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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核发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25:33  浏览:8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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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核发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核发办法(试行)
1991年8月5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合格证书”)的核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合格证书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印制,基建司归口管理,统一核发。
第三条 岗位合格证书是审查化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凭证之一,在全国化工行业有效。
第四条 无岗位合格证书者,不得上岗,不得承包工程项目。
第五条 岗位合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种。持证等级应与个人知识能力相符,任何人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和业务能力,不能取得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

第二章 核发证书范围
第六条 化学工业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岗位合格证书由部基建司统一核发,地方所属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核同意后由部基建司核发。
第七条 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是指:施工员、预算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材料员、统计员、财会员、计划员、机械(设备)管理员、劳资员、定额员等十一类人员,除财会员、预算员岗位合格证书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外,其他各类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核发证书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具有大专、中专毕业(含“五大”、电视中专、职工中专)文凭和高等专业证书、中等专业证书者,专业对口,实习期满者或得“员”级专业职称资格者,经考核(考核内容含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业绩。下同)合格,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九条 不具备专业学历文凭,但已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多年,已取得“员”级专业职称资格者,经考核合格,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对未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仍以工人身份在现岗位工作多年,经部有关司局举办的相应专业培训班培训结业的,经考核合格,可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条 中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作五年以上,其中在现任专业岗位二年以上者,按安装和土建两大类专业对口,经考核合格,可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不具备专业学历,在现任专业岗位二年以上,经初级专业岗位培训结业后,再经考核合格,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凡1942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员,连续从事现任岗位七年以上,未评专业职称者,免于岗位培训考试,经考核合格,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凡已取得本岗位所在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资格者,可直接核发中级岗位合格证书;少数岗位,如质量检查、安全管理、机械设备管理、定额管理由受聘技师担任,并连续在现岗位任职二年以上者,可直接核发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本科及大专毕业,取得对口专业“助师”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但业务能力很强,业绩突出者,经考核合格,可发给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虽不具备专业学历,但取得初级岗位合格证以后,已经中级岗位培训结业,再经一年试用,考核合格,发给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中专、中技毕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经本专业岗位主修课(大专以上教材)培训合格,经一年试用,考核合格,发给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类专业人员可核发对口专业高级岗位合格证书;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在经济类岗位再工作两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核发经济管理类高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大学本科毕业在本专业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专科毕业在本专业连续工作二十二年以上,中专毕业在本专业岗位连续工作二十四年以上,经考核,可发给高级专业岗位合格证书。中途转岗,无论何种理由,均不核发。未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证书只做评聘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四章 核发证书办法
第十九条 岗位合格证书的考核、申报、审批程序是:由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将考核结果填写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申报表并附学历、学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部直属企业直接报部基建司核发,地方企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核同意后报部基建司核发。
第二十条 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申报表由部统一印制,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学历和工作简历、学历、学业证明复印件、考核材料。
第二十一条 岗位合格证书如需换发,仍按上述程序申报、核发。如有遗失,须登报声明作废后,凭原审批材料,申请补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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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农电两改一同价实施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区农电两改一同价实施暂行办法

江府办[2000]2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农电两改一同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高新区管委会,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 位:

 《江门市区农电两改一同价买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一届1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一月三日

江门市区农电两改一同价实施暂行办法

 根据国办发[1998]34号、国发[1999]2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我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农网改造和 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9]11号)精神,为改变市区农村用电管理的落后面貌,降 低农村用电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繁荣农村经济,促进我市农村电气化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市区农村用电目 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 一、农村住宅到户电价

 从 1999年 11月起(按 11月抄见电量)到同网同价之前,江门市郊农村住宅到户电价,按4镇各自统一电 价(礼乐、潮连镇:0.90元/千瓦时;外海镇:0.85元/千瓦时;环市镇及头、北办事处:0.81元/千瓦时 ;)执行,其余各分类电价按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粤府办[1999]40号)的规 定执行。

 二、农电体制改革

 (一)从 1999年 11月起,江门市郊农电管理体制由原市、镇、管理区三级管理改为市镇两级管理。由镇 供电所直接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管理到户。1999年12月10日前全部撤消村民委员会一级管电机构 ,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

 (二)江门电力工业局属下的镇供电所,是市郊4镇农电体制改革后的直接管理机构。管理模式为营配合 一,人、财、物纳入供电部门统一管理。

 (三)江门电力J业局对镇农村管电人员的管理,实行统一聘用、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安排、统一发 放工资的“五统一”管理。

 (四)对各镇招聘的农村管电人员,由江门电力工业局属下供电所与被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被招聘人 员的工资级别标准、劳保福利等待遇,参照供电所有关标准执行。

 三、农网建设改造

 (一)农村电网的建设和改造,严格按照《广东省10千伏及以下农村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暂行规定》 执行,抓好工程施工质量。制定农网改造规划,其资金来源:10千伏及农网到配电变压器的调整,原则上在农 网贷款资金内解决;0.4千伏及以下的低压农网的整改(包括低压巷线、电能计量等),在综合管理费中统筹 解决。

 (二)各镇农村电价在未实现同网同价之前,应努力加强管理,加大农网整修力度,使电价保持相对稳定 ,并保持一定的积累,维持良性循环。

 四、电力设施产权移交

 原各村电管站管理的农村集体电力设施,其产权归属按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原则进行移交,有关具体移 交实施办法由江门电力工业局根据有关政策制定。

 五、实施与监督

 (一)各镇、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镇供电所开展工作,积极支持本辖区内进行的抄表收费、线路运行维 护管理和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工作。对扰乱用电秩序、窃电等违章用电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协助进行处理。

 (二)对农村二级表到户电费的管理,江门电力工业局属下供电所要设专帐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 物价部门的监督。

 (三)市物价局、江门电力工业局要切实抓好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两改一同价”工作的实施,对拒交电 费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四)本买施办法涉及的电价管理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涉及用电管理方面问题,由江门电力工业 局负责解释。

 六、本暂行办法从1999年11月起实施。


化工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试行办法

化工部


化工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试行办法

1980年12月4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是企业经济核算制原则在企业内部的具体运用。实行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是解决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分清经济责任的有效办法,是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用经济办法管理企业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二条 实行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的目的,是通过对生产过程和经营活动各个环节的严格核算和控制,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消耗和资金占用,取得取大的经济效果,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积累,也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更多的经济收益。
第三条 实行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必须赋予企业内部单位以必要的经济权限,使他们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成果承担经济责任,并根据他们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大小,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条 实行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在核算的深度和广度上,要逐步做到全厂的、全员的、全过程的核算。全厂的核算,包括车间、工段、班组、各职能科室,以及生活服务部门,都要实行经济核算;全员的核算,包括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人人都要关心和参与经济核算工作,努力提高经济效果;全过程的核算,包括基本建设、大修技措、科研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销售直到用户使用,都要加强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果。

第二章 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企业内部各单位要对自己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承担经济责任,对车间不仅要考核车间成本,而且要考核资金占用、生产消耗和经营成果。
第六条 企业要定期进行考核。要根据需要与可能,层层分解各项经济指标,分别落实到有关科室、车间、班组直到机台、个人,明确全体职工的目标,通过大指标化小,做到以小保大,使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第七条 各车间和有关科室要树立盈利观念,讲求全面的经济效果,要分别计算内部利润,以自身的生产经营收入补偿支出,取得盈利,保证企业利润指标的完成。
对不能直接计算盈亏的科室,企业可下达费用指标,考核其费用超支额或节约额。对供销部门,企业可考核其储备资金占用额、成品资金占用额和产品销售额。
在几个车间联产一种产品的情况下,内部利润不要集中到最后完成产品的车间体现,企业在制订半成品计划价格时,要加以调节,避免利润相差悬殊,造成苦乐不均。
第八条 为了搞好各单位生产成果、资金、成本和盈亏的核算与考核,各单位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要按照企业内部结算价格进行计价结算。
企业内部结算采取的方式,要因企业而异,不强求一致,尽量做到简便易行。如设立内部银行、发放流通券和内部转帐等,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采用。
第九条 要赋予车间、科室一定的经济权限,使它们有履行经济责任搞好经营管理的相对独立性。这些权限主要包括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的权限,使用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劳动力和材料物资的权限。以保证车间、科室在厂部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充分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良好的经济效果。为此,厂部要对车间、科室核定必须的流动资金定额、固定资产需用量、人员定额和确定内部物资供应关系。
第十条 企业要根据各单位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大小,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使物质利益成为提高经济效果的经济动力。
厂部对车间、科室计奖的办法,要按照完成各项经济指标的好坏程度,确定应得的奖金,多超多奖,少超少奖,完不成指标的扣奖。
对职工个人的奖励,应由车间根据每个职工完成指标的情况,计分发奖,要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一条 提倡用签订内部经济合同的方法,来加强企业内部各单位上下左右之间的经济联系。为了增强经济责任感,经济合同要包括适当的奖罚条款,内部合同的形式和具体内容,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三章 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的基础工作
第十二条 定额是实行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的基础,也是考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尺度。要建立和健全各项经济定额,包括劳动定额、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的消耗定额、设备利用定额、物资储备定额、资金占用和费用开支定额等等。定额要经过企业的经济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共同研究制订。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管理工作的改善,要及时修订定额,一般每年修订一次,以保持其先进性。
第十三条 健全的原始记录,是研究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手资料,也是开展全面经济核算,考核经济效果的依据。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原始记录,包括产品数量、质量、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下来,要统一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签署传递和汇集方法,并形成制度。
第十四条 严格计量验收制度,保证原始记录的可靠性。计量工作不健全,企业内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就无法进行结算。化工企业的计量验收工作难度较大,在各种装置中的气体、液体和固体物料、中间体以及水、电、风、汽等,都不能直接检斤过磅,主要靠计量仪器、仪表来控制和记录数量。因此,要搞好全面经济核算,必须配备和安装必要的计量器具和仪表,并经常进行检修和校正,保持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由于仪表暂时配置不全,需要分摊费用的,要在厂部的主持下,由供需双方商定合理的分配比例,防止单位之间发生纠纷,影响内部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并尽快把暂缺的计量仪表器具配齐。
对煤焦、原盐等大宗原材料,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解决计量验收的技术问题,用准确的数据代替估堆、推算的数量。
第十五条 制订和运用企业内部计划价格,进行内部结算,可以排除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有利于贯彻严格的经济责任制,促进各单位降低成本,节约支出。
企业内部计划价格,由企业统一制订。以财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科室、车间共同研究提出,印制成册,发给企业内部各单位使用。并由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解决价格纠纷。各车间不能自订价格或者调整价格。
第十六条 加强经济活动分析,是检查、分析生产经营成果,揭露和解决存在问题,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果的一项重要方法。要通过经济活动分析,挖掘增产节约的潜力,找出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企业和车间要按年、按季、按月进行综合分析,班组要开展一事一议的经常分析。
进行经济活动分析,要注意经济效果,要制订各项指标的赶超目标,运用数理统计图表,把各项奋斗目标和赶超措施公布出来,动员广大干部和职工努力实现。
第十七条 建立经济责任制度,使企业中的每一个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对自己的工作负责,都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以保证实现全面经济核算的各项要求。
企业各职能部门,都要根据自己承担的经济责任,制订规划,提出措施,努力完成厂部下达的各项指标。对职工个人也要有严格而明确的责任,并考核其所实现的经济效果。
由于外部因素影响到企业内部某些单位的经济效果时,要做具体分析,分清责任,以免挫伤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章 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全面经济核算是企业内部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企业经理(厂长)和总会计师直接组织领导全面经济核算的实施。
厂部统一处理企业内外的经济关系;统一计算成本和盈亏;拟定企业内部经济核算制度;向各有关科室、车间下达经济核算的具体指标,并考核其完成情况;确定企业各项基金的分配和使用。在日常工作中,以企业的计划、财务部门为主,把各个业务技术部门统一组织起来,共同推动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工作的开展。
分级管理的具体形式,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内部组织结构、经济核算业务繁简不同,应有所区别。根据化工企业的具体情况,企业内部的基本核算单位一般是厂部和车间,有些企业班组能够单独生产成品、计算盈亏的也可以做为一级核算单位。
不作为一级核算单位的班组,也要开展经济核算,本着干什么、管什么、算什么的原则,尽可能全面地反映出班组的生产消耗与生产成果,进行班组经济活动分析,开展同工种班组之间的小指标竞赛,在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中,发挥其作用。
第十九条 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大中型化工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企业经理(厂长)具体组织领导全面经济核算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总会计师室,配备必要的专业干部,在总会计师领导下开展经济核算业务工作。总会计师有权参与审查生产、物资供应、产品销售、技术措施、基本建设等计划和主要经济合同,并检查计划、合同执行情况,考核生产经营成果;仲裁企业内部经济纠纷;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财经纪律;纠正和制止违反国家财经方针、政策、财经纪律以及不讲求经济效果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应报厂长和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实行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要同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等工作密切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果。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行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要讲求实际效果,避免烦琐哲学和形式主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以保证企业全面经济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在部直属、代管生产企业试行。重点化工企业可参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部财务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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