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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2:29:02  浏览:9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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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绵府办函[2004]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
  参与研究制定全市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的原则、政策与策略,指导、协调有关新闻报道及公益宣传等工作。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协同卫生部门组织制定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对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三、会同科学技术部门将艾滋病、性病科研项目列入《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的优先项目。
  四、负责组织市内艾滋病防治的疫苗、诊断试剂、药品以及有关设备研发、生产、储备工作。
  五、负责组织确定艾滋病防治疫苗、试剂、药品和设备的价格。
  市财政局:
  一、根据艾滋病疫情控制工作的需要,负责协调解决各级财政艾滋病防治经费安排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工作。
  二、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艾滋病防治试剂、药品的进口和国内生产销售的相关税收政策。
  市卫生局:
  一、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指导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并负责日常工作。
  二、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组织艾滋病、性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四、负责艾滋病、性病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五、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团体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活动的协调联络任务,组织交流疫情和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
  六、发挥中医药优势特色,开展中医药防治艾滋病、性病的研究。
  七、承担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及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
  一、负责打击和取缔卖淫嫖娼、吸扎毒、非法采血活动。
  二、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三、承担对被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及被强制戒毒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在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和看守所中进行艾滋病、性病的监测与防治工作。
  五、加强对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
  六、配合卫生部门承担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清洁针具交换和安全套推广等高危人群行为干预试点的有关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
  一、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规定,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二、承担对罪犯和劳教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工作,进行性病检查与治疗,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监测。组织监狱、劳教所的人民警察及医务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培训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有关法规的宣传计划,承担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任务。
  市教育局:
  一、负责在全市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健康教育计划。
  二、负责研究、制定有关青少年学生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学的政策问题。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籍教师、外国留学生艾滋病的监测管理和出国留学人员宣传教育工作。
  市经贸委:
  一、负责有关艾滋病、性病对外合作项目的优先立项安排、审批协调运转。
  二、负责牵头组织进行抗病毒治疗药品等强制许可谈判。
  三、协助旅游等部门督促星级饭店、宾馆、招待所、渡假村等场所在大堂、服务台、客房张贴和摆放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及预防艾滋病宣传材料,放置安全套(避孕套)。
  市药品监管局:
  一、负责对预防、诊断、治疗艾滋病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及市场准入的审批、质量监督。对有关艾滋病防治的试剂、仪器和药品注册申请按照加快程序办理。
  二、负责对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的审批与监管工作。
  市广电局、市文化局:
  一、负责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工作纳入本系统工作计划,协调制定艾滋病防治宣传战略规划和策略原则,广泛、持久地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报道有关防治工作的情况。
  二、电台、电视台将防治艾滋病性病内容列入日常宣传计划,逐步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不断提高宣传质量。
  三、报刊杂志列入计划,免费刊出。
  四、文化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管理,督促其公开张贴和摆放有关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品。
  市科技局:
  一、加大对我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科学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的支持。
  二、配合市卫生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
  三、将艾滋病、性病科研项目列入《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的予以优先安排项目。
  市交通局、绵阳民航管理局、绵阳火车站:
  一、利用机场、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等场所,对旅客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与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本系统及直属单位职工进行艾滋病、性病的预防和宣传教育,并做好对援外和承包工程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民政局:
  一、负责因艾滋病致贫、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救济,保障他们的最低生活;负责制定并落实艾滋病孤儿、孤老救助政策。
  二、负责艾滋病防治民间组织的注册和管理。
  三、对实施救助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解决城镇职工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医疗保障问题,及时报销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感染者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积极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三、配合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进行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计生委:
  一、结合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在育龄人群中开展性安全教育、预防艾滋病、性病传播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技术服务。
  二、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使用避孕套等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技术。
  三、根据国家总体规划,引进、推广和监测具有防治艾滋病、性病作用的新型避孕技术的科研。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防治艾滋病、性病新型避孕药具社会营商销的规划,建立安全套(避孕套)营销连锁销售机制。
  市农业局:
  充分利用“三下乡”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工作。配合卫生等部门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市质监局:
  制定艾滋病预防用品等的生产使用质量与技术标准。
  市总工会、共青团绵阳市委、市妇联:
  配合卫生、宣传、政法等职能部门,做好职工、青年、妇女防治艾滋病、性病知识的普及教育。依法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
  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作,齐抓共管,扎扎实实推进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确保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为实现绵阳发展新跨越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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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废止理由: 已被《劳动法》代替


当前,全国已有部分省、市、自治区试行劳动合同制,在改革用工制度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改革工作,现将试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我国现行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事实上已成为一种无条件的“终身制”,它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一体,形成了“铁饭碗”、“大锅饭”的严重弊病。其主要表现是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一个样,技术高低一个样,一线二线一个样。在这种制度下,有些人
心安理得地躺在企业和国家身上吃“大锅饭”,自己不劳动或少劳动而占有别人的劳动果实;勤劳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大批人才被埋没。这种制度在客观上起了打击先进,保护落后的作用,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极不利于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战略目标。因此,用工制
度上“铁饭碗”、“大锅饭”的积弊,势在必改。
二、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劳动合同制的基本特征是,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权利,实行责、权、利相
结合。把劳动合同制与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对职工个人来说,只要积极劳动,工作就有保障,并能多劳多得。因此,劳动合同制是用工制度方面破旧创新的一项重要改革,应当坚决而有秩序地推行。
三、劳动合同制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包括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既包括普通工种,也包括技术工种。实行的大体步骤,我们初步设想,当前主要在新招用的工人中试行,一个时期内以新人新制度(即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老人老制度(即原有固定工仍
实行现行制度,但也要本着打破“铁饭碗”的精神,逐步加以改革)作为过渡;经过若干步骤,最终达到所有职工都实行劳动合同制。目前已试行的地区和单位,需要适当加快改革的步伐和搞好各项改革的配套;没有试行的省、市、自治区,希望能在今年内抓好一两个市、县的改革试点,
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四、招用合同制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需要长期使用的工人,可以签订长期合同,也可以签订短期合同(例如三五年);合同期满后生产、工作仍需要留用的,可以续订合同。有毒有害的工种,从保护工人健康出发,需要定期轮换的,可以签订定期轮换的
合同。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岗位,仍使用临时工和季节工,也可以签订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应包括:生产或工作任务、合同期限、试用期限、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的其它义务与权利。
五、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合同制工人,必须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和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计划由省、市、自治区下达),尽可能在城镇经过就业前培训的待业青年中招收。从农村招收合同制工人,必须从严控制。少数国营
企业的某些工种(如矿山井下等)确因生产需要从农村招用合同制工人时,须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招收合同制工人,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由企业管理;解除合同后,城镇人员由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农村人员回社队安置。

六、试行劳动合同制,需要工资、福利、保险制度以及其它方面改革的配套。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不应沿用固定工吃“大锅饭”的办法。要实行真正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工资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如果合同制工人比固定工付出的劳动多,贡献大,他
们的工资水平就应当高于固定工;工资形式应从实际出发,灵活确定,可试行岗位工资、浮动工资以及其它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工资形式。对城镇合同制工人,应当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其中老年社会保险基金主要从企业提取,地方财政适当补助,个人少量缴纳。保险待遇应按照投保年限的
长短和金额的多少有所区别。合同制工人同样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企业的主人,在入党、入团、参加工会以及参加政治学习、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应与固定工一视同仁。
七、改革用工制度,推行劳动合同制是一件大事,须在各地党政强有力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才能推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对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各级劳动部门的同志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积极主动地向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在当
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尽心尽责地抓好这项改革。望你们本此通知精神,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抓紧研究和制定试行方案。试行情况和经验,请及时报部。



1983年2月22日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司法部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4号


(2001年3月2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打击狱内在押罪犯的又犯罪活动,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有关规定,针对狱内又犯罪活动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分裂国家案)。
(二)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三)故意放火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放火案)。
(四)爆炸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爆炸案)。
(五)投毒破坏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投毒案)。
(六)非法制作、储存或藏匿枪支的(非法制造、储存枪支案)。
(七)以各种手段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案)。
(十)过失致人死亡的(过失致人死亡案)。
(十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伤害案)。
(十二)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过失致人重伤案)。
(十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强奸案)。
(十四)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奸淫幼女案)。
(十五)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十六)煽动民族分裂、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
(十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盗窃数额不足500元至2000元,但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盗窃案)。
(十八)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诈骗案)。
(十九)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抢夺案)。
(二十)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敲诈勒索案)。
(二十一)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破坏生产经营案)。
(二十二)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聚众斗殴案)。
(二十三)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①殴打监管人员的;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的;③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④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破坏监管秩序案)。
(二十四)狱内在押罪犯以各种方式逃离监狱警戒区域的(脱逃案)。
(二十五)罪犯使用各种暴力手段,聚众逃跑的(暴动越狱案)。
(二十六)罪犯组织、策划、指挥其他罪犯集体逃跑的,或者积极参加集体逃跑的(组织越狱案)。
(二十七)罪犯在服刑期间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贩卖毒品案)。
(二十八)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毒品案)。
(二十九)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监狱警察赠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行贿案)。
(三十)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它手段,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的(传授犯罪方法案)。
(三十一)其他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
第三条 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一)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犯罪集团,情节严重的。
(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监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30000元的。
(三)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四)故意杀人致死或致重伤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
(六)强奸妇女既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七)以挟持人质等暴力手段脱逃,造成人员重伤的。
(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特别严重的。
(九)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数额在5000元至30000元的。
(十)十人以上聚众斗殴或者聚众斗殴致三名以上罪犯重伤的。
(十一)破坏监管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十二)罪犯三人以上集体脱逃的。
(十三)尚未减刑的死缓犯、无期徒刑犯脱逃的;剩余执行刑期15年以上的罪犯脱逃的;其他被列为重要案犯的罪犯脱逃的。
(十四)暴动越狱的。
(十五)贩卖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十六)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十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认为需要列为重大案件的。
第四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犯罪集团,或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案件中一次杀死二名以上罪犯,或者重伤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杀害监狱警察、武装警察、工人及其家属的。
(三)暴动越狱,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或者影响恶劣的。
(四)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的。
(五)放火、爆炸、投毒,致死二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的。
(六)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
(七)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轮奸妇女的。
(八)挟持人质,造成人质死亡的。
(九)贩卖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数量大的。
(十)司法部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公私财物价值数额、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及毒品数量,可在规定的数额、数量幅度内,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标准。
第六条 本标准由司法部解释。
第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于1987年发布的《司法部关于狱内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同日废止。


200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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