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铜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9:10:57  浏览:8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铜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6月17日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有多个产权人的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铜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事项进行专业化有偿维护、修缮与整治的管理。
第五条 有多个产权人的城市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应当成立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称管委会),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委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管委会在所在街道办事处的主持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并由居委会同意转报街道办事处批准。管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管委会应订立章程,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管委会的名称、地址;
(二)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三)管委会的主要任务及任期工作目标;
(四)管委会的例会制度及议事规则;
(五)管委会委员的职责分工;
(六)其他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产权人和使用人大会;
(二)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三)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本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本住宅小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五)对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本住宅小区进行监督。
第九条 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以及居委等单位参加会议。
第十条 管委会进行物业管理工作,应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居委会应支持、协助管委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可以向管委会提出对小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管委会应及时处理、解决。
第十二条 管委会可以将物业管理的具体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凡申请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城市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一)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二)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楼梯间、自行车棚、绿化地、上下水管道、供热、供气、有线电视、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
(四)公共秩序;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它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服务项目对住宅小区的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时,应当向管委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
(一)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第十七条 新建的多个产权人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开发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新建的多个产权人的住宅小区在管委会成立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委托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管理项目;
(二)管理内容及要求;
(三)管理费用;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合同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并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实施。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和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户门以内部分,由产权人负责维修;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楼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共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住宅维修基金应遵循合理开发、收支平衡的原则,由产权人按规定分摊,分期缴纳,用于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的道路、路灯、绿化、停车场、自行车棚等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维修、养护。其费用从服务费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化地;
(二)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三)乱抛垃圾、杂物;
(四)影响市容市貌的乱搭、乱建、乱贴、乱挂等;
(五)聚众喧闹;
(六)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七)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九)经营有碍小区环境和秩序的行业;
(十)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行为。
管委会对前款所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纠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赔偿。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住宅小区建设投资总额2%的比例,向管委会交纳住宅小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专业管理用房,由管委会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住宅维修基金和服务费及收支帐目,管委会应每三个月至少公布一次,接受住宅小区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擅自改变住宅小区公共场所或空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四)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若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住宅小区管理的达标考评按照《全国文明住宅小区标准》、《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国土资源局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8〕4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国土资源局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办法(试行)
(市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行为,降低出让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及《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是指湘潭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挂牌人)接受委托后,发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按公告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须知要求接受竞买者的竞买申请,确定合格竞买者,并组织合格竞买者在网上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
第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通过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依法参加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四条 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由网上注册系统、竞买申请系统、网上报价系统、网上限时竞价系统等部分组成。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的内容包括:挂牌人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完成网上注册,下载有关文件,办理数字证书,提出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期限内进行网上报价;竞买人按有关规则参与网上限时竞价等。
第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之前,应当详细阅读并熟知本办法,同意接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章 挂牌信息发布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相关信息由挂牌人通过湘潭市国土资源网站(www.xtgt.gov.cn/)和湘潭市国土资源市场的电子显示屏同时发布,同时还应通过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挂牌人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调整公告内容。涉及宗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价格的重要变动,调整后的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应相应顺延。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相关信息由挂牌人通过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的后台管理模块录入。

第三章 网上注册与竞买申请

第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在网上注册时,应按照操作系统说明填写注册表格,提供真实、有效的注册信息,成为注册用户,注册信息提交成功后,视其为真实、有效,且注册用户同意接受网上挂牌出让有关文件的约束。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需对宗地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以联合竞买人其中一方的名义在网上注册,按系统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
第十一条 在进行宗地竞买申请之前,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相关信息。
竞买人对网上挂牌出让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挂牌人咨询。
竞买人可现场踏勘网上挂牌出让的宗地,对宗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提出书面意见,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宗地现状无异议。
第十二条 注册用户如有竞买意向,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有效证件资料到有信息产业部资质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机构申请办理数字证书。只有通过网上注册并办理了数字证书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才能登陆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网上挂牌出让不接受除网上竞买申请以外的,如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三条 竞买人在确定参加意向宗地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和办理了数字证书后,可通过向网上挂牌出让系统递交竞买申请获得订单流水号,并凭此订单流水号向指定银行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
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个竞买地块,如需竞买多个地块,则须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在交纳保证金时必须准确填写订单流水号,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在接受竞买保证金时,仅以此订单流水号作为识别竞买人身份的依据,并在竞买保证金确认到账之后,赋予与此订单流水号相对应的竞买人对此宗地的竞买权限。
若竞买人没有按时交纳保证金,造成竞买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账,或到账后没有及时在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时进行有效报价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该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竞买人所实施的所有行为,是该竞买人自身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联合竞买人经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确认竞买资格后,所实施的交纳竞买保证金、网上报价、限时竞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一切后续行为,均视为该联合竞买人各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联合竞买人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网上报价

第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注册,输入用户名、密码,并插入存储了数字证书的介质来登录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密码的长度不少于6位,应当由英文、数字或特殊字符共同组成。
联合竞买人用户名、密码及数字证书的保管和使用问题由联合竞买各方自行协商解决,如产生法律纠纷,挂牌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竞买人在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使用用户名、密码和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时,应当防范网络风险,保护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安全和不受侵犯,并妥善保管密码和数字证书。因竞买人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原因导致密码或数字证书泄漏、遗失等不能及时登录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的不良后果,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用户如忘记或丢失密码、数字证书,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资料,到有信息产业部资质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机构重新申领。
第十七条 在宗地网上挂牌出让期间,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挂牌出让起止的时间以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挂牌人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竞买人通过网上挂牌出让系统进行报价。网上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中报价的基本规则为:增价方式报价;一个竞买人可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以上的价格。符合相关条件的报价,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第十九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条 在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一条 网上挂牌出让宗地设有底价的,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半小时,由两名纪检监察人员互相监督,向系统输入宗地底价。
第二十二条 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后续出让活动按宗地挂牌编号顺序进行,如遇无人报价,则自动跳过该宗地。
第二十三条 网上报价期限截止,网上报价系统将自动关闭,系统根据下列条件判断宗地是否成交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出让结果及底价,或者转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一)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报价等于或高于底价的网上挂牌出让宗地成交,该竞买人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
(二)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经系统询问,无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系统接受的最高报价作为该宗地的最终报价,若最终报价等于或高于底价,则报出该最终报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
(三)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经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第二十四条 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无人报价或不符合其他出让条件的,宗地不成交,挂牌人终止该宗地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五章 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挂牌人规定的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且经网上挂牌出让系统询问,有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挂牌人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的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的起始价,组织限时竞价,并按“价高者得和最终竞买价高于或等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六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按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的预先设定程序运行,其规则与程序不同于现场竞价。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熟知本办法以及有关文件后,参加网上限时竞价,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在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2小时应当登录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密切关注出让动态。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后,有关竞买人应当在4分钟内做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如超过4分钟未提交,则视为其不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第二十八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经网上挂牌出让系统询问完毕后,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开始第一次4分钟倒计时的限时竞价,具有网上限时竞价资格(报价期限截止前报过价且经网上挂牌出让系统询问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竞买人可参加限时竞价,限时竞价中的报价应当在4分钟倒计时内的任一时刻具有网上限时竞价资格的任一竞买人有新的报价,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即从此时刻起再顺延一个新的4分钟倒计时,具有网上限时竞价资格的竞买人可参加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下去。在每一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会出现该宗地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时,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会自动关闭限时竞价中的报价通道,确认当前系统接受的最高报价为宗地的最终报价,由系统按“价高者得和最终竞买价高于或等于底价”的原则判断是否成交,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出让结果及底价。
第二十九条 在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网上报价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宗地网上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第六章 其他规则

第三十条 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后,竞得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出让须知和系统提示,自行下载打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成交确认书》,并在挂牌人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资料原件(含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授权文件、竞买保证金交纳证明等)与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随后办理支付宗地成交价款、缴清税费、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后,竞得人为联合竞买人的,系统将根据网上注册时填写的资料和网上挂牌出让情况自动生成列明联合竞买人各方名称及出资比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成交确认书》、联合竞买人各方(可委托一方)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资料(含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授权文件、竞买保证金交纳证明、联合竞买文件等)与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各方实际身份或实际出资比例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成交确认书》中有任何不一致,则挂牌人不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宗地不成交,挂牌人有权终止该宗地后续的所有出让行为,并由联合竞买人各方连带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宗地成交后,挂牌人将从竞得人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取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将于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
第三十三条 宗地起始价和成交价均不包含在网上挂牌出让过程中应当交纳的交易服务费、有关价外税费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中应当交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交纳竞买保证金和支付宗地成交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有权在网上挂牌开始前和网上挂牌出让期间中止,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法定程序再行挂牌出让:
(一)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因竞买人或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网上挂牌出让无法实现的;
(二)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竞得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原因造成宗地出让无法成交的;
(二)不按网上注册时登记的内容提供有关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引起出让纠纷的;
(三)逾期或拒绝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四)不能及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价款、网上挂牌出让过程中应当交纳的出让服务费、有关价外税费等;
(五)构成违约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因竞买人提供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原因造成损失的,竞买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挂牌人将对违约人予以公示,并有权终止其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由两名公证员对网上限时竞价过程以及宗地成交结果进行公证,并在此期间内对数据服务器、交易服务器进行封闭管理。

第七章 管理员制度

第四十条 湘潭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维护挂牌出让系统及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由信息中心指定专人为系统管理员负责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管理。
本系统管理员应履行以下规定:
(一)管理员必须随时监控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立即按照相关的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二)管理员对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的任何配置进行更改必须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领导;
(三)管理员必须严格执行密码管理的规定,妥善保管其数字证书,应该经常对操作密码进行更改,保证密码不被其他人知晓。同时管理员应该将管理员密码设置得相对复杂;
(四)管理员必须对用户的注册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和随意修改用户的注册信息,管理员必须对保证金交纳数据、竞价记录、宗地底价等相关数据严格保密,不得泄漏;
(五)管理员禁止删除日志数据;管理员必须每天定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备份文件必须备份到指定物理介质上,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保密;
(六)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会自动记录用户对系统的相关操作,管理员应该随时关注系统日志。如果发现有不良信息应锁定不良用户,并上报相关情况;
(七)用户如果在一天内连续三次输错密码,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将会自动锁定该用户的相关权限,权限锁定后用户如果需要解锁,用户必须提供相关证明,经批准同意后方能解除锁定;
(八)在出让过程中,如果保证金数据因其他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将数据正常传输到系统,需要采用手工方式对已交纳保证金的竞买人的竞买资格进行确认。手工确认必须提交相关的材料,并经批准同意后方能手工确认,并进行详细记录;
(九)在出让过程中,如果因为用户填定的订单流水号有误,导致网上挂牌出让系统无法正常识别,同样需要手工确认时,操作方式同上;
(十)按照相关规定,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有权依法对挂牌活动进行中止、终止。管理员在进行中止、终止挂牌时,必须持有领导批示同意的文件,并对过程详细记录。
管理员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若因违反以上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免责说明及安全提示

第四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挂牌人因素,导致网上挂牌出让时间的变更、网络堵塞等故障,造成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能及时完成网上注册,下载有关文件,办理数字证书,提出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的,挂牌人除将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外,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竞买人的利益,系统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不保证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服务器不发生网络病毒故障,也不保证网络信息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挂牌人将采取有效办法尽量避免网上挂牌出让系统错误的发生,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为了保证系统运行安全、稳定、高效,竞买人应当以宽带方式连接INTERNET网,将个人电脑系统中IE浏览器的版本升级到6.0及以上,并按要求进行安全设置。
第四十四条 竞买人应当尽量避免在期限截止前的最后1分钟内进行竞买申请、报价、竞价,以防止因网络延迟造成网上挂牌出让系统无法接受。
第四十五条 挂牌人有权通过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保存竞买人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的所有记录,作为其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证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试行。

商业部转发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


商业部转发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摘录)

1988年6月3日,商业部

通知
实行《专业证书》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在商业部门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供销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对确属本系统、本单位工作需要而尚未达到岗位所要求大专毕业文化程度的人员进行一次摸底,制订教育计划和培训实施方案,然后分批委托高等学校举办教学班。并请将本系统教育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商业部教育司备案。
二、商业部门委托高等学校举办大专《专业证书》教学班,应按《规定》要求,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如果跨地区或面向全系统招生,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部门报商业部批准方可实施。
三、举办大专《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各类商业高等院校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教育质量。部属院校举办的校外班,除学员管理和教学保证工作由学员所在地区负责外,承办院校应负责全部教学工作,并承担60%以上课程教学任务;学员所在地承担讲课任务的教师应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承办院校审查同意。
四、开办大专《专业证书》教学班使用的教学计划应根据由国家教委或教育部审定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现有专业教学计划制定,同时报部备案。新开设专业须报部审批。
五、凡经商业部批准,面向全系统或跨地区招生举办的大专《专业证书》教学班,学员毕业发给商业部统一印制的大专《专业证书》(办法另定)。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部门,要与商业高等院校相互配合,积极合作,通过试点,认真摸索经验,不断完善大专《专业证书》制度。对经商业部批准开办的各院校大专《专业证书》教学班,商业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承认,不发证书。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