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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11:45  浏览:9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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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8]16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不断提高我国重点领域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研制能力和重大产业技术的自主开发能力,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我委编制了《“十一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做好相应工作。




附件:“十一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十一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
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
目 录
前 言.........................................................................................................
一、现状与形势.........................................................................................3
(一)发展现状.......................................................................................3
(二)面临形势.......................................................................................5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6
(一)指导思想.......................................................................................6
(二)发展目标.......................................................................................7
三、重点任务..............................................................................................7
(一)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8
(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10
四、保障措施............................................................................................10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11
(二)加强宏观政策引导,促进研制开发的有效实施.............11
(三)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构建技术创新的体系平台.............11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形成自主创新的支撑条件.............12
(五)加强引进消化吸收,提高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12
(六)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掌握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12
前 言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机遇期。制定《“十一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全面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促进产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自主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项规划》以“十一五”时期的需求为重点,兼顾中长期产业发展对技术和装备的需求,明确了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确定了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的具体内容,提出了加快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工作和推进产业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专项规划》是“十一五”时期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现状与形势
(一)发展现状
“十五”时期,我国国民经济实现了平稳较快的发展,也为我国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和市场空间,与此同时在一些重点领域,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也取得了丰硕成果。
1、自主研制能力显著增强,为重点工程提供了大批重大技术装备。“十五”时期,通过自主开发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我国装备制造业的自主研制能力显著增强。一是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率大大提高,全国发电总装机容量中,国产机组已达80%以上,年产千万吨级的大型炼油厂设备国产化率达90%;二是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能力得到提升,国产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火电机组、国产750千伏交流输变电成套设备已投入运行;三是成功开发了一批重大关键装备,70万千瓦级大型水轮成套机组具备了设计制造能力,成功建造了14.7万立方米薄膜型液化天然气运输船(LNG)等一批高新优船舶等,有力保障了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重要产业的发展和重点工程的建设。
2、重点产业关键技术取得突破,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通过自主开发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攻克了一大批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部分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如石油化工行业自主开发了催化裂化工艺、重油加氢脱硫、加氢裂化、大型聚丙烯、乙苯/苯乙烯等一大批新技术,提高了我国石化行业的技术水平;钢铁行业攻克了高炉长寿、富氧喷煤、转炉大型化、溅渣护炉、炉外精炼、连铸连轧等先进技术,极大地优化了钢铁产业结构;化纤行业差别化率由“十五”初期的25%提高到现在的31%,推动了我国由化纤大国向化纤强国的转变。
3、产业技术进步成绩显著,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十五”时期,在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成功开发和推广应用了一批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取得了显著成效,提高了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促进了经济增长方式的不断转变。如大中型钢铁企业吨钢综合能耗由1995年的1.51吨标煤下降到2005年的0.741吨标煤;大型合成氨厂吨氨能耗由1000万大卡降低到800万大卡;油气田勘探关键技术、复杂地表与地下条件物探技术、高分辨率地震勘探等技术的应用,新发现原油储量5亿多吨、天然气5000亿立方米。
“十五”时期,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虽然取得了较大成就,但还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自主创新能力薄弱,产业发展所需要的共性关键技术对外依存度居高不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与产品很少;二是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不强,没有形成自主开发能力,重复引进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国家有关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不到位,除高技术、高附加值的装备不得不依赖进口外,仍大量采购国外技术和装备,较大程度上影响了自主创新的活力。因此,提高我国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能力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开发能力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仍将是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二)面临形势
1、建设创新型国家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对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蓝图,这既为我国产业提高自主开发能力营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同时也要求我国产业发展必须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二是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任务,必须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开发,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三是要实现《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全面振兴我国装备制造业的要求和预期目标,必须要加强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开发,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
2、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发展产业技术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一是国民经济建设中一系列重点建设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迫切需要我国装备制造业提供大批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重大技术装备;二是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迫切需要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三是面对日趋严峻的资源和环境约束,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突破传统产业技术的约束和瓶颈,构建新型、绿色产业技术体系。
3、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为我国产业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挑战。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快,为我国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引进和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承接国际转移,提升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一些发达国家在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方面的垄断和技术封锁,严重阻碍了我国产业的发展。我国产业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大自主创新力度,积极抢占技术制高点,才能保证国民经济建设的需求。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坚持自主创新、消化吸收,重点突破、总体提升,以自主创新为主线,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宗旨,以企业为主体,以国民经济发展对能源、交通、装备、材料等产业的技术和装备需求为重点,结合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并依托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加快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不断提高装备制造业和产业技术的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自主创新、消化吸收。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提升自主创新的能力,提高重大产业技术开发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设计、核心元器件配套、加工制造和系统集成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强产学研结合,突破技术瓶颈,掌握核心技术,把握竞争的主动权。
重点突破、总体提升。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为依托,集中力量研制一批国民经济建设急需的、产业关联度大的重大技术装备,提高装备的自主研制能力;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技术需求为导向,集中攻克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提升重点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二)发展目标
到“十一五”末,在一些重点领域,使我国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研制能力和重大产业技术的自主开发能力得到较大幅度提高,逐步改变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完全依靠国外引进的被动局面,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具体目标是:
——研制8项重大技术装备。掌握一批与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密切相关的重大技术装备核心技术;提高重大技术装备的设计、制造和系统集成能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系统集成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攻克4项重大产业技术。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在解决制约重大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为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提供技术支撑。
三、重点任务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十一五”以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发展的主要任务,一是围绕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研制开发一批重大关键技术装备,提升我国装备研制开发水平;二是围绕能源、环境、资源等重点领域,组织实施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突破技术瓶颈制约,开发并掌握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提高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一)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
以国家重点工程为依托,在能源、材料、机械制造等领域,重点开展8项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
1、大容量高水头水电机组
重点研制:大容量高水头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巨型转轮焊接及检测技术、大容量发电机冷却技术、机组集成技术;大型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发电机电磁设计、低速重载卧式轴承及调速、励磁系统;大型抽水蓄能机组,水泵水轮机、发电电动机、控制系统成套装置。
2、百万千瓦核电关键设备
重点研制:百万千瓦核电设备大型铸锻件、核级泵、核级阀门和核岛数字化控制系统等关键设备。
3、大型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成套装备
重点研制:螺旋埋弧预精焊管成套机组;厚壁直缝埋弧焊管成套机组;大口径热煨弯管机组;大口径管内电磁超声裂纹检测装置等。
4、大型煤矿综合采掘及洗选成套装备
重点研制:年进10千米半煤岩快速掘进成套技术装备,掘锚联合机组、连续采煤机组;年产千万吨级煤矿大型提升、运输,供电和综合自动化系统,立井和斜井大型提升运输设备、以及年处理400万吨以上大型高效洗选成套装备。
5、百万吨级大型乙烯成套设备
重点研制:大型挤压造粒机组、裂解气压缩机组、丙烯制冷压缩机组、大型乙烯冷箱、大型乙烯裂解炉急冷锅炉、10000m2大型板壳式换热器、聚乙烯气相反应器等关键设备研制;大型精对苯二甲酸(PTA)成套设备研制。
6、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
重点研制:粉煤气化成套技术设备,大型气化炉、粉煤制备及干粉煤输送系统、特种耐腐蚀泵及阀门、控制系统、排渣破渣捞渣系统;大型甲醇低压羰基合成醋酸成套设备;大型空分成套设备。
7、大型宽带薄板及宽厚钢板生产关键装备
重点研制:大型宽带钢冷热连轧成套装备,包括宽带钢热连轧直接轧制装备,板型及厚度控制技术;冷连轧板型及厚度控制技术,带钢连续退火装备,拉伸矫直技术与装备;大型中厚板生产关键设备。
8、新型船舶和海洋石油工程设备
重点研制:新型80000立方米以上大型液化气船,16-20万立方米大型薄膜型液化天然气船(LNG),超大型船用低速柴油机等;适应深水作业的半潜式、竖筒式钻井生产平台(SPAR)成套装备、深水浮式生产储油卸油船(FPSO)、海洋平台关键设备。
此外,针对国民经济重点建设工程进展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工作前期准备基础,在推进高速铁路、轨道交通、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装备国产化进程中,积极做好相应关键装备的研制开发,加快提升我国的装备研制水平。
(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
以突破技术瓶颈、掌握关键技术为目标,在能源、环境、资源等领域,重点开展4项重大产业技术的开发。
1、节能及新能源关键技术
重点开发:高耗能产业节能技术和新工艺;工业炉窑高效燃烧节能新技术;有色金属冶炼节能关键技术;建筑节能关键技术;风能利用关键技术,大型海上风电关键技术与装备;地源能、太阳能关键技术的开发。
2、环境保护关键技术
重点开发:工业废水处理、燃煤电厂脱硫、二氧化硫排放控制技术;城市垃圾、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矿山生态修复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清洁生产技术。
3、资源高效开发及综合利用关键技术
重点开发:复杂难采与深部矿产高效开发关键技术;高精度、高性能有色金属开发技术;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木材节约和代木关键技术。
4、石油炼制与现代化工关键技术
重点开发:煤制烯烃、二甲醚等煤基能源化工产品生产关键技术和精细化工关键技术;石脑油、丙烯、芳烃等多产化工原料的炼化一体化炼油技术,高档润滑油、沥青炼制关键技术;高性能烯烃生产技术。
此外,针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需求,结合宏观经济调控措施和产业发展急需,组织实施一些重要关键领域的技术开发工作,加快突破重大产业技术瓶颈,提高我国产业竞争力。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
建立完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的协调机制,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重点抓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制度,保证研制开发的质量和水平。
(二)加强宏观政策引导,促进研制开发的有效实施
组织制订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装备技术政策,引导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制造和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工作;制订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装备采购管理办法和首台首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程管理办法,制订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实施细则,鼓励国内企业积极联合国际知名企业开展装备研制工作,在进口装备的同时,引进设计和制造技术。
(三)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构建技术创新的体系平台
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继续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大企业集团;依托骨干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等建设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参加的多种形式的技术联盟,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新机制。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形成自主创新的支撑条件
通过调整政府投资结构和重点,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探索和实现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的多元化投入形式,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通过自主研发,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五)加强引进消化吸收,提高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
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组织用户单位与制造企业联合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对重大技术和装备的引进必须制定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并经有关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内在动力。加快制定鼓励使用国产技术装备等优惠政策。
(六)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掌握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
研究制定并定期发布国家必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产业技术和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并在科技计划和投资计划中予以重点支持;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研究制定自主技术标准,加速淘汰技术水平落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和装备;加快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鼓励企业开发并掌握核心技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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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2〕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晋城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1997〕92号)(以下简称“《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服务性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经营服务性收费,除依照《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状况自主制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监督工作。税务、工商、质监、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其它有关方面的意见。应当依据有关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六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服务收费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如收费标准需调整时,应提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按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项目可以发布参考收费标准,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力:
  
(一)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项目,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收费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提供经营服务性,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收费行为:
  
(一)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违反规定自行定价收费;
  (二)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经营成本的收费标准提供服务,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互相串通、操纵服务收费市场、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在服务中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收费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按规定的格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经营者因收费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收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有其他不正当收费行为和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晋城市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晋市政办〔2011〕8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废止)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17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保修和纠纷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种土木工程、建筑安装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的对工程的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特殊专业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资质审查,并统一规划管理。
国家规定行业的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审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受其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应依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等有关文件后,应在十五日内,提出监督计划,并及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应对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核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施工中,应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及时进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应责令采取解决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完工后,应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认证。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级认证或经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经省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有权对本地区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所采用的建筑材料、混凝土、砂浆和建筑构配件、通风管道、消防设施、垂直运输等通用设备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检测情况及时向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应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优良等级的,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并实行优质优价。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等级的工程,应削减一定幅度的承包价。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三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批准后,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资质等级与之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质量要求和仲裁条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有关文件,组织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达到竣工标准后,应及时进行质量予验收,申请工程质量等级认证。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满足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设计修改与变更,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对工程选用的通用设备、构配件和建筑材料,应注明产品规
格、型号和质量指标,但不得指定厂家。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任务,严格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合同要求和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竣工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达到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保修书。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交付使用的工程,进行定期回访,了解建设单位和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对应返修的要及时返修。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有关质量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监督,对施工工程按工程进度及时进行质量阶段核验,对竣工工程及时进行质量等级认证,并对出具的质量阶段核验和质量等级认证负质量监督责任。

第四章 保修和纠纷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和保修抵押金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设计、施工、监理造成质量问题的,由责任方分别承担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的保修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追究,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组织保修。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划拨施工净产值5%的工程款,存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帐户,作为质量保修抵押金。
工程保修期满未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保修抵押金与利息按期如数退给施工单位。
质量保修抵押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八条 因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由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不进行检验使用的,仍由施工单位负责;由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的保修内容和时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以及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建设工程和构配件产品质量责任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各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办理监督手续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工程竣工未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的,限期补办质量等级认证手续,并处二千元至三千元罚款;认证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
止使用,限期返修,并按建设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因设计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缔勘察设计资格的处罚,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设计取费的10%至30%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施工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返工,并按返工费用一倍处以罚款;造成质量粗糙、低劣的,除责令返修外,处以二万元至五万元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缔施工资格。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因监理失误造成质量事故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赔偿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第三十六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按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无证和越级设计、施工、生产构配件,出卖设计图签,非法转包工程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妨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治安管理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数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单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检测资格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只收费不监督,对工程质量阶段核验和质量等级认证不及时,或认证的质量等级与实际不符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缴质量监督费返还建设单位,并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按期退还质量保修抵押金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质量保修抵押金总额的0·1%至0·3%交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省国营农场总局负责本系统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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