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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10:09  浏览:85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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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医疗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医疗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本市辖区内使用医疗计量器具的单位(包括中央、省、部队、外地驻穗的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家庭自用的医疗计量器具除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计量器具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条 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对本市辖区(包括中央、省、部队、外地驻穗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所属的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医疗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兼职计量机构和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全部门及其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设立兼职计量机构和配备专(兼)职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医疗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二)推行法定计量单位;
(三)负责本单位医疗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建立台帐按期申请周期检定;
(四)负责本单位医疗计量器具的定购审查、购进验收、入册、申请强制检定。对失准的医疗计量器具联系维修、审查报废;
(五)对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医疗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但各项医疗计量标准,须经其有关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使用国家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的医疗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其强制检定的医疗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按规定向市、区、县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检定机构必须对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合理安排检定周期,依时检定。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定。
第九条 对非强制检定的医疗计量器具,可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的计量机构按规定自行定期检定,也可送其他有权对外开展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十条 市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计量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十一条 医疗计量器具的检定人员必须经市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持有检定证件才能独立从事检定工作。
第十二条 检定医疗计量器具必须执行国家检定规程。国家没有制订检定规程的,执行地方或部门规定的计量检定规程。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购置的医疗计量器具必须有生产厂的出厂检定合格证(印)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方可验收入库和使用。
第十四条 医疗计量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继续使用。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
(二)无检定合格证(印)的;
(三)超过检定周期的;
(四)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使用的环境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医疗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医疗计量器具,未定期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医疗计量器具,给国家、患者或其他人员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七条 医疗计量器具超过检定周期使用的,应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执行检定。对拒不执行检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阻碍计量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又不听劝告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区、县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地方财政。
第二十二条 检定医疗计量器具,送检单位应按规定向检定单位缴纳检定费。但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不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的,除免收检定费外,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查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198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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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烟草交易中心关于做好卷烟补货交易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草交易中心关于做好卷烟补货交易工作的通知(不开补货会)




各会员:
由于多方面原因,经研究决定今年上半年不召开卷烟补货交易会。
目前,全国1-2月份累计批发销售卷烟594.1万箱,比去年同期545.2万箱,增加48.9万箱,增长9.0%。但有部分省适销对路货源不足,出现销量下降的被动局面;截止到目前,今年省际间交易实际执行210万箱,已经占今年上半年交易量465万箱的45%;一些商业会员出于多种考虑,今年上半年还留有一定数量的调入计划指标。
在2002年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暨烟草行业经济运行电视电话会议上,姜成康副局长在讲话中明确指出:今年省际间交易量力争达到1100万箱。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满足市场需求,努力促进全国卷烟销量的平稳增长,希望1-2月份卷烟销量下降的省及会员单位,特别是留有调入计划指标的商业会员,请积极与工业会员联系,争取在3月底、4月初(3月18日-24日为全国烟叶交易会)把上半年的补充订货工作做好。



中国烟草交易中心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新乡市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关于中央财政帮助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39号)精神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1999〕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是指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关闭破产,无力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38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1999〕14号)的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组织实施,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经办。
  第四条 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8790元一次性筹集。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6300元,省属企业的差额部分由省级财政予以补齐,市属企业的差额部分首先用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和划拨土地处置收益安置职工后的结余资金筹集,不足部分再由市级财政补齐。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筹集的参保资金以及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共同构成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逐人核实后,财政部门根据核实情况将参保资金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不得单独列帐、封闭运行。
  第六条 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工作,由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机构向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办理参保手续。申报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家批准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文件;
  (二)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
  (三)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接到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参保手续,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乡市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保障其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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