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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先进旗县评选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先进旗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31:34  浏览:96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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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先进旗县评选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先进旗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字〔2005〕17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先进旗县评选标准和文化先进旗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先进旗县评选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先进旗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先进旗县评选标准

第一条 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文化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财政预算;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制定扶持公益文化事业,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每年要召开一次以上政府常务会议专门研究文化工作,解决文化建设的实际问题。积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文化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和促进文化建设和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组织协调宣传、文化、计划、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事、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文化工作。旗县文化行政部门机构健全,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下基层调查研究累计不少于2个月。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文化工作会议。能较好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业绩在当地各部门中被评为优秀。
第二条 文化投入持续增加。5年来文化事业经费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经费所占比例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人均文化事业费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确保各类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年度经费,并按时足额拨付。鼓励并调动社会力量办文化的积极性,社会力量赞助公益文化事业资金逐年增加。
第三条 群众文化网络健全。文化馆要达到部颁标准三级以上,馆舍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乡乡建有文化站,做到设施、人员、经费、活动四落实。80%以上的城镇社区和嘎查村文化活动室现有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并能正常开展活动。文化馆业务经费每年不少于5万元。不适宜建固定文化设施的,应有流动文化设施。重视老年教育工作,建成至少一所县级老年大学。
第四条 图书馆事业稳步发展。公共图书馆达到部颁标准三级以上,馆舍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购书经费能确保专款专用,每年达到5万元以上或年购入新书不少于1500种。图书馆建立有电子阅览室。辖区内基本建成县、乡镇(街道)、村三级图书馆(室)网络;其中乡镇(街道)图书馆(室)普及率达到80%以上。图书馆(室)坚持“读者至上,服务第一”,社会效益显著。馆藏古籍善本保护工作措施落实,未发生过损坏、被盗或被出售的情况。重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全旗县分中心或基层网点达到2个以上。
第五条 文艺活动丰富多彩。有一支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每年创作至少一台新剧节目。深入基层演出不少于60场,能够较好发挥宣传、演出、服务、辅导作用,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的方针,创作和演出反映现实生活、具有浓郁乡土特色、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剧节目。建立多支群众文艺团队,形成特色和品牌。每年开展两次以上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效益显著的大型文化艺术活动或节庆活动。
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军营文化、老年文化等社会文化活动繁荣活跃,并形成鲜明的地域特点或民族特色。
第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卓有成效。认真落实自治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有关要求,出台实施意见,落实实施经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开展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工作。能够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普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知识,增强当地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重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工作,注重扶持和培养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骨干。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有规划、有措施、有队伍、有成果。
第七条 重视未成年人文化工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精神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未成年人文化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效果。文化馆、图书馆开辟专门的少儿文化活动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有针对性地提供各种面向未成年人的文化服务。
第八条 电影放映工作力度加大。电影公司面向市场,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益,在农牧区电影放映中发挥主导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农村牧区电影“2131”工程,实现每个放映点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调动各方面从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积极性,大力扶持个体、股份制放映联合体等多种所有制的放映队伍。
第九条 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积极培育和引导文化市场的发展,初步形成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容丰富、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及执法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得到较好落实;依法建立完善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规章制度;行政管理和执法行为规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成效明显,本辖区文化市场繁荣、健康、有序,没有重大案件发生。
第十条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扎实有效。宣传、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措施得力,成效显著。文物管理机构健全,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符合规范。近3年未发生文物和文化遗址损毁的责任事故和重要文物珍藏品被盗案件。未发生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案件。
第十一条 文化产业初具规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化经济政策,大力发展演出、娱乐、网络、艺术培训、艺术品经营等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主管部门把发展文化产业列入工作计划,立足本地文化资源,采取有力措施,开发文化产业项目,形成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文化产业品牌。文化产业增长较快,文化消费在居民日常消费中的比例明显提高。
第十二条 文化单位改革成效明显。落实公益性文化单位人员编制和收入待遇,积极稳妥地推进文化单位内部机制改革。文化人才队伍相对稳定,结构合理,拔尖专业人才没有流失。旗县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苏木乡镇文化站把公益服务放到第一位,通过深化改革,增强活力,提高服务水平。旗县艺术表演团体、电影公司等要面向群众、面向市场,深化改革,增强活力,改善服务,在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社会综治效益显著。认真抓好辖区内公共文化场所安全措施及责任制的落实,做到管理科学、规范,辖区内公共文化场所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多次获得盟市以上党委、政府或文化部门在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方面的表彰(包括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文化建设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明显。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先进旗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区文化先进旗县创建工作,促进基层文化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文化部相关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每三年开展一次全区文化先进旗县推荐申报、命名表彰。
第三条 推荐申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全区文化先进旗县评选推荐工作;
(二)盟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旗县推荐工作做出安排;
(三)旗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评选标准,以当地政府的名义向盟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参评申请。
第四条 评选、命名表彰,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盟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旗县上报材料进行初选,并将推荐旗县的相关资料,包括先进事迹材料、登记表、录像带等报送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
(二)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标准和条件,结合参评旗县相关资料和文化工作情况进行评选。对符合标准的,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对文化先进旗县进行命名表彰。
第五条 对全区文化先进旗县实行动态管理,每四年进行一次复查工作。
复查采取旗县自查、盟市核查和自治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复查合格的,保留全区文化先进旗县荣誉称号,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通报全区。
第六条 自治区、盟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获全区文化先进旗县荣誉称号的地区文化建设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现该地区有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及发生其他严重错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向自治区或盟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举报。反映、举报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反映、举报情况属实的,由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通报全区。
第七条 自治区及盟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区文化先进县评选和复查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旗县(包括县团级国营农牧林场)、县级市和市辖区。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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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国有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有资产用作贷款抵押的紧急请示》(赣国资企字〔1993〕130号)收悉,经研究并商中国人民银行,兹批复如下:
一、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办抵押贷款业务,企业以其依法支配的各项财产设定抵押权作为还款担保取得贷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通行作法。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抵押贷款将得到更普遍的采用。
二、国有企业用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形成的实际资产属于企业法人财产,企业有权独立支配并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国有企业可以自主提供其依法占用的各项资产作为抵押物取得贷款(国家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三、贷款抵押并不改变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只是预示在不能正常还贷时将要发生产权转移。国有企业的资产能否保全,不在于贷款时是否设定抵押,而在于企业能否有效地运用借入资金开展生产经营或投资活动并取得经济效益,以保证按时还款。
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势将面临破产清算,抵押权人将强制处分抵押物,从而导致企业资产遭受损失;此时,设定抵押与否只影响债权人受偿的优先顺序,并不改变国家作为所有者最终必须承担损失的后果。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享有单独处分抵押物
以优先受偿的权利,无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须待清偿抵押贷款、欠发职工工资和欠交税款之后按比例受偿。对于无论抵押贷款还是非抵押信用贷款,企业均须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偿债责任。国家作为所有者只能在企业偿付债务包括全部贷款之后参与分配剩余财产。
因此,企业在决定向金融机构借款时,首要的是必须认真分析资金使用的预计效果,慎重决策,切实保证按时还本付息,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从根本上说,抵押与否并无实质性区别。
四、企业以财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属于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自主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应越权干预,也无法逐一审查具体融资决策的正误得失,更不能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须对国有企业以其法人财产设定抵押权进行审批和签署意见(其他
部门另有规定的,由该部门办理审批)。国有企业与贷款方签订有效的抵押借贷合同后,如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抵押权人)即依法取得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处分国有企业贷款抵押物时,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底价。
五、与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不得自行抵押其重要资产。为使这类企业正常运转,可以考虑采用下列方式之一保证企业的资金来源:
1、国有国营,国家或国家指定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2、国家足额投入(包括追加投入)资金。
3、企业对外借款由国库或国家指定的机构担保。
4、企业以财产抵押借款由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现不能按时偿债情况时,由批准部门解决还款问题或准许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
5、将企业财产划分为可自主决定抵押和须经批准抵押两个部分,分别处理。
六、国有企业以财产抵押借款时,有关抵押合同、抵押物、抵押作价、抵押率、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占管及处分等事项,应按照即将颁发的《抵押贷款管理条例》执行;该条例公布前,暂按照相关的各项现行规定或当事各方的约定执行。
七、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承担保值增殖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状况和保值增殖状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对于融资决策不当、资金运用效果低下、不能偿还贷款包括抵押贷款、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以上各条已征询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专业银行的意见并得到肯定的答复。
你局可以根据以上批复意见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1994年3月16日

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安【2012】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为全面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要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民爆行业管理不断加强和技术改造持续推进,工业炸药生产线的技术装备水平与安全保障条件得到了较大幅度提高,安全生产面貌发生了重大改变。但从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角度看,当前实际运行的生产线仍存在自动化控制水平和设备设施集成联动程度不高,相关工艺环节匹配性差,部分关键设备可靠性和安全稳定性低等问题;从强化安全管理看,生产线整体管理水平不高,作业人员技能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因此,加快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水平、打牢工业化安全生产基础是“十二五”期间民爆行业强化安全生产的一项迫切任务和重要内容。各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各民爆企业要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将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水平的专项工作纳入重要议程,抓出成效。

  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涉及应用先进管理模式、加强工艺技术创新、改进生产工艺设计、提高装备研制水平和完善安全保障条件等各个方面,各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行业内外各方优势,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工业炸药生产线不断提升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努力开创“十二五”期间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新局面。

  二、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水平的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要通过加强行业技术创新,研发并应用工艺流程简洁可靠、生产过程安全可控、爆破使用高效环保的工业炸药产品及其新工艺、新装备;推进工业炸药生产线的工艺流程数控化率达到70%以上。要通过加快技术进步建成一批工艺设备达到本质安全、过程控制实现自动智能、操作管理符合规范标准、产品质量能与国际接轨的工业炸药生产示范线。

  要继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不断提高生产线自动化、连续化和信息化水平。工业炸药生产线要实现全流程监控;全线所有工序间实现智能传输,制药、混药、装药、包装等工序实现自动化及智能化运行;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炸药生产专用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完善设备故障自诊断系统,设备的无故障运行间隔时间达到2000小时以上;要通过推广应用先进的工艺设计和研制技术,提升专用设备的标准化水平;要逐步使制药、混药、冷却、输送等关键设备达到低转速、低压力、低功率、防传爆及智能化控制等要求。

  要结合民爆行业信息化进程,进一步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管理层次和安全运行水平,要在增强和保证全线安全保障度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固定操作人员,单条工业炸药生产线危险工房内(含配料、制药、装药、包装、转运等工序)操作人员控制在9人以内;鼓励开展工业炸药生产线危险工序无人化试验。

  三、提高工业炸药生产线关键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要不断提升和完善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安全监控系统的功能,满足超限声光报警、连锁停机、智能化随动控制、全线安全联锁控制等功能要求。

  要不断提高工业炸药线关键设备的安全性能,制药、混药、乳化、敏化、输送等关键设备必须设置智能化监控装置,实现设备故障自诊断及智能化处置。要实现制药、装药、包装设备之间的能力匹配和联动控制。

  要完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的安全防护条件,大容量(30立方米以上)的储罐应设置并完善温控、防雷、消防、杂质过滤和应急排放等安全装置;储罐与炸药生产设备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工艺设备布置应由甲级民爆器材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要强化对关键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全线设备管理专项制度。严格专用生产设备管理,严禁采用未经工业化安全验证的工艺及设备;严禁在工业炸药生产线上试验、试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四、增强工业炸药生产线整体安全保障能力

  要严格控制工业炸药生产线的整线在线药量,联建工房和独立设置的装药及包装工房的在线药量均不得超过2.5吨;改性硝酸铵、膨化硝酸铵及其他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的危险品应按工业炸药计入工房在线药量,并统筹制定相关安全措施。要严格控制乳化器、敏化器、制粉塔、碾混机、凉药机和输药螺旋等设备的最大存药量,并制定全线在线药量控制与联锁专项安全措施。水胶炸药生产线硝酸甲胺制造工序要实现无人操作。

  要加强炸药转运、装车环节的安全管理。新建生产线成品转运装车位与其邻近建筑物之间应满足内部最小安全距离要求;现有生产线设在防护土堤外的炸药成品转运装车位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车辆中炸药与邻近工房内的存药不相互殉爆。

  要完善工业炸药生产线工序之间的泄爆、隔爆技术措施,增强输送系统的防传(殉)爆可靠性。生产线工序之间、包装工房与转运车位置之间的危险品输送,应采用具有可靠防传(殉)爆功能的自动输送系统,严格控制炸药在输送带上的临界厚度和防传(殉)爆距离。

  要提高工业炸药生产线全线消防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粉状炸药生产线工房内应设置感温探测自动消防控制启动设施和手动控制启动设施,并应在土堤外增设消防设施手动控制装置,以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后仍可实施补救性消防措施;混药、凉药和螺旋输送等设备应设置内喷淋或水幕管等自动消防设施。

  五、进一步提升工业炸药的安全性能

  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炸药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淘汰采用轮碾方式的炸药制药工艺、乳化器出药温度大于130℃的乳化工艺、气流混合技术、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大于50L/Kg的包装型工业炸药生产技术等相关工艺技术。

  要严格控制改性铵油炸药生产过程中硝酸铵粉碎机转速、温度、改性剂加入量等工艺参数,并应采用自动计量、连续添加的方式加入改性剂。

  要严格工业炸药配方和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工业炸药产品定型备案中必须明示包括配方、添加剂组分及其比例等内容,并提供准确的检测数据和安全验证结论。企业不得擅自更改工业炸药产品的配方及其组分,如确需调整,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技术鉴定,并经一年以上工业化安全验证后报批实施。

  六、加强现场混装生产系统的安全管理

  要完善现场混装生产系统的安全管理条件,现场混装车应安装具备卫星定位功能的安全监控装置,实现与地面站等总控系统及时传输和作业点产量及产品流向的动态监控。要健全现场混装地面站中乳化器、输送泵等关键设备的超压、超温、断流等安全保护措施和视频监视装置。严禁现场混装车在包装型工业炸药生产的危险工房内装车作业;严禁利用混装地面站生产包装型工业炸药;严禁现场混装车在地面站内混制炸药; 严禁向未获得民爆生产许可的单位销售现场混装生产系统,严禁未获得民爆生产许可的单位购买及应用现场混装生产系统。

  现场混装车车载乳化基质应符合联合国相关试验危险性分项判定标准,达不到要求的应按照爆炸物品的相关安全规定进行管理,不得进行罐装运输。

  要加强对特殊作业场所现场混装车的安全管理,对采用井下现场混装车、小型泵送设备及井下装药车的场所,应根据场所的实际环境和特殊条件,制定专项安全保障措施,并向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七、强化对工业炸药生产线的安全监管

  各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业炸药生产线的安全管理,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化升级规划和实施细则,落实职责、强化工业炸药生产线升级改造全过程监管。对现有现场混装车要于2012年底前完成配置并达到相关安全要求;现有工业炸药生产线于2013年底前完成相应改造,使关键设备的安全保障条件要达到相关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工业炸药生产线达到本指导意见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对不能按期达到要求的工业炸药生产线,应采取必要的限产或相应核减安全生产许可产量等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要引导和督促企业加强操作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满足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的要求。我部将在“十二五”末期对达到示范条件的工业炸药生产线予以挂牌鼓励,扩大示范效果,推进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化和“两化”融合进程。


  (联系电话:010—68205388)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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