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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户外灯饰建设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31:39  浏览:9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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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户外灯饰建设管理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城市户外灯饰建设管理规定
威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灯饰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户外灯光装饰(以下简称户外灯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户外灯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灯饰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分工,负责户外灯饰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文化、电力以及户外灯饰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户外灯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户外灯饰包括:
(一) 城市道路、桥梁、照明设施、园林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上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设置的户外灯饰;
(二)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户外灯饰;
(三) 主要干道沿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设置的单位名称、牌匾、字号、橱窗的户外灯饰。
第五条 户外灯饰建设规划,由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设置户外灯饰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消防要求,做到美观、整洁、与城市容貌相协调。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户外灯饰,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
第八条 设置户外灯饰的单位和个人,在设置前必须向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设置广告性户外灯饰,应当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广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向城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设置投资为50000元以上的大型户外灯饰,应当按规定到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在开工前应当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 户外灯饰的设计、施工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大型户外灯饰的设计、施工由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标投标,具体办法由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户外灯饰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户外灯饰设置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户外灯饰竣工后,由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经审批设置的户外灯饰,按下列规定负责维修管理:
(一) 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载体上的户外灯饰的维修管理,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载体的使用单位负责;
(二) 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
(三) 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的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户外灯饰维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维修养护,对灯光显示图案、文字不全及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对显示文字过期的户外灯饰,应当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 对户外灯饰的设置和使用给予鼓励和扶持,具体政策由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户外灯饰的亮灯时间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处罚:
(一) 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资质证书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 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设计、施工的;
(三) 未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的;
(四) 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 未按规定招标投标的;
(六) 未按设计方案施工的;
(七)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处罚:
(一) 擅自设置户外灯饰,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二) 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三) 户外灯饰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未及时维修养护的。
第十八条 各县级市城市户外灯饰的规划、建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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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 民政部 劳动部


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委(办)、民政厅(局)、劳动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体改委(办)、民政局、劳动局:
改革和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促进我国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应付养老高峰的压力,落实计划生育的国策,有重大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城乡社会保险事业的宏观管理,根据1990年国务院111次总理办公会议? 赜诔钦蛏缁岜O罩饕衫投扛涸稹?农村社会保险由民政部负责的决定,经研究,现具体分工如下:
凡城镇户口并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国营、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职工及其他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由劳动部负责,凡非城镇户口且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公民( 含乡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各地城镇和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请分别按照劳动部和民政部的安排进? 小?


1991年4月11日

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已经1999年11月25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城市市区内的冰雪,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和市容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城市市区内的道路、广场、市场等地方冰雪的清除和管理。
清除冰雪的具体区域,由各城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三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除冰雪的组织领导工作,并组织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冰雪清除的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区内冰雪的清除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省各城市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均有承担清除冰雪的义务。
第五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就地就近,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清除冰雪责任者和划定责任区,同责任者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并将责任书(副本)及时送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第六条 承担冰雪清除任务的责任者应按清除冰雪责任书的要求完成清除任务。清除冰雪责任者因故发生变更的,原清除冰雪责任者或在该责任区内新设立的单位应将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负责签订责任书的城市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由其重新确定责任者和责任区。
第七条 承担清除冰雪任务的责任者因故不能完成清除任务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有偿代为清除。
第八条 具有清除冰雪任务的责任者,应及时清除冰雪。夜间降雪,次日立即组织清除;白天降雪,雪停立即组织清除。中小雪应在一日内清除完毕,大雪应在二日内清除完毕。节假日降雪,应及时组织清除。
第九条 冰雪的清除工作,以无积冰、无残雪、露出地面为标准。
第十条 发生特大冰雪,清除的冰雪需要外运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冰雪外运工作。
城市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动。
第十一条 在清除冰雪过程中,过往车辆应注意避让清除冰雪人员,确保其人身安全。对不服从交通管理、造成交通责任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对在清除冰雪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拒不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的,责令改正并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对该单位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未按时清除冰雪或未达到清除冰雪标准的,责令限期清除。在限期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清除任务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关部门对该单位及单位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指派专人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四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拒绝、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199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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