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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2003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5:36  浏览:91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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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2003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2003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3〕55号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机关有关部门: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金华市2003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8月18日
  金华市2003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确保200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的200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制订考核、评估办法如下:
  一、考核评估依据和原则
  (一)依据:按责任书的工作要求,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对计划生育部门实行工作评估。
  (二)原则:1、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以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为重点,注重实效,引导各地提高工作水平。同时鼓励各地改革创新,更好地形成综合决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良好局面。2、年终检查与平时暗访相结合。根据不同考核指标和评估内容,实行年终考核评估和平时暗访相结合,综合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年度工作实绩。3、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提高工作透明度。严格按统一标准和方法进行考核评估。
  二、考核指标和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设7项指标,总分共300分。具体要求如下(具体分值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
  (一)出生人口计划。控制在市下达的“出生人数”计划指标内。如超过下达计划数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
  (二)计划生育率。要求达到96%以上。未达到考核指标,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同时,将外来人口计划外出生列入此项指标考核,实行倒扣分的办法。
  (三)统计误差率。要求控制在2%以下。超过2%或者在统计数据上经查实有严重弄虚作假的,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同时,将群众举报并经查实有出生瞒(漏)报的列入此项指标考核,实行倒扣分的办法。
  (四)出生性别比。控制在责任指标内,超过的酌情扣分。
  (五)依法行政。无因违反“七不准”等行政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有违反“七不准”事件的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有关奖励优惠政策:1、2002年以来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2、独生子女家庭享受至少一项奖励优惠政策;3、开展计划生育公益金试点工作。
  (六)财政投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或人均经费达到8元以上(以户籍人口和“五普”时县外半年以上流入人口为基数)。达不到上述指标的,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落实省定的农村税费改革乡镇计划生育经费转移支付额,以及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后相应增加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按前三年社会抚养费的平均支出数计算)。
  (七)综合决策。落实中央(2000)8号文件和省委(2000)19号文件精神,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和综合治理。具体应做到:1、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线分类考核,落实党政领导、机关部门及计生职能部门责任;1、执行″一票否决″制度;3、开展专项督查工作,有检查、有反馈、有落实;4、协调解决计划生育重点和难点问题;5、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困难。
  三、评估内容和标准
  对各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评估总分共300分,具体评估内容和标准如下(具体分值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
  (一)育龄群众基本知识接受率和宣传品入户率均在85%以上。
  (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随访的对象85%得到随访服务,有完善的随访和服务登记制度。
  (三)80%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实行知情选择。
  (四)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有效率在95%以上。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无避孕失败人数达95%以上。
  (五)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公正,无乱收费或搭车收费。信访或暗访查实有案例的,按例扣分。
  (六)计生干部工作态度好,群众办事方便。如有认为“不方便”或“态度不好”,按例扣分。
  (七)对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和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达80%以上。达不到80%的,按比例扣分。
  (八)信息管理规范。县联网建库,并与市和省联网,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基础信息变动及时,月报告单填写准确、规范。
  (九)基层基础工作。60%以上的村(居)开展村(居)自治工作。村(居)有村规民约或自治章程;村(居)人员、报酬落实;村级协会组织落实。
  四、考核评估方法
  (一)组织形式。各县(市、区)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结果和平时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以年终考核评估和平时暗访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年终考核评估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平时暗访由市计生委组织。
  (二)计分方法。考核、评估分别实行千分制,其中年终考核、评估占60%,平时暗访占40%。
  (三)样本抽取。按各县(市、区)所属乡(镇、街道)的工作水平,年终考核评估每个县(市、区)抽取两个乡(镇、街道)和每个乡(镇、街道)各抽取一个村(居),平时暗访每个县(市、区)抽取一个村(居)。
  (四)考核评估时间。年终考核评估安排在年底或次年的年初,平时暗访不定期实施。
  五、奖惩措施
  根据考核评估奖实绩结果,设立优胜奖、进步奖、创新奖、达标奖。
  奖项可以空缺,但不重复。
  附件:1、对各县(市、区)政府考核指标的具体分值和评分标准
  2、计划生育部门工作质量评估内容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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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03〕8号 二○○三年元月十七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郑州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重点污染源排放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污染监控水平,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在线监测系统是指安装在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的连续测定重点污染源必测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由采样、分析、数据采集处理和上传3个子系统组成。

第二条 郑州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在线监测系统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并负责在线监测系统正式并网运行前的验收及运行后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线监测系统属于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应将其纳入本单位管理系统,与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运行。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所需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第四条 本市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一)大气污染源

全市单台容量≥10吨/小时的工业锅炉、窑炉和采暖燃煤锅炉,必须安装二氧化硫和烟尘在线监测设备。

(二)水污染源

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口日排水100吨以上、COD30公斤以上的,必须安装污水流量计和COD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其它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安装设施运行监控设备。

上述单位安装的在线监测系统全部纳入郑州市环保局污染监控网络。

第五条 排污单位必须选择使用进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动环境监测仪器合格产品准入名录》内的仪器设备,使用能够与环保部门的监控网络联结的网络软件。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方案须报市环保局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办公室,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建设费用:

(一)市级环保部门负责除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备之外的网络建设、中心控制室等设备安装建设费用;排污单位负责自筹本单位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建设费用。

(二)在市环境保护监理支队缴纳排污费的单位,可以向市环保局申请使用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优先用于在线监测设备安装。

(三)为加快全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步伐,市政府将对在2003年按规定要求完成市本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

第七条 凡列入安装计划的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标准、技术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任务。

第八条 在线监测系统正式投运前,排污单位应向郑州市环保局申请验收,并提交验收测试报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在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九条 排污单位要加强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对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更换、闲置或拆除,应提前一周报市环保局批准。环境保护监理部门要将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纳入现场监督检查内容,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在线监测数据将作为环保部门执法和管理的依据。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市环保局将依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市政府对其进行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二)不提供必要的运行条件,致使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在线监测系统或故意造成监测数据与实际排污情况明显不符的;

(四)拒绝或妨碍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对在线监测系统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非蔬菜行业经营蔬菜免征所得税款用于平抑菜价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等


关于非蔬菜行业经营蔬菜免征所得税款用于平抑菜价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二商局



东城、西城区副食品公司,朝阳区供销社,崇文门菜市场,立新菜市场:
(88)京商字第45号、(88)京政农53号《关于1988年进一步完善改革,做好蔬菜产销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对蔬菜行业国营、集体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减免的所得税(包括副食品公司、供销社系统经营蔬菜部分)全部上交菜蔬公司与政策性补贴合并使用。”

鉴于免征的所得税款要用于平抑菜价补贴,为此,对非属蔬菜行业经营蔬菜的门店所获经营利润,亦要按照规定的所得税率月末计提(集体企业按季计提)月初7日前上交区公司、区社和菜市场,再由区副食公司、区社和菜市场于月初15日前上交市菜蔬公司,以利用于平抑菜价补贴,稳
定市场供应。
免征的营业税由有关区的副食品公司,供销社和菜市场用于平抑蔬菜物价或用于生产发展基金调剂使用。



198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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