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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3:39:03  浏览:82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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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遂府发〔2005〕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四届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川府发〔2004〕3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包括:

(一)全市经济调整和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二)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全市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城市集群规划建设及重大项目;

(四)全市社会公共管理的重大事务;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授权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

第四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由提交重大决策预案的市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咨询论证工作由市科技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或由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咨询机构承担。

第五条 提交重大决策预案的职能部门应按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向咨询论证机构提供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预案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咨询论证机构在接受咨询论证任务后,遴选优秀专家担任咨询论证专家组的主持人,并邀请具有相应专业和一定代表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经过初审和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补充、完善咨询论证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提出由咨询论证专家签名的论证报告。

第七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应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八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或专家所在的单位如与咨询论证事项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咨询论证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

第十条 咨询论证专家组在咨询论证期间应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预咨询论证工作。咨询论证过程中应作详细记录。咨询论证结束后,咨询机构应将咨询论证材料整理成册,建立档案。提交预案的职能部门应向组织咨询论证机构和咨询论证专家组适时反馈咨询论证意见处理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咨询论证专家负责制、信用评价制度。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市科技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提出年度专家咨询论证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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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年来,各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都涌入大量的流浪乞讨人员,其中也混杂着一些流氓等犯罪分子,给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危害,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在这次北京、长沙、西安等地发生的动乱和反革命暴乱中,有的歹徒就是流浪在街头的乞讨人员。为整顿社
会秩序,配合政法机关打击犯罪分子,处理轻微违法人员,现就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经常性的收容工作,做到党政机关驻地、繁华地段、车站、码头等重点地区基本上无流浪乞讨人员;不承担收容任务的站,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收容工作。对被收容人员要逐个登记,认真审查,发现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及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加强遣送和安置工作。各站要按规定将被收容人员送到流出地,不准途中放行或丢弃;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流出地政府做好安置工作,可通过与流出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协议的方法,从根本上解决一些流浪乞讨人员屡遣屡返的问题。
三、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特别要加强关于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无政府主义的教育,使流浪乞讨人员认识到流浪乞讨的危害性。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收容遣送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收容遣送站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工作队伍。



1989年7月14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村实用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村实用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7〕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农村实用人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延安市农村实用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实用人才的管理工作,进一步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科技兴农”对人才的要求,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土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在全市农村各条战线上涌现出来的具有农民身份的各类人才。主要包括:生产能手、养殖状元、能工巧匠、营销人才、乡村科技人才、民间文化人才、乡镇企业优秀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事农村社会事业的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奖励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全市农村实用人才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实用人才的政策制定及市级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表彰奖励工作。市科协具体负责市级农村实用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事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实用人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考核、奖励以及市级农村实用人才推荐工作。县区科协县体负责县级农村实用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区农牧、水利、林业、乡镇企业、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形成城乡一体化的人才开发和管理网络;鼓励和支持农村实用人才成立各类专业协会,组织开展农民学习、传授技术、经验交流、成果推广、培训农民等系列活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我市主导产业开发及实施“一村一品”工程中的带头示范作用,达到成熟一个、带动一片,使其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

第六条 选拔农村实用人才坚持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注重实绩、逐级筛选的原则。

第七条 建立农村实用人才动态管理和目标考核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年度考核。

第八条 市、县、乡、村各级农村实用人才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在发展农村经济、致富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并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村级农村实用人才: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在种植、养殖、棚栽业和兴办企业、产品营销、宣传推广民间文化艺术等方面有一定的技能,取得一定的效益;

(二)乡镇级农村实用人才:有一定的农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在指导群众科学地进行农作物种植与栽培、发展养殖业、兴办企业、产品营销、宣传推广民间文化艺术等方面带领群众致富,本人家庭年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或受到乡镇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三)县区级农村实用人才:掌握了较丰富的农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够带领广大群众学科学、用科学,在发展经济农作物种植和栽培、发展养殖业、兴办企业、产品营销、宣传推广民间文化艺术等某一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本人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三倍以上或受到县(含县)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四)市级农村实用人才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土专家,在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等方面成绩突出;

2、在种植、养殖、兴办企业、产品营销等某一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能带动一方群众脱贫致富,本人家庭年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五倍以上或受到了市(含市)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3、在宣传推广民间文化艺术、倡导社会新风尚等方面成绩突出,效益明显,受到市(含市)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县、乡、村各级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由各级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自下而上逐级选拔。县级以下农村实用人才每年选拔一次,市级农村实用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具体选拔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级农村实用人才采用群众推荐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绩,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研究,确定人选。

(二)乡镇级农村实用人才从村级农村实用人才中择优确定初步人选,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乡镇政府研究,确定人选;

(三)县区级农村实用人才在乡镇级农村实用人才中产生。乡镇政府在综合个人素质、技能、工作实绩、现实表现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报县区科协,由县区人事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考核后确定初步人选,报县级政府研究后确定具体人选。

(四)市级农村实用人才在县区级农村实用人才中选拔。由县区政府向市科协申报,市人事局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考核后确定初步人选,报市政府研究后确定具体人选。

第十条 对各级农村实用人才实行表彰奖励。

市级农村实用人才每两年表彰一次,一次性奖励个人1000元。县区农村实用人才的奖励,由县区政府研究确定。

各新闻媒体应大力宣传农村实用人才的奋斗业绩和精神风范,形成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农村实用人才起不到典型带动作用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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