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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监察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57:52  浏览:9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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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监察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劳动监察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现发布《南京市劳动监察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劳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经营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为予以处罚。

  第四条 劳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劳动监察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代表劳动行政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劳动监察执法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劳动监察员。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对劳动监察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市属以上用人单位以及部队所属单位和外地驻宁单位的劳动监察,区、县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县劳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市劳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第十条 劳动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三)用人单位招收、聘用职工的行为:
  (四)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五)企业遵守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七)国有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给付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十)用人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十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十二)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安全与卫生规定的情况;
  (十四)起重机构等危险性较大设备安全规定的实施情况;
  (十五)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化学清洗、报废等有关质量安全情况;

  (十六)用人单位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据实向劳动监察机构做出书面答复;
  (三)有权查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用人单位有关保密资料;
  (三)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机构执行公务时,劳动监察员不得少于2人。
  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五条 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适用下列程序:
  (一)登记立案。对公民举报、控告和其他机关移送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劳动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立案前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照职责权限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立案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询 问当事人、证人,勘验现场,制作有关笔录,收集并保全证据。
  (三)审查处理。调查取证后,应当对案件全面审查后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做出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劳动行政部门的公章:
   1、处理对象的名称、地址等概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4、处理决定;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受理机关;
   7、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8、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五)送达执行。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的7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受送达人。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处理。当场处理应当填写当场处理决定书,并递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当场处理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罚款应当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劳动监察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监察人员在监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分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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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新建投资项目支持服务暂行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新建投资项目支持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3〕14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新建投资项目支持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黄石市新建投资项目支持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投资,推动新建项目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于审批登记事项。
(一)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除办理国家、省设立的见于《前置审批项目表》中的审批事项外,市级及以下政府机构设立的前置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必须办理的审批登记事项,除由投资者自愿自行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外,外资项目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全程代办,内资项目由市招商办公室负责全程代办,开发区内的内外资项目由开发区负责全程代办。办理外商来我市投资登记手续,一般从受理之日起在5?10日内办理完毕。需要急办、特办的,可根据情况从速办理。
(二)办理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工商登记手续,从受理之日起,属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在5日内办理完毕;需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在7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省级相应审批机构。
第三条 关于土地政策。
(一)投资者在我市投资新建项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根据其投资领域、投资额、投资效益及征地地点、用地数量、土地性质等因素,由市政府给予相应的地价优惠政策,新增建设用地实际发生的所需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获得该企业税收收益的同级政府财政支付。投资者以优惠价格获得土地的,全部投资未完成前,该土地需抵押、转让或改变用途的,须报市政府审批。
(二)鼓励投资者利用国有存量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以租赁方式供地的,自土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收租金。
(三)对国有存量土地可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作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委托国资部门持股经营。投资者也可吸纳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和租赁集体土地兴办项目。
第四条 关于财政支持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投资兴办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第1年和第2年先征后返,第3年至第5年减半返还。
(二)投资者兴办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型工业项目,投产当年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第一年的70%,第二年的50%,第三年的30%奖励给投资者。
(三)投资者兴办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其它工业项目,投产后当年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第一年的50%,第二年的30%,第三年的20%奖励给投资者。
以上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扩大投资、土地征用、贷款贴息等,由获得该企业税收的同级政府财政在本年度财政决算时一次性奖励到位。
第五条 关于收费规定。
(一)凡投资者在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的实行零费率制度。市政府各部门不直接向区内企业征收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市政府有权减免的,一律免除;市政府无权减免、由省级管理部门执收以及市政府各部门收取后上缴省级部门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并代缴,不由企业负担。
(二)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对在各县(市)区工业园内的投资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市开发区零费率制度执行。
(三)在全市其它范围内兴办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农业产业化和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属市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劳务性收费除外);其余新办项目属市级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国家、省核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减免的除外)。
第六条 关于兼并收购政策。投资者以现金收购本市国有企业净资产,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国有企业以厂房或设备入股,与投资者合作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评估价的50-70%作价出售或作价入股。特殊情况,可经双方协商,报市国资委审定批准。
第七条 关于鼓励技术进步政策。对投资者在我市兴办企业购买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领域成熟的高科技专利成果的,从市科技经费中给予购买成果经费10-20%的奖励。
第八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及国内500强的大企业、大集团来我市投资兴办的能形成新的支柱产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可按“一企一策”的办法另行商议,给予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积极鼓励各类中介人为我市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和项目的,我市将依引进项目的产业类别和资金数量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黄石市对引进外来资金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关于配套服务措施。投资者和企业在用水、用电、用气、通讯等方面提出安装、维修要求时,供水、供气、通讯等公用事业单位必须当天给予答复,供电部门对除居民外的低压供电客户2天以内、高压供电客户7天以内、重大供电客户15天以内给予答复,在承诺时限内施工完毕;非因事故停电、停水、停气、停话的,至少提前3天通知;对连续性生产的重点用户,应提前24小时再次专门通知,若非因事故不通知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有关责任单位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关于协调服务制度。凡在我市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层次分别由市、县(市)区、开发区指定一名党政领导成员作为该项目的协调服务责任人,负责搞好该项目创办开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协调服务。凡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均由市招商引资办统一对其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问题进行综合协调,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1994年9月19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一条 为了搞好主要副食品的供应,支持副食品生产的稳定增长,促进副食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副食品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稳妥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市政府用于搞好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副食品的储备,促进主要副食品市场供需平稳,调控市场平抑物价,弥补副食品生产经营中不可抗拒的损失,扶持主要副食品基地建设的专项基金。
  粮食、蔬菜调节基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金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
  (一)市政府原用于各类主要副食品的专项储备资金,全额转入基金;
  (二)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三资”、股份、私营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月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少于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每月按5元征收。
  享受减免当年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单位或产品,基金也相应减免。


  第四条 基金的征集,由所在地区的税务部门按月征收,并交财政部门专项储存。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交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滞纳的天数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拒不交纳的,按基金征收额处以50%的罚金。


  第五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成立贵阳市副食品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工作,具体由税务部门征集,财政部门专项储存,商业、物价部门组织实施,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条 加强基金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挪用;年终节余,可结转下年流动使用。


  第七条 基金的财务处理,在营业支出或业务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八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中的处罚不服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说明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在保持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放开竞争性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建立和完善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平抑市场价格”,“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贯彻中央决定的精神,增强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建立副食品调节基金的依据
  国务院〔1988〕23号文《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中指出,为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大中城市要建立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副食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广泛筹集副食品调节基金,坚持多渠道筹集和以地方为主的原则。1993国务院《关于稳定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各级人民政府为平抑市场物价,已经安排的财政补贴不得减少,已经建立了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充分发挥基金的作用,尚未建立基金的地区,要尽快建立起来”。今年,在全国菜篮子和粮食工作会议上,李鹏总理讲话中指出:关心人民生活,是人民政府的头等大事。强调抓好三件事:一是建立粮、油、肉、菜、糖等主要农产品的储备制度;二是建立粮食和副食品风险调节基金,把中央和地方原用于粮、肉、菜等项的补贴,用于建立粮食和副食品风险基金,还要从其它方面筹集一些资金,使其形成一定的规模;三要建立农副产品市场监控体系。并提出要求,大、中城市的“菜篮子”工程,实行市长负责制,安排好人民群众的生活,是市长的首要任务,是稳定大局的头等大事。列为市长岗位目标考核。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建立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是发展副食品生产,增加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的需要。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大部分商品价格已经放开,主要副食品价格也逐步放开,国家对人民生活必需品的补贴逐步减少,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完善主要副食品的储备制度,同时建立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是增强政府对市场调控能力的有效形式。
  从全国大中城市建立副食品调节基金情况看,目前的广东、辽宁、四川、山西、湖北、湖南、黑龙江、吉林、江苏、安徽、浙江、陕西、云南、福建、江西、山东、河北、青海等18个省区近百个城市相继建立了副食品调节基金制度,每年都要召开一次会议,还编印出版了《中国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文汇》,汇集了基金征集、管理、使用等文件和办法实施细则等。
  从贵阳的市情出发,建立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势在必行。贵阳市是个不带县的省会城市,主副食品90%以上靠省外和专州调入,销区受产区的制约相当突出,如果没有一定的储备,要保证市场供应是难以想象的,吃饭问题解决不好,将会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历来,省、市政府对市场供应问题都很关心,每年都要专门研究粮、肉、菜、油、糖等副食品生产经营、储备的有关问题,对建立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的工作也十分重视,先后组织商委、财政、物价、体改委等部门到成都重庆等地考察学习,多次提出我市建立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的方案和办法,由于种种原因,错过了出台时机。因此,充分认识建立副食品调节基金的重要性,树立长远观念,克服眼前困难,尽快把我市副食品调节基金建立起来,已经成为搞好市场供应的当务之急。


  三、《办法》的草拟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意见1993年市商委曾专题报道过《关于贵阳市建立主要副食品调控基金的报告》,1994年元月市商委再次向市政府写了专题报告,市政府领导很重视,明确由市商委、法制办、体改委负责草拟《关于建立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办法》,征求财政、税务、银行、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意见,按法规性文件要求修改,以市长令发布施行。这个《办法》经上述部门多次讨论、修改、脱稿。


  四、《办法》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1、粮食、蔬菜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执行,不纳入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2、按销售额或经营收入的1%征收的确定。参照外省情况目前已经建立“基金”的城市,征集标准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按企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总额的1-15%征收;二是每年从产品提价或服务收费提价收入中提取1-2%;三是按销售额或经营收入的1%征收。由于第三种办法简单、合理、便于操作,多数城市采用这种办法,如南京、成都、南昌、抚顺、本溪、鞍山、营口等城市都是按销售额的1%征收。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情况,拟采用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3、“基金”的财务处理,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进入成本,不过重增加企业负担。无力交纳“基金”的特困企业,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核实,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酌情减缓免。
  4、征集“基金”和解缴手续
  基金不采取多部门、多头征集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税务收到哪里,“基金”也征到哪里,税收达不到的地方,基金也暂不征收,征收凭证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基金”的征集解缴方式和工作细则由财政、税务、银行研究制定。
  5、鉴于税务、银行部门征收“基金”工作量大,各种费用增加,根据不同工作量,税务部门按“基金”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手续费,银行按5%提取手续费,具体使用办法由税务、银行分别制定,提取比例的规定政府另文下达。
  6、“基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有权使用“基金”的单位,按程序提出申请,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签注意见,交管委会审批。“基金”使用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办法。(1)政府各种主要副食品储备物资的贴息及费用。(2)平抑市场物价给企业损失的补贴。(3)弥补主要副食品在生产经营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以上三项为无偿使用。扶持发展主要副食品基地建设,生产设施等视不同情况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办法。
  7、成立“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商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税务局领导为副主任,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市人民银行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贵阳市商业委员会,具体成员由市政府另行下文。
  8、“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新情况遇到新问题,需要不断修改补充完善。具体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管委会审核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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