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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快推进测绘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37:02  浏览:93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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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快推进测绘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快推进测绘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测财字[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加快测绘信息化步伐,充分发挥测绘在国家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现将《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快推进测绘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快推进测绘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测绘事业加快信息化步伐,全面迈向科学发展轨道的关键时期。近年来,测绘信息化工作成效显著,对于提高测绘统一监管水平、增强测绘保障服务能力、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信息资源不丰富、开发利用不足、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基础设施薄弱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按照《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等的要求做好测绘信息化工作,充分发挥测绘在国家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提升测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和水平,现就“十一五”期间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测绘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测绘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推动测绘事业优化升级,充分发挥测绘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并逐步形成信息化测绘体系的工作过程。随着我国信息化步伐的不断加快,测绘的重要作用日益突出、应用领域更加广泛,经济社会对测绘管理和保障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测绘信息化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丰富和开发利用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将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作为优先建设的重点领域;《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强调,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平台。地理信息资源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已经成为推动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快推进测绘信息化,加速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是完善测绘体制机制、提高测绘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全面提高测绘保障服务能力、推进测绘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于推动国家信息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理清测绘信息化工作的总体思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和《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的要求,准确把握测绘信息化工作的特点,促进测绘业务信息化与政务信息化的协同发展。坚持以测绘信息化带动测绘事业发展全局,促进测绘工作在完善体制机制、科技自主创新、快速传送信息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全面提高测绘部门的利用、监管、保障和服务水平。按照统筹规划、国家主导,标准统一、共建共享,面向需求、深化应用,确保安全、务求实效的方针,以推进国家信息化发展全局为着眼点,以国家电子政务建设为契机,以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为重点,以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满足经济社会对测绘保障服务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健全测绘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地理信息的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显著提高测绘行政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大力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测绘保障。

三、积极推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

紧紧围绕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总体目标,加快构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不断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保障能力。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重点完善1: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各地区重点推进1:1万和城镇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充分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改造和优化升级,积极开展各级各类专题数据库建设。将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紧研究建立新形势、新技术条件下的基础地理信息更新机制,加快信息更新步伐,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加强各级各类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整合,积极推进各级测绘部门之间以及测绘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不同数据源、不同类型、不同尺度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成应用。尽快形成中央和地方测绘部门分级管理、标准统一、种类齐全、互联互通的基础地理信息共享平台,为实现测绘部门基础地理信息快速传送和充分利用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四、着力加强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切实将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作为测绘信息化工作的重中之重,创新产品模式,转变服务方式,拓展应用领域。加大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开发力度和应用程度,不断提高地理信息资源利用水平。依托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各类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主动做好支持服务,确保各类系统的业务化运行。加快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建设,为电子政务建设提供地理空间支撑平台。针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农村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方面的急需,发展公众版地形图产品和地理信息数据产品,加快经济与社会信息统计、基于位置服务、公共应急保障等方面的地理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基础地理信息门户网站,开发网上产品,丰富信息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范围。妥善处理地理信息利用和保密的关系,进一步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大力推进地理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支持和鼓励企业对地理信息的增值开发和商业服务,推动导航定位、智能交通、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兴产业的发展,让地理信息产品进入千家万户。

五、切实抓好测绘部门电子政务建设

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测绘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创新管理方式,大力提高测绘行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率。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稳步开展测绘部门的政务网络建设,为政府的决策管理提供及时的政务和业务服务。建立国家测绘局与各直属单位、地方测绘部门统一的政务平台,提高测绘部门政务联网水平,实现政务连通和业务协同。加快测绘部门政府网站体系建设,加快测绘政务信息公开步伐,编制测绘政务信息公开和共享目录,建立测绘政策法规、测绘科技教育、测绘人力资源、测绘法人单位等测绘政务信息数据库。在完善网上地图审查系统、测绘资质审查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健全各项测绘行政许可的网上办公服务系统,不断提高在线办事能力和水平,到2010年,确保50%以上的行政许可项目能够实现在线办理,更好地履行测绘统一监管和依法行政职能。

六、努力提高测绘自主创新能力

始终把自主创新摆在重要的战略位置,制定和完善测绘科技创新政策,积极创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强测绘科研院校和测绘生产基地、地理信息中心等测绘单位的协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测绘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测绘信息化发展道路。深入研究符合信息化测绘要求的现代测绘生产组织管理技术,提高测绘生产组织管理的信息化程度,继续推进测绘生产组织结构调整。加强测绘和信息技术基础理论研究,大力开展现代空间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在测绘领域集成应用的科技攻关,加快解决地理信息安全的关键技术,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地理信息软硬件平台,推出形式多样的地理信息产品。加强测绘学科建设,建立以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在职培训为基础的测绘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测绘人才引进、使用和评价机制,特别要注重创新人才、科技带头人的培养,为科技自主创新和测绘信息化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

七、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工作

以促进地理信息安全、应用和产业发展的和谐为目标,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的统一要求,进一步研究建立适用有效的地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强化网络环境下保守国家秘密的政策手段,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加紧制定地理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大信息安全监控力度,提高信息安全的自主保护能力和对安全事件的防范应对能力。进一步完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使用许可制度,积极探索网络环境下基础地理信息使用许可的管理方式和实现技术手段。建立网络信任体系。积极推进基础地理信息异地存储备份系统建设。大力提高测绘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逐步完善维护测绘信息安全的长效机制。

八、大力推进信息化测绘基础设施建设

进一步加大对测绘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不断提高信息化测绘基础设施自主保障能力。要全面推进国家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高分辨率立体测图卫星及相关测绘卫星应用系统建设,促进地理信息变化监测体系建设,增强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和更新能力。充实完善数字化测绘生产基地和测绘外业的技术装备,促进测绘生产技术体系及其管理手段的优化升级,提高地理信息采集、处理、加工的整体实力。加快测绘成果档案存储与分发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测绘成果存储管理和分发服务的现代化水平。建立相互联通的地理信息交换中心,推进各级基础地理信息的网络化共享,实现地理信息的快速传递。切实加强测绘信息的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及时配备必需的关键设备,提高信息安全的基础支撑能力。要抓紧对本地区信息化基础设施的立项建设进行前期研究和科学论证,做好项目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尽快启动有关工作。

九、继续强化标准化工作和政策法规建设

积极参与和跟踪国际上的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通过引进、吸收先进的地理信息标准化理念,不断提高我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水平。在世界范围内积极推广我国先进的地理信息标准,为测绘以及地理信息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创造有利条件。依托重大测绘工程和科技成果,进一步加快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地理信息采集、数据库建设、信息编码、交换共享、应用服务、产品模式、安全保密等技术规范和标准。充分发挥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推进作用,建立地理信息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和反馈机制,加快实现地理信息标准的协调统一。加强地理信息提供使用、安全保障、共享和社会化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政策的研究工作,加快测绘信息化立法步伐。开展构建信息化测绘政策研究,探索信息化测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地理信息标准、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十、加快完善测绘信息化的领导协调机制

国家测绘局信息化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家信息化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对全国测绘信息化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组织制定测绘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加快形成国家测绘局与各地方测绘部门之间测绘信息化的领导协调机制。各地测绘部门要进一步认识测绘信息化工作的迫切性,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建立健全测绘信息化工作推进机制,统筹规划好本地区的测绘信息化工作。国家测绘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与地方测绘信息化工作的沟通衔接,积极组织开展信息化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紧密跟踪国际上测绘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和动向,及时提出我国测绘信息化发展的思路和对策,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化统计指标体系的制订工作,完善信息化工作报告的制度。尽快建立测绘信息化工作的决策咨询机制。各地要将测绘信息化推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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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8〕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市民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加大对摩托车非法营运查处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举报本市范围内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局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专用电话、电子邮箱;市交通局、各镇(街)交通分局分别设立举报中心。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举报,也可致信或者亲自到举报中心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符合下列要求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人如实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及通讯地址;

(二)举报人主动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取证,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

举报的非法营运经查证,情况属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非法营运者送达违法违章通知书,并按照每查处1辆非法营运摩托车奖励200元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于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对多人举报同一非法营运行为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为查处同一非法营运行为提供必要帮助的,视具体情况适当予以奖励。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市、镇(街)两级财政进行安排,各负担50%。

第七条 各镇(街)交通分局在查处摩托车非法营运完毕后,应向举报人出具奖励证明,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自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送交当地财政部门,同时将复印件送当地“治摩”办备案。

各镇(街)财政部门应自接到《审批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奖励证明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奖金。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被委托人应持有奖励证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各镇(街)财政部门填写《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奖励金额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于每月5日前将《汇总表》和《审批表》复印件报送市“补偿”办复核和市“治摩”办备案。

第十条 市“补偿”办对各镇(街)财政部门上报的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并于每月20日前将应由市财政承担的款项拨付到各镇(街)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检举属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非法营运人员或提供证据的;

(二)举报人的举报和配合查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作奖励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举报并配合查处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受法律保护,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按照严格保密的原则,建立举报材料管理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奖金发放等情况严格保密。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8月31日。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建设部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31日,建设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创建更多优质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我国工程建设国家级质量奖。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分金质奖与银质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是在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优质工程奖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建设部负责,并组成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主要包括:
一、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农林水利、民用和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
二、五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
三、二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村镇;
四、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五、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工程。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经济援助工程;
三、外国独资工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
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的工程项目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交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定,确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第九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标准,验评和核定工程质量。国家尚未颁发标准的可按行业标准进行验评和核定。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如系一个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必须优良;如系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主体工程必须达到优良。其中评选金质奖的项目,优良率达到90%以上,评选银质奖的项目优良率达到80%以上。
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一、国务院各部门主管的工业交通项目,质量等级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和鉴定;
二、其他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由地方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和鉴定。
第十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不得超出概算(包括修正概算)和建设标准,在建设中没有发生过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事故。
第十一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并经过一年的考验期。
第十二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大中型建设项目不得超过五年,其他工程项目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十三条 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程序如下:
一、地方主管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工程项目的专业性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上报;
二、国务院各部门主管的项目,由国务院各部门审查并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上报;
三、国务院各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合建的项目,由投资各方共同审查后上报。
第十四条 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单位,要如实填写《国家优质工程奖申请表》,并附交项目简介、优秀设计证书、优质工程证书、竣工验收证书、项目主体工程录相带或照片,于申报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报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
《国家优质工程奖申请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定。

第五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原材料、能源、交通、农林水利、化轻、民用与市政、机电与国防等专业工程初评组。
专业工程初评组成员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聘请。
第十六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国家优质工程奖申请表》,对符合申报评选条件的交专业工程初评组进行初评;
二、各专业工程初评组对所负责的专业工程项目,逐个到现场进行核验和评定,并写出初评报告,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七条 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根据申请表及初评组的报告,进行综合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国家优质工程,报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核定。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由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授予奖牌;建设单位和主要设计单位,以及参与建设的其它施工单位(完成工作量一般不少于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量总和的20%)由国家授予奖状,并在报刊上公布表彰。
第二十一条 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在工程的适当部位镶嵌国家优质工程奖标志。
第二十二条 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的施工、设计和建设单位,对在获奖工程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根据一九八二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档案,以备复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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