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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26:56  浏览:8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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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电影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电影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影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电影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

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电影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电影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电影片的制片、洗印、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业务活动的电影企业(以下简称“电影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电影机械制造企业、电影专用器材(物资)供销企业、电影设备安装施工企业和电影杂志、刊物出版企业,以及电影企业所属专业技术、艺术院校等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电影片,包括电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各种形式、不同载体和长、宽度的电影片,也包括电视剧片及其他电视专题片等(以下简称“影片”)。
四、电影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影片(包括影片著作权、使用权等),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均作为流动资产核算。
五、本办法由“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组成。各电影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执行相应的核算办法。
六、电视制片企业的会计核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说明
(一)电影企业中从事影片制片、洗印业务活动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1、电影制片企业,指从事故事片(含艺术片、舞台片、戏剧片等)、纪录片(含风光旅游片等)、科教片(含杂志片)、美术片(含动画片、木偶片、剪纸片等)、译制片、专题片和其他电视剧片、广告片等各种影片生产的企业。
2、电影洗印企业,指专门从事影片的拷贝、播映带或其他载体物的冲印、制作、加工、字幕印制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母公司、制片企业内部专门从事影片洗印生产业务的后期制作部门、车间等,应视同电影洗印企业进行有关会计核算。
(二)企业除自制拍摄影片外,从事与境内外其他单位合作摄制影片业务的,应按以下规定和方法执行:
1、从事合作摄制影片的形式:
(1)联合摄制,指企业与其他投资方共同出资(含现金、劳务、实物或以广告时段作价等),并按各自出资比例或按合同约定分享利益及分担风险的摄制业务。
(2)受托摄制,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全额出资,代为制作影片的摄制业务。
(3)委托摄制,指企业全额出资,委托其他制片单位代为制作影片的摄制业务。
(4)协作摄制,指由其他制片单位全额出资,企业仅以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方式给予协助的摄制业务。
企业在受托或协作摄制业务中,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该片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充抵受托或协作价款的,应视同联合摄制方式进行核算。
2、合作摄制中收到的制片款的处理:
(1)联合摄制业务中,企业负责摄制成本核算的,在收到合作方按合同约定预付的制片款项,应先通过“预收制片款”科目进行核算;当影片完成摄制结转入库时,再将该款项转作影片库存成本的备抵,并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予以冲抵。其他合作方负责摄制成本核算的,企业按合同约定支付合作方的拍片款,参照委托摄制业务处理。
(2)受托摄制业务中,企业收到委托方按合同约定预付的制片款项,应先通过“预收制片款”科目进行核算。当影片完成摄制并提供给委托方时,将该款项冲减该片的实际成本。
(3)在委托摄制业务中,企业按合同约定预付给受托方的制片款项,应先通过“预付制片款”科目进行核算;当影片完成摄制并收到受托方出具的经审计或双方确认的有关成本、费用结算凭据或报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将该款项转作影片库存成本。
(4)企业的协作摄制业务,按租赁、收入等会计准则中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在影片完成摄制前采取全部或部分卖断,或者承诺给予影片首(播)映权等方式,预售影片发行权、放(播)映权或其他权利所取得的款项,不属于合作摄制性质。企业在此类预售业务活动中已收到的预售款项,应先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待影片完成摄制并按合同约定提供给预付款人使用时,再将预售款项转作销售收入。
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应当视为预售业务:
1、付款人的目的是以买断方式取得合同约定时期和范围内的影片使用权;
2、付款人不享有或不承担该影片在前款规定时期和范围以外的经济收益或经济损失;
3、付款人的预付款项与影片摄制成本无直接关联,制片方无须向付款人提供影片摄制成本的结算凭据或报表。
(四)企业在影片的创作生产活动中,接受有关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提供的,给予指定影片专项资助的款项,应先作为负债,记入“制片资助款”科目,在结转入库时,将该款项转作影片库存成本的备抵,并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予以冲抵。
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影片接受资助的片名、资助方、资助金额以及该款项的当期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企业结转影片成本,应当遵循配比原则和谨慎性原则。
1、国产影片(包括合拍片)在完成后期制作,进口影片在提供原拷贝(带)和译制拷贝(带),并经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结转入库。
2、影片(含拷贝、播映带和其他载体)已结转入库的全部实际成本,企业应当自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之日起,按以下方法和规定结转销售成本:
(1)企业一次性卖断国内全部著作权,在收到卖断价款时,应将其全部实际成本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2)企业采用按票款、发行收入等分账结算方式,或采用多次、局部(特定院线或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将发行权、放映权转让给部分电影院线(发行公司)或电视台等,且仍可继续向其他单位发行、销售的影片,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的期间内(主要提供给电视台播映的美术片、电视剧片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将其全部实际成本逐笔(期)结转销售成本。计划收入比例应当尽可能接近实际。计划收入比例除有特殊情况应当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如果企业预计影片不再拥有发行、销售市场,应将未结转的成本予以全部结转。
影片成本的结转,可以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也可以采用零毛利法和固定比例法。采用零毛利法时,如果取得的收入大于剩余成本,应将剩余成本一次结转完毕,如果预计在成本结转期内不能完全转销该影片的库存成本,则应在到期前的最后一次结转时将剩余成本全部结转计入销售成本。
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固定比例法时,企业应按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估计,合理确定预计收入总额、成本结转比例,按期结转销售成本。
以上方法和结转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3)企业在尚拥有影片著作权时,可在“库存商品”中象征性保留1元余额。
(六)企业在以分账、代理结算等方式发行和销售影片活动中取得的片款或发生的支出,应设置“待结算业务收入”和“待结算业务支出”科目进行核算。具体核算参照发行、放映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会计科目的补充及使用说明
(一)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制片备用金”、“预付制片款”、“影视剧本”、“预收制片款”、“制片资助款”等科目。并且,对“库存商品”、“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作了补充规定。
(二)增设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1134 制片备用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摄制组为影片拍摄所需的差旅费、劳务费、零星采购等开支,经批准而预支的备用金。本科目可按影片的片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经核准拨付给企业内各管理部门、材料和物资采购部门等定额周转用的备用金,以及非电影拍摄所需而短期临时借用的备用金,应通过“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科目核算。
二、经批准拨付制片备用金时,按领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经审核后批准报销时,按核准的应报销金额,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报销金额大于已领用金额需补足差额的,按应补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应报销金额小于已领用制片备用金需收回差额时,按收回差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已经查明原因和处理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制片备用金,属于摄制组管理和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在减去过失人等赔款后,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人为过失造成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制片备用金款。
1152 预付制片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委托和联合摄制业务中,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代为制作并负责成本核算的受托方的款项。本科目应当按合作摄制的影片的片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二、企业因委托或联合摄制而预付款项时,按预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委托或联合摄制的影片制作完成时,按企业应承担的实际成本进行如下处理:
1、影片已经审查通过并取得发行、放(播)映《许可证》时,按企业应承担的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贷记本科目。
2、影片尚未审查通过和取得发行、放(播)映《许可证》时,按企业应承担的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审查通过并取得发行、放(播)映《许可证》时,再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四、在委托或联合摄制影片业务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发生企业应承担的实际成本大于初始预付制片款,需补付差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若企业应承担的实际成本小于初始预付制片款,在收回差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预付制片款项后,如因受托方破产或政策性调整等非常原因导致停拍且不能续拍时,应将已预付的拍片款项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借记“其他应收款(预付制片款转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委托或联合摄制影片而实际预付给受托方的款项。
1212 影视剧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划提供拍摄电影或电视剧的文学剧本的实际成本。本科目应当按文学剧本的剧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文学剧本的成本,包括剧本策划、组稿、创作过程中发生的原著版权费、剧本稿酬,编剧和编辑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其他劳务补贴费,以及为组织剧本而发生的审稿费、退稿费、差旅费、办公费、印刷费等各项支出。
在企业下达投产通知或生产令,进入影片拍摄准备阶段后,导演和主创人员为编写、修改分镜头剧本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直接记入“生产成本(剧本费及酬金)”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文学剧本创作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或为取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剧本版权、使用权和改编权而支付转让费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文学剧本定稿和审查通过,并按企业下达的投产通知或生产令投入影片拍摄使用时,按该投拍文学剧本的账面价值,借记“生产成本(剧本费及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有偿转让文学剧本时,应按合同规定的转让价格,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影视剧本转让收入)”科目;按被转让剧本的账面价值,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影视剧本转让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文学剧本在定稿前因故废止、未获审查通过而作废以及已经审查通过已满三年仍未投拍的,应当作报废处理,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剧本损失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储备的或尚未定稿的文学剧本的实际成本。
2132 预收制片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联合摄制、受托摄制、协作摄制等合作摄制业务中,按合同约定预收其他合作方应承担的摄制成本款项。本科目应当按合作摄制的影片的片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二、企业在收到合作方预付的摄制成本款项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合作摄制业务的影片,在摄制完成并经审查通过取得发行、放(播)映《许可证》后,应及时向其他合作方出具该影片摄制成本、费用的结算凭据或报表,并据以办理有关转账和结算手续:
1、企业联合摄制的影片,在按实际成本结转入库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同时,应按该片合作方应承担的成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成本备抵)”科目。
2、企业受托摄制的影片,采用差额收费办法的,在将影片提供给委托方时,按应收委托方拍片款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采用收取固定承制费办法的,在将影片提供给委托方时,按应收委托方拍片款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同时,按应确认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合作拍片业务中,向拍片合作方或委托方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则反映企业应由付款方补付的款项。
2332 制片资助款
一、本科目归集和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有关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无偿提供给指定影片的资助款项。
企业收到的未指定片目的资助款,按国家规定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国家财政扶持而直接给予企业的定额补贴,对重点制片基地的设备和技术改造的借款或资助,以及收到其他合作方应承担的合作拍片成本的款项,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助单位等设置明细科目,并按受资助影片的片名等进行归集和核算。
三、企业接受以货币资金方式资助的,按实际收到的资助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接受以非货币方式资助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在接受资助的影片摄制完成结转入库时,按该片发生的全部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按该片接受资助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成本备抵)”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收到尚未结转的影片摄制成本资助款。

(三)《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科目的补充及使用说明
1243 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补充设置“电影片”、“电视片”、“成本备抵”等明细科目,核算企业电影片、电影拷贝及其后产品、电视剧等各种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企业应当按影片的片名,以及各种产成品的名称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二、企业库存商品的核算:
1、企业自制的影片,在完成摄制入库时,按实际生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2、企业以联合摄制或接受资助方式所摄制的影片,在完成摄制入库时,按实际生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同时,按合作方应承担的出资额或接受资助的金额,借记“预收制片款”或“制片资助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备抵)。
3、企业以委托摄制或联合摄制方式,委托受托方进行制作和核算成本的影片,在完成摄制入库时,按企业应承担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制片款”科目。
4、企业影片其他后产品的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库存商品”科目的使用说明,进行有关会计处理。
三、企业在影片发行和销售时,按本办法说明中有关影片销售成本的结转方法,进行结转。
1、企业自制的影片,在结转销售成本时,按应结转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2、企业接受资助和联合摄制的影片,在结转销售成本时,按影片应结转的实际成本扣除其成本备抵额后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应结转成本备抵额,借记本科目(成本备抵),按应结转实际成本额,贷记本科目。
四、已经审查通过和取得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发行、放(播)映《许可证》,并已入库的影视片及其产品,如果发生补拍、修改、删剪、印制等情况而形成新的成本和费用时,应按实际发生额对该影片库存账面成本作追加调整。
如果影片被禁止发行或放(播)映,企业应当将该影片作报废处理。在报废处理时,按该影片实际库存的账面价值,借记“营业外支出(影视片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若按禁止决定已作报废处理的影片,又重新获准公开发行、放(播)映时,则企业应按正常发行、销售影片处理。
4101 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影片制片、译制、洗印等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的名称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与核算。本科目按成本项目应当设置的明细科目为:
1、故事片的成本项目:
“剧本费及酬金”——用于归集摄制组所用文学剧本的成本,以及分镜头剧本等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和酬金。
“基本人员工资及劳务”——用于归集摄制组支付给导演、翻译、摄影、制片、剧(场)务、录音、照明、置景、道具、服装、美术、化妆、烟火、剪接、会计(核算)等人员的工资、劳务费和酬金。
“演员劳务及酬金”——用于归集摄制组支付给主、配角演员,以及其他临时、群众、特技、替身、武打、舞蹈、配音等演员的工资、劳务费和酬金。
“临时协助人员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临时聘用的辅助工,以及向社会管理部门、场景提供单位临时外请协助人员所支付的各种津贴、报酬等。
“食宿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拍片期间,为演职人员提供的伙食、或者按规定办法和标准发放伙食费补贴、津贴和防暑防寒所需饮料,以及住宿等费用。
“差旅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拍片期间,演职人员因采景、体验生活、拍摄、送审等发生的各种交通、住宿、补贴等费用。
“胶片”——用于归集摄制组拍片耗用的彩色与黑白底片、正片、声片等各类胶片费用。
“磁片及磁带”——用于归集摄制组磁片及制作中耗用的各类磁片、磁带等费用。
“化妆费”——用于归集摄制组直接购买或领用所消耗的化妆用材料、用品、工器具,以及造型作业等发生的费用。
“服装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拍片所需服装进行设计、加工、购置、租赁、损耗等发生的费用。
“道具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拍片所需,进行道具设计、制作、加工、维修、购置、租赁、损耗等所发生的费用。
“布景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拍片所需,进行布景和场景设计、搭置、加工、维修等所发生各种费用。
“烟火枪械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拍片所需耗用的烟火材料与弹药以及租赁、维修、赔偿枪械等所发生的费用。
“车辆运输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拍片期间,因运输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场租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拍片所需,租(借)用各种场所、场地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摄影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使用各类摄影专用的器材及消耗物品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录音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摄制期间使用的录音场地和录音用器材、设备、音频工作站、材料消耗物品等所发生的费用。
“剪接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使用各类剪接器材、设备、材料、视频工作站、胶转磁设备和消耗物品等所发生的费用。
“照明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拍摄现场使用各类照明器材、设备、发电车、材料和消耗物品等所发生的费用。
“常规特技费”——用于归集摄制组拍摄常规特技(非电脑数码制作)镜头而使用的有关摄影器材、设备、材料(不包括胶片、磁片和特技烟火材料)、场棚和消耗物品等所发生的费用。
“数码特技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委托电脑数码制作单位加工影片数码特技镜头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音乐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影片作词作曲、配制音乐、聘请乐队、指挥、独奏演员、歌唱演员,以及取得音乐作品使用权等所发生的费用。
“放映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因观摩学习和后期制作审查样片、双片、完成片放映所支付的放映费用。
“剧照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拍片选景和制作剧照所耗用的照相器材、设备、胶卷,以及冲印、放扩照片所发生的费用。
“字幕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所拍摄的影片加工、制作片头和片中字幕所发生的费用。
“洗印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洗印彩色和黑白的底片、正片、声片、中间片等发生的各种洗印加工费用。
“军事费”——用于归集摄制组经申报批准,由军队、武警部队提供人员、武器、弹药、军车(舰、机)、军械、场地和器材设备等协助拍摄,按剧用军事预算所支付的费用。
“剧杂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拍片期间,所发生的文具用品、资料打印和复印、邮电通讯、书报杂志、学习观摩等各种费用。
“赔偿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因影片拍摄需要,导致所租用的场所、场地、设备、器材、服装、道具、物品等发生毁损或失灭,经协商支付的各种赔(补)偿费用。
“其他费用”——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拍片期间,所发生的不属于以上各明细科目核算的其他费用。
2、译制片、纪录片、科教片、专题片的成本项目,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片种的译、摄制业务特点,参照故事片成本项目选择确定。
3、美术片的成本项目,企业除参照故事片成本项目进行选用外,可增加以下项目:
“外加工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委托外单位或个人进行部分动画片段、木偶等设计、绘制、制作、加工,按合同规定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绘制费”——用于归集动画、描线、上色、木偶和剪纸等制作(含电脑制作)车间等,为摄制组提供的各种劳务费用。
“辅助材料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美术片摄制中,为制作人物、服装、道具、布景等,购入和耗用的纸张、颜料、布料、木料、五金零配件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4、影片洗印的成本项目:
“工资及附加”——用于归集支付给直接从事印制影片及其拷贝生产人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津贴、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附加的各种费用。
“胶片及磁带”——用于归集印制影片底片、正片、声片、发行拷贝等所耗用的各种彩色、黑白胶片,以及磁片、磁带等所发生的费用。
“药料”——用于归集影片印制生产中,耗用的各种化学药料所发生的费用(可采用分摊方法计入产品成本)。
“燃料及动力”——用于归集影片印制生产中,消耗的水、电和各种燃料、动力所发生的费用。
“制造费用”——用于归集影片印制生产中,消耗的清洁用具和物品、零配部件等各种辅助物料等,每月按规定分配方法计算后,转入应由产品成本承担的各种费用。
三、企业发生各项生产费用的核算:
1、制片企业,按发生的实际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制片备用金”、“影视剧本”等有关科目。
2、洗印企业,按发生的实际金额,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有关科目。
为影片洗印提供环保处理、水电动力、机械维修,以及化学药品、胶片供应等辅助生产车间或部门发生的直接费用,应当在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明细科目核算后,再转入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各辅助生产车间或部门,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物品和劳务等,月度终了,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时,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3、企业在影片拷贝(载体)销售过程中,所需的片箱、片盒、片夹、片轴、塑料(纸)袋等包装物,不应计入影片的生产成本中。随同影视片拷贝(载体)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实际成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企业单独计价出售的包装物,则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按出售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
4、企业在影片创作生产或影片拷贝洗印过程中,已经耗用和计入生产成本的胶片,以及从电影洗印废水(定影液)中电解而提取的白银等,其出售处理所回收的款项,可以采用直接或分摊方法冲减生产成本,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或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四、企业摄制完成并已取得许可证的影片,按实际成本结转入库。结转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制片企业在影片投产开拍后,中途因故停拍且以后不再续拍,以及影片已经摄制完成,经审查后未通过的,须将该影片作报废处理。经核准报废时,按其账面价值,借记“营业外支出(影视片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所补充的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成影片的各种成本。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补充设置“电影片收入”、“电视片收入”、“剧本转让收入”“拷贝洗印收入”、“影视基地服务收入”、“其他媒体业务收入”、 “音像制品收入”、“影片后产品收入”等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在影片发行和销售、剧本转让、洗印加工、影视基地服务和其他与电影主业有关的业务中形成的收入。
“电影片收入”——核算企业在电影片发行和销售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电视片收入”——核算企业在电视剧片发行和销售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剧本转让收入”-----核算企业在向外单位出售或有偿转让影视剧本中取得的收入。
“拷贝洗印收入”——核算企业在提供电影底片、正片、声片、发行拷贝印制、加工等经营和劳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影视基地服务收入”----核算企业附属影视基地在提供器材、场地租赁或人员劳务服务等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其他媒体业务收入”——核算企业在电影频道和互联网络业务中,提供广告制作、插播,影片的收费点播和下载,以及接受其他网站链结等相关销售、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音像制品收入”——核算企业销售录像带、CD、VCD、DVD等音像制品所取得的收入。
“影片后产品收入”——核算企业销售除音像制品外,与影片相关的电影形象产品等取得的收入。
二、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
1、符合确认条件的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待结算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企业委托其他制作(代理)方销售的影片收入,应当根据受托(代理)方出具的有关结算凭据和清单,按应实现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应承担的销售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补充设置“电影片成本”、“电视片成本”、“剧本转让成本”、“拷贝洗印成本”、“影视基地服务成本”、“其他媒体业务成本” 、“音像制品成本”、“影片后产品成本”等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在影片发行、剧本转让、洗印加工、影视基地服务和其他与电影主业有关的业务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电影片成本”——核算企业在电影片剧目、电影广告片等发行和销售活动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电视片成本”——核算企业在电视片剧目、电视广告片等发行和销售活动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剧本转让成本”---核算企业转让的影视剧本的实际成本。
“拷贝洗印成本”——核算企业在提供电影底片、正片、声片、发行拷贝印制、加工等经营和劳务活动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影视基地服务成本”---核算企业在提供影视基地服务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其他媒体业务成本”——核算企业在电影频道和互联网络业务中,提供广告制作、插播,影片的收费点播和下载,以及接受其他网站链结等销售、服务活动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音像制品成本”——核算企业因出售各种音像制品而发生的实际成本。
“影片后产品成本” ——核算企业销售除音像制品外,与影片相关的电影形象产品等发生的实际成本。
二、期末,企业应当根据本月影片和其他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提供影片制作、洗印、加工的各种劳务等的实际成本,计算出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结算业务支出”、“库存商品”、“影视剧本”、“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等科目。
企业委托其他制片(代理)方销售的影片成本和销售费用,应当根据受托方出具的有关结算凭据或报表,按应实现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应承担的销售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按本办法有关影片销售成本结转的规定,计算出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三、报表项目补充编制说明
(一)“制片备用金”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
(二)“预付制片款”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预付账款”项目。
(三)“影视剧本”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
(四)“预收制片款”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项目。
(五)“制片资助款”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的减项。


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说明
(一)电影企业中从事影片进口、出口、发行、放映业务活动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1、电影发行企业,指以分账、买断、代理等方式取得境内外影片的发行权,并在规定时期和范围内从事为放映企业或电视台等放(播)映单位提供影片的拷贝、播映带(硬盘、光碟)、网络传输等业务活动的企业。
2、电影放映企业,指拥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电影放映设备和相应的放映场所,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包括采取向社会公众售票或包场方式进行电影放映的专业电影院、兼映的影剧院、文化宫(馆)以及对外开放的礼堂、俱乐部等单位。
(二)企业通过发行、放映影片,影片后产品开发与销售,以及转让除发行权、放映权、播映权、网络传播权、后产品开发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等方式形成的与电影主业有关的收入均为发行放映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1、发行收入是指以影片发行权、放映权、播映权、网络传播权等为销售对象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分账收入、卖断收入、片租收入、代理费收入、播映权转让收入、网络传播权转让收入等。
2、放映收入是指直接公开再现影片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影院票房收入以及其他直接以社会公众为受众的收入。不包括影片在电视、网络等媒介上的播映收入。
企业的广告收入、附设的“小商店”销售收入、出租场地收入等与电影没有直接关系的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三)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影片片款的结算:
1、与提供影片的制作方、发行权方及其他权利方(统称“供片方”)进行影片片款的结算方式:
(1)分账结算,指企业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比例,将影片发行、放映业务中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进行分配,与供片方共同分享和分担的结算方式。
(2)片租结算,指企业按合同、协议约定的租价或定额,向供片方交付片款的结算方式。
(3)买断结算,指企业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向供片方买取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影片发行权、放映权,取得的收入无需与他人分享的结算方式。包括:
①发行权交易结算,即企业仅买取影片的发行权、放映权,所需拷贝等载体由企业自行定制并承担费用的结算方式。
②单拷贝交易结算,即企业按包括发行权和放映权在内的单个电影拷贝计价,向供片方购买电影拷贝的结算方式。
(4)代理结算,指企业仅收取固定代理费,影片的收益和费用均由供片方享有和承担的结算方式。
2、企业以分账、片租及代理结算方式取得的片款或发生的支出,按合同、协议约定需与供片方进行分配或分担的,应先在“待结算业务收入”和“待结算业务支出”科目中归集,然后再按合同、协议的约定,在本企业与供片方之间进行结算。
发行企业应当依据放映企业提供的营业报表和每部影片结算单(简称“片结单”),或者依据接受供片的发行企业提供的影片发行收入结算表,办理有关影片收入的结算。
(四)放映企业采用电影卡、兑换券等方式预售电影票的,出售卡、券取得的收入,应先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待卡、券持有人兑换电影票时,再确认收入,并进行有关款项的结转;已售卡、券期满,尚未用以兑换电影票的卡、券收入,应全额转入当期主营业务收入。
(五)企业以买断结算方式取得影片成本的结转应当遵循配比原则和谨慎性原则 。
1、合同、协议约定了发行、放映期限的,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之日起,在剩余合同、协议约定期限和24个月孰短的期间内,采用零毛利法、计划收入比例法、固定比例法将其全部实际成本逐笔(期)结转销售成本。采用零毛利法时,如果取得的收入大于剩余成本,应将剩余成本一次结转完毕,如果预计在成本结转期内不能完全转销该影片的库存成本,则应在到期前最后一次结转时将剩余成本全部结转计入销售成本。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固定比例法时,企业应按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估计,合理确定预计收入总额、成本结转比例,按期结转销售成本。
以上方法和结转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2、合同、协议未约定发行、放映期限的,应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之日起24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和原则结转销售成本。
3、企业以单拷贝交易结算方式购入的影片,再以单拷贝交易结算方式向其他发行、放映企业出售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将其购入的实际成本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如果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企业以单拷贝交易结算方式购入的影片,如有规定场次定额的,可依据所购电影拷贝或其他载体的场次定额,采取按实际放映场次计算、结转销售成本的方法。
4、企业在尚拥有影片著作权时,可在“库存商品”中象征性保留1元余额。
(六)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电影专项资金”和“应付电影专项资金”两个科目核算。
(七)企业改建、装修电影院发生的支出,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核算:
1、企业对自有电影院(厅)进行装修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间内,采用直线平均法单独计提折旧。
2、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或场地,改建 、装修为电影院(厅)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单独设置“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进行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间内,采用直线平均法计提折旧。
企业在改建或装修电影院(厅)的过程中,用于电影放映专用设备(包括电影放映设备、舞台设备、空调设备、座椅等)的支出,应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附录《电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科目的补充及使用说明
(一)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待结算业务支出”、“应交电影专项资金”、“待结算业务收入”、“电影专项资金”、“影片业务支出”等科目。并对“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作了补充规定。
(二)增设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1311 待结算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分账结算、片租结算、代理结算等方式发行或放映的影片,款项已经支付,但尚需按合同、协议约定与供片方结算和分担的各种支出。
企业以买断结算方式取得的影片,所发生的各种无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影片发行支出”、“影片放映支出”、“电视剧片发行支出”、 “税金及附加支出”、“电影专项资金支出”等明细科目,并按影片的片名进行归集和核算。
三、企业发生按合同、协议约定需要与供片方分别承担的费用支出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计提税金及附加时,按应交税金及附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税金及附加支出),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企业按规定计提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借记本科目(电影专项资金支出),贷记“应交电影专项资金”科目。
四、月度终了,企业应将本科目中各明细科目的合计发生额,依据合同、协议的约定,计算出由本企业和供片方各自应承担的金额,并进行相应的结转。结转时,按本企业应承担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电影专项资金”、“营业费用”等科目,按供片方应承担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供片方)”科目,按本科目当月合计发生额,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2122 应交电影专项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提取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借记“电影专项资金”或“待结算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缴纳时,按实际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尚未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2221 待结算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分账结算、片租结算、代理结算方式发行或放映的影片,已经取得但尚需按合同、协议约定与供片方结算和分享的各种收入。
企业以买断结算方式取得的影片,所发生的各种无需由供片方分享的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影片发行收入”、“影片放映收入”、“电视剧片发行收入” 等明细科目,并按影片的片名进行归集和核算。
三、企业取得电影发行或放映收入时,应对发行或放映企业提供的营业报表或片结单,按影片的片名进行核对、归集和汇总,计算和确认待结算业务收入。按确认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单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月度终了,企业应将本科目中各明细科目的合计发生额,依据合同、协议的约定,计算出由本企业和供片方各自应分享的收入,并进行相应的结转。结转时,按本科目当月合计发生额,借记本科目,按本企业应得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供片方应得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供片方)”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5403 电影专项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有关款项的核算:
1.企业提取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借记本科目或“待结算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电影专项资金”科目。
2.月度终了,在结转“待结算业务支出”科目发生额时,应将其中依据合同约定由本企业承担的金额,借记本科目,由供片方应承担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供片方”科目,贷记“待结算业务支出”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6 影片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发行、放映业务中发生的首映活动费、宣传推介费、宣传品制作费,以及在上述活动中发生的劳务费、交通费等支出。
本科目核算内容不包括企业为自身形象宣传所发生的费用。企业为出售而制作的电影形象商品成本在“库存商品”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影片名称、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三、企业实际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补充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1243 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补充设置“库存影视片”、“音像制品”、“影片后产品制品”等明细科目,并按影片的片名、各种产品的名称等进行归集和核算。
“库存影视片”——核算企业以买断结算方式购入的影片的实际成本。采用发行权交易结算方式所支付给供片方的影片节目发行权费,应当与企业定制的电影拷贝(或其他载体)的成本合并后计入本科目。
“音像制品”——核算企业购入影片的录像带、CD、VCD、DVD等可供播映的音像制品,所支付给制作方或供货方的实际成本。
“影片后产品制品”——核算企业在电影促销业务中,定制或购入的各种电影形象产品等的实际成本。
二、企业购入的影片或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供片或供货方开具的发票,并经仓库管理人员验收、核准的实际支付(进价)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企业在结转影片发行、放映或销售商品等业务活动的实际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购入的影片在合同、协议约定的发行放映期限内未实现销售,应在期满之日作资产损失处理。在处理时,按购入影片的实际成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如果影片被禁止发行或放(播)映,企业应当将该影片作报废处理。在处理时,按该影片实际库存的账面价值,借记“营业外支出(影视片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15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补充设置“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自有电影院(厅)所发生的装修、装饰工程的实际成本。
二、企业发生装修、装饰等工程支出时,应先将有关款项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和核算,待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全部工程成本结转本科目。结转时,按固定资产装修、装饰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固定资产装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支出,应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间内,采用直线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时,借记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 “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如果企业重新对固定资产进行装饰、装修并符合资本化条件时,相关“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尚有余额的,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借记 “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再将装修工程的完工成本转入本科目。
1503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或场地,为改建、装修电影院(厅)所发生的改建、装修等改良工程的实际支出。
二、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改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改良支出,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和核算,待改良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再结转到本科目。
三、企业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转入本科目核算后,应当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间内,采用直线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时,借记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在经营租赁期内重新对租入电影院(厅)进行全面装修、改良时,应将本科目尚未摊完的余额,一次性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再将发生的改良工程支出转入本科目,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间内,采用直线平均法计提折旧。
经营租赁期内发生的其它维修、装饰、装修等不能予以资本化的支出,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在本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改良成本的账面价值。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补充设置“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收入”、“音像制品收入”、“影片后产品收入”等明细科目,并按影片的片名、产品的名称等进行归集和核算。
“电影发行收入”——核算发行企业在发行影片业务中取得的各种归属于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分账收入、卖断收入、片租收入、播映权转让收入、网络传播权转让收入、后电影开发权转让收入、影片代理收入等。
“电影放映收入”——核算放映企业通过放映影片取得的各种归属于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分账收入、片租收入、包场放映费收入、出租场地加映影片收入等。
“音像制品收入”——核算企业销售录像带、CD、VCD、DVD等音像制品所取得的各种收入。
“影片后产品收入”——核算企业销售除音像制品外,与影片相关的电影形象产品等取得的收入。
二、企业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入账。
1、企业采用分账结算、片租结算、代理结算方式取得的影片,企业按合同、协议约定与供片方结算后的收入,结转时,借记“待结算业务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2、企业以买断结算方式取得的影片,在发行中取得的各种无需与供片方分享的收入,可直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放映企业发售的可兑换卡券,在兑换电影票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各补充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各补充科目应无余额。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补充设置“电影发行成本”、“电影放映成本”、“音像制品成本” 、“影片后产品成本”等明细科目,并按影片的片名、各种产品的名称等,进行归集和核算。
“电影发行成本”——核算企业发行影片而应结转的库存影片等的实际成本。
“电影放映成本”——核算放映企业放映影片而应结转的库存影片等的实际成本。
“音像制品成本”——核算企业因销售各种音像制品而发生的实际成本。
“影片后产品成本” ——核算企业销售除音像制品外,与影片相关的电影形象产品等发生的实际成本。
二、月度终了,企业应当根据本月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照本办法有关结转销售成本的规定和办法,计算和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待结算业务支出”等科目。
其他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的结转,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各补充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各补充科目应无余额。

三、报表项目补充编制说明
“应交电影专项资金”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交款”项目。

附录:
电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表

一、电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专用的特技、动画制作,以及网络信息传输用计算机、数码摄像和录制设备、通讯程控交换机,经批准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影视放映场所(院、厅)的放映设备、舞台设备、空调设备和座椅,可以采用按场提取折旧方法。实行按场提取折旧的每场提取折旧额,可由企业根据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每年放映场次不大于1,850场进行换算确定。
3、计提折旧所使用的净残值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二、电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200501-caikuai20041901_20050531.gif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
1、机械设备 8——12年
2、动力设备 5——15年
3、传导设备 8——15年
4、运输设备 4——10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1)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5——10年
(2)电子计算机 2——5年
(3)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5——10年
6、工业炉窑 5——10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3——12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1)设备及工、器具 8——15年
(2)电视机、录象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文字处理机 3——8年
(二)专用设备
1、印刷及传版设备
(1)激光照排设备 3——8年
(2)远程数据传版设备 3——8年
(3)电子分色设备 8——15年
(4)印刷设备 8——15年
(5)生产用复印设备 3——5年
2、编辑、采访设备
(1)传真机 2——6年
(2)照相机及附件 3——8年
(3)资料存储、检索设备 3——8年
(4)卫星接收设备 3——8年
(5)其他编辑、采访、通讯设备 3——8年
3、专用录音设备
(1)调音台及附属设备 5——10年
(2)专业录音机及附属设备 3——8年
(3)话筒、扬声器 2——5年
(4)录音外围设备 3——8年
(5)声画编辑机 8——10年
(6)其他录音设备及附件 4——6年
4、组合音像设备
(1)录音机 2——5年
(2)激光唱机 3——5年
(3)闭路播放设备 5——8年
(4)音响设备 2——5年
5、压片加工设备
(1)刻纹设备 8——10年
(2)制模版设备 8——10年
(3)造粒机及附属设备 10——12年
(4)薄膜压片机及附属设备 10——15年
(5)密纹压片机及配套设备 5——8年
(6)其他压片配套工、器具 5——8年
6、唱机生产设备 5——8年
7、盒式音带加工设备
(1)快速复制设备(包括母机、子机) 2——5年
(2)裁带机 2——5年
(3)贴片机 2——5年
(4)包装机 2——5年
(5)其他配套设备 2——5年
8、录像设备
(1)摄像设备 3——6年
(2)复制设备 3——6年
①放像机及录像子机 4——6年
②监视器 5——8年
③分配放大器 6——10年
④其他附属设备 6——10年
9、影视片制作、维护设备
(1)摄影设备 8——12年
(2)录音设备 5——8年
(3)放映设备(包括立体声、数码放映设备) 5——10年
(4)剪接设备 5——10年
(5)灯具、照明设备 5——8年
(6)特技设备
①常规特技设备 6——8年
②电脑数码特技设备 4——6年
(7)照像设备 3——8年
(8)洗印设备 5——8年
(9)动画设备 8——10年
10、乐器
(1)钢琴 10——20年
(2)电子乐器 4——6年
(3)其他中、西乐器 4——8年
11、电影放映企业专用设备
(1)电影放映设备 8——10年
(2)专业影院舞台设备 5——8年
(3)影院空调设备
①中央制冷、取暖设备 20——25年
②中央机械通风设备 8——10年
③单体制冷、取暖、通风、除湿设备 5——8年
(4)观众座椅
①软座椅 6——8年
②硬座椅 4——6年
(三)房屋、建筑物
1、房屋
(1)一般房屋
①生产用房 25——35年
②受腐蚀生产用房 15——20年
③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④非生产用房 30——40年
(2)简易房 5——10年
2、其他建筑物
(1)道路 8——10年
(2)围墙 10——15年
(3)水池 8——10年
(4)油库 8——10年
(5)固定外景场地、建筑 10——15年
(6)布景类棚房、建筑物 3——5年
(7)其他建筑物 1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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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一五”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交通部


厅科教字[2006]100号



关于印发“十一五”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西部各省(区、市)、黑龙江、辽宁、吉林、湖南、湖北省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推动西部交通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西部公路水路交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公路水路交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公路水路交通“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针对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自然条件,结合交通科技自身发展特点,我部编制完成了《“十一五”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六年四月五日

前 言
实施西部大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二十一世纪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描绘了我国“十一五”发展的宏伟蓝图,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科技大会上做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对西部大开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条件。“十五”期间,通过实施西部交通建设科技计划,依靠科技创新,有力地支撑了西部交通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十一五”期间继续加大交通科技投入,延用“十五”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政策,继续解决西部交通发展所面临的技术问题,推动西部交通科技进步与创新。
根据《公路水路交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公路水路交通“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针对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和自然条件,结合交通科技自身发展特点,编制《“十一五”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规划》,确定未来五年西部交通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研发重点和保障措施等,指导西部交通科技工作,促进公路水路交通又快又好的发展。


一、“十五”西部科技项目执行情况
“十五”期间,根据交通部党组提出的“四个为主”即“以实用工程为主,以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建设中技术问题为主,以长期想解决而现在还没有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主,以交通运输发展需要的共性技术和基础研究为主”的指导原则,编制印发了《西部开发“十五”交通科技规划》,针对西部地区筑路技术、道路、桥梁、隧道、航道、港口、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等重点领域,安排了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目)306项,投资15.4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9.85亿元。
“十五”期间,西部项目总体进展顺利,已完成的研究成果绝大多数达到了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显著,据测算投入产出比为1:19.1,直接经济效益达到290多亿元。西部项目依托了351个重要建设工程,针对重大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形成了9项成套技术和20多项重大关键技术,近百个项目的成果纳入到公路、水路相关工程技术规范,制、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262项,形成设计、施工指南和技术手册133个。西部项目注重产、学、研结合,引入竞争机制,充分调动社会科技资源,吸引万余技术人员参与科技攻关。组织实施了交通部支持西部干部培训计划,培训西部地区交通管理和技术人员达2万多人次,培养了大批科技骨干和管理人员。
西部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主要表现在:
1、特殊地区公路修筑技术
针对西部地区沙漠、黄土、盐渍土、多年冻土、膨胀土、岩溶等特殊地质地形条件,开展公路修筑技术和相应病害的防治研究,形成了六类特殊地质条件下的成套筑路技术。完善了特殊地区路基施工质量控制和基于稳定控制的路基设计方法,推荐了特殊地区合理(典型)的路面结构形式,提出了特殊地区路面病害的处治技术,在沙漠、黄土和多年冻土地区公路修筑技术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其中,沙漠高速公路设计与施工、黄土浸水特性、多年冻土地区公路病害机理与分析理论等原创性成果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2、路基路面修筑技术
针对西部地区公路路基路面工程和筑路材料等特点,开展了大粒径碎石、土石混填、天然砂砾、路用复合材料、新老路基结合部处治等路基修筑技术研究,初步解决了路基稳定技术问题,缓解了筑路材料相对缺乏的矛盾;开展超薄沥青面层、桥面铺装、高速公路早期破坏、沥青路面设计参数等研究,进一步揭示了路面破坏机理,提出了更为合理的路基路面设计理论、方法和参数;开展水泥路面、沥青路面和废旧橡胶粉沥青等再生利用技术研究,促进了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了环境污染;开展低造价路面建养和农村公路典型路面结构等技术研究,提出了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指南,支持了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
3、公路隧道建设技术
针对西部山区复杂的地形地质条件,开展了连拱隧道、小净距隧道、分叉式隧道等设计施工技术研究,较好地解决了传统双洞隧道线位选择上的限制;长大隧道关键技术研究和应用,解决了特殊地质条件下涌水量预测、施工阶段地质勘察与预报、围岩稳定性分析、信息化施工、隧道不良地质处治、长大隧道通风、防灾救灾、运营监控等问题。公路隧道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初步形成了我国西部山区复杂地形地质条件下隧道设计、防灾减灾、通风照明、运营监控与管理的技术体系。
4、桥梁设计及旧桥加固技术
针对西部地区山高谷深、地形复杂、建设难度大的特点,结合我国公路桥梁建设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开展了各类新型桥梁技术研究,在高墩大跨弯桥、钢管混凝土拱桥、钢桥、钢-混凝土组合箱梁桥等新型桥梁的设计与施工技术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建立了桥梁全寿命周期成本计算模型,确立了桥梁全寿命设计的内容和工作流程,提出了桥梁全寿命设计方法;建立了旧桥承载能力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形成了桥梁结构检测、评价和加固成套技术。
5、防灾减灾技术
针对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频发的滑坡、泥石流、崩塌、水毁、雪害等灾害,开展公路地质灾害预报与防治、边坡防护和三峡库区港口地质灾害防治等防灾减灾技术研究,形成了公路边坡稳定成套技术和公路雪害防治成套技术,完善了公路水路沿线塌方、滑坡、泥石流、水毁等地质灾害的综合预报与防治技术,提高了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品质。
6、交通安全保障技术
针对公路交通安全的现状,重点开展了公路连续长大下坡路段、公路隧道进出口过渡段、公路平交路口等交通事故多发区的事故分析和对策研究,研制了多种形式的山区公路安全防撞护栏,着手编制我国第一版《公路交通安全手册》,初步形成了公路交通安全评价方法,提出了交通安全保障措施。水路安全方面,通过开展三峡库区航运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实施船舶动态监控和航运安全管理系统,有效改善了西部内河航运安全保障系统。
7.交通建设生态保护技术
针对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植被恢复难、水土流失严重,注重基础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建立了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形成了山区公路生态化设计与施工技术,指导了川主寺~九寨沟等公路工程的建设;通过原生植种筛选、坡面保护与水土流失防治、植物群落设计与土壤养分供给、植被养护与节水抗旱等方面的系统研究,形成了公路路域生态恢复技术;开展了三峡库区船舶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解决传统监管模式不足的问题,增强了三峡库区防污能力。
8、内河水运建设技术
针对西部内河航运技术落后的状况,开展了航道整治技术的研究,形成了长江中上游航道整治、山区河流整治、通航枢纽建设、大水位差码头建设等航道整治和航运开发关键技术。开展了内河船型系列标准和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等研究,制、修订了80多项内河船型标准,创建了我国“内河船型标准体系表”,编制了《我国西部内河发展船型指导手册》,开发川江和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船、客船等新船型,提升了西部内河航运的技术水平。
9、交通信息技术
针对西部地区交通信息化基础薄弱的状况,推广了GPS、航测遥感、CAD公路勘察设计集成技术,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和公路客运车站客运管理信息技术等,收到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开发了西部公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直接支持了省级公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了省际公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运行,使西部交通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
二、面临的形势及需求
(一)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期间,国道主干线和西部开发省际通道建设将全面完成,届时西部地区公路总里程将超过94万公里,高速公路里程将超过2万公里,90%以上的乡镇和近50%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内河航运将集中力量建设长江、西江等水运主通道,西部地区将加大航电结合、梯级开发建设的力度,加快港口建设的步伐,主要港口将基本实现机械化、规模化。西部交通建设任务依然繁重。
由于西部地区特殊的地形、地质和气候条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将更加艰难。公路建设桥隧比例高,结构、材料、施工和安全技术有待提高;农村公路的发展水平还较低,目前不通公路的乡镇、行政村大多在西部偏远山区,工程难度大、造价高;西部内河多数航道依然处于天然状态,航道等级低,港口基础设施差,船型杂乱;交通安全问题突出,交通安全设施和管理水平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生态恢复条件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突出;这些都是制约西部地区交通运输发展的主要问题。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西部交通发展必须从要素驱动型向技术驱动型转变,逐步建立安全、可靠、经济、高效的西部地区公路水路交通体系,这对西部交通科技发展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
(二)科技需求
“十一五”期间,公路水路交通将面临更加复杂的地形地质条件开展大规模建设,对科技的需求更加迫切,基础设施建养技术、运输组织与管理技术、交通安全技术、环境保护技术等领域有一系列技术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基础设施建设与养护。根据西部地区的地形地质和气候条件,公路水路建设不仅需要解决路基路面、复杂隧道、特殊桥梁工程和高等级航道、梯级开发、大水位差直立式码头建设等方面所面临的技术难题,还需在提高基础设施结构耐久性和降低全寿命周期成本等方面进行科技创新。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养护难度大,养护方法具有特殊性,在高等级公路快速检测、评价和修复技术以及农村公路低造价养护技术方面急需进行深入研究。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养护需要更大的科技支持。
—公路水路交通服务能力。西部地区国土面积辽阔,地形地质及气候条件复杂,而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单位国土面积人口数量较中东部地区低,因此西部地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组织更为复杂;且因为矿产性资源丰富、国境线长等特点,货物运输集装箱化、大宗资源性物资的集疏运以及边境运输等需求迫切;同时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西部地区大区域、都市圈、经济带等交通网络、枢纽和运输通道技术,先进、适用的交通基础设施运营管理与服务体系、客货运输与支持保障信息系统、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等都急需研究与开发。
— 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保障。针对西部地区山高谷深、自然条件恶劣,冰、雪、雾和滑坡、泥石流、水毁等对交通安全的影响,需要系统研究交通基础设施的防灾减灾技术,交通安全可靠性评价技术、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技术、交通运输安全保障技术等,提高基础设施的抗灾能力和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
— 公路水路交通可持续发展。针对西部脆弱、敏感的生态环境,建筑材料短缺,人才匮乏的现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环境保护、植被恢复尤为重要,新型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的需求更为迫切,充分利用水资源、节约土地、保护耕地的技术、节能新技术和资源再生利用技术需要深入研究,同时,注重人才培养,推进西部交通人才队伍建设。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交”战略,立足西部、面向行业,按“四个为主”的指导方针,攻克制约交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解决交通生产建设中的技术问题,大力培养西部科技人才,提高西部交通科技水平,促进交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西部公路水路交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1、需求引导,强化创新
立足交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以市场为导向,以工程为依托,强化科技创新,为西部交通发展扩充能力、改善服务和缓解制约提供科技支撑。
2、统筹兼顾,重点突破
统筹考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养护、运输服务、安全保障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科技问题,根据轻重缓急,集中力量突破制约交通建设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与行业急需解决的共性技术问题。
3、加强推广,深化研究
加强成果的推广应用,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推广应用中对出现的新问题开展深入研究,提高研究的理论性、创新性和实用性,提升科研水平。
4、选优择强,整合资源
按照市场机制,采取开放竞争、严格规范的科技项目管理模式,调动社会资源,加强产学研相结合,实现优势互补。
(三)发展目标
“十一五”西部交通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在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运输服务、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突破一批重大关键技术,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西部交通科技人才队伍,推动西部交通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使西部交通科技的落后状况明显改善,交通科技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交通发展的科技含量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是:
—特殊条件下的公路、桥梁、隧道设计建设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中若干单项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公路养护和运输组织服务技术明显提升,公路交通安全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形成公路路面快速养护、公路工程安全保障、环境保护和植被恢复等成套技术;
—山区河流航道整治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形成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港口建设等成套技术;
—制、修订公路水路交通技术标准、规范200项以上;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00篇以上,在SCI、EI检索论文50篇以上;获得国家专利50项以上。
—通过西部项目培养行业科技领军人才30名以上,优秀青年科技人才500名以上;培训西部科技人员2万人次以上。
四、研发重点及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西部地区交通发展面临的技术需求,确定了5个研发重点共计41主要研究内容。
(一)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与养护技术
1、预期目标
围绕西部地区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农村公路通达通畅工程建设,在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领域突破各种特殊条件下公路工程建设的技术瓶颈;以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为重点开展建设养护技术研究,适应我国西部地区建设养护工作的技术需求。
2、主要研究内容
— 特殊地质条件下的公路建设技术
— 路面全寿命设计技术
— 公路工程新材料开发与应用
— 公路工程勘测与勘探新技术
— 桥梁结构全寿命设计技术
— 桥梁结构耐久性
— 桥梁加固新技术及新材料
— 大型桥梁结构安全监测与评价
— 特殊地质和环境条件下隧道工程技术
— 公路养护新材料开发与应用
— 公路养护技术及工艺
— 公路长大隧道安全监控与养护
— 农村公路建设技术

(二)水路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技术
1、预期目标
结合西部内河水运工程建设,解决西部地区特殊地理、地质条件下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技术难题,逐步实现航道通畅、枢纽通航合理、港口运营安全高效,为发挥我国内河运输优势提供技术支撑。
2、主要研究内容
— 航电枢纽建设及通航技术
— 复杂河段航道整治技术
— 渠化河流工程技术
— 大水位差码头建设技术
— 全寿命水工结构设计技术
— 水运工程泥沙防治技术
— 航道疏浚、吹填和维护技术
— 水工建筑物结构安全检测、评价与维护技术
(三)运输服务技术
1、预期目标

开展西部区域交通运输管理、一体化运输、客货运枢纽规划与设计、交通运输管理与信息化技术整合与应用等方面的研究,推动西部区域交通资源的整合,为区域交通一体化提供技术支撑,提高运输服务能力和效率。
2、主要研究内容
— 公路水路客货运运输管理信息技术
— 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技术
— 公众出行服务系统
— 交通一体化规划及相关技术
— 船型标准化技术
— 滚装运输技术
— 港口运营控制与管理集成技术
— 港口装卸自动化控制技术
(四)交通安全保障技术
1、预期目标
从人、车、路以及管理等多视角开展公路交通安全技术研究,在体系规划、工程技术、车辆装备、安全管理和应用推广等方面开展研究,建立我国公路交通安全技术体系,促进我国公路交通安全形势的逐步好转。水路交通安全开展水上安全监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工作,提高水上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反应和处治能力,促进我国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的显著提高。
2、主要研究内容
— 公路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 公路交通安全工程技术
— 公路通行安全性评价技术
— 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
— 人机工程学在交通领域应用技术
—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技术
— 地质灾害对交通基础设施影响及防治技术
(五)绿色交通技术
1、预期目标
开展交通环境规划、生态保护与治理、生态恢复与重建、环境地质灾害防治、材料再生利用、船舶污染防治、节能运输装备等绿色交通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实现西部交通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主要研究内容
— 节约型交通发展规划与设计技术
—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恢复技术
— 材料循环再生利用技术
— 交通节能技术应用与推广
— 港口和航运环境管理监控技术

以上研发重点和主要研究内容,将结合 “重大工程科技支撑、行业共性技术突破、推广应用示范工程、优秀科技人才培养”等方面组织实施,具体科研项目将在年度计划中安排,并根据行业发展和生产建设的需求,适时评估、调整。
五、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科技对西部交通发展的贡献水平
西部交通科技是西部大开发交通先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科技部门必须增强科技创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科技创新摆在交通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落实《“十一五”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对西部交通科技项目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解任务,落实措施,提高科技进步对西部交通发展的贡献水平。
2、完善制度,深化改革,推进西部交通创新体系建设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创新科技发展理念,深化交通科技体制改革,在“十五”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计划,完善科技项目招投标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建立西部项目科技评价体系和信用管理、项目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有序竞争,促进协调合作,广泛吸纳社会科研资源,加强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积极推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的西部交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3、稳定投入,完善管理,保证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
“十一五”期间继续加大交通科技投入,在继续延用“十五”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政策、稳定财政性科技资金投入的基础上,要充分调动和吸纳行业可以利用的资金资源,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向交通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逐步形成以政府、企业、社会资金等多渠道投资的交通科技投入体系。在增加交通科技投入的同时,要通过科学立项、完善管理、强化信用、加强监督等手段,提高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效率。
4、加强推广,服务生产,推动交通科普和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力度。及时将成熟技术纳入标准规范;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将科技成果应用到工程建设中,提高工程质量,完善科技成果;开展科技成果后评估,遴选具有较好推广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重点推广。加强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西部地区干部培训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的管理水平,加强交通科技普及技术培训工作,开展科技下乡、下基层活动,促进科技为基层服务,提高交通生产建设一线职工的技能和整体素质。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明办、工商行政管理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益广告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引导社会舆论、传播精神文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996年和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组织开展了“中华好风尚”和“自强创辉煌”主题公益广告月活动;1998年,中央精神文明建设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服务中央工作大局为中心,共同组织开展了题材广泛的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扩大和增强了公益广告的社会影响和宣传效果。在三年的公益广告活动中,全国报纸、广播、电视、杂志、户外等广告媒介共发布公益广告5万余
件;有344件优秀公益广告作品获得全国奖,285家单位和235名个人被评为全国公益广告活动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或受到表彰,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影响。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公益广告活动开展时间比较短,尚未形成可以持续、稳定发展的运行机制,规模、效益水平与精神文明建
设的要求相比,都还存在一定差距。各地文明办、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组织引导,把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长期工作,深入开展下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益广告活动要紧密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配合中央对精神文明建设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各地文明办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做好公益广告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文明办要紧紧围绕中央的重大决策,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精神文明建
设的重点任务,对公益广告的宣传内容、宣传重点提出年度和季度的指导性意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继续做好公益广告活动的组织工作,同时依法加强对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的监督管理。
两部门要密切合作,认真做好公益广告内容的政治思想导向的引导工作,坚决防止不良政治思想倾向对公益广告产生影响和危害。
二、要重视对已经制作和发布的公益广告的宣传工作,各地可以选择适合当前公益广告宣传要求的作品,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展播、展登。对适合社会广泛宣传的平面公益广告作品,可以制成招贴广告,扩大宣传效果。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有效利用已有公益广告作品,解决有些
地方公益广告作品闲置的问题。
三、各地要按照中央宣传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211号)的规定,定期检查媒介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刊播公益广告的情况,对未按规定执行的,要及时督促改正,同时,要按照该通知有关
规定,严格区分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的界限,防止公益广告成为变相的商业广告。
四、各地在组织开展公益广告活动中,可以就建立我国公益广告良性循环运行机制的问题,开展调研和探索。要注意掌握好有关政策界限,公益广告活动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公益广告活动收益必须用于发展公益广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五、从今年起,将每年度举行的全国优秀公益广告作品评选活动,改为每两年举行一次,使参加送评的作品相对集中,同时把更多的精力用于组织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提高评选工作和获奖作品的水平。有关评选活动的具体安排,届时另行通知。
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年度或每两年度安排本地区的公益广告作品评选工作。



199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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