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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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5〕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单位:
《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
为做好工业特困企业认定工作,结合南宁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
二、认定标准
南宁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同时处于以下六种情况者可以申请认定为特困企业:
(一)资产负债率 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即企业的总负债与企业总资产之比达到或超过100%。
(二)生产经营状况 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出现严重亏损并停产达半年以上,企业发展无以为继者。
(三)在职职工年均收入 企业在职职工年均实际收入连续三年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者。
(四)企业职工(包括在职、内退)中,连续三年收入达不到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职工占全部职工人数的30%以上者。
(五)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连续6个月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者。
(六)职工工资发放情况 资金周转困难,拖欠职工工资达6个月以上者。
三、认定机构
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为牵头单位,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南宁市商务局、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民政局为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南宁市特困企业认定机构。邀请南宁市总工会参加特困企业认定联席会议。
四、认定程序
各困难企业向本系统主管单位填报特困企业申请表,由各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各系统主管单位将企业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由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召集认定机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根据会议纪要提出认定意见,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附则
本规定由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南宁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南宁市范围内的大集体工业企业参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一些地方询问,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被有关机关查处后,是否还可以享受税负增加退还多缴税款的优惠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对于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批准,可以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
缴纳的税款。凡执行新税制以后,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而被有关机关查处,其违法经营行为所涉及的销售额,一律不得计算税负增加给予退税返还。
1996年9月19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6〕1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9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县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结合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以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规划期内,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区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突破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严格按有关规定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有效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2月上旬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作出预警分析,并在每年1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经批准易地补充耕地面积,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工作,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抽样和利用卫星遥感监测资料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等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