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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17:45  浏览:8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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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采取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等方法。预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务犯罪易发的部门、行业、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检察、行政监察、审计机关监督和指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工作人员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二)对本单位容易发生的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预防措施;

(三)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制约;

(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国家工作人员考试录用的规定以及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五)严格执行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款收入等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加强单位内部审计;

(六)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接受检察、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报告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措施;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三)在职务犯罪易发的部门和行业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四)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六)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提出表彰先进典型的建议,组织交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信息;

(七)其他应当做好的工作。

第九条 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与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制定和完善有关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纠正监察对象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和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制度、落实措施。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建立国家建设项目必审制度,并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人事部门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录用、晋升和任职培训时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机构或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指导组织。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和工作计划,并保证开展工作的条件。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跟踪反馈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换等制度。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实行年度考核。

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考核和评议。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政务信息都应当公开。

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进行社会、经济等重大决策,应当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第十八条 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实施侦查、检察、审判、监管改造等职能,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实行警务、检务、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实行重大事务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并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企事业单位谋取利益。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的授权或委托从事相关活动,实行公共事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利用上述企事业单位谋取利益。

第二十条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以及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并建立监督制约与检查机制。

检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贿赂行为记录档案。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招标活动中,招标单位可以向有关机关查询贿赂行为记录档案,并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投标人在投标之日前三年内不得有贿赂行为记录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廉政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参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审判、检察、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问题,应当书面提出纠正问题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抄送其上级或主管部门,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还应当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收到审判、检察、行政监察、审计机关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的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其上级或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整改。整改情况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 检察、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可以检查、通报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有权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向提出处分建议的机关反馈。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意见和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予以答复。

意见、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应当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新闻媒体对各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控告和举报。受理控告和举报的单位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控告人、举报人。

受理控告和举报的单位应当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人、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因其他玩忽职守行为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拒不接受有关监督机关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建议的;

(三)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明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职务犯罪行为而不举报的;

(五)阻挠监督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妨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应当参照本条例落实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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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国地名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地名办公室主任会议暨省级地名档案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中国地名委员会


民政部、中国地名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地名办公室主任会议暨省级地名档案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中国地名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委员会:
现将《全国地名办公室主任会议暨省级地名档案馆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地名工作领导体制转变中,地名工作只宜加强,不能削弱,力争在今年内基本理顺地名工作体制。

附:全国地名办公室主任会议暨省级地名档案馆工作座谈会纪要
(1989年2月18日)
全国地名办公室主任会议暨省级地名档案馆工作座谈会于1989年2月16日至18 日在西安市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地名管理、理顺工作关系,布置全国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交流省级地名档案馆工作经验,讨论地名信息自动化规范。民政部、中国地名委员会和陕西省、西安市人
民政府的领导同志及有关人员,二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地名档案干部,国家档案局、国家测绘科学研究所、天津市测绘处、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的特邀代表等九十人出席了会议。会议由民政部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司司长张文范主持。民政部副部长张德江作
了重要讲话,中国地名委员会秘书长王际桐作了工作报告;陕西省副省长徐山林、西安市副市长郝树茂和陕西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地名学研究会学术顾问史念海也到会讲了话。
会议回顾了自1977年7月中国地各委员会成立以来的工作,着重指出:十余年来, 全国规模的地名工作,在地名普查、地名管理、地名档案建设、地名工具书编纂和地名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这些成绩的取得,除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外各级地名委员会和地名办公室的代管部
门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全国广大地名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经费等方面困难很多以及工作关系不顺的情况下,艰苦奋斗,做了许多开创性的工作。会议认为,地名工作为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正进行着两个大的转变:一是由非常设机构转变为政府行政序列中的常设职能机构;二是由开创
性的基础工作转入以法制化管理为重点的阶段。完成并适应这两个大的转变,是全国地名工作的当务之急。为此,近期应主要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尽快理顺地名工作体制,妥善解决交接工作中的问题
一九八七年八月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变地名工作领导体制的通知》后,除陕西、云南、福建、河北四省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原属民政厅外,山东、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湖北、内蒙古、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等十三个省、自治区已先后将地名办事机构并入民政
部门。其他省区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实现交接。
会议认为,在国家机构改革中,把各级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纳入国家行政机构序列,是国务院对十余年来地名工作成就的充分肯定,也是理顺地名工作关系、强化地名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步骤。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对地名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对地名工作的领导。没有办理交接的省
、自治区的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常设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改变地名工作领导体制的通知》精神,抓紧办理接收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首先要立足于“接”,在“接”的前提下积极、妥善地解决具体问题;其次要整建制地“接”,即人员、编制、经费、档案资料、固定资产和房产的整体接收,保证专业人员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
为使地名工作在领导体制转变中得到加强而不被削弱,会议提出:(一)地名工作涉及部门较多,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地名委员会作为协调机构在十余年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国务院确定保留中国地名委员会。同样,地方的地名委员会也应当保留,撤销了
的应恢复。(二)由于地名工作在中央是宏观管理指导,大量的具体工作在地方,而且专业性强,工作内容、方法与民政其他部门多有不同,所以这项工作纳入省级民政部门之后,最好单独设置地名管理处,同时保留省级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如果不能单独设处,也可与行政区划工作组
成一个处。采取何种方式,由各地自定。(三)根据行政与事业分开的原则,划入民政部门行政序列从事地名管理的人员应为行政编制,从事地名档案、学会等工作的人员应为事业编制。在这次机构改革中,省级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行政编制不应减少,还应充实或适当增加。(四)地名机构的
业务经费原有单独渠道的要保留,没有的由所在民政部门妥善解决。(五)各级民政部门对地名工作干部要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要创造条件,疏通渠道,解决好他们的技术职务评定和聘任问题。
理顺地名工作体制是今年地名工作的重点,也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尚未完成交接工作的省、自治区要加紧办理,力争年底之前将全国地名工作体制基本理顺。
二、加强法制化管理,开展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促进地名档案建设
会议强调指出,今后在地名工作中要加强法制建设,突出行政管理职能。地名管理要依法办事,要强化标准地名使用的行政监督,要逐步确立地名管理的权威性。
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地名管理条例》以后,河北、山东、辽宁、广东、浙江、江西、云南、吉林、天津、上海、湖南、青海、陕西、甘肃、福建等省、直辖市陆续制定并由同级人民政府颂布了本地的地名管理办法。地名工作正在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首先要? ズ昧⒎āI形粗贫ǖ孛芾砭咛灏旆ǖ牡胤揭ソ糁贫ǎ沟孛ぷ饔蟹梢馈5诙允实狈绞焦急镜厍谋曜嫉孛范ㄒ慌家慌5谌忧慷员曜嫉孛褂玫募喽剑嫌泄夭棵沤屑觳椋⑾治侍饧笆本勒5谒囊诒匾牡胤骄】焐枇⒌孛曛荆苑奖憬煌毯屯
乒愕孛曜蓟晒5谖逡胗泄夭棵排浜希ソ艚卸陨铰觥⒑恿鞯茸匀坏乩硎堤宓亩⒍ㄎ弧⑷范ǚ段В煌币钥缡 ⑾亟绲乩硎堤迕频囊坏囟嗝⑹樾床灰弧⒅孛任侍饨斜曜蓟怼5诹氐阕龊玫孛芗⑹褂闷德矢摺⑿碌孛嗟某钦虻孛芾砉ぷ鳌? 1988年8月,民政部、中国地名委员会发出《关于开展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的通知》。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工作部署可有前有后,完成的时间也可不一,但就全国来说,要求1991年基本完成。各地要进行培训和试点,有计划地、逐步地、扎扎实实地开展,不能搞“群众运动”式的? 共椋灰〉钡卣陀泄夭棵诺闹С郑荨度孛共楹妥柿细鹿ぷ鞣桨浮凡⒔岷媳镜厥导是榭觯贫ň咛骞ぷ骷苹褪凳┫冈颍皇 ⒌厍?市)两级要组织检查验收,一时搞不清的问题可以暂挂起来,留待以后搞清楚,不要以讹传讹,贻误社会和后人。个别正在进行或没有? 械孛詹榈牡厍岷险獯巍安共椤⒏隆币淮涡酝瓿扇挝瘛? 随着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的开展,各级地名档案工作要进一步加强。1983年4 月全国地名档案工作座谈会以来,县、市地名建档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建立了一批较好的地名档案馆(室)。其中辽宁、吉林、山东、陕西、宁夏、河南、浙江、福建、广东等省、自治区建立了省级地名
档案资料馆,配置了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使地名档案资料发挥了应有的效益。省级地名档案资料馆的模式不强求一律,但是分类、编码、信息系统应按全国统一规范要求建立,以免造成上下不能沟通、资料不能共享的局面。
近两年的地名档案建设,主要有三项工作:(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抓紧建立健全省级地名档案资料馆,地区(市)、县两级应建立地名档案室;暂时不具名建馆(室)条件的也要有人专门负责,妥善保管地名档案资料。(二)《地名信息自动化规范》经修订后,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印
发执行。在有条件的地方,要着手以准确的现势地名资料为基础,建立地名档案资料信息系统。(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名普查成果资料的上报部分,争取在今、明两年(以今年为主)向全国地名档案资料馆送交完毕。
会议还就地名工作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提出了要求。由于工作重点的转移和人员的新陈代谢,现有地名工作干部新手多,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必须加强在职学习和各级分批培训,提高干部的行政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各级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纳入政府行政序列之后,
要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定岗位、定责任,做到岗位明确,责任到人,定期考核实绩,建立一支既能编研又会管理的地名工作干部队伍。



1989年3月13日

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牢记“两个务必”严禁公款吃喝玩乐的规定

中共水利部党组


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牢记“两个务必”严禁公款吃喝玩乐的规定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牢记"两个务必",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刹住用公款大吃大喝歪风的紧急通知》(中纪发电[2003]1号),结合水利系统实际,现重申和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水利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三代领导人关于艰苦奋斗的重要论述和胡锦涛总书记在西柏坡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充分认识用公款大吃大喝歪风的危害性,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努力弘扬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提高狠刹用公款大吃大喝不正之风的自觉性。
  二、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之间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和赠送礼品,不准用公款举办联谊和高消费娱乐活动;所有工作人员不准接受与我部有业务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宴请;不准接受地方党政领导、水利部门以及有业务关系单位的宴请;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我部工作人员外出检查、考察、调查研究,一律轻车简从,在定点公务接待宾馆住宿,吃工作餐;严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到出差所在市、地行政区划以外的风景名胜区观光旅游;不准接受任何礼品;到农村基层出差不准用公款在社会上的经营性饭店就餐。
  四、举办会议和培训班要严格执行定点制度。会议、培训一律实行自助餐;会议、培训期间不得相互宴请和接受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公款宴请;不准用公款组织观光旅游活动;不准组织观看当地文艺团体专场演出;不准赠送和收受礼品和纪念品。
  五、来我部办理公务需要招待的,安排在部机关食堂用餐,按规定标准办理,不得到营业性饭店宴请。
  六、不准违反规定在节假日用公款外出旅游、度假,或到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标本兼治的有效措施。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管理监督,进一步健全公务接待制度,努力推进公务接待文明化、节俭化、规范化、透明化。
  八、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树立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带头反对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不良行为,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亲自抓。要建立责任制,强化检查考核,一级抓一级,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必须坚决查处;对公款吃喝之风屡禁不止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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