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教师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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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教师培训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教师培训项目)
(签订日期1988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一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其对本协定附表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借款人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删去其第3.02节的最后一句,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通则中的若干词汇已有其相应的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如下解释:
(1)“国家教委”系指借款人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及其后继部门;
(2)“项目省”系指本协定附表4附件所列的借款人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3)“教育学院”系指省、直辖市和地区级的为初中教师提供在职培训的教育学院;
(4)“项目教育学院”系指本协定附表4附件所列的省、直辖市和地区教育学院;
(5)“项目执行协议”系指根据本协定第3.03节(1)段的规定由借款人与项目省签订的、同样可以随时修改的协议;
(6)“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2)段提及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三千六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36800000)的信贷。
2.02节 (1)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应由本信贷款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2)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表3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应为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将该更晚的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1)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2)承诺费应:1)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六十天(发生日)起计算,一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2)按发生日前的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计算或根据上述(1)段的规定随时确定的年率计算。除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使用外,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起使用。
(3)承诺费应:1)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2)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3)按照通则第4.02节的规定以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
2.07节 (1)根据下列(2)段和(3)段,借款人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0二三年五月一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在二00八年五月一日前的每期付款,包括该期付款在内,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2)当:1)协会所确定的借款人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2)银行认为借款人的贷款资信足以使用银行贷款时,协会在经其执董事会审查、批准,并在其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的考察后,可将上述(1)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每次按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的两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应借款人请求,协会也可更改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更改不会影响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优惠部分,即可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而不要求其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
(3)根据上述(2)段在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如果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要求,协会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1)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第4.02节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1)借款人承诺其对实现本协定附表2所阐述的本项目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将通过国家教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当的教育和管理方面的惯例,来实施本项目。并应按照需要及时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他资源。
(2)在本节(1)段条文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以及除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外,借款人应按本协定附表4甲部分阐述的执行规划实施本项目。
(3)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向项目省提供本项目甲部分所需的信贷资金。
3.02节 除协会另行同意外,本项目所需的并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以及咨询专家,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1的规定办理。
3.03节 (1)借款人应促使本项目的甲部分按借款人与每一个项目省签订的协会能接受的项目执行协议实施。该协议应包括本协定附表4乙部分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2)除协会另行同意外,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该项目执行协议或其中的任何条款。
第四条 财务和其他约文
4.01节 (1)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各种记录和帐目,恰当地反映借款人的部门或机构与本项目有关的业务活动、资源和开支的情况。
(2)借款人应:1)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1)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2)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上一财政年度末8个月,向协会提交一份经该审计师证明无误的审计报告副本,其审计范围及详细程度应符合协会的合理要求;
3)向协会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他资料。
3)对于根据费用清单申请从信贷账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1)按照本节(1)段的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够反映这类支出情况的记录和帐目;
2)保留能够证明上述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他凭证)至协会收到为信贷帐户的最后一次提款完成时那一财政年度作出审计报告一年之后;
3)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类记录;
(4)确保上述帐目和记录已包括在本节(2)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审计报告应包括上审计师的独立意见,以说明该财年提交的费用清单,包括其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用来证明有关的提款。
4.02节 借款人应:(1)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在每年的四月一日向协会提供一份上年执行协定附表2中的项目目标项下所列的执行措施的进展报告;
(2)在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与协会一起审查执行措施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d)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即如发生本协定第5.01节规定的情况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仍持续达60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确定以下情况作为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1)项目执行协议已由有关方面执行;
(2)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开发信贷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确定如下将写入送交协会法律意见书内的附加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已正式得到各有关方面的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各有关方面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440098(ITT);
248423(RCA);
或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受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受权代表 国际开发协会代理
亚洲地区副行长
韩 叙 拉塞尔·J·奇塔姆
(签字) (签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广西、福建、江西、云南、海南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1号)规定:对国有华侨农场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国有华侨农场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9年11月16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建村〔2009〕1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规划局:
为规范“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和审批,保证和推动“百镇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我厅制定了《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联系电话:0431-82752368 82752369。
附件: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 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百镇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百镇建设工程”建设镇政府,相关规划设计单位。
附件:
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
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 首批建设镇(简称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批建设镇规划分为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简称城关镇)总体规划包括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规划,其他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规划。
首批建设镇规划审批前,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规划成果进行审查。
第三条 首批建设镇规划的编制除应遵循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四条 城关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五条 组织编制城关镇总体规划前,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组织编制其他镇总体规划前,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第六条 首批建设镇规划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七条 镇总体规划期限为2020年,同时要明确2010年、2015年二个时段的实施目标与规划方案,并应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镇的长远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第八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一)编制规划纲要;
(二)依据审定的规划纲要编制规划成果。
第九条 编制镇规划,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的思想,体现安全环保的原则,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耕地和生态、人文环境,因地制宜,体现地方特色,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十条 编制规划应当具备当地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市、县及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编制的需要及时、准确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规划审查与批准
第十一条 城关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城关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意见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报送审批时应附具审议意见和根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其他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报送审批时应附具审议意见和根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镇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应少于三十日,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审查。
第四章 规划内容和成果
第十五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内容和成果按《吉林省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关镇总体规划纲要除应满足《吉林省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评价现行镇总体规划实施绩效,明确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和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预测县城不同时段的人口规模;
(三)分析县城职能,确定县城性质和发展方向;
(四)分析论证县城建设用地扩展方向,确定建设用地标准,划定县城规划区范围;
(五)确定县城规划区内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六)通过多方案比较,提出县城用地布局方案和分阶段发展方案;
(七)提出县城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县城主要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不同时段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县城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十七条 其他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评价现行镇总体规划实施绩效,明确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和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综合分析镇域发展条件;
(三)依据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提出镇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方案;
(四)预测镇域和镇区不同时段的人口规模,提出分阶段城镇化目标;
(五)提出镇域空间分区管制原则和管制分区方案;
(六)提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方案;
(七)提出镇域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的原则与策略;
(八)提出镇域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与策略;
(九)分析镇区职能,确定镇区性质和发展目标;
(十)确定镇区建设用地标准,划定镇区规划区范围;
(十一)提出镇区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及防灾设施不同时段的建设目标;
(十二)通过多方案比较,提出镇区用地布局方案和分阶段发展方案。
第十八条 城关镇镇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确定县城性质、职能和不同时段的发展目标,预测县城不同时段的人口规模;
(二)确定县城建设用地规模,划定规划区范围;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统筹安排规划区内各类用地,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五)确定综合服务、体育健身、敬老养老、医疗防疫、义务教育、文化建设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安排和建设标准与规模;
(六)提出可满足工程立项要求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燃气、供热等专项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对外交通和公共交通、邮政、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工程设施建设的目标和布局,划定各类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七)确定绿地系统、水源地、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地方传统特色等的保护内容和要求,划定各种功能绿地、水源保护、河湖水面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范围,并提出保护措施;
(八)研究危房改造与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建设标准;
(九)确定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规划原则、建设方针和措施,确定防灾减灾设施的规划布局与工程建设标准;
(十)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估算工程投资;
(十一)提出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内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
(十二)提出规划实施步骤、空间发展时序和措施、政策建议。
第十九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禁建区与限建区范围,道路红线,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绿地系统与水源和水体保护的控制范围及控制措施,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治理措施,防灾减灾设施的规划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和保护措施,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布局等应作为城关镇镇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 其它镇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评价镇的发展条件。综合分析镇的区域地位、自然条件、各类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传统、产业结构、建设现状,评价镇的经济基础和发展前景,提出镇的发展优势和限制因素。
(二)明确镇的产业发展目标。提出镇产业发展结构和发展重点,确定镇域生产设施的空间布局。
(三)划定镇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策略。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提出各分区的管制要求和管制措施。
(四)确定镇域人口策略。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镇域的人口数量,统筹人口的空间分布。
(五)划定镇区的规划区范围。在确定镇区分阶段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标准与规模的基础上,明确镇区规划区范围。
(六)制定镇域村庄布局方案与建设目标。确定中心村、基层村的层次与布局,提出村庄集约建设的分阶段目标及实施方案。
(七)提出镇域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规划要求。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重要资源和能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
(八)统筹镇域各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提出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健身、医疗、防疫、养老、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环卫、垃圾收集与处理等。
(九)提出镇域防灾减灾要求和原则安排。包括消防、抗震、防洪、地质与气象灾害防治等。
(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有关建议。包括促进发展的政策,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规划实施的手段和途径等。
第二十一条 镇区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规模,各中心村、基层村建设用地标准,镇域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措施、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应作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其他镇镇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统筹安排规划区内各类用地,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二)确定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划定道路红线,明确控制点的坐标与标高,确定广场、停车场等道路交通设施的布局与用地安排;
(三)确定供水、排水、供热、燃气、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各项市政公用工程系统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建设方案、用地布局和界线,明确各类管线的位置、管(线)径,并进行管线综合;
(四)确定综合服务、体育健身、敬老养老、医疗防疫、义务教育、文化建设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超市等的用地安排和建设规模与标准;
(五)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特色风貌保护区域范围,提出保护的目标、要求和规划措施(历史文化名镇应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
(六)提出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重要资源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规划措施;
(七)研究危房改造与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建设标准;
(八)提出消防、抗震、防洪、地质及气象灾害防治等防灾减灾及环境卫生治理的要求并做出具体的安排。
(九)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估算工程投资;
(十)提出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内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
(十一)提出规划实施步骤、空间发展时序和措施、政策建议。
第二十三条 道路红线,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绿地系统与水体保护的控制范围及控制措施,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治理措施,防灾减灾设施的规划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和保护措施,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布局等应作为其他镇镇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镇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和基础资料汇编,县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应根据需要增加专题研究内容)。
(一)镇区规划图纸(比例尺一般为1:2000至1:5000)包括:
1、综合现状分析图;
2、用地布局规划图;
3、道路系统规划图;
4、工程设施规划图(城关镇应分别编制专项工程规划图);
5、管线综合规划图;
6、环保与防灾规划图;
7、近期建设规划图。
(二)镇域规划图纸(比例尺一般为1:5000至1:10000)包括:
1、镇域现状综合分析图;
2、镇区规划区界线图;
3、镇域空间管制规划图;
4、镇域布局规划图。
第二十五条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吉林省建设厅2003年12月发布的《吉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暂行规定》执行。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建制镇规划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