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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0:37:07  浏览:86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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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十政发[1995]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为加强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近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发[1995]43号文
件印发了《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此项工作,涉及面广,任务大,要求时间
紧,为使我市防汛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转发给
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鄂政发[1995]43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
              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
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防汛抗洪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汛费,是指有防汛义务的公民,将年度防汛义务工折资缴纳用于
防汛抗洪的费用。
  防汛费由纳费义务人个人承担。
  第四条 本省境内下列非农业人口为防汛费纳费义务人:
  有劳动能力的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包括异地从业
的本省籍公民及外省在本省从业且领取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的公民)。
  第五条 下列人员免缴防汛费:
  (一)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革命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带病回乡的退
伍军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病故军人、现役连职以下军官以及士兵的父母、配偶,
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注册登记或经县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残疾人;
  (二)在校学生(不含成人教育在职的在读学生);
  (三)台港澳同胞、华侨、外国籍公民;
  (四)待业和尚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批准在一定期限内
免缴防汛费的停产企业的职工。
  第六条 纳费义务人缴纳防汛费后,仍有参加紧急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但履行上述义
务后,当年防汛费可酌情免收或退还。
  第七条 防汛费的征收标准为每个纳费义务人每年25元(按每年投工5个, 每个工以199
4年底标准核定折资为5元计算)。
  防汛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权归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 省防汛部门负责中央驻鄂企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省属企事业单位防汛费的征
收;地、市、州、县主管防汛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防汛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费
的征收。
  第九条 机关、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纳费义务人的防汛费代收义务人。此
类代收义务人可在发放工资时扣收防汛费。
  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除上款规定的代收义务人代收范围以外
的纳费义务人的防汛费代收义务人。
  防汛部门应按代收总额的2%和4%,分别付给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代收义务人代收手续
费。
  第十条 防汛费的征收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2日(1995年征收时间延至5月31日)。
  代收义务人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管辖关系,于每年4月30 日前将当年收取的防汛费
,汇交给有征收管辖权的防汛部门的同级财政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十一条 由县防汛部门征收的防汛费,70%留用,20%上解地(市、 州)防汛部门,
10%上解省防汛部门;由地(市、州)防汛部门征收的防汛费(不含县上解部分),80%留用
,20%上解省防汛部门;武汉市城区收取的防汛费,20%上解省防汛部门。
  省防汛部门征收及地(市、州)、县上解的防汛费,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
  承担防汛任务包干的单位,由防汛部门按该单位当年防汛任务需要,核定返还一定比例
的防汛费。
  第十二条 防汛费的管理,按《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53号令)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防汛费用于弥补财政预算经费不足,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防汛物资、
器材的购置、储备及紧急抢险;防汛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防汛抢险挖占集体所有土地
的补偿。
  第十四条 防汛部门对防汛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具体办法由省
防汛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代收义务人收取防汛费须持省物价部门核发的《
收费许可证》。
  征(代)收防汛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防汛费专用定额收据》。
  第十六条 纳费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足额缴纳防汛费的,由代收义务人通
知其限期缴纳或补缴,逾期仍不缴纳或补缴的,由防汛部门处以应缴费额2至4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代收义务人不履行代收义务或不按期、足额汇交防汛费的,防汛部门有权责
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个月工资额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应代
收防汛费1至2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对擅自扩大防汛费的收取范围或提高防汛费征收标准的,由财政、物价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罚没收入的处理,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
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防汛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
处分,并责令限期归还截留或挪用的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防汛费的征(代)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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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30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为了扶持和推动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发展,培植财源,弥补事业经费不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特设置中央扶持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周转金。为切实保证周转金的使用效益,现将《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扶持和推动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发展,扶持和培植财源,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财政部和国家教委特设置中央扶持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周转金的性质
周转金是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地方中小学校(包括农业、职业中学)发展校办产业的财政资金,按照“专款专用,有借有还,择优投放,追踪反馈”的原则管理。
第三条 周转金的来源
(一)从中央集中掌握的教育费附加中安排的资金;
(二)中央级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的资金;
(三)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
(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 周转金的借用条件
(一)借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经过充分论证,可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借款单位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周转金的能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管好用好周转金的条件;
(二)借款单位必须是在国家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校办企业法人;
(三)借款单位在银行(包括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有帐户;
(四)借款单位每年上缴学校用于补充办学的经费不低于其利润的40%;
(五)提交借款申请报告,并附有《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周转金借款项目申请表》。
第五条 周转金借款主要用于临时周转,帮助校办企业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每个项目借款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借款期限为1至2年。周转金采用一次拨款或按项目进度分次拨款两种方式。还款期限从借款通知发文之日起延后60天开始计算。对投资少、期限短、效益高的项目将予以优先安排。
第六条 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周转金按年率3%收取资金占用费,由借款单位在借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还清。对逾期不还款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加收不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并视其情节停止借款单位的借款资格。
第七条 周转金的管理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教委(教育厅、局)有关部门按照第四条的规定对借款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联衔财政厅(局)签章后按季度汇总上报国家教委财务司和财政部文教司各一份;
(二)国家教委财务司根据各地上报的周转金借款项目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经财政部文教司审核同意后,将借款项目和额度下达到省教育、财政部门,再由省教育、财政部门安排到具体项目。国家教委财务司与借款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签定借款协议。各省教育、财政部门对学校及借款企业的借款手续和管理办法,由各地做出规定。但地方教育、财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学校及借款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和手续费用;
(三)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及逾期资金占用费,用于补充周转金及支付有关咨询机构的收费和聘请专家及评估、论证等费用的支出;
(四)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周转金暂由国家教委在银行开设周转金专户,由国家教委财务司具体负责周转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将委托专业性公司负责周转金的具体财务结算工作;
(五)归还周转金借款时,应由借款企业先将借款归还省教育主管部门,然后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将借款汇入国家教委周转金专户;
(六)在履行协议中,如有违约行为和违反有关规定的做法,或发现借款项目发生意外问题时,国家教委财务司将停拨并收回借款。
第八条 周转金的核算办法
财政部拨付周转金时,按财政拨款数列预算支出。国家教委按事业专项周转金管理。周转金的主要会计事项和会计分录列举如下:
(一)按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时,
付:预算支出
付:国库存款
(二)国家教委收到周转金时,
收:事业专项周转金
收:银行存款
(三)国家教委拨付周转金时,
付:周转金暂付款
付:银行存款
(四)国家教委收回周转金时,
收:周转金暂付款
收:银行存款
第九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责成中小学校财务部门加强对借入周转金的管理,认真履行借款合同,切实保证周转金的有效使用和按期归还,以促进中小学校校办产业的更快发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周转金申报表一(略)
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周转金申报表二(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教育部门管辖的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教育部门管辖的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5年12月30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最近,不少地区提出,校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工作人员是否随同中小学教职工进行工资改革,享受同等待遇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鉴于各地校外教育机构情况,不尽相同,不宜作全国统一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属于教育事业编制,成建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其经费从教育经费项目下开支的,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随同中小学教职工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进行工资改革,其中专职教师(辅导员)可以按统一规定实行教龄津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上述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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