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五年度换货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28:16 浏览:9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五年度换货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富汗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五年度换货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5月11日 生效日期1975年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政府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三条的规定,就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年内的贸易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从阿富汗共和国进口下列商品:
葡萄干
棉 花
青金石
阿 魏
果干果仁,包括扁桃仁
茴香籽、药草、芝麻、亚麻籽
阿富汗共和国政府同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等值的中国商品,商品项目如《协定》附表“乙”所列。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未列入本议定书内的商品的交换和超过本议定书内所列数量的商品交换,如经两国有关部门同意,并符合两国有效的法令和条例,本议定书不加限制。
第三条 买卖的详细条件、价格和交货地点将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五月十一日在喀布尔签订。共二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富汗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 阿富汗共和国政府
特命全权大使 商业部副部长
甘 野 陶 阿里·纳瓦兹博士
(签字) (签字)
关于做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连接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连接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市综函[2012]102号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川、云南、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
为加快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为重点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更好的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的使用效能,推进中央数据库与地方数据库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信息数据的互通共享,做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连接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试点省市按照“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连接试点工作会议”的要求,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工作协调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工作联系人及职责分工,及时与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工作组联系,为连接试点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二、请各试点省市要结合本地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及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际情况,以需求驱动,无偿共享为原则,采取先易后难、平等交换的方式,加快对已有监管信息系统的整合,建立本地基础数据库与中央数据库的有效连接,严格按照数据标准和接口导入规则上传本地数据,确保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互通共享的需要。
三、各试点省市,使用我司发放的数据接口标准和程序,试用省市版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本地数据库和监管信息系统中央数据库数据的联通调试。各试点省市应于2012年12月20日前完成中央数据库企业和注册人员信息数据的实时下载,12月31日前完成本地企业、注册人员信息数据的实时上传,实现部省两级监管信息数据的互通共享。
四、各试点省市于2013年1月10日前总结省市版监管系统信息试用、网路安全风险防控、监管数据使用效用等情况,编制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连接试点工作报告及改进建议,发送至scszhc@mail.cin.gov.cn,为下一步全国监管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提供参考。
在连接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工作组联系。
联 系 人:张维 010-58933772
技术支持: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 刘海丽 张志豪
010-88018260转617/814
附件: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连接试点工作会议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2年12月12日
附件:
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连接试点工作会议纪要
2012年11月1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在昆明组织召开了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连接试点工作会议,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川、云南、甘肃等9个连接试点省市参加了会议。
会议演示了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对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连接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发放了省版监管信息系统试用版本及数据接口标准。各省市与会代表介绍本省市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情况,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连接试点工作提出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建议明确监管信息系统的定位及用途需要,并尽快出台《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规范监管信息数据采集、传输、维护工作。
二、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组织协调机构,为系统建设工作提供组织、人员、技术、资金保障,建议印发通知对连接试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三、研究建立监管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各种数据问题解决机制,如数据准确性、权威性、时效性等,保证监管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
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应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管业务相结合,确保日常业务离不开系统,系统离不开日常业务,重点考虑相关的管理体制建设。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以地方监管信息需求驱动、无偿共享为原则,采取先易后难、平等交换的方式,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加快对已有监管信息的整合,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基本数据库,不宜要求地方重新开发新的监管信息系统;
六、建议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全国建设工程企业及人员信用互认机制。
七、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应多征求地方意见,中央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应包括建筑市场司管理的业务信息,也应包含地方建筑市场监管的业务信息,如各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单、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等,均应该通过中央数据库在全国范围内互通共享。
八、建议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不但应考虑对建筑市场主体监管需求,还要考虑为建筑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如对市场主体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证书是否有效等,提供警示信息。
各连接试点省市与会代表对建筑市场监管司开发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给予肯定,也充分肯定了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互联共享的必要性,表示将按照部里统一部署,加强交流合作,按时保质地完成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连接试点工作。
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重申不得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销自费药品和非治疗性商品的规定
财政部等
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重申不得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销自费药品和非治疗性商品的规定
1982年3月5日,财政部等
据一些地方和群众来信反映,有的医疗单位,不顾国家利益,巧立名目,大量购进、销售非治疗性商品,如电熨斗、暖水瓶、热水袋、折叠伞、发油、麦乳精、奶粉、蜂蜜、狮子壶、珍珠霜、参茸霜以及各种药酒等,还有的购进用旅行杯、茶叶盒、茶叶桶等作包装物的药品。通过不同的方法和渠道,让“病人”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有的医务人员,不掌握医疗原则,不遵守“自费药品的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有的干部、职工指名要好药,搞特殊化,造成了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大量浪费。
必须指出,上述各种错误做法,违反了党和国家的利益,也损害了职工群众的利益,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批评教育。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和医疗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特对上述问题,再重申规定如下:
一、凡是国家明文规定的自费药品以及自购药品、自请医生等的费用,一律不得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属于自费范围的新药品的生产、销售和名称的变换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从严掌握。
二、医疗单位经营非治疗性的商品,一律不得巧立名目,从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如有违者,医疗单位所得的盈利应视为非法收入,一律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三、凡以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销了非治疗性商品和其它应自费的药品,一律按自费处理,应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