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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民办学校规范化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2:51:11  浏览:9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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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民办学校规范化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惠州市民办学校规范化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惠市教〔2008〕197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安全管理,防范办学风险,促进民办学校的管理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在2007年下发《惠州市民办学校工作检查28条》(惠市教〔2007〕66号)和《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的补充通知》(惠市教民〔2007〕3号)的基础上,经进一步充实和补充完善,形成了《惠州市民办学校规范化管理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教育局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惠州市民办学校规范化管理标准(试行)
一、办学条件

第一条 举办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校具备独立法人条件。
第二条 有合符办学要求的独立校园。小学:①学校占地不少于15000㎡(中心城区小学不少于10000㎡);②生均占地不少于14㎡(中心城区小学不少于9㎡);③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宿舍) 不少于6㎡;④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4㎡;⑤学校规模600人以上。 初中:①学校占地不少于15000㎡(中心城区学校不少于12000㎡);②生均占地不少于15㎡(中心城区学校不少于10㎡);③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宿舍) 不少于8㎡;④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4.5㎡;⑤学校规模600人以上。九年一贯制学校:①学校占地不少于20000㎡(中心城区学校不少于15000㎡);②生均占地不少于15㎡(中心城区学校不少于10㎡);③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宿舍) 不少于8㎡;④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45000㎡;⑤学校规模1000人以上。高完中:①学校占地不少于55000㎡(中心城区学校不少于45000㎡);②生均占地不少于18㎡(中心城区学校不少于15㎡); ③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工宿舍)不少于14㎡(中心城区学校不少于9㎡); ④学校规模1200人以上。中职学校:①学校(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不少于20000㎡(农村学校不少于33000㎡) ②生均占地不少于20㎡(农村学校不少于34㎡);③ 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6㎡;④学校规模960人以上(农村学校不少于600人)。
第三条 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运动场地(小学18个班以上、初中24个班以上、中职学校设200米以上环形田径场。初中25个班以上设40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体育设施及仪器设备、图书(小学生均藏书量20册以上,初中25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教参资料、工具书和报刊。中职学校有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城市学校报刊种类100种以上,农村学校60种以上,教师阅览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第四条 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2个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6人,学生600人以上。初中规模一般不少于12个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学生600人以上。高中规模一般不少于12个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学生500人以上。中职办学规模一般不少于960人(农村学校不少于600人)。
第五条 每个教学班有标准教室1间,学校有计算机室、语言实验室、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室、多媒体综合电教室、图书室(包括藏书室、阅览室)、仪器及器材储存室、广播室、团队室、心理辅导室、卫生室、综合档案室以及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设备设施等。31个班以上初级中学须增设计算机室和语言实验室各1间。小学设有科学实验室。初级中学有理、化、生实验室(包括准备室、仪器室、储存室)。中职学校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第六条 学校设有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会议接待室等。
第七条 学校设置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厕所。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堂、浴室、学生宿舍、单身教工宿舍。
第八条 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校长、副校长(小学校长有大专学历或小学高级职称,初中校长有本科学历或中教一级教师职称,中职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符合任教资格的、结构合理的、数量足够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第九条 学校有办学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要的经费,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和切实保证教职工工资的发放。

二、办学证件

第十条 有年检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有年检合格的“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有物价部门发放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第十三条 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四条 有有效的各栋房屋建筑质量验收或检测合格证。
第十五条 有各栋房屋的消防设备验收或检测合格证。
第十六条 有有效的学生饭堂“卫生许可证”。

三、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有运作正常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有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来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举办者的办学资产应当在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的名下。
第二十条 依法建立学籍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制,业务考核机制、绩效激励机制,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设立安全工作专门机构,有专人负责校园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订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校车及校车驾驶员、学生接送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工作会议制度,与每个教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每个岗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事故报告制度、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安全预警机制。
第二十五条 制订并严格执行门卫、保卫、宿舍管理员的值班、巡查制度。

四、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制订并严格执行体育运动、大型文艺活动、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集体活动的安全要求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制订并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 建立校园网安全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如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对学生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 实施对学生进行“每周一课”安全教育,把心理健康、身体健康纳入安全教育课程,学校对安全隐患实施每月一排查机制。
第三十条 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横过机动道路时,建立有专人负责疏导和指挥机制。
第三十一条 建立社会关心、家长广泛参与的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对教学实验用的有害有毒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设置有由专人保管、专门地点存放、领取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年终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与教育局和银行签订办学资金专用帐户监管合作协议,并严格执行协议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会人员有会计从业人员上岗证书,具备法定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与教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制订定期对校车进行保养、维护,不准校车超载、超速,保证安全行驶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校车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校车驾驶员有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备案,领取《惠州市校车驾驶员上岗证》。建立校车及校车驾驶员管理台帐。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与校车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条 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要制订活动的安全方案,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指导,保障师生的安全。
第四十一条 制订对学校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进行校内电网铺设及电器设备安装。
第四十三条 楼道、走廊及其他通道要安全、通畅,应急照明用电设备要处于正常状态。
第四十四条 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四十五条 煤气管道、用具做到定期检查,制定完善防止泄漏措施。
第四十六条 制订食品及原料的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留样等安全卫生管理标准。
第四十七条 食堂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第四十八条 建立师生健康卡片,组织师生定期体检。
第四十九条 水源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食堂要严格执行定期消毒制度。
第五十条 医务室人员有从业资格,要定期检查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
第五十一条 制订防范突发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第五十四条 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五、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十五条 配备学籍管理专门人员,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升级、留级、跳级制度和学生异动情况报告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落实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须符合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教育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关注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五十八条 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中职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实习实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积极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条 按国家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省教育部门分布的校历安排课程,组织教育教学。课时符合国家规定。
第六十一条 使用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教材,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六十二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严格执行升降国旗制度,通过德育课程,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开展行为规范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
第六十三条 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校体育和美育工作的法规。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增强学生体质;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学校应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树立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进行热爱劳动、艰苦奋斗的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力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思想感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六十五条 每年举办全校性综合文体活动。
第六十六条 组织班主任学习培训和开展班主任经验交流,提高班主任素质和工作能力,定期表彰优秀班主任。
第六十七条 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核制度,以课程标准和《中学生守则》及《小学生行为规范》或《中学生行为规范》为依据,对学生在校期间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十八条 建立校本教研及校本培训制度,健全学科组教研制度、年级组集体备课以及教师之间互相听课、评课制度。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推广教研科研成果。
第六十九条 健全学生、家长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可以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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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河豚鱼加工企业的加工及检验人员资格认可规定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出口河豚鱼加工企业的加工及检验人员资格认可规定

      (1994年3月28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出口河豚鱼的质量,确保食用安全,维护国家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口河豚鱼加工企业从事挑选、宰杀和储藏管理的加工人员(以下简称加工人员)及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可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出口河豚鱼加工企业的加工及检验人员,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资格认可手续后,方可从事河豚鱼的加工及检验工作。

  第四条 出口河豚鱼加工企业的加工及检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经其所在单位推荐,可向所在地直属商检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检验人员条件:

  1.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河豚鱼加工及检验工作经验;

  2.经过商检局培训,成绩合格;

  3.未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无色盲色弱等视觉缺陷;

  4.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二、加工人员条件:

  1.经过商检局培训,成绩合格,具备一定的河豚鱼加工及储藏知识,岗位操作熟练;

  2.未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无色盲色弱等视觉缺陷;

  第五条 各直属商检局专家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出口河豚鱼加工及检验人员进行培训、资格审查和理论及实际操作考核。经考核合格者,由各直属商检局颁发“出口河豚鱼加工及检验人员认可证”,并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第六条 “出口河豚鱼加工及检验人员认可证”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组织印制,有效期为三年。获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七条 各直属商检局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获证人员的工作,对其工作实绩予以评价记录,奖优罚劣。对玩忽职守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吊销认可证。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有序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有序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用电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市电力公司、各区经委(工委)、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市级开发区: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年本市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17号)的精神,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个坚持,三个确保”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做好本市有序用电管理工作,现将市经委组织制定的《上海市有序用电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有序用电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为确保上海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在电力供需不平衡情况下,坚持限电不拉电,确保市民用电不受影响,确保重点企业生产需要,确保城市生产生活正常有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用电管理,改变用户用电方式,采取错峰、避峰、轮休、让电、负控限电等一系列措施,避免无计划拉闸限电,规范用电秩序,将季节性、时段性电力供需矛盾给社会和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第三条 有序用电由各级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主导及推动,充分调动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和配合。
第四条 凡本市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有序用电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用电协调小组。市经委和有关委办局以及市电力公司等单位参加,负责本市有序用电的协调和推进工作。市用电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经委。
第六条 市用电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参与全市有序用电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经委负责全市有序用电总体方案的制定和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 市电力公司是全市有序用电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依据全市有序用电总体方案,严格遵循“有多少、供多少,缺多少、限多少”的原则编制预案和落实有序用电管理的各项措施。
第九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和控股(集团)公司协调、推进和调控本地区、本系统内有序用电工作的日常管理,制订相应的工作措施,检查督促辖区内有序用电措施的落实。

第三章 有序用电管理

第十条 有序用电工作要与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和环保政策相结合、相协调,并与改善上海投资环境、改善职工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与社会稳定相结合。
第十一条 市用电协调小组根据本市电力供应、市外购电和上海用电负荷预测及变化情况,制定《上海市有序用电工作总体方案》。市经委和市电力公司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路”的原则,针对不同情况,确定实施有序用电的基本预案、高温(寒冷)期预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市电力公司在各区政府、开发区和控股(集团)公司配合协调下,将各级预案具体编制到各企业,并将确定的预案书面通知到各相关企业。
第十三条 按照分级实施的原则,在本市进入冬夏用电高峰期间,即开始实施基本预案;随着气温上升(下降),用电需求不断增加、电力缺口不断增大的趋势,实施高温(寒冷)期预案;当电网出现紧张状况时,将启动紧急预案以确保上海电网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市电力公司在有序用电管理工作中,应主动帮助电力用户制定和落实有序用电的各项措施和应急措施,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将上海的用电情况通过相关途径告知电力用户。同时,加强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电力用户要结合自己的生产情况积极执行有序用电的各项措施,并做好本企业的电力紧急预案。增强节电意识,积极采用高效节电技术和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减少电力消耗。

第四章 检查落实

第十六条 市电力公司应严格按照已确定的有序用电各项预案措施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市电力公司应加强与各区政府、开发区和控股集团公司信息沟通,在日常检查中及时纠正企业违反有序用电的行为。对于已安装用电负荷管理装置的企业,将通过投入相应的控制方式来加强有序用电措施的执行力度。
第十八条 市电力公司在检查中发现不执行有序用电措施的企业,应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出具《违反有序用电通知单》;对拒不改正的的企业,发出《中止供电通知单》,在《中止供电通知单》到达的次日若仍未改正的,则中止供电直到改正为止。中止供电所造成的后果,由该企业自己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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