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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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1987]17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本市自1987 年7月1日起,开征出租汽车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均按本办法交纳管理费。
第三条 管理费征收标准:
一、主要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按月营业收入总额的3‰征收;
二、兼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个人,按登记营运的车辆数,小汽车每月每辆征收15元,旅行车(不够22座的,含副座)每座位每月征收2元,大轿车(22座以上的,含副座)每座位每月征收1.5元。
第四条 管理费由出租汽车经营者于每月15日前以银行托收无承付方式将上月应交管理费交到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交纳管理费数额较小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现金或支票交纳。
主要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应于交纳管理费的同时,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报送上月出租汽车营业收入情况。
第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经批准停业或歇业的,最后一个营业月份的管理费,应于下月10日前交纳。
第六条 不按规定如实报告出租汽车营业收入情况,漏交、少交管理费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追缴,并视情节轻重处应交管理费金额1至5倍的罚款。
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管理费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限期交纳,逾期期间每天按应交管理费金额的1%加收滞纳金。
罚款和滞纳金一律由企业留利中支付,不得计入成本。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药品广告申请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工商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药品广告申请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药监市(2001)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已组建完毕,药品广告审查人员已基本确定,药品广告审查工作正逐步依法规范。为加强药品广告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01年5月1日起,停止保护期内的新药、境外生产的药品及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01年5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的广告申请应继续严格按规定审查,合格的核发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批准文号超过一年有效期后自然作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经审查发布的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广告要继续依法检查发布情况,发现违法发布要及时处理,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二、申请发布境外生产的药品广告,须由进口口岸药品检验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和审查。例如在青岛药品检验所检验进口即在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审查,在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进口即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审查。
三、原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的16个药品广告重点媒介,仍不得发布地方药品标准收载的药品的广告。
各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必须认真查验药品质量标准文件,对于经批准的地方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广告,在审查批准意见和“计划发布媒介”栏中分别注明“不得在重点媒介发布”。
四、《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异地发布药品广告需换发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规定,各地仍应认真贯彻执行。
五、自2001年5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将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表及该药品标准、说明书一并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后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广告审查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力度,对各地审查工作存在问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2001年3月23日
关于印发黄山市旅行社动态量化计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市旅行社动态量化计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市旅行社动态量化计分管理办法》已经10月17日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黄山市旅行社动态量化计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黄山市旅行社的管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黄山市旅游市场秩序,不断提高黄山市旅行社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树立黄山市旅游业的良好形象,顺利推进黄山市的“旅游大市”建设。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管理权限实行受省旅游局授权审查在黄山市内设立国内旅行社、受理初审在黄山市内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及分社等行政审批和对全市旅行社实行年度业务年检、日常监督检查等行业管理。并根据旅行社经营管理的优劣,按“优加劣扣”的原则实施对旅行社的动态量化计分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黄山市旅行社是指依法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旅行社和分社及门市部。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督导各旅行社不断加强日常管理,发挥旅行社协会和导游员协会的自律功能,对协会制订的有关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行规行约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应予支持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条 黄山市各旅行社应在各类经营活动中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及遵守商业道德的前提下,切实加强日常业务和人员管理,依法保障所属员工的正当权益,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导游员的日常培训和教育,使所有人员达到持证上岗的相应规定要求。
第六条 各旅行社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 量化计分管理
第七条 黄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黄山市行政区域内各旅行社实行年度基础分值为100分的量化计分管理,根据各旅行社年度内的经营管理情况“优加劣扣”。同一条款如有重复行为累计扣分,实得的分数作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的依据。
第八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一)向旅游者提供和介绍的旅游项目中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二)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具体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三)组团不签定“旅游组团合同”,接团无业务资料;
(四)委派无证导游带团;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未按规定上报或备案;
(七)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宣传;
(八)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九)违反《旅游合同》约定,质价不符,或合同外加价收费,未经游客同意强制消费,以低于正常成本价参与竞争,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
(十)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旅游者重大投诉或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如入境旅游者联名投诉、国内旅游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经营中未做到“四个统一”(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路线和产品);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
(十三)对所属导游人员未进行年度累计56小时培训;
(十四)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十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5分:
(一)旅游业务经营亏损;
(二)财务管理混乱,制度不全,账目不清;
(三)旅行社年组织接待人天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四)未按《劳动法》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对所属导游人员的工作情况未建立检查、考核、奖惩等内部管理机制;
(六)不按规定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
(七)未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报酬机制致使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造成恶劣影响;
(八)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投诉或安全事故;
(九)不按时按质报送财务和统计报表及客源调查表等相关材料;
(十)不按有关规定支付导游或聘用的其他人员工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违反其它行业的法律、法规;
(二)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完整;
(三)不认真受理游客投诉,造成旅游者再投诉;
(四)旅行社改制、经营权转让之前未到原审批机关登记,改制、经营权转让完成后未在3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变更许可证。
(五)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规章制度,未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一)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安全事故;
(二)办公场所和门市部没有整洁的门面与醒目的标志;;
(三)未在醒目位置悬挂、张贴《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旅行社门市部未在明显处张贴(或悬挂)《散客接待管理规定》、“旅游线路”及“旅游产品服务项目收费等”的明码标价和“投诉电话”等;
(五)国际社无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国内社无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财会人员;
(六)接待计划不详,接待计划书填写不全面。
第十二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0分:
(一)上一年度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
(二)通过ISO9002质量认证管理;
(三)上一年度单位受到国家级表彰。
第十三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5分:
(一)上一年度进入省十强旅行社排名;
(二)单位或员工受到省级以上单位表彰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表扬的(包括单项获省内优秀);
第十四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分:
(一)单位获得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文明示范窗口”等荣誉称号;
(二)在市级以上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贡献或在市政府重要接待任务中有突出表现的。
第十五条 第九条涉及的经营指标每年度由市或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年旅游形势变化来确定。奖励得分只在年终计入总分,不在年度内冲抵被扣分值。
第三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依照法规规章对所属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量化计分的结果对各旅行社进行动态管理,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处罚措施:
(一)年度内有4次以上扣分或累计扣分超过60分的,建议省旅游局不予通过年检,注销该旅行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年度内有3次以上扣分或累计扣分超过40分的,暂缓通过年检;
(三)年度内有2次以上扣分或累计扣分超过20分的,给予红牌警告,并在行业内通报;
(四)年度内有2次扣分、或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给予黄牌警告。
第十八条 奖励措施:
(一)国际社得分前五名,国内社得分前五名且无第八、九、十、十一条所列情形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予“黄山市优秀旅行社”称号;
(二)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无第八、九、十条所列情形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7月31日由市旅游局发布的《黄山市旅行社动态量化目标计分管理办法》(黄旅管〔2003〕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