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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9:26:16  浏览:9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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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2000)司律公字第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
处: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部党组“三讲”整改方案提出的“要进一步加大公证工作改革力度,抓紧制定公证工作整体改革方案,并尽早报国务院审议,同时着手进行合伙制、合作制公证处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总结经验”的要求,经部领导批准,我司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1—2家合作制公证处试点。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提出要求如下:
一、解放思想,统一认识。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确立了公证工作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方向,公证改革势在必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精神和司法部党组的有关指示精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公证人员,要进一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统一思想,特别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更要解放思想,强化改革意识,切实提高对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集中力量和精力,有领导、有组织地抓好试点工作。
二、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搞好试点工作。
进行合作制公证处试点,是一项公证体制改革的新举措,因此,试点工作一定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各地要注意借鉴律师等其他中介组织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吸取教训,力争使试点工作少走弯路,并结合公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合作制公证处试点方案。制定方案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确定合作制试点公证处,省与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之间要协调一致;新建还是改组原有公证处作为试点,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自定;试点应选择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大、中城市进行;
(二)发起人的条件,除应具备较高的政治、文化和专业素质,还要有改革创新和奉献精神;
(三)业务管辖范围及名称。试点公证处的业务辖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商其所在地司法局确定;新建公证处的名称一律采用地名加字号,不得以个人名字命名;以地名加字号命名的,需报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
(四)对实行改组的试点单位,要注意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妥善解决好原公证处老公证人员的退休、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二是做好公证处国有资产的界定,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包括建立健全人事、财务、分配、质量、赔偿、奖惩、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把公证处真正建成不要国家编制和经费,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实行民主管理,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法律服务机构;
(六)为保证公证处更好的发展,制定分配制度时,要正确处理好利益分配与公共积累的关系。业务收入扣除各项成本开支和税费后的部分,要留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作公共积累,不能采取分光吃净的作法;
(七)作为试点单位的公证处和公证员要模范遵守公证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禁公证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强化公证质量意识,防止出现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公证质量的现象;
(八)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既要重视、关心和支持试点工作的开展,帮助协调理顺各种关系,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又要加强对合作制公证处的监督和指导。特别是各级公证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和完善公证监督机制和处罚办法;严格对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公证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加大对违法违纪公证处和公证员的处罚力度。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进行合作制公证处试点,是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为尽早建立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证机构组织形式而进行的一次探索,为进一步加快和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提供有益的经验。合伙制公证处试点部里另有安排,各地暂时不作试验。
(二)进行合作制公证处试点是在坚持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人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的前提下进行的。合作制公证处是对公证机构组织形式的变革,对公证文书的效力没有影响。公证的效力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不是由公证机构实行什么样的机构组织形式决定的。
(三)公证机构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证明机构,其构成的基础,是公证员及辅助人员,它首先是由人的集合组成的,其工作成果是公证员制作的公证书,是公证员智力劳动的结晶。因此,公证机构组织形式的称谓应有别于其他经济组织形式,不能使用“股份制”的提法。
四、为了加强对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指导,我们起草了《关于设立合作制公证处的规范性意见(试行)》(见附件),随文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和《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合作制公证处试点方案,并报我司核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合作制公证处试点过程中,要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注意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及时将试点工作情况报告我司,以便我们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试点工作的情况,加强针对性的指导,确保试点工作能够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健康、有序地进行。

附件:关于设立合作制公证处的规范性意见(试行)
一、设立合作制公证处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一)合作制公证处由公证员(合作人)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合作制公证处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证处和公证员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不得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三)公证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员协会的监督、指导。
(四)公证处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公证处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干涉公证员依法执业。
二、合作制公证处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一)合作制试点公证处由发起人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设立,并报司法部备案。
(二)设立合作制公证处应具备以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有3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有3名以上公证员作为发起人。
合作制公证处的所有公证员均为合作人。
合作制公证处的发起人条件:必须具有法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50岁以下;执业5年以上的公证员,其中至少有两名三级公证员。
其他合作人须具有法律大专以上的学历。
公证员未受过惩戒和行政处罚。
(三)申请设立合作制公证处,发起人向所在地司法局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书;2.公证处章程;3.发起人和合作人名单、学历证明、简历、身份证、公证员执业证;4.资金证明;5.出资协议书;6.规章制度(草案);7.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合作制公证处应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包括:1.公证处的名称、执业场所;2.公证处的宗旨;3.公证处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4.合作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5.公证处主任的条件、职责及产生和变更的程序;6.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7.开办资金的数额及来源;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及债务承担方式;9.公证处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10.章程的修改程序;1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章程自公证处被批准之日起生效。
(五)合作制公证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办理设立、变更和终止登记手续。
合作制公证处及公证员实行年检注册制,未通过年检的公证处及公证员不得继续执业。
三、机构组织形式、议事规则和权利义务
(一)合作制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不占国家编制。辅助人员实行聘任制,并签订聘用合同。
(二)合作制公证处实行民主管理和议事的机构为合作人会议制度。合作人会议的职权包括:1.决定公证处的发展规划;2.批准公证处主任提出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决定公证处的分配方案;3.提出担任公证处主任人选的条件,选举、罢免公证处主任及调入或开除合作人;4.决定重大财务支出和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5.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6.决定公证处的分立、合并、解散及财产的清算;7.其他重大事宜。
(三)公证处主任依公证处章程产生,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处主任是公证处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公证处的日常工作,代表公证处行使下列职权:1.组织公证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疑难案件的研讨,总结经验,协调开拓新的业务领域;2.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工作;3.召集合作人会议;4.组织执行合作人会议的决议;5.合作人会议及章程授予其应当行使的其他管理权力。
(四)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作人享有下列权利:参加合作人会议,行使表决权;担任公证处负责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本处财务及收支情况和合作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获得养老、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障的权利;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合作人承担下列义务:忠实履行公证员职责,遵守公证处的规章制度;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合作人退出公证处时,公证处应向其支付一定的退职费,但合作人给公证处造成重大损失或被吊销执业证的除外。
四、财务管理
(一)合作制公证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二)合作制公证处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
(三)合作制公证处应当在扣除各项开支和税费后,从盈余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共积累。要建立事业发展基金、风险赔偿基金、社会保障和培训基金。
合作人按出资比例享受收益和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四)合作制公证处实行统一受理公证事项,统一收费和统一入帐制度;应按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审计结果和年度财务报表。
(五)合作制公证处应按规定建立人事、财务、分配、质量、奖惩、赔偿、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六)公证处存续期间,其财产不得随意转移、挪用和分割。
(七)合作制公证处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五、终止与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制公证处应当终止:
1.公证员不足3人,且三月内不能补齐的;
2.公证处资产不足30万元,且三月内不能补足的;
3.合作人会议决定终止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况。
(二)合作制公证处被终止或吊销执业证书时,应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作人依照章程进行分割。清算期间,该公证处的公证员不得执业。
(三)合作制公证处终止后,文件、财务帐簿和公证文书档案移交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


200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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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以下简称《决定》),依法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金融、财税领域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决定》,提高认识,并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地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税务、外经贸、海关、银行、外汇管理、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查处制造假报关单、假发票、假结汇单等进行骗税、套汇、走私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各地在办理案件中,发现骗税、套汇以及制造假报关单、假发票、假结汇单等进行骗税、套汇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发现诈骗、贪污、受贿、行贿、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刻制印章摊点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5〕24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刻制印章和印刷文件、票证违法活动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1995
〕30号)的规定,加强对刻制印章、印刷票证等特种行业的严格管理,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坚决取缔无照刻制印章和印制假报关单、假发票、假结汇单等违法活动。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作人员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素质,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忠于职守、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努力为公平交易执法年做出积极贡献。



1996年2月28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外汇贷款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外汇贷款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济南、杭州市分行:
为适应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过程中对贷款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提高外汇贷款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工作水平,防范和减少外汇贷款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外汇贷款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外汇贷款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过程中对贷款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提高外汇贷款项目(含境外筹资和外汇现汇贷款项目,下同)建设前期管理工作水平,防范和减少外汇贷款风险,保障外汇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实现外汇贷款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由总行审批的外汇贷款项目,均实行“审贷分离、分段管理、集体审批决策”制度,严格遵循“先评估,后贷款,择优选择项目”的原则,未经评估审查、集体审批决策的项目,不下达贷款计划,不发放贷款。
第三条 建设银行外汇贷款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工作,系指外汇贷款项目借款申请受理、项目备选、项目评估审查、贷款审批、决策结论反馈管理的全过程。建设银行总行外汇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审贷分离,相互协作,集体决策。
审贷分离,系指外汇贷款项目借款申请的受理、项目备选、评估审查、贷款审批、决策结论反馈、贷款承诺后项目管理、贷款发放与回收等工作,分别由国际业务部和投资调查部管理,相互制约。国际业务部负责外汇贷款项目借款申请的受理、备选项目的确定、项目贷款承诺后的管理、贷款发放与回收等工作,投资调查部负责外汇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贷款审批决策结论的反馈工作。
相互协作,系指国际业务部和投资调查部在外汇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中,互相商量,互相配合。国际业务部在受理借款申请和确定备选项目过程中,根据需要和项目具体情况邀请投资调查部参与;投资调查部在组织一些大型外汇贷款项目评估过程中,根据需要和项目具体情况邀请国际业务部参加。两部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度,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协商处理有关问题。
集体决策,系指外汇贷款项目由投资调查部根据项目评估报告和分行审查意见提出评审意见,会签国际业务部后报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决策。投资调查部是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外汇贷款申请的受理与备选项目的确认
第四条 由总行审批决策的外汇贷款项目,其借款申请、各分行推荐材料、备选项目的确定,由国际业务部负责。
第五条 国家综合计划部门向建设银行提送的外汇贷款项目商贷函,各分行(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推荐上报的外汇贷款项目,统一由国际业务部受理。推荐上报文件包括分行的审查意见。
第六条 国际业务部接到有关部门提送的借款申请、商贷函和分行推荐材料等文件后,要做好申请文件、资料的登记工作,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七条 国际业务部根据外汇贷款项目借款申请、商贷函、分行推荐材料,着重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贷款投向的合理性、项目的各项财务指标、担保单位的能力、人民币配套资金的初步落实情况、项目所在地分行外汇资金供应能力和存贷比等进行分析,严格审查,确定备选项目。
第八条 国际业务部将确定的备选项目名单填制《外汇贷款项目备选通知书》(附一),主送项目所在地分行,抄送投资调查部。
第九条 国际业务部在向投资调查部提送备选项目名单时,应附送相关数据和资料,包括外汇贷款的币种、利率、还款期限、宽限期、本币对外币的汇率,借款申请文件(复印件)、分行推荐材料或预评估报告等。

第三章 项目评估
第十条 项目评估报告是建设银行进行贷款审批决策的主要依据。外汇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工作,统一由投资调查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调查部在收到国际业务部提送的外汇贷款备选项目名单及相关文件后,应首先审查列入备选的项目是否具备开展评估的条件。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借款申请文件、商贷函、分行推荐材料或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 经审查具备评估条件的项目,投资调查部在一周内向项目所在地分行下达评估任务通知书,并抄送国际业务部。
第十三条 评估任务通知书中应根据具体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进程,明确规定各分行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并上报总行的时间。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分行接到投资调查部下达的评估任务后,应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外汇贷款项目评审工作座谈会纪要》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实施评估工作,按评估任务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向总行报送项目评估报告和项目所在地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评估报告中要注重对外汇贷款汇率和利率风险的分析,加强对外汇贷款项目还贷能力、担保企业的资格和担保能力、抵押物品价值等的评审论证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项目评审过程中涉及到项目备选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投资调查部可提请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并协商解决。

第四章 项目审批与决策结论反馈
第十七条 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对贷款项目的审批决策,将根据外汇贷款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会签审批和会议审批两种方式。
第十八条 会签审批。投资调查部根据分行的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两周内向主管行长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和决策建议,撰写《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审查签报》(附二),会签国际业务部。
第十九条 国际业务部收到投资调查部的贷款项目审查签报后,应在两周内提出审理意见,并在《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审查签报》上会签意见后,一并报主管行长审批。
第二十条 国际业务部对贷款项目进行会签审理时,涉及项目评估中的有关问题,可提请投资调查部负责解释,并协商解决。如与投资调查部的审查意见不一致,应与投资调查部及时沟通后报送主管行长签批。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批。重大或情况比较复杂的外汇贷款项目,按照会签审批的程序报主管行长审阅后,提交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经总行集体审批决策后的外汇贷款项目,国际业务部应在一周内将《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审查签报》(原件)和国际业务部审查意见(复印件)退投资调查部。
第二十三条 经总行集体审批决策后的外汇贷款项目,投资调查部根据总行审批决策结论,在两周内起草《建设银行外汇贷款项目审批决策意见通知书》(附三),主送项目所在地分行,抄送国际业务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建设银行外汇资金安排的贷款项目和境外筹资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总行发文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
编号:
外汇贷款项目备选通知书
建设银行 分行:
你行199 年 月 日 号文《 》(外汇项目贷款推荐
函)收悉。该项目申请使用 贷款 万美元(或其他币
种),经初步审查,同意将该项目列为总行的备选外汇贷款项目。
此备选通知书有效期截止至199 年 月 日(自本备选通知日后一
年)。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国际业务部
一九九 年 月 日
抄送:总行投资调查部
附件:二
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审查签报
建设银行总行投资调查部 一九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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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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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意见: | 行领导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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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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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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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办处: |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 处长:
----------------------------------------------------------------------------
附件:三
外汇贷款项目审批决策意见
书(参考格式)
建调字(199 )第 号
建设银行 分行:
你行199 年 月 日以 号文报送的《 项目评审意见》及所附评估报告收悉,该项目申请使用
贷款 万美元(或其他币种)。经总行贷款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批决策,该项目符合我行贷款条件,同意承诺贷款(或同意承办转贷业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投资调查部
一九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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