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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预防指南》及《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31:46  浏览:9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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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预防指南》及《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预防指南》及《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试行)》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铅中毒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很大的危害,近年来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此十分关注。我国从八十年代起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儿童铅中毒的研究和防治工作,并借鉴国外经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降低我国儿童铅中毒患病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切实做好儿童铅中毒的防治工作,结合我国实际,规范儿童铅中毒的预防、诊断分级及治疗原则,我部组织制定了《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预防指南》及《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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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预防指南
2、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



二○○六年二月九日



— 2 —
附件1:
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预防指南

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是完全可以预防的。通过环境干预、开展健康教育、有重点的筛查和监测,达到预防和早发现、早干预的目的。
一、健康教育
开展广泛的健康教育对预防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十分重要。通过面对面的宣传与指导、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传播铅对儿童毒性作用的相关科学知识,改变人们的知识、态度和行为,预防和减少铅对儿童的危害。
(一)知识介绍
医务人员应向群众讲解儿童铅中毒的原因、铅对儿童健康的危害、血铅高了怎么办等问题,使群众了解儿童铅中毒的一般知识。
(二)行为指导
儿童的不良卫生习惯和不当行为可使铅进入体内。通过对家长和儿童的指导,切断铅自环境进入儿童体内的通道。
1、教育儿童养成勤洗手的好习惯,特别是饭前洗手十分重要。环境中的铅尘可在儿童玩耍时沾污双手,很容易随进食或通过习惯性的手-口动作进入体内,长久如此会造成铅负荷的增高。
2、注意儿童个人卫生,勤剪指甲。指甲缝是特别容易藏匿铅尘的部位。
3、经常清洗儿童的玩具和用品。
4、经常用干净的湿抹布清洁儿童能触及部位的灰尘。儿童食品及餐具应加罩防尘。
5、不要带儿童到铅作业工厂附近散步、玩耍。
6、直接从事铅作业的家庭成员下班前必须更换工作服和洗澡。不应将工作服和儿童衣服一起洗涤。不应在铅作业场所(或工间)为孩子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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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煤作为燃料的家庭应多开窗通风。孕妇和儿童尽量避免被动吸烟。
8、选购儿童餐具应避免彩色图案和伪劣产品。应避免儿童食用皮蛋和老式爆米花机所爆食品等含铅较高的食品。
9、不能用长时间滞留在管道中的自来水为儿童调制奶粉或烹饪。
(三)营养干预
儿童患营养不良,特别是体内缺乏钙、铁、锌等元素,可使铅的吸收率提高和易感性增强。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应确保儿童膳食平衡及各种营养素的供给,教育儿童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1、儿童应定时进食,避免食用过分油腻的食品。因为空腹和食品过分油腻会增加肠道内铅的吸收。
2、儿童应经常食用含钙充足的乳制品和豆制品;含铁、锌丰富的动物肝脏、血、肉类、蛋类、海产品;富含维生素C的新鲜蔬菜、水果等。
二、筛查与监测
儿童铅中毒的发展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早期并无典型的临床表现。通过筛查早期发现高铅血症儿童,及时进行干预,以降低铅对儿童机体的毒性作用。同时通过筛查资料分析,以评价环境铅污染状况,进行定期监测。
近年来,我国儿童血铅水平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大多数城乡儿童血铅水平等于或高于200mg/L的比例很低,因此无需进行儿童铅中毒普遍筛查。但对于存在或怀疑有工业性铅污染地区,可考虑进行儿童铅中毒的筛查。
对生活或居住在高危地区的6岁以下儿童及其他高危人群应进行定期监测:①居住在冶炼厂、蓄电池厂和其他铅作业工厂附近的;②父母或同住者从事铅作业劳动的;③同胞或伙伴已被明确诊断为儿童铅中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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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
一、诊断与分级
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要依据儿童静脉血铅水平进行诊断。
高铅血症:连续两次静脉血铅水平为100~199mg/L;
铅中毒:连续两次静脉血铅水平等于或高于200mg/L ;并依据血铅水平分为轻、中、重度铅中毒。
轻度铅中毒:血铅水平为200~249mg/L;
中度铅中毒:血铅水平为250~449mg/L;
重度铅中毒:血铅水平等于或高于450mg/L;
儿童铅中毒可伴有某些非特异的临床症状,如腹隐痛、便秘、贫血、多动、易冲动等;血铅等于或高于700mg/L时,可伴有昏迷、惊厥等铅中毒脑病表现。
二、处理原则
儿童高铅血症及铅中毒的处理应在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中进行。医务人员应在处理过程中遵循环境干预、健康教育和驱铅治疗的基本原则,帮助寻找铅污染源,并告知儿童监护人尽快脱离铅污染源;应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卫生指导,提出营养干预意见;对铅中毒儿童应及时予以恰当治疗。
高铅血症:脱离铅污染源,卫生指导,营养干预;
轻度铅中毒:脱离铅污染源,卫生指导,营养干预;
中度和重度铅中毒:脱离铅污染源,卫生指导,营养干预,驱铅治疗。
(一)脱离铅污染源
排查和脱离铅污染源是处理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的根本办法。儿童脱离铅污染源后血铅水平可显著下降。
— 5 —
当儿童血铅水平在100mg/L以上时,应仔细询问生活环境污染状况,家庭成员及同伴有否长期铅接触史和铅中毒病史。血铅水平在100~199mg/L时,往往很难发现明确的铅污染来源,但仍应积极寻找,力求切断铅污染的来源和途径;血铅水平在200mg/L以上时,往往可以寻找到比较明确的铅污染来源,应积极帮助寻找特定的铅污染源,并尽快脱离。
(二)进行卫生指导
通过开展儿童铅中毒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与卫生指导,使广大群众知晓铅对健康的危害,避免和减少儿童接触铅污染源。同时教育儿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纠正不良行为。
(三)实施营养干预
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可以影响机体对铁、锌、钙等元素的吸收,当这些元素缺乏时机体又对铅毒性作用的易感性增强。因此,对高铅血症和铅中毒的儿童应及时进行营养干预,补充蛋白质、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纠正营养不良和铁、钙、锌的缺乏。
(四)驱铅治疗
驱铅治疗是通过驱铅药物与体内铅结合并排泄,以达到阻止铅对机体产生毒性作用。
驱铅治疗只用于血铅水平在中度及以上铅中毒。
附:驱铅治疗方法
驱铅治疗时应注意:①使用口服驱铅药物前应确保脱离污染源,否则会导致消化道内铅的吸收增加。②缺铁患儿应先补充铁剂后再行驱铅治疗,因缺铁会影响驱铅治疗的效果。
1. 中度铅中毒
用于驱铅试验阳性者。驱铅试验的具体方法为:试验前嘱患儿排空膀胱,按500~700mg/m2体表面积的剂量肌内注射依地酸钙钠,加2%利多卡因2ml以减少肌内注射时的疼痛。用经无铅处理的器皿连续收集8小时尿液,测定8小时尿量(L)和尿铅浓度(mg/L),以下列公式计算出每毫克依地酸钙钠的排铅量比值I,I=尿量(L)×尿铅浓度(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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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酸钙钠(mg)。I≥0.6驱铅试验为阳性;I<0.6驱铅试验为阴性。进行该项试验时应注意两个问题:(1) 集尿器皿应在事先进行无铅处理,以确保尿铅测定结果准确。(2)8小时中应尽可能多饮水,以保证有足够的尿量,并收集8个小时内的所有尿液。
治疗首选二巯丁二酸 。用法:剂量为每次350mg/m2体表面积,每日三次口服,连续5天,继而改为每日两次给药,每次药量不变,连续14天。每个疗程共计19天。
对无法完全脱离铅污染环境的儿童则应采用依地酸钙钠进行治疗,用量为1000mg/m2体表面积,静脉或肌内注射,5天为一疗程。
停药4~6周后复查血铅,如等于或高于250mg/L,可在1个月内重复上述治疗;如低于250mg/L则按高铅血症或轻度铅中毒处理。
2. 重度铅中毒
选择二巯丁二酸治疗,方法同前。依地酸钙钠用量为1000-1500mg /m2体表面积,静脉或肌内注射,5天为一疗程。
疗程结束后每2~4周复查一次血铅,如等于或高于450mg/L,可重复上述治疗方案;如连续2次复查血铅低于450mg/L,等于或高于250mg/L,按中度铅中毒处理。
血铅水平等于或高于700mg/L,应即复查静脉血铅,确认后立即在有能力治疗的医院住院治疗。根据患儿病史,经口摄入的要排除消化道内大量铅污染物残留,必要时给予灌肠、洗胃等办法。采用二巯丁二酸和依地酸钙钠联合治疗。联合治疗应先用二巯丁二酸治疗4小时,当患儿出现排尿后,方可使用依地酸钙钠,否则易导致脑细胞内铅含量过高,出现铅中毒性脑病。治疗期间应检测肝肾功能、水电解质等指标。
联合治疗结束后复查血铅,高于或等于700mg/L,可立即重复联合治疗方案;如果等于或高于450mg/L,按重度铅中毒治疗。连续驱铅治疗3个疗程后,应检测血中铁、锌、钙等微量元素水平,及时予以补充。并严密观察治疗效果。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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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2月20日
国税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2002]4号),为规范和加强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的质量,鼓励广大税务干部通过刻苦学习改善专业知识结构、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是指税务机关委托或税务干部自行参加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备案的境内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的正规教育。 
  第三条 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要体现学以致用,强调真才实学,确保教育质量。 
  第二章 培养层次、专业与学习形式 
  第四条 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以培养高等专科、本科层次人员为主,适量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以财经、管理、法律、信息技术等税收业务工作急需的专业为主,适当兼顾其他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需求。 
  第五条 税务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以在职进修为主,以脱产学习为辅,严格控制脱产学习人数,妥善解决工学矛盾;以个人自行参加学习为主,以单位委托培养为辅。 
  第三章 委托培养项目的审核 
  第六条 税务机关委托办学机构组织实施的培养项目实行审核制度。审核机关为总局教育主管部门。未经审核同意,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办学机构开展学历学位教育。 
  第七条 税务机关在委托办学机构组织实施培养项目前,必须对委托办学机构的办学情况、学历学位教育资格等进行认真考察,由省局(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局,下同)向总局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报告,以及合作单位办学资格的证明文件、招生简章、《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办学项目申报审核表》,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税务机关委托开展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的办学机构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属境外办学机构的,其机构需已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税务机关委托境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培养项目,以及税务机关所属施教机构与境外办学机构合作办学,在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报批之前,必须报经总局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个人参加学习的审批 
  第十条 个人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包括单位委托培养、个人占用工作时间或需组织报销学费(含报销部分学费,下同)自行安排参加的学习、个人不占用工作时间或不需组织报销学费自行安排参加的学习形式。 
  个人占用工作时间或需组织报销学费自行安排参加的境内学习,以及个人无论何种形式自行安排参加的境外学习,均须填写《税务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并将《税务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办学机构招生简章、报名表及有关资料报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市局(包括地、州、盟局,下同)及以上税务机关人事、教育部门批准同意。其中,人事部门根据本单位、本系统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审批,教育部门对个人申报材料中有关办学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十一条 个人参加单位委托培养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及占用工作时间或需组织报销学费自行安排学习,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政纪,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热爱税务工作; 
  (二)有相应的基础学历学位或同等学力; 
  (三)工作需要; 
  (四)原则上有2年以上税务工作经历; 
  (五)国家有关部门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个人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办学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个人也可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办学机构组织的正规教育学习。 
  第五章 证书认定与费用支付 
  第十三条 税务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毕业后,须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学籍档案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统一由市局及以上税务机关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办法审核认定并归档。 
  第十四条 学历学位证书与档案经鉴定为虚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鼓励税务干部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学历学位层次、综合素质与岗位技能,有关费用按单位支付、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和个人支付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一)税务机关为培养紧缺人才,选派税务干部到办学机构攻读相应的学历学位,学习期间视同在岗工作,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二)税务干部经单位同意自行选择办学机构参加更高一级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所需学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支付办法。 
  第十六条 税务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毕业后在系统内服务期限不满五年,因个人原因调离本系统的,须向所在单位交回学习期间由单位支付的学费及有关费用。
未交回的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由各级税务机关人事、教育部门管理,在相关部门配合下组织实施。 
  总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职责是:制定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规划和有关制度,审核、指导与检查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项目,审批总局机关干部和国税系统司局级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委托境内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重点学历学位教育项目。 
  省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职责是:制定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规划和有关制度,指导与检查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项目,审批省局机关干部和本系统处级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委托境内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项目。
  市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职责是:审批市局机关干部和本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协助省局组织实施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项目,协助有关办学机构对本单位(本系统)学员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各省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办学项目申报审核表(略)
   2.税务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略)



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白肋烟、香料烟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白肋烟、香料烟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计价格[2003]326号
2003年3月3日
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2649号)有关规定,现将2003年白肋烟、香料烟收购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2003年白肋烟、香料烟收购价格总水平基本维持上年不变,分地区中准级收购价格见附表。中准级以外其他各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按照与中准级比质比价、保持适当质量差价的原则另行下达。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烟草等部门加强对烟叶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抬级抬价、压级压价、越权调价或以价外补贴等形式变相调整价格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予以查处。


  附:一、2003年白肋烟中准级收购价格表
    二、2003年香料烟中准级收购价格表
附件一:
2003年白肋烟中准级收购价格表

地区       等级          价格(元/50公斤)
湖北       中四(C4)       290
湖南       中四(C4)       290
河南       中四(C4)       230
重庆       中四(C4)       270
四川       中四(C4)       250
陕西       中四(C4)       260


附件二:
2003年香料烟中准级收购价格表

地区       等级          价格(元/50公斤)
浙江       中二(B2)       620
湖北       中二(B2)       570
云南       中二(B2)       600
新疆       中二(B2)       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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