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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积极发展国内旅游业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0:57:13  浏览:82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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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积极发展国内旅游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积极发展国内旅游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旅游局《关于积极发展国内旅游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积极发展国内旅游业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内旅游业蓬勃发展起来。据统计,一九八五年国内旅游人数约二点四亿人次,总收入八十亿元;到一九九二年,国内旅游人数达三点三亿人次,总收入已达二百五十亿元,年均增长分别达4.7%和17.7%。这些? 昀矗鞯乜⒔ㄉ枇舜笈暗恪⒕扒突镜慕哟枋丫弑改杲哟囊谌舜我陨系哪芰Α9诼糜我档男似鸷头⒄梗懔巳嗣袢褐谌找嬖龀さ奈镏饰幕枨螅銮苛巳嗣袢褐谌劝婀哪哿Γ乜砹讼亚溃私煌ā⑶峁ぁ⑸桃怠⒔ㄖ⒃傲帧⒁车认喙匦幸岛臀幕乱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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蜗颜呃娴貌坏奖Vぁ? 为抓住时机,进一步搞好国内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党的十四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精神,本着搞活市场、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的方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内旅游业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及配套政策措施时,对国内旅游业的发展要有相应的安排。同时把国内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设立系列统计指标,建立定点统计和抽样统计制度,以把握宏观,指导全局。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统筹规划本地区旅游业的发展,充分合理地利用本地旅游资源,讲求实效,循序渐进,防止一哄而上,脱离实际。
二、要逐步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国内旅游市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打破地区、部门界限,在旅游交通、景区建设、产品开发和客源输出与接待等方面联合协作,共同发展。贯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在统一规划和管理下,投资兴办和经营国内旅
游服务设施。
三、要努力发展大众旅游产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需要,目前要积极扶持和发展为公众喜爱的旅游游乐设施、中低档接待服务设施、方便安全的交通运输工具等。积极扶持以旅行社为龙头的国内旅游接待服务体系,给予经营便利和支持,以扩大有组织的旅游方式在国内
旅游中的比重,提高国内旅游业的水平。
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加强协调和配合,采取积极措施缓解铁路、航空客运紧张的矛盾。同时,努力发展汽车旅游、水上旅游和中短距离旅游。在客源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开辟旅游基地,吸纳客源,延长逗留时间,取得更好效益。
四、努力提高质量,维护旅游者利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国内旅游业的行、游、住、吃、购、娱各个方面的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定点服务、管理监督和投诉制度。要积极宣传和推荐服务质量信得过的旅游餐馆和旅店。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的工商、治安
、税务、审计、价格、标准、计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坚决制止和查处欺诈、强卖等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行为。加强旅游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公安、旅游、工商、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切实采取措施,整顿旅游交通、旅游景点的社会治安和经营秩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旅行社组团要推行保险制度。
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国内旅游业有关工作。国家旅游局要加强对旅游业的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政策,并积极探索适应市场要求的指导和管理方式,规范引导市场。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国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在
项目建设、资源开发方面,要加强统筹规划,防止不合理的重复布点、重复建设,并注意保护旅游资源;在市场宣传促销和引导上,要建立旅游景点和景区的客流量、接待能力、质量、价格、气象、商品等信息服务体系,在客源集中的城市开展“旅游预报”服务,调剂客流量,指导旅游消
费。
严禁用公费或变相用公费旅游。各旅游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公费旅游业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管理,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认真查处公费旅游问题。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99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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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烈军属中的地、富、反、坏分子已改变成份或已摘掉帽子的可否享受优待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烈军属中的地、富、反、坏分子已改变成份或已摘掉帽子的可否享受优待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福建省民政厅:
四月十日闽民优[1981]041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烈军属中原划为地、富、 反、坏分子,现已改变成份或已摘帽的可否享受优待问题,同意你厅所提的意见,即:凡烈、军属中已改变成份、摘掉四类分子帽子或刑满释放恢复公民权利的人,均可以按政策规定享受烈军属的政治和物质
优待。并请你们请示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1981年4月23日
试论特殊侵权行为

王海宏


  一、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的行为。其特点在于:第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公平责任。第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第三,特殊侵权行业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产,即由加害人就自己不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举证责任。第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第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
  二、几种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
  (一)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条是关于职务侵权行为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亦适用上述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二)产品责任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产吕不合格或者存在缺陷。二是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三是产品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精神以及《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剧毒、放射性、调整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旨在促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组织提高责任心和不断改进技术安全措施,从而保障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高度危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加害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二是造成他人损害。三是损害和高度危险作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只有受害人的故意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如受害人以触电的方式自杀、自伤。免责的仅限于具有故意的受害人所受损害,第三人因此所受的损害仍由高度危险作业人承担。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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