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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1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37:49  浏览:90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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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1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1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发函〔2003〕2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15所高等职业学校予以备案(名单见附件),其中涉及中等卫生学校参与组建的10所职业技术学院原则上不能举办医学类专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我部批准。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

(计15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临汾职业技术学院 临汾地区卫生学校
临汾地区洪洞农业学校
临汾地区农业机械化学校
临汾地区工业职工中专学校 山西省
2 巢湖职业技术学院 巢湖卫生学校
巢湖财政学校
巢湖农业学校 安徽省
3 淄博科技职业学院 山东淄博稷下专修学院(资源)
山东省淄博卫生学校 山东省 民办
4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 随州师范学校
随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随州工业学校
随州卫生学校 湖北省
5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省乐山工业学校
四川省乐山卫生学校
四川省乐山财贸学校 四川省
6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 雅安教育学院
四川省雅安卫生学校 四川省
7 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 六盘水市农业学校
六盘水市财经学校
六盘水市卫生学校
六盘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六盘水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六盘水市农业机械研究所 贵州省
8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 铜仁地区农业学校
铜仁地区财政学校
铜仁地区卫生学校
铜仁地区高级职业技术学校
铜仁商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贵州省
9 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校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校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卫校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技校
库尔勒市职业中专学校 新疆
10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 阿克苏地区农业学校
阿克苏地区农业机械学校
阿克苏地区财贸学校
阿克苏地区卫生学校
阿克苏地区体育运动学校
阿克苏地区艺术学校 新疆
11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北京市戏曲(艺术)学校 北京市
12 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机械制造学校 黑龙江省
13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省轻工业学校
安徽材料工程学校
安徽工业经济学校 安徽省 合并更名
14 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云南省农业学校
云南省畜牧兽医学校 云南省
15 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建筑职工大学
新疆建筑工程学校
新疆城市建设学校
新疆建筑材料学校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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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

济政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济发〔2009〕5号)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和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来济创新创业和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一)海外高层次人才。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能够每年在济创业或工作6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掌握交通装备、电子信息、机械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冶金钢铁、石油化工、食品饮料、新型建材、数控装备、现代物流等本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核心技术,或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备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2.在世界500强海外企业中担任中级以上管理职务,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或在海外著名金融机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建筑师或设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职务的管理人员;
  3.在海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二)国内高层次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10名)、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10名)、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最高奖获得者,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10名);
  3.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
  4.国务院学科组召集人;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培养计划等国家级人才培养工程的重点培养对象;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国工程院光华科技奖、光华青年奖获得者;5.取得博士学位、有5年以上在大型知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并掌握先进技术,取得突出业绩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层次管理人员。
  (三)其他本地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突出重点、项目带动、企业为主、政府扶持的原则,重点引进具有较强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掌握关键技术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市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引进高层次人才形式与扶持措施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可采取来济创办企业、受聘工作等形式或兼职、开展合作研究等方式来济发展和服务。
  鼓励高层次人才重点采取以下方式来济发展和服务:
  (一)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领先、成果产业化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济实体;
  (二)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进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三)在本市企业和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单位,受聘担任科研带头人或高级管理职务;
  (四)担任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五)以其它方式来济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该资金按以下规定使用:
  (一)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1.对来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且其项目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给予5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对来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特别优秀且在济定居的高层次领军创业人才,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0万元不等的安家费。
  2.从事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科技开发项目,并由高层次人才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经论证和审核,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由政府提供50-200万元的科研启动资金,并引导市属风险投资公司给予最高可达500万元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比例最多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
  3.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最高为10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2年。
  4.高层次人才在济创业期间,其应纳税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部分,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每年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本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5年。
  (二)对受聘来济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给予补助。
  1.在济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的高层次人才,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科研经费,按一定比例给予支持,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
  2.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所指的单位中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在济南定居,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按用人单位实际提供的安家补贴给予适当补贴,最高可补贴100万元。
  3.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所指的单位中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在济服务期间可给予每月最高1万元的工作津贴。
  4.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所指的单位中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个人所得税补贴政策参照本条第(一)项第4款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生活条件保障与日常服务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来济创业、工作,凭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出具的人才引进证明,可以享受工商、税务、海关、银行、教育、卫生、户籍等方面的绿色通道待遇。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济创办的独资、合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登记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由异地、国(境)外转入本地中小学或幼儿园允许择校择园,参加中考可享受华侨子女入学有关政策,并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单独来济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租用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一同来济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租用1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已成年子女一同来济并愿意在我市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济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或需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可按有关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单位编制、增人计划、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限制。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国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职称时的业绩成果提交。业绩成果突出的,可不受资历和现有职称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评定职称,可由市人事局为其提供归口代办服务。
  第十三条 接收高层次人才的企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也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并每年免费查体一次。
  第十四条 具有外国籍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子女需在济长期居住,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向公安机关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于其他需多次出入境的,可为其办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第四章 工作机制与程序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称“市引进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引进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负责统一评价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并提出享受有关待遇的意见。市委组织部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人事局负责编制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划,定期制定发布人才引进目录、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并承担评价认定等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高层次人才科技创业项目的认定;市财政局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核拨;市引进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本规定所涉及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子女入学、家属就业、户籍迁移、社会保障、人才评价认定、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等配套实施细则,由市引进工作小组各组成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是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提供工作平台、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用人单位确定拟引进人选,进行初步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市人事局申报;符合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也可以用自荐的方式向市人事局申报。(二)市人事局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人选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引进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定期组织评审。(三)市引进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和引进建议,报市引进工作小组审定。(四)经市引进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对象,由市人才办出具引进证明,用人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引进手续。
  第十八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定期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要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工作服务情况,定期向市人才办、市人事局报告;对离济的高层次人才,要及时作出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完全履行合同的,由市人事局提出意见,经市引进工作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海内外中介机构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施行。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本规定,及时制定相应的引才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才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 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规定》和《济南市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规定》(济政发〔2002〕2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印发《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的通知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建设厅(委、局)、旅游局(委)

  根据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文明办[2005]8号),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作为考核测评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的依据。现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印发给你们,同时,在中国精神文明网(www.godpp.gov.cn)、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中国旅游网(www.cnta.com)上公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7月22日

附件:《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







2005年7月22日

标准内容 检查项目 检 查 要 点 要点分值 测评方式 测评细则 分项得分 要点得分
一思想教育 1-1领导班子建设 1、领导班子坚持理论学习,有制度保障,有考核措施; 10 查档 理论学习有制度(2分)、有总结(1分)、有考核(2分);
集中学习每年不少于10次并有学习记录(5分)。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10 查档 领导班子坚持一年开展两次以上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学习教育(4分);
有制度、有计划,台帐规范(6分);
3、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 10 查档 领导班子有议事制度(4分);
重大事项提交领导班子民主讨论、科学决策(6分);
1-2员工道德教育 1、经常在员工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 10 查档 有计划地开展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每年三次以上(6分);
台帐规范(4分)。
2、员工知晓《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字基本道德规范,并主动宣传; 10 查档 组织宣传《纲要》(5分);
实测 员工抽查5人(5分)。
3、制定员工文明守则等行为规范,并认真贯彻落实; 10 查档 制定员工文明守则(3分);
查档 组织宣传培训(3分);
实测 实地检查员工文明行为(4分)。
4、定期对员工进行政治、经济、法制、文化、科技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培训。 10 查档 中层以上干部一年集中或分期培训四次以上(6分);
全员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4分)。
1-3宣传实践活动 1、针对国内外游客不同特点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中华民族历史文化教育等; 12 查档 景区一年内举办过有关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中华民族历史文化教育等展览或活动不少于三次(12分)。
2、积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班组、青年文明号等文明创建活动,主动与驻景区或周边部队、企事业单位开展各类文明共建活动; 10 查档 有省、部级以上文明单位(4分)和其它省部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荣誉称号(1分);
景区内开展文明班组岗位评选活动(3分);
积极开展共建活动(3分)。
3、利用重要事件、重要纪念日、节庆日组织员工开展集中性宣传教育实践活动。 8 查档 一年内集中开展宣传教育实践活动不少于2次(8分)。
1-4倡导文明风尚 1、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10 查档实测 组织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6分);
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读物和音像资料(4分)。
2、落实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军人、老年人、残疾人、教师、劳模、英模等实行优惠票或免票; 12 实测 按中央和省(区、市)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优惠票或免票(6分);
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教师和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实行优惠票或免票(6分)。
3、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有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投入。 8 查档 在参与无偿献血、捐资助学和扶贫帮困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有人、财物的投入(8分);
二管理机制 2-1管理机构建设 1、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并对本区实行有效的管理; 10 查档实测 内部管理机构健全(4分);
在总体规划范围内依法实施有效管理(6分);
2、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均服从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10 查档 区内设有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5分);
景区内各单位严格执行建设报批制度(5分);
3、无政企不分或以企代政现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不得将管理、规划、保护和监督的职能交由企业承担。 10 查档实测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无政企不分或以企代政现象(6分);
无将管理、规划、保护和监督的职能交由企业承担问题(4分)。
其他风景旅游区无政企不分或以企代政问题(10分)
2-2执行政策法规 1、严格遵守国家城市规划、森林、文物、环境保护、海洋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城市绿化等法律法规;世界遗产地还必须遵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13 查档 制定有三种实施法律法规的配套文件(3分);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公约,景区内未发生被省级以上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案件(10分)(须出具省级建设、旅游、环保、文物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2、严格遵守地方性相关法规; 13 查档 制定有实施法律法规的配套文件(3分);
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规章,景区内未发生被地区(市)以上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案件(10分)。(须出具地方建设、旅游、环保、文物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3、编制和实施经政府审批的规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还必须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14 查档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编制总体规划(8分);
编制建设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划实施(6分)。
(出具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其他风景旅游区编制和实施经政府审批的总体规划(14分)
(出具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2-3管理规章制度 1、制定有本区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廉政制度、监察管理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 10 查档 四项规章制度健全(10分)。
2、制定有办公管理、档案资料、财务管理、建设项目审批、教育培训、环境卫生、文物管理、宗教活动管理等规章制度; 10 查档 各项制度健全(10分)。
3、制定有景区的旅游市场管理、交通运输、旅游经营服务、特许经营、游客须知、宣传广告、游客投诉处理等规章制度。 10 查档实测 各项制度健全(10分)。
2-4数字景区建设 1、建立景区管理信息系统(行政管理、安全保障、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四个方面,包括旅游电子商务、电子门禁系统、区内交通管理等); 10 实测 建立行政管理信息系统(3分);
建立安全保障信息系统(3分);
建立规划建设信息系统(2分);
建立经营管理信息系统(2分);
2、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景区资源进行监督、保护和管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还必须建立遥感监测系统; 12 实测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设有监控系统(4分);

已完成遥感监测系统建设,人员、资金和设备到位(8分)。
其他风景旅游区内设有监控系统(8分);
有监控记录(4分)。
3、建立景区网站并正常运营(包括综合信息收集、处理、发布)。 8 实测 景区门户网站运行正常(4分);
有专人负责综合信息收集、处理、发布(4分)。
2-5业务技能培训 1、组织管理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系统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8 查档 有培训方案、总结材料、培训记录(4分);
业务学习和培训一年不少于两次(4分)。
2、专业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理论知识的系统培训,上岗培训合格率100%; 8 查档实测 有专业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系统培训方案和完整记录(4分);
上岗培训合格率100%(4分)。
3、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各项业务素质和技能培训,上岗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 7 查档 有业务技能培训计划、方案和完整记录(3分);

上岗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4分)。
4、建立管理干部、业务人员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和培训考核制度,并有完整的记录档案。 7 查档 有教育培训考核制度(4分);
有考核记录(3分)。
三服务质量 3-1优质规范服务 1、对游客服务部门和岗位制定有符合实际、有特色的服务规范和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10 查档实测 有服务规范和制度(6分);
能严格执行(4分)。
2、景区内管理人员、旅游服务和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整洁,仪表端庄;服务热情、周到、得体; 10 实测 着装规范、整洁、仪表端庄(4分);服务热情高效(6分)。
3、制定有系统、规范的景区整体解说规划或方案;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丰富生动,有文化内涵,宣传先进文化和科学知识,无封建迷信、格调低下、庸俗有害的内容; 14 实测 各景点都有规范的解说词(4分);
查档 有整体解说规划或方案(6分);
实测 景区内讲解员的讲解符合规定要求(4分)。
4、讲解员(导游员)人数及语种能基本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 8 实测 讲解员人数能达到游客需求(4分);
普通话达标(2分);
普通话及其他语种讲解服务能达到游客需要(2分);
5、根据景区(点)的实际情况,主要服务区和重要景点达到无障碍化的有关要求。 8 实测 主要服务区和重要景点达到无障碍化(8分)。
3-2游人中心建设 1、集中展示人文历史、动植物资源、地质演化、传统民俗、宗教文化、历史风貌建筑、爱国主义教育等内容; 12 实测 展示内容详实、有特色(12分)。
2、采用多媒体触摸屏、大屏幕图像演示、实物或模型等方式展示景区的自然和文化资源; 10 实测 设有演示旅游服务、规划管理和资源保护内容的多媒体触摸屏设备(3分);
设有演示资源介绍、旅游服务、保护宣传、文明创建内容的大屏幕图像设备(4分);
实物或模型等展示(3分)。
3、为游客提供游览的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等旅游服务项目; 10 实测 能为游客提供景区客流量预报、咨询、游程安排、讲解等旅游服务项目(10分);
4、游览宣传和教育材料(导游图、普及读物、综合画册、研究论著、音像制品等)品种齐全,内容丰富、准确,制作精美。 8 查档实测 品种齐全(5分);
内容丰富(2分);
制作精美,无印制质量问题(1分)。
3-3旅 游市场管理 1、景区内旅游市场管理有序;服务部门、通讯设施及商业摊点布局合理、设置规范、挂证经营,实行规范化管理; 10 实测 符合各项要求(10分)。
2、诚信服务;旅游商品销售明码标价;无强买强卖、尾随兜售、拉客宰客和欺诈行骗行为,无假冒伪劣商品出售; 10 实测 符合各项要求(10分)。
3、有受理投诉的专门人员和专用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及时、妥善,记录档案完整;对服务质量进行监控; 12 实测 有受理投诉专门人员(3分);
有专用投诉电话(2分);
建立24小时投诉处理机制(3分);
处理及时、妥善、记录档案完整(2分);
对服务质量进行监控(2分);
4、定期进行游客满意度调查,游客投诉接待率100%,对游客提问的解答率100%,对游客各种投诉调查处理率100%,游客满意或基本满意率达85%以上; 12 实测 游客投诉接待率、解答率、调查处理率、满意率达标(12分)。
5、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率100%;对带团进入景区的导游员实施有效管理和教育。 6 查档实测 导游员持证上岗率100%(4分);
建立对导游员的管理机制(2分)。
四景区环境 4-1景容景貌 1、各类自然景物、人文景物保存完好、整洁,无破败荒芜现象,无损伤景物、污染环境和影响观瞻现象;景物无乱刻乱画和涂抹现象; 8 实测 符合各项要求(8分)。
2、景区内建筑布局合理,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相协调; 8 实测 符合各项要求(8分)。
3、各类说明和标牌、标志、标识设置规范,图文清晰,清洁美观,保持完好;标牌、标识必须标有中、英文等两种以上文字; 10 实测 各类标识牌设置规范(2分);
图文清晰(2分);
清洁美观(2分);
保持完好(2分);
中英文两种以上标识(2分)。
4、景区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挂现象;道路完好;无违规修建寺庙和封建迷信设施、场所; 8 实测 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挂现象(3分);
道路完好(2分);
无违规修建寺庙,无封建迷信设施、场所(3分)
5、按规划设有与景观相协调的停车场或码头,布局合理、场地平整、交通畅通、车辆(船)摆放有序; 8 实测 按规划设有停车场或码头(3分);
与景观相协调、布局合理、场地平整(3分);
车辆摆放有序(2分)。
6、景区管理部门的办公环境按规范绿化、美化。 8 实测 按规范绿化(4分);
美化(4分)。
4-2环境清洁卫生 1、有负责环境卫生和纠正游客污染环境行为的专业管理队伍; 10 查档实测 建有专业队伍(6分);
能认真履行职责(4分)。
2、景区内公厕设施完善,完好率100%; 10 实测 符合要求(10分)。
3、景区内垃圾箱、果皮箱设置数量能满足需要,并与环境相协调,附有规范标志; 10 实测 能满足需要(6分);
与环境相协调(2分);
标志规范(2分)。
4、景区内经营场所、服务设施、休憩设施及其周围环境、道路以及交通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驻景区居民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丢污物、不乱倒垃圾、不乱泼污水、不随地大小便; 10 实测 符合各项要求(10分)。
5、卫生无死角,无影响景观的悬挂物或有碍观瞻的废弃物。 10 实测 符合要求(10分)
五资源保护 5-1风景旅游资源保护 1、景区要制定专项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规划和行动计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还必须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 12 查档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有专项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4分);
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8分)。
其他风景旅游区有专项保护规划(6分);
有年度工作计划(6分)。
2、深入挖掘景区的文化内涵,努力提高文化资源展示的品位; 8 查档 有体现景区历史文化内涵的研究成果和宣传资料(4分);
按计划积极修缮和恢复有文化内涵的景点(4分)。
3、有详实的自然资源和人文历史档案;对文物、古树名木、地质标本进行科学、妥善的保存,并有保护记录和档案; 10 查档 档案资料详实并妥善保存(10分)。
4、古建筑保护率100%,古树名木的保护率100%,森林植被保护率98%,可绿化率100%;珍稀动物、濒危动物等国家各类保护动物的猎杀率为0(或保护率100%); 12 查档 古建筑保护率、古树名木保护率、森林植被保护率、可绿化率符合要求(10分)。
珍稀动物、濒危动物等国家各类保护动物的保护率100%(2分)。(以当地林业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5、严格控制区内居民人口,制定有相应的控制措施。 8 查档 景区内居民和员工的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100%(2分);

按规定建立计生队伍(2分);

流动人口管理到位(2分);
宣传教育达标(2分)。
5-2环境资源监测评估 1、对景区内生物资源与环境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科学评估,并落实人员、设备和必需的工作条件; 8 查档 符合要求(8分);基本符合要求(5分);不符合要求(0分)。
2、建立景区重要环境因素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程序及其措施,对景区潜在重要环境因素、事故或紧急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应急措施,并形成制度; 8 查档 有预案(4分);
形成制度(4分)。
3、实施GB/T24001-1996(ISO1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公司的认证,认证率为100%,并通过年度审核; 7 查档 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公司的认证(7分)。
4、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能做到持续改进。 7 查档 通过年度监督审核(7分)。(监督审核期限未到,以持续改进材料为准)
5-3环境控制保护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总量控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6 查档 全部符合要求(6分)。
2、严格执行总体规划中的游客容量标准、生态分区保护原则的规定; 6 查档 依照标准,制定有高峰期游客疏导、分流方案或措施(4分);
履行生态分区保护原则的规定(2分)。
3、景区环境资源保护的监测设施和配套设备运行率100%; 6 实测查档 设施齐全(3分);
运行完好(3分)。
4、景区内生活垃圾填埋、焚烧、制造沼气或堆肥要求分别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无害化处理率100%;废日光灯管、废电池、废机油、废油漆等危险品无害化处理率100%,区内无焚烧枯枝和树叶现象; 6 实测查档 景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焚烧、无害化处理达标(5分);
危险品无害化处理达标(1分)。
5、景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处置和清运率100%; 7 实测 符合要求(7分)。
6、景区内废气达标排放,空气质量达到GB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区内机动车(船)尾气达标排放; 6 查档 城市风景区空气质量一级和二级天数在310天以上(4分);
区内机动车(船)尾气达标排放(2分)。
非城市景区空气质量全年达到一级(4分);
区内机动车(船)尾气达标排放(2分)。
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为准。
7、景区内各种旅游机动车辆,有计划地更新为电瓶车、石油液化气车;并使用低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和清洁能源(液化石油气、电能、太阳能、风能等); 6 实测查档 城市景区的自有车辆和游览车辆(船)使用低排放标准和清洁能源(6分)。
非城市风景区内所有车辆(船)使用低排放标准和清洁能源(6分);。
8、景区内噪声达标排放,噪声排放达到 GB3096—1993中规定的O类标准; 5 查档 非城市内噪声达标排放,噪声排放达到 GB3096—1993中规定的O类标准(5分)。
城市风景区噪声平均值≤60dB(A)(5分)。
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为准。不提供监测数据为0分
9、景区内排放的生活污水(旅游服务设施、餐饮业、宾馆等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合格率100%;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 GB3838的规定; 7 查档 生活污水排放合格(4分);
非城市景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水体标准(GB3838),(3分)。
城市景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类水体(GB3838)(3分)。
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为准。
10、按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厕具要求采用环保、节能、节水型设备,并做到排泄物无害化处理。 5 实测 符合环保节能节水要求(2分);
符合排泄物无害化处理要求(3分)。
5-4环境资源意识宣传 1、对驻景区人员和单位进行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并积极采取措施,制定激励政策,施加影响,共同保护风景旅游资源; 12 实测查档 符合要求(12分)。
2、景区内显要位置有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标牌; 10 实测查档 符合要求(10分)。
3、倡导并组织开展社会广泛参与的生态旅游。 8 查档 符合要求(8分)。
六安全防范 6-1管理安全措施 1、完善并落实各种游览游乐设施、建筑设施、消防安全、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自然灾害等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各类重大或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对应急预案进行过演练;设备、设施要有完整的安全记录和检修记录; 10 查档实测 符合要求(10分)。
2、制定有景区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文物和历史建筑抢救维护、古树名木养护、动植物检疫、电力和配电运行、有关设备安全操作等技术操作规范; 8 实测查档 符合要求(8分)。
3、制定有保护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制度和措施; 8 实测查档 符合要求(8分)。
4、建立紧急救援和紧急医疗救助体系,设立医务救助站,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及常用药品;能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和意外人身伤害事故,记录档案准确、齐全; 8 实测查档 非城市风景区设有医务救助站(3分);
配有专职人员及常用药品(3分);
有处理突发事件档案记录(2分)。
城市景区建立与城市紧急救援系统紧密相联的机制(5分);
有紧急救援预案(3分)。
5、索道、缆车等交通工具安全率100%;悬岩、峭壁游客坠落责任事故为0;危险地段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设有防护栏; 8 实测查档 交通工具安全率符合(3分);
事故率符合(3分);
设标志和防护栏(2分)。
6、景区范围内森林、古建筑、游览设施、宾馆饭店等各类火灾事故为0; 7 查档 森林、古建筑、饭店和游览设施无火灾(7分)。
以县以上林业、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7、在景区内动火作业,要经过批准,要有“动火票”,动火票领用率100%。 5 实测 符合要求(5分)。
6-2健康安全 1、景区内饮食服务单位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及地方政府有关卫生管理条例。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卫生合格率100%,餐具、茶具消毒合格率100%; 13 实测查档 餐饮服务单位符合要求(8分);
餐具、茶具消毒符合要求(5分)。
以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为准。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景区内饮用水必须经消毒、净化,并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游客在景区内就餐、饮水造成食物中毒事件为0。 13 实测查档 符合各项标准(13分)。
以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为准。
6-3治安秩序 1、景区内治安保卫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到位;无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10 查档 制度健全、落实到位(4分);
景区内无不良社会影响事件(6分)。
以当地公安部门查处记录为准。
2、无聚众斗殴、抢夺财物等恶性刑事案件发生; 10 查档 符合要求(10分)。以当地公安执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3、景区内没有封建迷信以及“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20 实测查档 符合要求(20分)。以当地公安执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七社会经济 7-1旅游经济 1、年国内外游客接待人数在50万以上(含优惠或按规定免票人群); 10 查档 年接待游客100万以上(10分)。
2、境外游客量在正常情况下呈逐年上升趋势; 12 查档 从2002—2005年入境游客量呈逐年上升趋势(12分)。
3、景区每年依法纳税; 8 查档 2002—2004年度未发生偷税现象(8分)。以税务机关的证明材料为准。
4、显著地活跃并带动了地区旅游经济,旅游城市、旅游村镇、家庭旅馆建设成效明显。 10 查档 地区旅游收入2004、2005年同比逐年显著增长(10分)。以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2004、2005年度公布的地区旅游经济综合统计数据为准。
7-2社会效益 1、景区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种活动,参与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迹保护,自觉维护社会文明环境,并保持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健康向上的社会氛围; 15 查档 景区积极参与当地的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5次以上(10分)。
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迹保护成果显著。问卷满意度和比较满意度在85%以上(5分)
2、倡导和组织公众广泛参与风景旅游资源的规范化管理、规划建设和生态保护; 13 查档 一年两次以上定期向公众征求景区规范化管理和生态保护的意见、建议,(6分);
一年组织公众参与景区内生态保护活动两次(4分)。
当地公众参与景区规划建设方案讨论(3分)。
3、建有省级以上爱国主义或科学文化教育基地。 10 实测查档 教育基地5家以上(10分)。
八创建活动 8-1创建工作 1、主要领导亲自抓创建工作,把创建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13 查档 主要领导担任文明委和创建领导机构中担任主要职务(6分);
亲自部署创建工作(3分);
把创建活动列入工作日程(4分)。
2、景区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动员创建工作; 12 查档 景区每年召开全局性的创建专题会议不少于两次(8分);
综合协调部门定期召开创建工作例会(4分)。
3、上级主管部门有部署、有检查。 10 查档 省、地(市)文明办、建设和旅游部门有考核评比指标(5分);
有具体考核检查(5分)。
8-2科学制定规划 1、将创建活动的重要指标纳入景区发展规划; 12 查档 将创建活动重要指标纳入景区中长期发展规划(12分);
2、制定创建活动的长期规划和明确的年度计划; 12 查档 有五年以上创建活动长期规划(6分);
有明确的年度计划(6分)。
3、制定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11 查档 有具体的创建实施方案和要点分解(4分);

各职能部门、基层管理单位有具体的实施计划(4分);
有检查记录(3分)。
8-3落实保障措施 1、健全创建机构,有创建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形成创建工作组织网络; 8 查档 创建机构健全(4分);
创建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形成创建组织网络(4分)。
2、创建经费列入预算,形成创建工作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8 查档 三年来,创建经费纳入财政或财务预算并逐年增长(6分);
有多元化创建投入机制(1分);
多元化创建投入成功事例(1分)。
3、有健全的评估表彰制度和奖励措施,有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 8 查档 评估表彰制度健全(4分);
监督检查机制健全(4分)。
4、景区各单位和居民积极开展和参与创建活动。 8 查档 景区各单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5分);
有创建活动记录(3分)。

备注:
1、问卷调查的游客满意和基本满意率之和要求达到85%以上;
2、测评中查阅文档涉及资料和文件的期限以测评日期以前18个月为准(期限不包括法规、规章、标准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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