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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13:15  浏览:9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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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国土局


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2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估价机构的管理,保证土地估价成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当前土地估价工作的需要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分级制。
A级土地估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B级土地估价机构,只能在估价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第三条 国家对土地估价机构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分别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A级土地估价机构的资格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
B级土地估价机构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条 土地估价机构申请土地估价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其中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且不少于总人数的25%。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和具有自己主持的土地估价实例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
3、具有一定比例的建筑、经济、会计及管理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4、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工作经验。
除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外,土地估价机构可以聘请兼职人员。
第五条 申请A级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应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和下列补充条件:
1、有5人以上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2、从事土地估价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 申请B级土地估价资格证书的机构,应具备第四条的规定并从事土地估价工作两年以上。
第七条 具备第四条规定,但不完全具备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经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确有土地估价工作能力的,分别由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给临时估价机构资格证书。临时估价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不超过2年,在有效期内,估价机构可在相应的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第八条 凡具备第五、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欲从事土地估价的机构,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鉴署意见后,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估价资格。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申请表;
2、企事业法人证明材料;
3、土地估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材料和专职、外聘兼职人员情况;
4、土地估价机构组织章程;
5、土地估价实例;
6、申请土地估价资格的报告书。
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土地估价资格申请材料后,应于3个月内作出审查结论。经审查合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 凡持有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估价资格证书的估价机构,可承担相应的土地估价工作,并接受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土地估价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土地估价机构要按规定到发证机构申请重新登记。重新登记时,土地估价机构要提供3年的工作报告、人员现状和5个典型估价实例等材料。土地管理部门要按本规定,对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凡连续两年无估价实例、不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土地估价或其它条件已不具备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机构,取消其土地估价资格,收回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取得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经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认可,可派专人到估价对象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查阅与估价土地有关的土地登记文件、地价信息和图件等。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在开展土地估价时,应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
2、坚持公正、客观、求实的原则,对所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书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4、应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有关土地估价工作。估价结果的报送范围,应严格限制,原则上只能提供委托人和土地管理部门;
5、对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材料,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转让和公开引用;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土地估价资格。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机构在结束评估工作后,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同时将估价结果交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签署,并由土地估价机构加盖公章后生效。
土地估价报告格式及内容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或泄漏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或不按规定时间完成评估、提供估价结果,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按法律程序要求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与估价机构对估价结果有异意的,可提交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提交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作最终裁决。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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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运动员参加国家级以上大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7〕73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运动员参加国家级以上大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市运动员在参加国家级以上体育比赛中取得了较为优秀的成绩,为陕西争得了荣誉,为咸阳人民争了光。为了使奖励有章可循,激励运动员取得更好成绩,激发培养和输送优秀体育人才的积极性,特制定《咸阳市运动员参加国家级以上大赛奖励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咸阳市运动员参加国家级以上大赛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弘扬奥运精神,鼓励我市运动员在国家级以上体育比赛中取得好成绩,为咸阳人民争光,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努力建设西部体育强省的意见》(陕发〔2003〕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的意见》(咸发〔2003〕10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事业的意见的通知》(咸政发〔1999〕57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国家级以上大赛名称
奥运会、世界杯赛(决赛)、世界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华人民共和国全运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运动会。
二、奥运会奖励标准
凡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金牌奖励运动员人民币8万元,奖输单位(含教练)5万元;获得银牌奖励运动员4万元,奖输送单位(含教练)2万元;获得铜牌奖励运动员2万元,奖输送单位(含教练)1万元。
三、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及全运会奖励标准
凡在世界杯(决赛)、世界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运会比赛中,获得金牌奖励运动员5万元,奖输送单位(含教练)3万元;获得银牌奖励运动员2万元,奖输送单位(含教练)1万元;获得铜牌奖励运动员1万元,奖输送单位(含教练)5000元。
四、城运会奖励标准
凡在城运会比赛中,获得金牌奖励运动员3万元,奖教练员1.5万元;获得银牌奖励运动员1万元,奖教练员5000元;获得铜牌奖励运动员5000元,奖教练员2500元。
五、以上奖励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费用由市财政拔付。
六、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8年5月19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西藏不发):
自财政部1995年印发执行《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以来,各地方政府在建立世行贷款还贷准备金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为贯彻中发(1998)6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精神,促进各地方政府尽快建立还贷准备金,并进一步规范准备金的管理,我部制定了《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补充规定

附件: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补充规定
为了贯彻中发(1998)6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地方政府要尽快建立偿债准备基金的精神,为了更有效地发挥世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的作用,促进各项目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各债务人”)更好地执行与财政部签订的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信贷(以下简称“贷款”)《转贷协议》,根据财世字〔1997〕43号文“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对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债务人代表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须以各债务人上年年末世行贷款债务余额(债务余额=已生效贷款协定总额-已生效未提取贷款-已注销贷款-已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财世字〔1995〕135号文“世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的资金来源和比例提取还贷准备金,财政部将根据各债务人代表报送的“世行贷款用款情况表”,对各债务人实际应提取还贷准备金总额进行核定,并根据各债务人对财政部偿债信誉的优劣决定提供部分垫付资金,其余部分由各债务人按规定提取和筹集。
二、各债务人代表如满足下列两个条件,财政部可垫付其还贷准备金总额的20%,垫付期为5年,如只满足第一个条件,财政部垫付其还贷准备金总额的10%,垫付期为3年。对债务意识淡薄、长期无理严重拖欠我部世行贷款本息费的债务人,我部将不予提供垫付资金。
1、偿清对财政部所有到期的债务,并保证今后按期还款良好记录;
2、各债务人对旧的转贷体制下通过中央部委直接转贷给地方政府的债务予以确认,对于到期债务全部偿还,并保持今后按期还款良好记录;如有特殊情况,据有财政部认可的偿还方案。
三、对于应由债务人提供的还贷准备金应及时到位,专户存储,并向财政部出具银行证明。各债务人将应由各自出资的还贷准备金部分存入专户后,来函并附专户银行对帐单,向财政部申请其余的垫付资金,经我部审核无误后予以拨付。
四、对96年年底以前由财政部世界银行司发放的世行贷款周转资金,一律在上述财政部同意垫付的金额中相应抵扣。
五、各债务人建立的还贷准备金须专户存储,及时对帐,还贷准备金专户须在以下银行开设: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六、各债务人建立的还贷准备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债务人应保证及时向财政部偿还到期世行贷款债务,对没有充分利用还贷准备金解决世行欠款问题的债务人,我部将收回垫付资金。各地方债务代表人根据财世司字〔1996〕87号文要求,定期报送报表和情况说明,并附银行对帐单。财政部有权随时检查各专户使用情况,一经发现违规现象,将立即收回财政部的垫付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不定期报送报表者,也将予以一定的处罚。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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