布置。
2.航道回淤强度和回淤量的推算。
3.土质和基建、维护挖泥量的计算。
4.挖泥船的选择。
5.抛泥和吹泥区的布置。
对航道设计应作多方案比较,列出二个或二个以上方案的优缺点,并提出推荐的意见和理由。
第六章 装卸工艺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工作天数、泊位利用率的确定,不同泊位的装卸工艺流程和作业方式。
2.泊位通过能力的计算,列出计算公式和采用的设计参数。
3.装卸机械设备的选型及其额定能力、技术规格。
4.仓库、堆场面积的计算和确定。
5.对防火防爆、防止污染、控制方式和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6.作业区的划分。
7.装卸工人人数,并列出全港区的总定员。
8.直接装卸成本的计算。
9.装卸机械设备配备表。
在初步设计中,对装卸工艺应作多方案比较列出二个或二个以上方案的优缺点,并提出推荐方案的意见和理由。
第七章 水工建筑物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设计水位、设计波要素、地震及采用的土壤物理力学指标、建筑物等级。
2.船舶撞击力、系缆力、波浪力、机械设备荷载、作业荷载等的计算和确定。
3.设计荷载的组合。
4.结构方案选定的过程简述及其优缺点对比。结构的选型,应合理地利用和适应各种外界条件,并考虑到施工方法、顺序和其他的要求。
5.主要结构的计算方法(主要公式和有关参数的选取)及计算结果,包括基础处理措施、沉降计算、抗震计算及抗震措施。
6.特殊结构的处理和要求。
7.试验结果和建议,并附有关试验报告。
8.工程量。
在初步设计中,对港口水工建筑物应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列出二个以上方案的优缺点,并提出推荐意见和理由。
第八章 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大面积陆域形成的原则,填挖方平衡情况,填料的来源和对填料的要求,填筑的方法、地基和填筑场地加固处理方案等,包括大型围埝、临时护岸等设施。
2.道路、堆场基础处理方案及面层结构和轨道基础结构的确定。
3.工程量。
设计中应作方案比较,列出二个或二个以上方案的优缺点,提出推荐意见和理由。
第九章 港区铁路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管理方式。
2.平面布置及纵断面设计。
3.运行组织。
4.通讯信号。
5.定员、房建。
6.机务。
第十章 生产、辅助生产和生活及生活福利建筑物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建筑设计:根据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确定主要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层数、层高、立面造型及对室内采光、采暖、给排水、供电、通风、消防、人防、装修、隔热、保温、防水等采取的措施。
2.结构设计:即选型、柱网、防火墙、屋面结构、围护结构、地坪结构、基础型式、地基处理、主要结构的材料、抗震设防构造措施的确定等。
3.生活区平面布置、建筑面积及主要建筑物的建筑设计和结构型式。

4.工程量。
设计中需要时应作方案比较,并提出推荐意见和理由。
第十一章 供电、照明
本章主要内容为:
1.供电电源、路径、电压、回路数、敷设方式及总降压站、变(配)电所的布置。
2.负荷情况,包括设备容量、计算负荷、功率因素补偿方法、配电网络、运行方式、变压器的选择和线路等。
3.照明照度的选择、户外照明设施。
4.主要工程量。
第十二章 控制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装卸作业的流程控制模式。
2.作业区管理的控制模式。
3.控制设备的配备。
第十三章 通信、导航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
1.有线电话、无线电话、调度电话、港内广播系统、工业电视监视系统等的设备选择、容量、线路方式等。
2.导航雷达。
3.通信、导航台站的位置和建筑结构型式。
第十四章 给排水、消防、污水处理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
1.港区用水量包括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量的计算。
2.水源、水质分析、接管点位置、供水量和水压等,自建水源的取水、输水、净化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布置。
3.排水系统的布置、坡度、出口标高、管径、管材等。
4.环保部门对排水的要求,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和设施。
5.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站、消防栓等的布置和设计。

第十五章 采暖、通风、除尘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
1.采暖系统的型式、组成、耗热量、设备等。
2.通风及除尘系统的组成,设备、各系统风量、耗热量、耗水量等。
3.除尘系统的选择和设备。
第十六章 机修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
机修车间、各类机械、设备的修理范围、机修车间的组成、面积、定员和设备(包括规格和数量)。
第十七章 供油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
1.水陆供油方式的选择。
2.加油的种类、油品的储存量、加油站的布置及规模等。
第十八章 环境保护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
1.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落实报告书和审查意见规定的有效防止污染和公害的措施。
2.环保设计依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处理工艺和排放标准,防治污染设施的种类、构造和操作规范,绿化设计、环境措施概算。
第十九章 安全和卫生(或劳动保护)
本章主要内容为:
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的对职工有职业性危害的,应提出防范措施,以符合国家防尘、防毒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章 节能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在设计中对用电、用油、锅炉、供热及充分利用自然光减少照明、采暖、制冷等能耗,要有合理利用能源的专门论证。贯彻节约能源,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的措施。
第二十一章 施工条件、方法和进度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主要工程(包括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工程量估算。
2.可能采取的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施工条件的建议,临时工程的规模。
3.提出主要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表。
第二十二章 投资和经济效益分析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部颁发的《工程项目投资效益计算方法》计算本项目的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
2.根据交通部(86)交计字290号《关于沿海港口基础设施建设豁免“拨改贷”投资本息范围的通知》,计算本项目的还款能力。
第二篇 主要设备及材料
列出主要设备的技术规格和数量,按单项工程列出三大材数量及其计算依据。
第三篇 工程概算
包括:1.编制说明。
2.总概算表(基础设施及上部设施分列)。
3.分项概算表。
第四篇 设计图纸
下列仅为初步设计中的主要图纸,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补充其他必要的图纸。
(一)总平面布置
1.港区位置(包括港外交通)图。
2.港区总平面图,必要时可出外航道平面图、河势分析图。
3.岩面等高线图或地质剖面图。
4.风、浪玫瑰图及流场图。
(二)装卸工艺
1.工艺流程图。
2.主要装卸工艺平面布置图。
3.主要装卸工艺断面图。
(三)水工建筑物
1.主要水工建筑物平面布置图。
2.主要水工建筑物的剖面图和立面图。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图。
4.挖泥平面和断面图。
(四)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
1.陆域形成平面位置图、高程图。
2.道路、堆场、轨道基础平面布置图。
3.道路、堆场、轨道基础结构及基础处理图。
(五)铁路
1.港内外铁路总布置图、纵断面图。
2.港区铁路站场平面图。
3.港区铁路纵横断面图。
4.港区铁路通信、供电照明、给排水平面布置图。
(六)生产、辅助生产、辅助生活及生活福利建筑物
1.平面图(对有建筑艺术要求的建筑物可附透视图)。
2.立、剖面图。
3.主要生产建筑物及需特殊处理的建筑物的基础图。
4.生活福利区总平面图及其主要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
5.建筑物一览表。
(七)供电、照明
1.35千伏变电所工艺平面布置和35千伏、10--6千伏侧结线系统图。
2.10--6千伏变配电所工艺平面布置和10--6千伏系统图。
3.高低压动力照明总布置图。
(八)给排水
1.给排水管道总平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图。
2.给排水工程建筑物平面、工艺图。
(九)参考图签
----------------------------------------------------------------------------------------------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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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图 | | 组 长 | |
------------|------|------------|------| 工 程 名 称
描 图 | | 室主任 | |--------------------------------------------------
------------|------|------------|------|
设 计 | | 设计总 | | 图 纸 名 称
| | 负责人 | |
------------|------|------------|------|--------------------------------------------------
校 核 | | 总工程师 | | 阶段 | | 比例 | | 日期 |
------------|------|------------|------|--------|------|--------|------|--------------
项目负责人 | | 院 长 | | 类别 | | 图号 | |
----------------------------------------------------------------------------------------------
三、初步设计文件质量的基本要求
设计单位应对初步设计的质量全面负责,并在设计文件中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和部颁技术规范、标准和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2.千方百计降低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工程规模和投资。凡进行设计方案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单位作初步设计时所编报的总概算不得超出中标时的投资控制数,且不得改变中标时的投资控制数的确定原则。
3.总面积布置合理,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切合实际,使用安全、方便、可靠、节能,便于维修和管理。
4.对环保、劳保、节能、防火、消防、抗震、防汛、防台等均有切实有效的措施。
5.基础资料齐全、准确可靠,选用各项设计参数经济、合理。
6.设计原则合理,计算方法正确,工程量计算无误。
7.概算编制项目齐全,选用定额恰当。
8.文字说明全面,简明扼要,语法通顺。
9.图纸内容齐全,比例合适,图面清晰,字体端正,无“错、碰、漏、缺”,签名齐全。
设计单位应争取每个项目都能达到优秀设计的水平,并不断创造新的技术成果,尽量采用经过鉴定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可以进行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订货,编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准备,安排基建计划。
设计要做到消耗指标低、劳动定员少、劳动生产率高、成本低、占地少。
四、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和修改
1.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74号《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总投资三百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一百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交通部审批。其中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交通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2.分包的单项工程必须由总体设计单位审查后才能纳入设计文件。
3.设计文件(包括港外工程项目)出版齐全后,由设计单位将全套文件(根据需要由建设单位提出所需份数),及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并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并同时转报或直接报送交通部(报部份数:特大型项目设计文件十四份、工程地质报告二份;大中型项目设计文件十份,地质报告一份;小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六份)。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初步设计进行初步审查,并向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告。
4.审查初步设计时,需邀请地方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建设银行、环保、消防、卫生检疫、城市规划、施工单位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
5.审查初步设计应以设计任务书为依据,不得超出设计任务书规定的规模和范围。总概算超过设计任务书投资控制数的10%或必须修改设计任务书时,必须向原审批设计任务书的单位重报设计任务书。
6.对于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的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和主要建筑物结构,以及建设规模等不得任意修改。必须修改时,应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报初步设计原批准单位审批后实施。
本试行办法原则上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工程,根据工程的规模,初步设计文件有关章节可以酌情增减。初步设计文件要加盖设计单位的公章和行政、技术总负责人的印章,并附参加设计人员名册及设计证书编号。


云南省排放污染环境物质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排放污染环境物质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6月16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治污染
第三章 征收排污费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有关条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要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保护生态平衡,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条 加强对排放污染环境物质的管理,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促进老污染源的治理,尽快改善我省环境污染状况,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治理污染的重要途径,是采用新工艺和革新技术、更新设备,实行综合利用,节约资源、能源,做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
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都必须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要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在工作中必须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防治污染
第五条 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一)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挖潜、革新、改造项目,都要充分注意环境条件,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充分注意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各种污染环境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在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再编制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报经计划部门批准,才能选址定点,进行设计和施工。
(三)社队企业、街道工业、农工联合企业建厂布点,在呈报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时,必须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定点建设。
(四)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挖潜、革新、改造工程,设计文件必须包括环境保护篇章,提出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否则不得列入计划。
(五)设计文件在报送主管部门的同时,必须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审查设计时须有环境保护部门参加。
(六)凡列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在概算、预算和决算中,都要列出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数额。各级计委、经委和主管部门要给予保证。
(七)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一切新建工程在考虑防治新污染的同时,必须把与该工程有关的老污染一并治理。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挤掉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施工力量。基建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和环境保护部门要进行监督和检查

(八)主体工程已竣工,但污染治理工程没有建成的,主体工程不予验收。竣工项目的验收投产文件要有环境保护部门参与签署。没有环境保护部门签署的,不准投产;强行投产的、要追究责任。
第六条 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特别是滇池和洱海周围、螳螂川沿岸和开远坝区,不准再建立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七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地、有计划地、有重点地治理老的污染。
(一)排放污染环境物质,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要制订规划,提出措施,进行治理。对污染严重的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规定治理期限。
(二)污染严重的单位,在一定时间内不可能治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督促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停产、转产或者搬迁。
(三)对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环境物质的单位,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八条 排放污染环境物质的单位领导人有责任如实地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污染和危害情况以及治理规划。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有权对本单位的污染和危害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交单位领导人执行。人民群众有权对排放污染环境物质、造成公害的单位和个
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排放污染环境物质的单位因污染对群众造成损失,应会同受害者实事求是地加以核实,合理赔偿。如有争议,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调处,调处不成,由司法部门裁决。
第九条 任何单位排放污染环境物质,须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登记,申请领取《排污登记证》。
排污登记证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实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参考。
第十条 排放污染环境物质单位的办证日期,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通知。到通知期限不办证的,作无证排污处理。
第十一条 《排污登记证》有效使用期为一年。到期须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换证的,作无证排污处理。

第三章 征收排污费
第十二条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排放污染环境物质的单位,不得因缴纳了排污费就认为已经取得排污权而放松对污染源的治理,也不得拒绝承担其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十三条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防护规定(GBJ8-74)》等有关标准。同时,也应当执行我省规定的下列六个项目的排放标准:
水中元素磷含量 0. 05毫克/升;
水中氨氮含量 10毫克/升(以氨计);
水体色度 不得呈异色;
大肠菌群数 不超过1000个/升;
细菌总数 不超过500个/毫升。
放射性 以放射性物质在露天水质中的最大允许浓度
的三倍为废水中放射性物质的排放标准。
对超过上述标准排放污染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征收排污费。
第十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征收办法均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我省规定的六个项目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参照国务院暂行办法作如下规定:水中元素磷含量、放射性物质含汞、镉、砷等有害物质的废水收费标准收费;水中氨氮含量按含硫化物、石油类、挥发
性酚等有害物质的废水收费标准收费;水体色度、大肠菌群数、细菌总数按含病原体的废水收费标准收费;含放射性物质废渣按含汞、镉、砷、六价铬的废渣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 所排污物,量的测定和质的分析,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 排污量及有害物质含量由排放污染环境物质的单位自行测定,按月报送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当地环境监测站应随时抽测或复测。发生争议时,由上一级环境监测站仲裁。
第十七条 排污量及有害物质含量的测定和报送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要全面考虑排放污染环境物质单位的实际,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事求是地核定排污费。
第十九条 中央部属和省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核实其排污情况后发给缴费通知,由财政部门的利润监收单位收取,缴入省级财政;其它排污单位的排污费,按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地方财政;县级以下部队和集体所有制排污单位,缴入县级财政。中央部属和省属
企业集中的城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排污费可缴入当地地方财政。
第二十条 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地排污费的收支情况,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抄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局会同省财政厅将全省每年的收支情况汇总报省人民政府。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都要认真执行奖励综合利用的政策。对治理“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的利润提留,应按照财政部(1979)财企字707号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79)国环字4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减免税按国务院(1977)1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犯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追究其个人责任:
(一)因失职造成非正常排放污染物质的肇事者,不得参加当年各项奖金的评定。
(二)违背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任何一条的,罚单位领导人或直接责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五至十。
第二十五条 对犯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一)未经当地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准许,将防治污染设施停置不用的。
(二)把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设备、材料挪作它用的。
(三)不执行“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强行施工、强行投产的。
上述(一)、(二)款所列情况罚款后,防治污染设施应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运转,被挪用的资金、设备、材料应限期交回用于污染治理。
第二十六条 罚款由省环境保护局审定,通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银行扣缴。被罚款项,企业单位在企业基金中支付;事业单位在事业收入中支付;国家拨款的新建工程,在主管部门的利润留成或包干经费中支付;贷款建设的新建工程,由建设单位从贷款中支付;个人被罚款项,由
本人负担,不得报销。
第二十七条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从1982年7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螳螂川水域环境保护暂行条例即行废止。各地的环境保护条例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征收排污费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今后我省需要补充规定的地方排放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中央、地方、驻军的一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未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下达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



198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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