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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领事条约》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42:55  浏览:8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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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领事条约》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田曾佩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1年1月16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领事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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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以来,理论和实务领域日益倚重“缓刑”作为“宽缓”的重要路径予以探讨、完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以社区矫正作为缓刑执行的制度化形式,缓刑执行从主体、方式到法律后果等方面的专业化和制度化增强了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的制度价值,缓刑适用应该以此为契机作出刑罚配置意义上的优化和完善,探索适宜、利于我国刑事法治进程的司法模式。

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我国缓刑制度从形似的角度应该更贴近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缓刑制度,不附加专门的社区矫正。“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发端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后现代的社区刑罚制度,典型的适用对象是由于自身原因而在行为模式上需要监管、矫正的失范人群。在美国缓刑(probation)制度中,缓刑既是一种刑罚方法,又是一种替代监禁的行刑制度:作为刑罚方法的缓刑是这种非监禁制度在美国的最早形态,这种限制自由的监督考验状态即刑罚本身,更接近我国的管制刑;而作为替代监禁的行刑制度时则是现在为美国许多州所采纳的“社区矫正”。相对于传统的监禁刑罚方式,社区刑罚具有避免短期监禁刑弊端、节约司法成本、有助犯罪人社会化等方面的优势,不仅在美国,也在世界其他国家得到广泛运用,并形成世界范围的刑罚社会化浪潮。但我国现行缓刑制度的肇始并非是如英、美或者法国、比利时那样,是现代化国家面临的刑罚相对失效的情况而做出的刑罚方式探索,而是在新中国的建立初期,对一部分罪行相对较轻并且从犯罪类型上可排除再犯及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从利于生产、生活的角度出发,对其在法律层面给予否定评价的同时以不剥夺人身自由为一般情况的一种政策性较强的刑罚制度,包含着“以观后效”的司法策略。

探讨我国的缓刑适用,还要注意关于犯罪成立的问题。我国刑法典中犯罪定义包含定量因素。缓刑之所以在英美国家受到普遍的欢迎并保持较高的适用率,不能忽视的原因是大量“轻罪”的存在,这种“轻罪”并非我们在我国刑法框架内讨论的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而是在没有数额、情节犯的制度下,比如酗酒、超速驾驶、家庭成员之间的不恰当肢体接触等都是“有罪”的刑事语境中,这样的行为被称为“轻罪”。这还意味着,一系列相关的犯罪统计数据含义也相去甚远:比如,在这些国家的犯罪案件统计中,相关统计结论给出被判处“缓刑”并正在接受“社区矫正”人数大大多于监狱服刑人数时,实际上包含了我国的治安处罚、人民调解等诸多非刑事处理案件。

在我国缓刑制度的设计初衷和入罪条件限制的具体情况下,社区矫正这一制度有效针对的失范人群在我国的惩罚性制度框架内,并没有完全进入缓刑规制的范围,同时,可能被判处缓刑并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行为人,比如大量的过失类型犯罪人、法定犯犯罪人,他们的矫正必要性和效果有待我国的司法实践检验、探索。缓刑并不是非监禁与矫正的简单相加,更好的发挥社区矫正模式的缓刑,更倚重市民社会的成熟发展,需要司法人员的实践智慧和经验和捋顺的罪错与惩罚体制的一体化模式。正如自由刑渐次取代肉体刑的刑罚进化规律,我们有理由相信非监禁刑罚方式会在这一进化过程中,在不同国家的法治进程中、人文和历史土壤中,在各自适宜的时候得到历史和社会的选择。之后刑法修正案(八)缓刑的良好过渡和相关的刑罚效应各界拭目以待。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玉政发〔2003〕2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市直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六日


   玉林市市直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了切实解决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真正做到 因病施治,使其 不因病而导致生活困难,同时又使医疗费用的支出合理有效,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以下补充规定:
   一、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仍按玉政办〔2000〕97号文件进行管 理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超出《广西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以及血液和血液 制品,经审核确属治疗必须的,可按规定予以报销:
   (一)各种恶性肿瘤治疗所必须的药品费用;
   (二)急救、抢救期间发生的药品费用;
   (三)已下病危通知的患者使用的药品费用;
   (四)因病住院治疗而不能生还的,其最后一次住院发生的药品费用。
    二、上述所指药品费用不包含下列范围:
   (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三、报销办法:
    上述所发生的超目录范围药品费用先由本人或家属垫支,不能在医院挂帐,治疗终结一个月 内,凭其本人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在急诊抢救的,凭抢救处方复印件)、有效的收费收据、 医疗证、疾病证明书或病危通知书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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