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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对青海省安置原有刑满留场(厂)人员的处理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2:54:07  浏览:9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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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对青海省安置原有刑满留场(厂)人员的处理意见

司法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对青海省安置原有刑满留场(厂)人员的处理意见
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青政(1986)59号文《关于安置刑满留场(厂)人员的请示》经我们研究,并报请国务院审阅同意,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鉴于你省原有刑满留场(厂)人员绝大多数系五六十年代的内地调犯,现已年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社会不能再安置就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安部、劳动人事部(83)公发(劳)51号文件规定,本着老有所养,区别对待的精神,原则上由青海省参照工人退休退职的办法养起
来。对本人愿意按发给一次性费用的办法安置,家属同意接收,当地又准予落户的,可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回家属所在地安置。安置待遇可略高于内地,低于青海省职工退休退职的标准。
就业人员安置处理后,子女不顶替。一九八三年五月四日前已经离开劳改单位的留场就业人员,维持过去规定的待遇,不再重新处理,并向他们做好解释工作。
对因工致残的就业人员,按照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对无家可归、又不符合参照退休退职办法处理条件的,发给生活费养起来。
二、对发原工资养起来的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可由本人作一次性选择。本人要求按退休处理的,改按退休处理;不愿按退休处理的,继续发原工资养起来。
三、原刑满留场(厂)人员,经人民法院平反的,享受青海省职工的同等待遇。
四、考虑到你省安置上述人员所需一次性费用较多,财政有一定的实际困难,决定由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你省四千万元,分别在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度拨给,每年二千万元,列入其他部门事业费科目,不足部分由你省财政开支。
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们周密调查研究,认真计划安排,稳妥而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198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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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12]173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省(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建科[2012]55号),指导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附件: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5日







附件下载: 1、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skj/201301/W020130105025135.doc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
(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2年10月



目录
1 总则 3
2 术语 3
3 基本规定 4
4 节能改造设计 4
4.1 外窗改造 4
4.2 遮阳改造 5
4.3 屋面改造 5
4.4 外墙改造 5
4.5 其他改造 5
5技术要点 6
5.1 外窗 6
5.2 遮阳措施 6
5.3 屋面 7
5.4 外墙 7
5.5 其他改造 8
6 施工要点 9
6.1 一般规定 9
6.2 外窗 9
6.3 遮阳措施 10
6.4 屋面 10
6.5 外墙 11
6.6 其它 12
7 验收要点 13
7.1 一般规定 13
7.2 外窗 13
7.3 遮阳措施 14
7.4 屋面 14
7.5 外墙 14
7.6 其它 15
8检测与评估 15
8.1 一般规定 15
8.2 基本信息 16
8.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验项目 17
8.4 用能设备性能检验项目 18
附表1 简易评估方法 19





1 总则
1.0.1 为规范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促进节能改造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检测评估。
1.0.3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遵循因地制宜、合理适用的基本原则,充分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实际用能模式,可以单项改造也可以综合改造。
1.0.4 导则未涉及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区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既有居住建筑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
已建成使用的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招待所、公寓、托幼建筑及疗养院和养老院的客房楼。
2.0.2 节能改造 retrofit for energy efficiency
通过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或增设必要的用能设备,达到降低建筑运行能耗、改善既有建筑的室内环境和室内人员舒适度的目的。
2.0.3 单项节能改造 single retrofit for energy efficiency
针对围护结构中的外窗、遮阳、屋面、外墙进行单项节能改造,不含设备系统。
2.0.4 综合节能改造 integer retrofit for energy efficiency
对既有建筑的外围护结构各单项、用能设备等多个系统进行的综合节能改造。
2.0.5 能源效率等级 energy efficiency grade
表示设备能源效率高低的不同级别。
2.0.6 照明功率密度lighting power density
建筑的房间或场所,单位面积的照明安装功率(含镇流器,变压器的功耗)
2.0.7 朝向窗墙比 ratio of windows to wall in a side
窗户面积与该窗户所在朝向外墙面积之比。
2.0.8 开间窗墙比 ratio of windows to wall in a room
房间窗户面积与该窗户所在开间外墙面积之比。
3 基本规定
3.0.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措施应充分考虑夏热冬冷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夏季隔热为主,兼顾冬季保温。
3.0.2 节能改造前应对建筑物的安全质量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对主体和承重结构安全性能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既有建筑,宜同步开展结构加固和节能改造。
3.0.3 节能改造工程的前、后应进行预评估和后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用能设备能效的检测与评价。
3.0.4 节能改造预评估,对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用能设备及系统的运行状况与性能进行检测,并对其进行评估,确定各分项及综合节能改造方案。若分项改造可以按以下顺序优先实施:
  1 外窗改造
  2 遮阳改造
  3 屋面改造
  4 外墙改造
  5 其他改造
3.0.5 改造效果采用模拟计算方法确定,评估时宜采用实际用能模式,分别对节能效果、舒适度改善效果以及改造经济性进行评估,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评价。
3.0.6节能改造方案应考虑技术经济指标,并应兼顾节能改造所能起到的保持或提升建筑的功能、美化环境、保护城市风貌和文化特色等因素确定。
4 节能改造设计
4.1 外窗改造
4.1.1 不同朝向窗墙比的外窗,改造后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
窗墙面积比 外窗传热系数K [W/(m2·K)]
    窗墙面积比≤0.30 ≤4.0
0.30<窗墙面积比≤0.40 ≤3.2
0.40<窗墙面积比 ≤2.8
4.1.2 外窗及阳台门改造后的气密性等级,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 7层以下不低于4级,7层以上推拉窗不低于4级,平开窗不低于6级。
4.2 遮阳改造
4.2.1 当南向开间窗墙比>0.40,东西向开间窗墙比>0.25时,应控制外窗综合遮阳系数≤0.40。遮阳设施宜按下列要求设置(阳台部位、厨房间及卫生间外窗除外):东、西向的外窗应设置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固定遮阳或活动外遮阳。南向的外窗应设置水平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
4.2.2 当南向开间窗墙比≤0.40,且外窗未设置活动外遮阳时,应控制外窗综合遮阳系数≤0.50。
4.3 屋面改造
4.3.1 根据既有建筑屋面防水的情况选择屋面改造方式,当防水层完好时宜采用吸水率低的保温材料做倒置式保温屋面,。将平屋顶改成坡屋顶时,为防止平改坡后吊顶内结露,宜在坡屋面上加铺保温,改造后屋面传热系数应不大于1.0W/(m2·K)。
4.3.2 屋面外表面在条件允许时宜采用浅色饰面反射隔热涂料,当外表面为白色时,太阳光反射比应大于0.80,当外表面为浅彩色时,太阳光反射比应大于0.60;在有光污染可能的中心城区宜采用浅色亚光型反射隔热涂料避免造成光污染。
4.4 外墙改造
4.4.1 外墙改造宜优先选择反射隔热改造,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保温改造;
4.4.2 外墙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反射隔热涂料,当外表面为白色时,太阳光反射比应大于0.80,当外表面为浅彩色时,太阳光反射比应大于0.60;
4.4.3 外墙保温改造后的平均传热系数应低于1.5 W/(m2·K)或比改造前降低50%。
4.5 其他改造
4.5.1 其他改造包括公共部位的照明、采暖空调设备、热水系统的改造。
4.5.2 用能系统的能效应达到相关技术指标的要求,控制应满足部分空间和部分时间的使用需求,不宜采用集中式的采暖或空调形式。
4.5.3 用能系统改造应积极采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光电转换装置、风能发电等。
4.5.4 照明系统的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规定。
5技术要点
5.1 外窗
5.1.1 既有建筑外窗的节能改造可采用换玻璃、包覆窗框、双层窗和换整窗的方法。
5.1.2 换玻璃改造。当外窗为塑料窗且条件允许时,可保留窗框直接更换中空玻璃。
5.1.3 包覆窗框改造。当既有建筑外窗为钢窗或铝合金窗单层玻璃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只进行更换窗扇或用塑料型材包覆钢窗窗框并更换中空玻璃的改造方式,
5.1.4 双层窗改造。当外窗不宜改动,且窗台宽度允许时,可采用加窗改造。
5.1.5 整窗拆换改造。当既有建筑中外窗性能较差且无法继续利用原窗框时,可实施整窗拆换。
5.1.6 窗框与墙体之间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防水密封构造,不应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5.1.7 更换外窗时,宜优先选择可开启面积大的外窗。除超高层外,改造后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宜低于改造前可开启面积。
5.2 遮阳措施
5.2.1 外窗遮阳设置
 1 可设置水平或倾斜简易固定外遮阳,其挑檐宽度按节能设计要求。
 2 东西向外窗宜采用卷帘式百叶或活动织物外遮阳。南向外窗若无固定外遮阳,也可安装手动卷帘式百叶或活动织物外遮阳。
 3 双层窗可在两窗间歇处安装活动遮阳帘。
 4 若采用活动外遮阳帘,抗风性能需要达到《建筑遮阳通用要求》5级及以上要求。
5.2.2 玻璃贴膜/涂膜
 1 东西向的建筑窗户无卷帘式外遮阳时,宜进行贴膜/涂膜处理。
 2 南向的建筑窗户(阳台部分除外)无窗户外遮阳设施时,可采用贴膜/涂膜处理。
 3 贴膜/涂膜玻璃在满足遮阳系数要求的同时,可见光透射比不应低于0.30。
5.3 屋面
5.3.1屋面保温节能改造方案宜采用表5-1中所列技术方案。屋面节能改造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增加保温层或增加坡屋顶等改造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表5-1 屋面保温节能改造方案及适用范围
屋面保温节能改造方案 适用屋面情况
1 坡屋面 增加保温隔热层 一般损坏或严重损坏的屋面
2 平屋面 改造为倒置式屋面 基本完好的屋面
改造为正置式屋面 一般损坏的屋面
改造为种植屋面 基本完好、一般损坏的屋面
平改坡 基本完好、一般损坏的屋面
5.3.2 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表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采用浅色反射隔热涂料。
5.3.3 屋面保温层的厚度应根据节能评估的结果确定,屋面传热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5.3.4 屋面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5.3.5 平屋面改坡屋面
 1 平屋面改坡屋面保温系统应进行荷载安全计算,进行安全性评估。
 2 原平屋面中有保温层且完好时,经过验算后达到屋面保温要求的屋面可不另设保温层。
 3 改造节点构造应符合《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和《坡屋面建筑构造》[00J202-1、00(03)J202-1]图集的要求。
5.4 外墙
5.4.1 对墙体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对原建筑结构进行复核、验算;当主体和承重结构安全性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设计时,不得随意更改既有建筑结构构造和组成材料。
5.4.2 外墙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及热反射隔热涂料,彩色隔热涂料太阳光反射比应大于0.60,半球发射率大于0.80,白色隔热涂料太阳光反射比应大于0.80,半球发射率大于0.80。
5.4.3 热反射隔热涂料应配套外墙专用底漆和柔性外墙腻子。
5.4.4 热反射隔热涂料产品的耐人工气候老化性能和耐沾污性能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最高等级要求,其他性能还应满足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5.4.5 外墙保温系统中,保温层的厚度应根据节能评估的结果确定,使外墙传热系数满足设计要求。
5.4.6 节能改造工程中界面处理剂与旧饰面粘接强度不应小于0.4MPa。
5.4.7 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满足《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尽量选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不燃材料,B级可燃材料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易燃材料。
5.4.8 外保温系统与旧饰面粘接强度不应小于0.1Mpa,锚固件的单个锚栓抗拉载力标准值不应小于0.60kN。
5.5 其他改造
5.5.1 更换照明设备前应对每个空间的照度等级和照明需求量进行调查。
5.5.2 昼光充足的公共区域昼间应关闭照明灯。可采用自动控制装置,如人体感应器、光电传感器等开关照明灯,或采用自动调光装置调节照明功率。
5.5.3 应根据以下原则整组更换照明装置:
 1 在不影响室内照明度分布的情况下,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取代白炽灯;
 2 在不影响室内照明度分布的情况下,可采用T5荧光灯取代T8荧光灯;
 3 在与既有镇流器和照明装置相协调的情况下,可用高压钠灯取代高压汞灯;
 4 在可降低室内背景照度的场合,应减小背景照明灯的功率,并可采用桌面工作照明保证桌面照度;
5.5.4 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应急照明外,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5.5.5 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宜太多。每个房间灯的开关数不宜少于2个(只设置1只光源的除外)。
5.5.6 对既有居住建筑的采暖或空调设备系统进行改造时,应按国家的有关节能设计标准重新进行设计,必须按改造后建筑的围护结构、房间分隔要求和使用性质重新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5.7 空调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并避免热气流、污浊气流和含油气流的影响,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5.5.8 热水供应系统改造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热水器。
5.5.9 热水供应系统应设供水温度可调的温度自控装置。
5.5.10 循环热水系统应布置合理,热水循环泵应根据供回水温度自动启闭;在非热水供应期间,循环水泵应能手动或自动关闭,储水温度不宜超过50℃。
6 施工要点
6.1 一般规定
6.1.1 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节能改造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方案。
6.1.2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相关施工规程与标准的要求。
6.1.3 应充分考虑各分项节能改造间的配合。
6.2 外窗
6.2.1 窗户的改造应为遮阳改造预留条件。
6.2.2 单玻钢窗采用旧型材包塑、单玻改双玻节能改造
  1 应先进行型材防锈处理,窗扇拆除后,应做好窗户临时封闭处理。旧钢窗窗扇拆除旧窗玻璃,抛弃破损的玻璃;
  2 对完好的可利用的玻璃,进行清洗、干燥、裁割(根据制造中空玻璃尺寸要求)、与新配玻璃配对,送去中窗玻璃生产线制成中空玻璃。
  3 将窗扇钢骨架进行除锈、整平、涂防锈漆,后覆上PVC异型材,装上中空玻璃,经密封后送回原处待装。改造后的窗扇根据标记安装回原位置。
  4 窗扇与窗框铰链闭合的缝隙,应控制在3~4mm。
6.2.3 铝合金单玻窗改造为双玻窗,应增加滚动支点,单轮滚动支点应调换成双轮滚动支点,毛条宜换成三元乙丙密封条。
6.2.4 塑钢单玻窗节能改造
  1 应将扇框内侧单玻嵌条和玻璃取下,跟换为中空玻璃,并用双玻嵌条固定。
  2 安装时,中空玻璃及其嵌条应固定于扇框内,玻璃两侧应塞进密封条,并将单轮滚动支点调换成双轮滚动支点。
  3 宜将毛条改成三元乙丙密封条后将窗扇安置于窗框中。
6.2.5 整窗拆换,应减少对室内装饰的破坏,并做好窗框与墙体间的密封和防水处理。
6.2.6 加窗改造,新窗不宜安装在悬挑窗台的悬挑部位处,在窗户关闭状态下,两窗间的间隔不宜小于5cm。
6.3 遮阳措施
6.3.1 外遮阳应在结合窗户和外墙改造时增设,其施工要求应符合《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2011)的相关规定。
6.3.2 玻璃贴膜施工要求应符合国家或相关省、部规程的要求。
6.3.3 建筑玻璃隔热膜应区分室内覆贴与室外覆贴,建筑玻璃隔热膜宜覆贴在玻璃室内面,如需覆贴在玻璃室外面时,应采用室外覆贴专用的建筑玻璃隔热膜。
6.3.4 建筑玻璃隔热膜需安全防爆功能时,膜应与窗框相固定。
6.3.5 在建筑玻璃隔热膜安装后3天内,不应按压和擦拭玻璃贴膜面。
6.4 屋面
6.4.1 应根据保温隔热材料的性能,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和预案。
6.4.2 实施屋面保温改造前,应对原屋面基层进行修补、清理。
6.4.3 如原屋面的保温层吸水,应将水份排干或更换保温层后,再进行下一步工序。
6.4.4 倒置式保温隔热材料施工时应预留排水通道,排水通道的宽窄、位置应视具体屋面而定。
6.4.5 沥青瓦屋面板状保温隔热材料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应平整、干燥、干净;
  2 应紧贴基层铺设,铺平垫稳,固定牢固,拼缝严密,防止保温材料的滑动,导致防水层的破坏;
  3 保温板多层铺设时,上下层保温板应错缝铺设;
  4 保温隔热层上覆或下衬的保护板及构建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5 保温隔热材料采用机械固定施工时,保温隔热板材的压缩强度和点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
  6 机械固定施工时,固定件规格、布置方式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4.6 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材料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便于控制保温层的厚度,基层应平整;为增强保温层与基层的粘结,基层应干燥、干净;
  2 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喷涂应平整;
  3 应使用专用喷涂设备施工,施工环境温度宜为15℃~30℃,相对湿度小于85%,气温过低或过高均会影响其发泡反应。不宜在风力大于三级时施工;
  4 穿出屋面的管道、设备、预埋件等,应在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层施工前安装完毕,并做密封处理。
6.4.7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既有建筑防水层可作为屋面的第二道防水层,尽量保留。既有建筑防水层如有渗漏和破损应先修补。完成防水层改造后,再做保温隔热处理。支撑柱脚或后砌墙体应对应在屋面下层承重墙位置。
6.5 外墙
6.5.1 外墙节能改造的施工条件应满足正常施工和质量保障的要求施工操作过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安全和防火标准规范的规定。
6.5.2 当选用B级可燃材料进行外墙保温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施工人员住宿。并做好可燃保温材料现场堆放管理,防止消防隐患。
6.5.3 外墙节能改造施工应在外墙外窗口,以及外墙上的各种预埋件安装完毕后进行,并不得影响外墙上的消防梯、落水管、各种进户管线等原有设施。
6.5.4 外墙外保温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前,应对旧饰面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表6-1的要求后方可实施。针对不同旧饰面,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1 对于涂料饰面,宜使用钢丝刷将原有饰面刷去,并铲除酥松部位后采用水泥砂浆修补至符合保温施工要求。
  2 对于旧面砖或马赛克等饰面,应对基层进行检查,将饰面空鼓或酥松部位铲除并修补后,采用聚合物砂浆批填砖缝,然后满批聚合物砂浆后进行保温施工;
  3 对于清水混凝土、素砖墙面、水刷石等饰面也应进行界面剂处理。
表6-1 基墙墙面性能指标要求
基墙墙面性能指标 要求
外表面的风化程度 无风化、酥松、开裂、脱落等
外表面的平整度 4mm以内
外表面的污染度 无积灰、泥土、油污、霉斑等附着物,钢筋无锈蚀
外表面的裂缝 无可见裂缝
饰面砖的粘结强度 ≥0.4MPa
6.5.5 铲除损坏的墙面时,脚手架应做好围挡措施。
6.5.6 铲除损坏的墙面时,脚手架必须做好围挡措施。
6.5.7 外墙采用内保温改造时,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在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必要时应进行保温处理。墙体内部有可能出现冷凝时,应进行冷凝受潮验算,必要时设置隔汽层。
6.5.8 外墙采用内保温改造方案时,应对热桥部位外墙内表面进行下列处理:
  1 对内表面涂层、积灰、油污及空鼓应刮掉并清理干净;
  2 对内表面脱落、虫蛀、霉烂、受潮所产生的损坏进行修复;
  3 对裂缝、渗漏进行修复,墙面的缺损、孔洞应填补密实;
6.5.9 外墙节能改造工程的施工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操作地点环境温度和基层墙体表面温度均不应低于5℃,风力不应大于5级,避免雨天施工;
  2 冬季施工时,应采取适当的防风、防雨、防雪措施;夏季施工时应避免阳光直射;必要时应在脚手架上搭设防晒布;
  3 外墙保温施工应在外墙外窗口、外墙上的消防梯、落水管、各种进户管线以及外墙上的各种预埋件安装完毕后进行。
6.5.10 节能改造工程不应影响管道、设备等后继正常使用和维修。
6.5.11 外墙节能改造应注意门、窗、遮阳设施、空调设备等构件的保护,若不慎污染,应及时清理。
6.6 其它
6.6.1 供配电或照明系统的改造不应影响既有建筑的工作、生活环境,改造期间应有保障临时用电的措施。
6.6.2 供配电系统改造的线路敷设宜使用原有路由进行敷设。当现场条件不允许或原有路由不合理时,应按照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重新敷设。
6.6.3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6.6.4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负荷试运行,依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种类、特性,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业主单位审查批准、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6.6.5 采暖空调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中的相关规定。
6.6.6 屋面太阳能热水系统节能改造时,不应影响既有建筑屋面的防水及避雷设施。
7 验收要点
7.1 一般规定
7.1.1 节能改造分项工程检验批的验收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
7.1.2 下列项目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并做隐蔽验收记录:
 1 结构基层处理;
 2 保温层的厚度及保温层的抹灰、粘贴、挂装与铺设工程;
 3 密封与增强(包括辅助锚固)处理。
7.1.3 节能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保温体系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
 2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文件;
 3 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
 4 节能项目所用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配件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各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记录;
 7 分项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 其它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7.2 外窗
7.2.1 外窗节能改造分项工程检验批的主控项目除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外窗工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改造后的窗扇应牢固、可靠、横平竖直,旋转试用无异常声响。
 2 改造后的窗户抽样检测指标传热系数、隔声性、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等均应符合节能改造设计和企标技术要求。
7.3 遮阳措施
7.3.1 外遮阳工程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外遮阳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TJ88的规定。
7.3.2 外遮阳
 1 固定式外遮阳应固定牢固,无安全隐患,色调须与整体建筑协调。
 2 手动活动外遮安装后应调节灵活,升降自如。
 3 活动式外遮阳抗风性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4 电动式活动遮阳电机的耐久性满足设计要求。
 5 平开窗式外遮阳要按窗户要求制作和验收。
7.3.3 建筑玻璃隔热膜改造工程的主控项目:建筑玻璃隔热膜的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质量保证书和隔热与安全性能检测报告。
7.4 屋面
7.4.1 屋面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中有关规定。
7.5 外墙
7.5.1 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的验收程序、分项工程的划分、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应符合国家相关验收规范的规定。工程验收后应填写相应的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应签字确认。
7.5.2 外墙节能改造分项工程检验批的主控项目除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保温层的厚度与构造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2 保温层的抹灰、粘贴、钉挂、铺设或喷涂必须牢固、平整、可靠,不得有空鼓、开裂、扭曲、破损或脱落等缺陷;聚合物砂浆的粘贴面积不小于40%;
 3 对涂料饰面,聚和物砂浆面层厚度平均为3mm,最薄处不得低于2.5mm;
 4 保温层与原外墙面基层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MPa。
 5 外墙外表面采用反射隔热涂料时,验收应符合《建筑涂料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程》(JGJ/T29-2003)的规定,当外表面为白色时,太阳光反射比应大于0.80,当外表面为浅彩色时,太阳光反射比应大于0.60。
7.6 其它
7.6.1 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7.6.2 照明系统的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7.6.3 节能灯具的照明效率不得小于70%。
7.6.4 用能设备节能改造的验收应包括设备质量、安装质量或施工质量的验收,且应符合现行有关验收规范的要求。
7.6.5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和建筑电气照明工程的负荷试运行,应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要求执行。
7.6.6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重点验收安装牢固性和避雷安全性。
8检测与评估
8.1 一般规定
8.1.1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前、后应进行节能改造的预评估和后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用能设备节能的检测与评价。节能改造预评估的结果应作为是否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判据和节能改造方案的设计依据。节能改造后评估应作为验证节能改造效果的判据。
8.1.2 节能改造预评估和后评估的内容应保持一致。改造前、后的检测应在相同的使用条件或运行工况下,针对同一测点位置或设备,采取相同的测试条件和检测方法。
8.1.3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等级的划分可分为围护结构单项改造(外墙、外窗、屋面、遮阳单项进行改造)和围护结构综合改造,应分别进行单项节能评估及综合节能评估,综合节能改造可以依据达到本导则技术指标要求和达到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分为两个改造级别。
表8-1 改造等级的划分
改造措施 节能改造等级
围护结构单项节能改造 1
围护结构综合节能改造 满足导则要求 2
满足新建建筑要求 3

8.1.4 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重点在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改造项目选取应建立在预评估的基础上选择达到节能效益最大化的单项技术或技术组合,可以依照本导则8.5的简易评价方法选取,也可以通过能耗模拟软件进行权衡计算,但权衡计算时应充分考虑实际用能方式,室内热环境设计参数参考表8-2。
表8-2 既有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设计参数
参数 冬季 夏季
集中连续式采暖 间歇式采暖 集中连续式空调 间歇式空调
设定温度(℃) 18 26
容忍温度(℃) 18 15 26 28
换气次数(次/h) 1.0 0.5 1.0 0.5

8.1.5 节能改造预评估和后评估应以实测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用能设备性能为依据,各能耗计算参数应根据实地查勘情况和现场抽样实测数据确定。对不宜作现场检测的,应检查其相关资料和历史数据,经理论计算求得评估值。
8.1.6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检测与评估宜按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8.1.7 对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评估时,其能耗计算参数的选取应与改造前相一致,且各参数的获取方法应在相同的使用条件或运行工况下,针对同一测点位置或设备,采取相同的测试条件和检测方法。
8.2 基本信息
8.2.1 委托方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建筑节能评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竣工验收资料及全套竣工图纸,或者相关资料和档案;
 2 房屋质量检测报告;
 3 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围护结构各部分热工性能检测报告;
 4 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采暖、空气调节和照明设备的性节能率检测报告;
 5 其它相关建筑部品及设备性能的资料;
6 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说明。
8.2.2 对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评估时,委托方应提供以下资料:
 1 房屋质量检测报告;
 2 节能改造设计文件;
 3 节能改造工程竣工图纸和验收资料;
 4 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保温材料及节能外窗的性能检测报告;
 5 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改造或更换设备的性节能率检测报告;
 6 其它相关建筑部品及设备性能的资料;
 7 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说明。
8.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验项目
8.3.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基本参数应包含以下项目:
 1 外窗(包含透明和非透明幕墙)传热系数、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
 检测方法:现场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检测数量:12000m2~20000m2为一个检验批,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产品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3次。
 2 保温材料种类、导热系数和厚度。
 检测方法:现场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检测数量:500~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3 围护结构的保温缺陷情况。
 检测方法:现场检测
 检测数量:12000m2~20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 外窗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检测方法:现场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检测数量:12000m2~20000m2为一个检验批,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产品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3次。
 5 外墙及屋面用反射隔热涂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反射率。
 检测方法:现场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检测数量:12000m2~20000m2为一个检验批,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产品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3次。
 6 遮阳产品应提供检验报告。
8.3.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附加参数宜包含以下项目:
 1 屋面、外墙夏季隔热性能(夏季自然通风条件下,内表面最高温度)。
 2 分户墙传热系数。
 3 楼板传热系数。
 4 底层架空楼板传热系数。
 5 外窗遮阳情况。
8.4 用能设备性能检验项目
8.4.1用能设备性能的基本参数应包含以下项目:
 1 设备的外观质量、完好程度和运行情况;
 2 采暖空调冷热源的类型、装机容量、性能系数或能效比;
 3 灯具类型、功率密度。
 
 
附表1 简易评估方法
 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评估分为单项节能改造评估和综合节能改造评估。
 2 单项节能改造评估应结合改造对象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节能效益最大化的单项技术(可参照表8-3),且单项技术必须满足本导则单项技术指标要求。
 3 制订改造方案时如缺少数据可参考下表进行预评估,各地依据实际情况参考执行。
附表1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节能率
建筑
类型
改造措施


既有围护结构构成方式 节能率%
外窗
保温 遮阳
措施 墙体
隔热 屋面
保温 墙体
保温 外窗保温
+
遮阳措施 墙体隔热
+
外窗保温 墙体保温
+
外窗保温 屋面保温
+
外窗保温
+
遮阳措施 墙体保温+屋面保温+外窗保温+遮阳措施
低层 外墙:实心/空心粘土砖240/灰砂砖240
屋面:钢筋混凝土100
外窗:单玻钢窗 6~8 5~8 5~10 2~7 5~9 10~12 11~12 12~14 15~18 16~22
多层 外墙:实心/空心粘土砖240/灰砂砖240
屋面:钢筋混凝土100
外窗:单玻钢窗 11~12 12~14 7~12 2~4 14~16 14~25 15~16 16~18 20~27 20~32
小高层或高层 外墙:钢筋混凝土剪力墙200+空心粘土砖填充墙
屋面:钢筋混凝土100
外窗:单玻钢窗/铝合金窗 6~9 10~15 8~15 2~4 16~23 10~19 14~18 22~28 13~22 27~34
注:改造前后COP恒定,夏季按2.3,冬季按1.9取值。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
(第4号)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发布施行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和2006年9月发布施行的《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6年第47号)同时废止。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的规定,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 平
商 务 部 部 长:陈德铭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山西省

  1. 牧草饲料作物种植及深加工
  2. 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 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4.采煤矿区采空、塌陷区域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
  5. 硅石资源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6. 高岭土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7.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8.煤层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9.焦炭副产品综合利用
  10.丝绸产品深加工
  1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2. 高档玻璃制品、高技术陶瓷(含工业陶瓷)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13. 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4. 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5.不锈钢制品生产
  16. 精铸、精锻件技术开发及制造
  17. 钢丝绳芯橡胶输运带生产
  18. 液压技术系统及模具生产
  19. 旱地、山地中小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制造
  20. 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21.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2.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3. 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4. 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

  1.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甜菜糖精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4.铜、铅、锌、铝精深加工(勘查、开采、冶炼除外)
  5.非金属矿(红柱石、膨润土、白云石、晶质石墨、珍珠岩、沸石)综合利用及精细加工(勘探、开采除外)
  6.毛纺织、针织品高新技术产品开发
  7.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8.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9.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开发和利用(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10.蒙药材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以牛羊内脏为原料的生物制药产品的开发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2.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生产
  13.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4.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5.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16.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7.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8.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9.冰雪、森林、草原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经营
  2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辽宁省

  1. 蔬菜、水果等种子(种苗)(转基因植物种子除外)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 肉鸡、生猪、肉牛和肉羊饲养及产品深加工
  3. 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 油母页岩、镁、锆石加工及综合利用(中方相对控股)
  5. 高档棉、毛、麻、丝(柞蚕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6.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及其衍生物的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7.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8.采用大型装备和技术(60万吨/年以上)生产以煤炭为原料的甲醇等产品
  9.百万吨乙烯及下游深加工产品生产
  10.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1. 金属包装、自动化立体仓库及仓储物流设备制造
  12. 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3. 船用柴油机辅机、零部件、配件制造
  14. 数字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5. 高精度铜板带材深加工
  16. 钢丝连线、超细钢丝绳制造
  17.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18. 城市集中供热、供气、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9. 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20. 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

  吉林省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肉鸡、肉鹅、生猪、肉牛和肉羊饲养及产品深加工
  3.果仁、山野菜、菌类、林蛙、柞蚕、蜂蜜等长白山特色生态食品、饮品的开发和加工(红松籽、松茸等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除外)
  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5.硅藻土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6.高档棉、毛、麻、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7.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8.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9.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0.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1.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2.风力发电设备、生物质能发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3.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4.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5.汽车金融服务
  16.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7.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18.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19.冰雪旅游资源开发及滑雪场建设、经营
  2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21.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

  黑龙江省

  1.蔬菜、水果等种子(种苗)(转基因植物种子除外)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4.水利枢纽工程、水田灌区工程、旱田节水灌区工程
  5.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6.甜菜制糖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7.马铃薯深加工
  8.肉鸡、生猪、肉牛和肉羊饲养及产品加工
  9.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10.石墨产品深加工(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除外)
  11.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及其衍生物的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2.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3.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4.切削刀具、量具、刃具制造
  15.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6.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7.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8.电网智能管理控制系统设备制造
  19.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0.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1.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22.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3.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4.森林、冰雪旅游资源开发及滑雪场建设、经营
  2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26.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

  安徽省

  1.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高粱、蚕茧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
  3.高岭土、煤层气(瓦斯)、矿井水及天然焦等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4.非金属矿(方解石、膨润土、高岭土、凹凸棒粘土、石灰石、石英砂)综合利用(勘查、开采除外)
  5.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6.大型煤焦化--盐化一体化深加工及综合利用(中方控股)
  7.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8.铜、铅、锌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9.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0.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1.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2.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3.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4.新型干法水泥成套设备制造
  15.大型制氧机、大型焦炉及重型铸钢机械产品生产
  16.大型数控锻压设备及部件开发与制造
  17.叉车、挖掘机、专用车及零部件开发与制造
  18.电冰箱、空调用高效节能压缩机、特种漆包线生产制造
  19.高性能磁性材料及器件技术开发、生产
  20.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1.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2.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3.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24.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江西省

  1.铜矿选矿、伴生元素提取及精深加工
  2.高岭土、粉石英、硅灰石、海泡石、化工用白云石等非金属矿选冶、应用及深加工
  3.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4.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5.无机氯、有机氯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高残留有机氯产品除外)
  6.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及其衍生物的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7.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8.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9.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0.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1.医用电子类和生物医学材料类医疗器械的开发及生产
  12.空调、高效节能压缩机及零部件生产
  13.LCoS、DLP、液晶等新型投影显示技术产品开发及生产
  14.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6.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17.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18.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9.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河南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天然碱矿开采、加工(中方控股)
  4.铝、铅、锌精深加工(勘查、开采、冶炼除外)
  5.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6.高档棉纺织及服装加工
  7.丝绸产品深加工
  8.超硬材料产品生产
  9.螺旋霉素、抗高血压药品生产
  10.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及其衍生物的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2.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3.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4.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5.大型农用机械开发和生产
  16.大型煤炭综采、石油钻采、有色轧制、新型干法水泥成套设备开发和生产
  17.电能综合管理自动化设备制造
  18.LCoS、DLP、液晶等新型投影显示技术产品开发及生产
  19.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0.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1.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2.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湖北省

  1.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高档纺织品及服装工艺技术开发
  3.无纺布及医用纺织品生产
  4.动植物药材资源的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5.丝绸产品深加工
  6.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7.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8.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9.空调、高效节能压缩机及零部件制造
  10.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1.数控机床关键零部件(高速主轴、刀库、动力卡盘)
  12.特种钢丝绳、钢缆制造(平均抗拉强度>2200MPa)
  13.激光医疗设备开发与制造
  14.光电子技术和产品(含光纤预制棒、半导体发光二极管LED)开发
  15.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6.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7.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18.汽车加气站建设
  19.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湖南省

  1.铅、锌精深加工(勘查、开采、冶炼除外)
  2.铋化合物生产(中方控股)
  3.激素类药物深度开发(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4.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5.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6.大口径钢管材加工
  7.混凝土机械:混凝土输送泵、混凝土泵车、混凝土布料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起升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汽车起重机;路面机械:沥青摊铺机、路面冷铣刨机、压路机(220马力以上)、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平地机、加热机;环卫机械:扫路车、清洗车;土方机械:旋挖钻机、挖掘机(30吨以上);液压阀、液压油缸、齿轮等工程机械及关键零部件开发与制造
  8.高效叶片泵及水利机械制造
  9.双金属高速锯切工具
  10. 新型橡胶机械成套设备制造
  11.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2.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3.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1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制作(限于合作)
  15.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6.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广西自治区

  1.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3.蔗糖精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4.松香深加工
  5.重晶石深加工
  6.丝绸产品深加工
  7.少数民族特需用品、民族特色工艺品及包装容器材料生产
  8.高档日用陶瓷生产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1.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2.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3.大型工程机械关键零部件技术开发与制造
  14.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6.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7.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重庆市

  1.柑橘、生猪种养殖及深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高档棉、毛、苎麻、丝、竹纤维、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5.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6.聚氨酯及原料、新型工程塑料生产
  7.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合成高分子材料,天然生物高分子材料、生物基平台化合物生产
  8.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1.铝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12.摩托车整车(外资比例不高于50%)及零部件制造
  13.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4.新型医疗器械产品开发及生产
  15.太阳能、风电等新型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6.线宽0.25微米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
  17.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8.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9.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四川省

  1.蔬菜、水果等种子(种苗)(转基因植物种子除外)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生猪、肉牛、肉羊、小家禽饲养和深加工
  3.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5.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6.钒钛磁铁矿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中方控股)
  7.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8.丝绸产品深加工
  9.高性能无机氟化工产品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0.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2.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3.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4.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5.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液压机、混凝土机械、压路机、叉车、推土机、平地机等工程机械制造(中方控股)
  16.数字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7.天然气压缩机(含煤层气压缩机)制造
  18.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9.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0.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1.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贵州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3.马铃薯、魔芋等产品深加工
  4.禽肉(肉牛、猪肉、肉羊、畜禽)、辣椒、苦荞、山药、核桃深加工
  5.苎麻产品深加工
  6.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7.钛冶炼(中方控股)
  8.丝绸产品深加工
  9.磷、硫化工产品生产
  10.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 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2.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3.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14.磨料磨具产品生产
  15.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6.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7.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8.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9.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云南省

  1.优质桑、蚕产品的开发生产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4.铜、铅、锌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勘查、开采、冶炼除外)(中方控股)
  5.特色食用资源开发及应用
  6.亚麻加工、开发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7.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8.丝绸产品深加工
  9.磷精细化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10.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2.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3.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4.轻型车用柴油发动机及零部件制造
  15.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6.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7.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8.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西藏自治区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3.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方控股)
  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5.牛绒产品深加工及藏毯生产
  6.毛纺产品加工制造
  7.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8.藏药新品种、新剂型产品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除外)
  9.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生产
  10.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1.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陕西省

  1.马铃薯、棉花种子种苗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水源地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4.高档棉、毛、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5.丝绸产品深加工
  6.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7.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的生产与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8.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1.钛金属精深加工(中方控股)
  12.高炉煤气能量回收透平装置设计制造
  13.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4.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5.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16.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7.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甘肃省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瓜果、蔬菜、花卉种子的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3.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
  4.优质啤酒原料种植、加工
  5.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6.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7.中药材GAP生产基地建设及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8.铝、铜、镍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中方控股)
  9.石油钻采、炼化设备制造
  10.输油气管道加工
  11.奈莫泵(单螺杆泵)、水泵、精细研磨机制造
  12.精密数控机床及工具制造
  13.风力、太阳能发电及设备制造业(限于合资、合作)
  14.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6.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7.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宁夏自治区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枸杞、葡萄等种植及深加工
  3.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及清真食品开发加工
  4.以发酵方式生产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氨基酸产品开发生产
  5.碳基材料开发及生产
  6.石膏和陶瓷粘土的深加工
  7.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8.钽、铌等金属精深加工(中方控股)
  9.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0.数控机床、大型精密轴承、煤矿采掘设备、自动化仪表、大型精密铸件生产加工
  11.大型煤矿综采设备和防爆电机生产加工
  12.风能、太阳能发电设备研发及制造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13.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4.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5.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6.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青海省

  1.高原动植物资源保护、种养与加工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水源地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4.有机天然农畜产品基地建设和产品精深加工
  5.牛绒产品深加工
  6.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7.中、藏药新品种、新剂型产品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8.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9.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0.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1.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2.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13.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14.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新疆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优质番茄、特色香梨、葡萄、甜瓜、红枣和枸杞的种植及深加工
  4.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
  5.天然香料的种植、加工
  6.甜菜糖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7.亚麻种植及其制品生产
  8.高档棉毛产品升级改造
  9.丝绸产品深加工
  10.蛭石、云母、石棉、菱镁矿、石墨、石灰石、红柱石、石材等非金属矿产的综合利用(勘查、开发除外)
  11.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12.盐化工下游产品生产及开发(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3.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14.放空天然气回收利用
  15.维吾尔族特色药用植物种植、加工和制药新工艺开发(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6.风能、太阳能发电设备研发及制造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17.以牛羊内脏为原料的生物制药产品的开发利用
  18.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生产
  1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20.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21. 铜、铅、锌、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22.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3.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4.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设施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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