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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13:48  浏览:98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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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0]967号


  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引导和支持中部地区城市群健康发展,我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群发展的组织和协调,切实加大对城市群发展的指导和支持,认真落实城市群发展的各项任务,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健康发展。《意见》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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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



城市是重要的要素集聚区和经济辐射源泉,城市群是促进



城市合理分工和拓展功能的有效形式,在促进经济增长和推动



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中部地区是我国人



口和城镇比较密集的区域,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武汉城市



圈、中原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皖江城市带、环鄱阳湖城市



群和太原城市圈六大城市群为主的发展格局,在中部地区经济



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中也



面临着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不强、资源要素整合有限、产业



集聚度不高、创新能力较弱、城市间分工协作程度较低等突出



问题。引导和支持中部地区城市群加快发展,有利于加速人口



和产业集聚,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有利于培育壮大经济



增长极,提升中部地区整体竞争力、激发市场潜力;有利于充



分发挥城市群的辐射带动作用,增强对全国经济发展的支撑能



力;有利于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为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健康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 号)精神



和国务院批复的《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要求,提出如下意



见:



一、促进城市群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规划引导,加大政策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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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创新体制机制,着力优化空间布局,增强资源环境承载能



力,加快一体化发展;着力加强自主创新,优化产业结构,提



升产业发展水平;着力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口集聚,有序推



进城镇化;着力加强合作联动,构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特



色突出、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新格局,推动形成“两纵两横”



经济带。通过努力,不断壮大城市群经济实力,增强产业集聚



能力,提高城镇化水平,把城市群建成支撑中部地区崛起的核



心经济增长极和促进东中西部良性互动、带动全国又好又快发



展的重要区域。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编制提升城市群发展规划,明



确发展方向和目标,统筹协调产业布局、生态环保、公共服务



和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布局城市群发展空间。



——市场导向,政府推动。遵循市场经济和一体化发展规



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扶



持,把国家支持和自主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 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着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



破解发展瓶颈,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开放水平,有序承接国内



外产业转移,不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



——功能互补,协调发展。发挥各自比较优势,不断拓展



优化城市功能,实现合理分工、优势整合,加快一体化发展。



深化城市群间协调互动,促进共同发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着力解决当前制约城市群发



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又谋划城市群长远发展,注重文化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面激发城市群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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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城市群发展的规划引导



(一)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坚持规划先行,发挥规划在勾



勒城市群发展蓝图、布局产业项目、优化资源配置、明确政策



取向、提升城市功能、有序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等方面作用。



按照《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明确的定位和要求,科学编制



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城市群发展规划,规划要明确各城市群



发展的目标、发展重点、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生态环境、重



大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等重大问题,全面提



升城市群功能和综合竞争力。



(二)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城市群规划必须符合经国务



院批准的省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加强与国家



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国及流域水资源综合



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的衔接,推动城市群国土空间格局优化。加



强对各类城市新区规划建设的分类指导,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



划进行建设。



(三)保障规划顺利实施。城市群规划由各省组织编制,



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经省级政府批准实施。要采取切实有



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政策支持,加强指导协调,落实



保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规划作用的发挥和规划任务的



实现。



三、进一步优化城市群空间布局



(一)促进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发挥区域中心城



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同发展的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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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体系。特大城市和有条件的大城市要进一步增强高端要素



集聚、科技创新、文化引领和综合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规模效



应和带动作用。其他大中城市要立足于既有条件,完善城市功



能,增强经济实力,加强协作对接,实现联动发展、互补发展、



特色发展和集约发展。加大对小城市、县城和重点小城镇的支



持力度,制定和实施县城规划,调整优化乡镇布局,统筹规划



工业园区、商贸园区、居民社区和中小学校,增强特色产业和



人口集聚能力,提高县域发展水平。



(二)推动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优化城市群开发空间格



局,促进产业向城镇集聚、人口向城镇集中,促进产业与城市



融合发展,工业化与城镇化协调推进。支持开发区提升支撑能



力,按照各自定位,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其他公用配套设施,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速产业和人口集聚,提升吸纳就业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逐步向综合发展区域和城市新区转型。加



强开发区与城镇基础设施共建设共享,扩大城市服务功能辐射



范围,有序推动城镇化进程。



四、推动城市群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促进产业特色化发展。整合城市群产业资源,加强



城市群之间产业分工协作,按照已有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调



整优化产业结构,科学谋划产业布局,从营造产业集聚环境、



完善配套服务体系等多方面入手,延长产业链,提升竞争力,



着力构建特色鲜明的现代产业体系。



(二)强化区域产业分工。强化城市群内部产业分工协作,



注重产业配套与产业链延伸,促进产业互补发展和错位发展,



实现合作共赢。区域中心城市要依托区位、人才、资源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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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现实基础,在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高端产业发展方面



率先突破,壮大支柱产业,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传统产



业向周边城市和小城镇转移和集聚,在周边城市和小城镇推动



形成与区域中心城市主导产业配套的加工、生产和制造基地。



(三)增强产业发展活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促进产学



研结合,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增强城市群自主创新能力。



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强化城市创新中心功



能,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鼓励和支持城市群企业加快推进



兼并重组,增强核心竞争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



团。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大力发展非公有制



经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发展活力。大力推进信



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



变。



(四)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在城市群内选择国家级开发园



区和具备一定基础和条件的省级开发园区,设立若干承接产业



转移示范区,完善合作机制,积极探索承接产业转移新模式,



积极完善投资环境,按照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定位,明确产业承



接发展方向,推动上下游产业配套发展。发挥各级各类开发园



区的作用,加强产业配套设施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



现代流通,建立连接东西、贯穿南北、辐射全国的现代流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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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等行为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等行为的通告

渝府发〔2003〕29号


为加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等疾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不准随地吐痰。违者,责令清除干净,从重处50元罚款。

二、不准随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香口胶、烟头等废弃物。违者,责令清除干净,从重处50元罚款。

三、不准乱倒(抛)垃圾、污水、渣土、粪便、动物尸体等废弃物。违者,责令改正,对违法个人从重处50元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从重处2000元罚款。

四、不准运输散体、流体的机动车冒装或沿途飞扬、洒漏。违者,责令清除干净,从重处2000元罚款。

五、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政办〔2008 〕23 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林业局制定的《濮阳市林业生态工 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 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濮阳市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林业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林业生态市建设步伐,确保林业生态工程项 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实现工程建设科 学化和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央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 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林业生态建设规划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生态廊道绿化工程、农田防护林改扩建工程、村镇绿 化工程、森林抚育改造工程、防沙治沙工程、速丰林基地建设项目、特色经济林工程、种苗工程、林业科技推广项目、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等。
第三条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的原则,坚持“服从规划,集中连片,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 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市、县(区)、 乡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市林业局承担本区域的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项目的有关设计文件的编制、上报,在项目前期工作管 理程序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项目有关设计的审核、审 批;具体组织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市级 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验收; 负责生态建设资金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工程实施县(区)具体负 责各类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级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投 资计划下达,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和稽察。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投资计划足额按时拨付各类建设资 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项目以县(区)为建设单位,严 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与管理,按年度计划进行安排、 按作业设计进行施工、按进度进行资金拨付,按完成任务进行奖补。
第十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设计 (包括总体设计和年度作业设计)审批。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和年度作业设计均须由县 (区)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省级项目的总体设计和年度作业设计经市林业局审核后报省 林业厅审批,市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委审批,总体 设计和年度作业设计由市林业局审批,报市发改委备案。项目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的总体设计、年度施工设计经省林业厅批准 的,由省林业厅下达年度生产计划,建设单位依据省厅下达的计 划施工。经市级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市发改委下达,建设单位依据市发改委下达的计划施工。

第四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设计管理。设计文件一经批 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 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必须依据经批准的年度作业设计或年度 实施方案进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 术规范、标准,合理确定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基 建资金拨款、地方配套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和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省级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生态廊道绿化工程、 农田防护林改扩建工程、村镇绿化工程、森林抚育改造工程和防 沙治沙工程等支出。市级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速丰林基地建设、生 态廊道绿化工程、村镇绿化工程、特色经济林建设、种苗工程、 林业科技推广、森林抚育与改造、林下经济基地建设及技术培训、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等支出。
第十七条 林业生态建设资金主要是投资补助资金,根据每 年的工程量按一定标准进行投资补助。
政府补助资金分阶段进行拨付,即在工程完成后,经县(区) 自查验收后,先拨付50%,经市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50%。 超额完成任务的,超额部分可从当年节余资金予以奖补或从下年 度补助资金优先安排解决,完不成任务的,按当年实际完成任务 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要求设立专户,建立 专账,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建设单位应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 准的建设内容,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按项目单独核算,并接 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 林业生态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竣工 财务决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项目竣工后3 个月 内办理竣工验收。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工程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区) 应定期向市林业局报送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统计报表。市林业局 将上述情况汇总后定期报送省、市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建成后,先由建设单位 组织自查验收,编制自查验收报告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根据建 设单位的申请,会同市发改、财政、审计、农业、水利、交通等 部门进行全面核查验收。省级项目在县、市自查、核查的基础上 再按20%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与 奖励。对造林质量不合格,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将按照《国家林 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林造发〔2001 〕 146 号)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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