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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17:23  浏览:9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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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9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湖北省土地管理局:
你省江陵县土地管理局9月4日《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土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由于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在物理上不可分离,因此,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即同时发生土地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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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国家教育委员会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1989年2月24日,国家体委 国家教委


本规定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的特点,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制订的补充性文件。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文件执行。
一、报名
考生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爱国守法,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教练员、体育教师、优秀运动员(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优秀运动队的队员,下同)可放宽到28周岁,婚否不限。
以培养优秀运动员后备力量为主的中等体育学校(或竞技体育学校、体育运动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
报名时间和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后公布,并通知各招生院校。
二、招生办法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设立由教育部门、体委和招生院校人员组成的体育专业招生组。
考生报名时须填写《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报考登记表》,按重点与一般院校各填报2-3个体育专业的学校志愿,另外还可按当地规定填写兼报普通高等学校其他专业类的志愿。体育教育和警察体育专业提前进行体育考试;体育生物科学、体育管理、运动心理、体育新闻和体育保健康复专业不进行体育考试,但报考这些专业的考生必须具有一定的体育运动基础,招生学校将对他们进行面试。
运动训练专业实行单独招生,文化考试由国家体委统一命题,由考生第一志愿的招生学校负责组织考试和评卷;体育考试及录取办法由招生学校自定,录取名单由学校一式二份报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加盖公章;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三、考试
体育教育和警察体育专业的招生考试分为体育考试和文化考试两次进行。
(一)体育考试
1.身体素质
(1)100米跑;
(2)立定跳远、二级蛙跳、立定三级跳远;
(3)原地推铅球、原地双手后抛铅球、连续挺举;
(4)十字变向障碍跑、三角形障碍跑、五米三向折回跑;
(5)800米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2)、(3)、(4)组中采用随机提取的办法各选定一项,并在(2)、(3)、(4)、(5)组中随机提取三组连同第(1)组一并提前公布。
2.专项技术
考生可在田径、体操、足球、篮球、排球、武术六个项目中任选一项。各地亦可根据本地区特点增设其他项目(增设项目的评分标准与办法自行制定,并报国家体委备案),供考生选择。
3.计分办法
按《1989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体育考试评分标准与办法》(附件一)进行。体育教育专业考生的身体素质成绩占60%,专项技术成绩占40%。
(二)文化考试
报考体育教育、体育生物科学、运动心理、体育保健康复和警察体育专业的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理工农医类考试;报考体育新闻专业的考生参加文史类考试;报考体育管理专业的考生参加理工农医类或文史类考试。
参加体育教育专业文化考试的考生人数应根据体育考试成绩按计划招生数的三倍确定。
考生在报名前四年内取得省级以上的运动会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者,不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预选考试。
对实行普通高中会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在取得普通高中会考合格证书的前提下,招生学校可参考会考等第决定录取与否。
为保证体育专业提前录取,对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单设考场,单独编号。评卷工作结束后,单独登分造册。
四、录取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新生的文化控制分数线,按略多于计划招生数(最多不超过1:1.5)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
体育生物科学、运动心理、体育保健康复和警察体育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与当地理工农医类相同;体育新闻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与当地文史类相同;体育管理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与当地理工农医类或文史类相同。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在其他专业录取之前,单独提前录取,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凡达到文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档案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按其第一志愿一次提供给学校审录。如学校认为数量太大,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文化控制分数线以上,确定本校的最低线,并按其线调阅考生档案,由学校审录。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文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和体育考试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考生公布。
考生在报名前四年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运动会上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者,文化考试成绩略低于控制分数线的,学校可以适当降分录取。
已被体育院系录取的考生,其他院校不再录取。
五、推荐生
凡获得国际比赛前八名、全国比赛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思想政治品德考察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者,可报考体育教育、运动训练和武术专业。推荐生的文化、体育考试及录取办法与运动训练专业相同。
招收推荐生的考试和录取工作每年只能举行一次,各招生学校须将具体时间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备案。
推荐办法见附件二。
六、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补充规定
1.身高:男子低于1.70米,女子低于1.60米者,一般不予录取(个别地区和专业的身高标准由招生学校自定,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于招生报名开始之前向社会公布)。
2.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0.5(警察体育专业低于1.0)者,不予录取。
七、其他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各大军区主管优秀运动队的部门,应将在高考报名之前已下调令尚未报到的运动员名单和调令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不再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优秀运动队在高考报名开始至招生录取结束前,不准招收已经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
2.组织体育考试的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的招生经费中开支。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如其实施办法超出本规定的精神,须报经国家教委、国家体委核准。
附件一:一九八九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体育考试评分标准与办法(略)
附件二:推荐办法

附件二:推荐办法
一、条件与范围
(一)被推荐者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等专业招生条件;
(二)被推荐者获得名次的项目,必须与所报专业对口;
(三)属于推荐范围的全国性运动会名称和被推荐者的运动成绩的有效时间另行通知;
(四)国际比赛系指国际体育组织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如奥运会、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和单项锦标赛(不包括国际间双边来往、邀请赛、对抗赛等)。
二、报名
本人申请,并填写《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报考登记表》,单位推荐时,将考生的运动经历、运动成绩、文化水平、思想政治品德考查、体检等具体证明材料,一并送第一志愿的招生院校(不要同时向两个学校推荐,以免重复录取)。
各校录取推荐生的工作必须在全国统一考试录取以前结束。


讨论夫妻财产制

钱贵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与清算的法律制度。结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是夫妻双方签定了一个共同生活的契约,在履行这个契约的过程中,处理和使用夫妻间的财产是十分重要的一环,我们需要一个制度来规范,这就是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夫妻法定财产制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夫妻共有财产制,另一种是夫妻分别财产制。欧洲大陆多数国家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这些国家认为婚姻对财产权利有直接的影响,结婚被认为是创造了一个共同的基金,夫妻双方对这个基金有共同的利益。但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的情况又有所不同,有些国家所指的共有财产的范围只包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些国家所指的共有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且还包括他们婚前所得的财产。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这种制度认为,婚姻不应当对财产权利产生影响,夫妻双方不仅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也归各自所有。美国是情况比较特殊的。它是一个这两种制度并存的国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法契约的形式确定法律效力,即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其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目前国际上大致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限制(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德国、瑞士等。这种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第二种是任意(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韩国、波兰等。其主要特点是,有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对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
  在我国实行的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相结合的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基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共同财产制还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一般共同制的共同财产范围最大,不论是夫妻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动产和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结婚时的全部动产和婚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劳动所得共同制则是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夫妻共同所有。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上婚姻法律只是对共有财产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我国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应当还属于婚后所得共同制。
  婚后所得共同制在我国的婚姻法律中地位十分重要。《婚姻法》历经修改,不断补充完善,但对于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原则却一直保持不变,其立法目的大概如下:一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符合婚姻关系的特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的婚后生活视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使用、处分其婚后所得财产,它反映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现实,使夫妻的经济生活与身份关系趋于一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同时,夫妻关系是至为密切的社会关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尽管另一方收入很低,甚至没有职业,也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因为,在一方获得的财产收益中,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入。就这个意义而言,婚后所得共同制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为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因而,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二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符合中国的国情。夫妻财产制与夫妻身份制一样,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适应的。目前,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大多数公民的收入和财产数量仍然不高,共同财产制鼓励夫妻同甘共苦,可以使双方有限的收入发挥最大的效益,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同时,“同财共居”是中国几千年的婚姻习俗,共同财产制符合绝大多数人对婚姻的心理期待和社会认同。尽管有些学者认为分别财产制更能体现夫妻的独立人格和独立地位,更能体现男女平等原则,但就我国目前的状况看,仍不具备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社会条件。一方面,妇女在受教育程度、就业、薪酬方面普遍低于男性,许多已婚妇女因从事家务劳动使职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实行分别财产制将致妇女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实践中大多数人仍然不能接受分别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不符合中国国情。三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有利于交易安全。夫妻财产制不仅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规定静态的“所有”安全,而且也规范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使第三人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推定夫妻间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明确告知第三人夫妻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否则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为保证的。同时,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此,对第三人而言,一方对财产的处分,可以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擅自处分,第三人仍有理由相信该处分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中的另一方也不得以不知道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已经接受了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没有给出固定的约定书模式,而是由夫妻自行创造。并且夫妻财产的约定应当是明确的,应当让第三人获知的,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财产的约定,这种约定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存在效力。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可以从约定的方式、内容、公示、约定的有效条件以及约定的变更等方面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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