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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44:12  浏览:88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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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1月3日河北省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
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唐山市饮用水源陡河水库的水质,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使水质符合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市和保护区所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的水利、卫生防疫、计划、建设、规划、农业、林业、公安、土地、乡镇企业、畜牧水产、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保护区所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六条 建立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与奖励的专项基金。基金的来源、使用与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第二章 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监督、协调各部门对保护区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二)组织水源保护的科研工作,总结、推广保护水源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三)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质;
(四)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立项、选址提出意见,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防治污染的设计文件,参加竣工项目验收;
(五)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并对重大水污染事故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陡河水库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协同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库区的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配合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的水质进行监测;
(三)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
(一)在饮用水取水点的卫生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标志;
(二)根据饮用水水质的卫生要求,对城市供水进行净化处理;
(三)定期检测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质受到污染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四)协同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卫生防护范围内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保护区所涉及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在制定本行政辖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时,必须把防治水源污染的具体措施列入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领导本地区有关部门进行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配合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区内发生的污染水源的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护区内和周边地区,积极开展小流域治理,搞好前置处理工程,减少水土流失和进入库区的污染负荷。
第十三条 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区和周围地区的绿化工作;在保护区内推广绿色食品和以虫治虫、以菌治虫的生物防治技术;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的禁止事项告示牌。

第三章 保护区的范围和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 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陡河水库库面以及控制流域;引还乡河入陡河水库输水渠道及其两岸地区。
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和执行的水质标准
水域:陡河水库设计正常蓄水水位以及引还乡河入陡河水库输水水渠全线;泉水河的石匣至姜家营段;管河的水库东入口至麻湾坨、于家坨桥段;龙湾河与管河的汇合处至京沈南线公路桥段。
陆域:水库大坝溢洪坝至麻湾坨、京沈南线公路桥、新庄子、安家庄、上龙各庄、姜家营、西胡各庄、石匣、东黄各庄、陡河电厂的范围内。
一级保护区水体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二类水质标准。
第十七条 准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和执行的水质标准
水域:泉水河的姜家营至千佛院段;管河的麻湾坨、于家坨桥至黄家楼段;龙湾河的京沈南线公路桥至后甸子北一公里处。
陆域:水库东北的麻湾坨至黄家楼、吴家庄、新立庄、龙扒山、焦家庄、三角山;水库西北的西杨家营起沿丰董公路至中大树、京沈公路银城铺站、双庙东北一公里处的范围内。
准一级保护区水体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二类水质标准。
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和执行的水质标准
水域:泉水河的千佛院以上河段;管河的黄家楼以上河段;龙湾河的后甸子北一公里处以上河段。
陆域:陡吕线铁路、唐榛公路叉口至巍山、长山、城山、沿陡河流域分水岭至引还入陡隧洞、渡槽沿途、古仁庄、夏庄子、新区厂前路、南王官营的范围内。
二级保护区水体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三类水质标准。
该区域内所有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

第四章 水源的保护与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陡河水库控制流域和周边地区应当开展植树造林、绿化荒山,保持良好的植被覆盖,减少水土流失,改善保护区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一级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村镇的发展规模,村镇的生活污水排放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不得污染水体。
现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必须向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影响水源水质的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
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和生活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
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设置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和堆栈。
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碴、城市垃圾、粪便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禁止旅游活动和可能污染水体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库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设置与供水、防洪无关的码头。
禁止造田、养殖、放牧、游泳以及其他污染水源的开发活动。
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化肥。
禁止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生物。
第二十二条 饮用水取水点周围陆域半径二百米,水域半径三百米为卫生防护范围,严禁捕捞、停靠船只及一切与供水无关的人为活动。
第二十三条 准一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原有的排污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满足保护区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有毒物品的车站、码头。
第二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内不准将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排入水体、堆存和埋入地下。
在汇入水库的河流,引滦输水渠道两侧二百米内,不准采用渗井、渗坑或漫流的方式排放有害废水;输送有毒有害废水的管道和明渠,必须有可靠的防渗措施。
控制新建、扩建、改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禁止毁林开荒和其他损害植被的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除责令该工程项目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外,同时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审批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除责令恢复原状或清除污染物外,视情节处以警告和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没收牧畜、船只、网具并处以警告和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重大水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源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和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尽职尽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库区”是指水库高程三十四点三米以下的陆域和水域。
(二)“一类污染物”是指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芘等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 唐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修正案

(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10日公布)

修正案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9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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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组建工会的思考与对策

张喜亮


  麦当劳在中国的连锁店是否涉嫌违反中国的劳动法律而压低员工工资的事件,从广东发起漫延至湖北、辽宁等地,以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彻查。据悉,麦当劳公司与广东总工会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保持了较好的合作态势,并纠正了一些劳动合同不规范的问题,表示同意在公司内部成立隶属于本地方总工会的工会组织。麦当劳及此前沃尔玛等外资公司成立工会的浪潮,实际上是中国工会迎接资本全球化挑战的战略布署。
  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工会,尽管其发挥了时代所能使之发挥的作用,但是,在人们的印象中,工会似乎是可有可无的,“吹拉弹唱打球照相,布置会场带头鼓掌”,工会就是这样一只装饰性的“花瓶”。进入21世纪的中国,外资大举进入,以为找到了其原始本性可以肆无忌惮地冲动的“沃土”。从一些报道来看,无论麦当劳等外资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在其中工作的部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处于较低的水平、劳动强度大,是属实的。形势逼人强,中华全国总工会即中国唯一合法的工会组织,不得不树立起崭新的形象,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外资企业组建工会,是中国工会的一个全新课题。所以,中国工会必须理性地思考、精心谋地策划其战略和策略。
  首先,必须对自身的性质彻底反省。那种认为动用政府行政权力资源针对雇主进行强攻,是在外资企业组建工会之不二法门的观点,恰恰就是习惯了的“官办工会”之思维定势,忽略了工会自身的本性。工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群众组织。既然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那么,工会组建的重点第一不是动员政府的行政权力资源,第二攻坚的重点不应当是雇主。组建工会的关键是员工,无论是在国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或港澳台资企业,无不应当如此。如果没有员工的自愿,即便形式上有了工会组织,那也只能是流于形式而已。那种“先搭台后唱戏”的观点,只能愈加损害中国工会的形象。一些首先得到了外资雇主的首肯,几乎是一夜之间成立了工会,如果未能真正地发挥员工和社会所期待的应有作用,中国工会则实际上又轮回到了“花瓶”的境地。因此,不仅组建工会需要动员和启发员工热情,工会成立后更需要积极引导、帮助和支持会员及员工参与工会工作。组建工会关键是员工,员工是工会生存壮大的根本力量之所在。
  其次,强势宣传中国工会的作用。中国工会有其自己特点,中华全国总工会也一度提出了“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理念。那么,中国工会的特色在哪里呢?一家韩资企业的投资商,与韩国的工会进行比较曾经撰文写到:“中国工会站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沿”。外商带着其本土之劳资对立的理念来到中国,对工会耿耿于怀。这似乎是他们拒绝工会的一个心理上障碍。无论是中国的法律还是中国的政治或是中国工会的理念,其所追求的是劳资和谐即工会从职工的立场出发,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目的不是劳资斗争而是促进企业的建康发展。可以肯定地说,如果麦当劳等一些外资企业有工会组织且能够发挥其应有作用的话,第一可以预防涉嫌违反中国劳动法律的事情,第二即便是发生纠纷也不至于成为一时间的社会热点;因为这些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工会,这样的组织渠道和平有序地内部解决。由此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声誉,还降低了劳资纠纷处理的成本。中国工会的存在并真正发挥作用,有助于降低劳动关系管理的成本,还能提升企业形象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中国工会这样的作用往往被忽略了,因此,需要强势宣传,使尽可能多的投资人都认识到在中国企业员工成立工会的价值。
  再次,各级工会干部必须提升职业能力。经历了改革开放的风风雨雨,工会工作越来越显示出职业化的特征。中国工会各级干部必须自觉地顺应形势的要求提升职业能力,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说以往的工会可以从某种政治的保护方面获得生存的空间的话,进入市场经济社会的今天,工会必须以其职业化的视角来思考和行动。这种职业化的特征要求工会干部懂得正确行使其法律权利、懂得用专业的水准开展工作,恰当地运用制度资源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理论创新推动工作、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劳资关系和谐企业健康发展,所有这些都不应仅仅是口号,更应当是鲜活的行动。培训外资企业工会干部和工会工作积极分子,地方工会责任重大。
  中国工会迎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外资企业组建工会的工作及引导这些外资企业工会充分发挥作用,这个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过程,必将使中国工会获得新生。
(2007.4)



辩护要旨: 受贿人在受贿后短时间内将受贿款用于购买本单位办公用品或捐赠给教育基金会,因其不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受贿罪。
辩护人还认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中“为谋取不当利益”形同虚设。建议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索取他人财物的,是受贿罪。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接受侯朝银的委托,指派冯明超律师为其二审辩护,向四川省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辩护人认为侯朝银不构成受贿罪,应当宣告无罪的。

一、一审认定侯朝银收受罗大国现金2万元,证据不足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侯朝银在担任局长期间,从2003年至2004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共计48000元。但一审认定候朝银收受罗大国现金2万元事实的依据是基于罗大国的证言与侯朝银的一次有罪供述部分情节较为吻合,从表面上看这个认定是正确,但仔细推敲这一认定是错误的,其理由是:一、是上诉人在侦查阶段只作了一次收受2万元的有罪供述,后又作了两次无罪的陈述,否认该笔受贿,并对有罪供述作了合理解释:是由于在四川省纪委双规期间被迫交代的,从5000元再说到1万元,直至说成2万元后,才让其回家的情况下作的有罪供述。这三份相互矛盾的证据之间,又无物证等其他证据印证,如何取舍?何者更为可信?这实际上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二、2004年7月12日广元市检察院对候朝银的讯问,是一位侦查员拿着省纪委转交给市检察院打印的清单交侯朝银看后,让其按省纪委清单复述的一遍,之后该侦查员离开了审讯室,只有记录员候莉一人在场,又问又记,程序违法。三、罗大国两次询问笔录是否有两位侦查人员在场?从笔录上辩认非侦察人员本人签名,违反了四川省高级法院川高法(2005)1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应当签名” 的规定,两份证词不合法,不应采信。四、2004年11月10日罗大国的证言虽然证明了送钱给侯朝银2万元的事实,但是罗大国在长达40分钟,一言不发,不愿意作证的情况下,经侦查员反复询问、催促之下,罗大国才作了证,这就表明罗大国并非自愿作证,不排除逼取证人证言。一审又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故该证词达不到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五、在一审开庭时,公诉人、辩护人均要求罗大国出庭作证,但罗大国死活不出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第(三)项中,规定证一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但对案件重要事实和定罪量刑起主要证明作用的关键证人或者控辩双方对其证言真实性有争议的证人必须要出庭。四川省高级法院川高法(2005)1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的,证人不出庭作证,又无其他独立来源的证据材料印证的,该证人的书面证言不得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 故罗大国的证词不可靠,无证明力。六、罗大国和侯朝银都提到送钱的时间是在2004年春节前开教育工作会,但事实上2004年春节前根本就没有开过教育工作会,也没有去过广元。
综上,辩护人认为:罗大国的证言、上诉人的有罪供述,因其讯(询)问违背了《刑诉法》第91条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的规定,无侦查人员本人的签名,系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有罪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又无物证等其他证据印证,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无疑,故一审认定上诉人犯受贿的证据并非确实、充分,二审应当纠正。

二、剑阁中学送给上诉人的8000元钱,属礼金。上诉人缺乏受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首先,受贿罪本质上体现为钱权交易的关系。在具体的受贿犯罪中,受贿人与 “他人”在主观认知上具有对应性,即“他人”认识到是行贿,而另一方是受贿;在客观行为上要有互动性。本案中剑阁中学完全是因特殊感情无偿地送领导春节拜年的礼金,并不要求上诉人利用其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请托解决某一问题作为回报或对价交换,不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其次,受贿罪犯罪对象是财物,主观方面是为了获得对贿赂物的占有。但侯朝银则是将接受的拜年礼金(包括部分未指控的他人所送的小额礼金)全部以“候朝银受人之托捐款”等名义捐给了剑阁县教育基金会23300元,2004年2月购买教育软件1.85万元,两项合议41800元。侯朝银的行为,充分证明他主观不具有受贿之故意,不构成犯罪。特别是侯朝银代捐行为,不是犯罪构成后对赃款的处分行。

辩护人:冯明超(成都律师)
联 系: 013088086906
028-88057681

2006年3月1日

(判决结果: 侯朝银受贿2.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候朝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陈雅文 整理资料
200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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