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证监会公告[2012]42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20:47  浏览:9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证监会公告[2012]4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2]42号


  为切实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确把握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要求,保证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一)合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滥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以此为名少提减值准备。除有明确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异常外,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一般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对于划分为可供出售类别的权益工具投资,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政策部分明确披露判断权益工具投资价值“严重”与“非暂时性”下跌的量化标准,该判断标准应当在各报告期间保持一致。

   (二)及时足额确认股权激励费用
   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等待期内合理确认股权激励费用。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取消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应当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即视同剩余等待期内的股权支付计划已经全部满足可行权条件,在取消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当期确认剩余等待期内的所有费用。

   (三)正确处理并充分披露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影响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进行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应当具有充分的依据。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确定会计估计变更的适用时点,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开始适用时点及其影响金额。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导致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在决议日前已经存在,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董事会等相关机构正式批准后生效,上市公司不得追溯适用会计估计变更。

  (四)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披露会计政策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不得以会计准则的原则性规定代替具体会计政策。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应当体现业务特点,有助于投资者的理解和使用。其中,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应当披露具体的收入确认时点,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应当分别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关注同行业上市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同类业务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存在显著差别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做出专业判断的,应当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结合业务的经济实质确定相关的会计处理,同时充分披露相关专业判断的理由及依据。上市公司在进行专业判断时,应当特别关注委托经营和受托经营情况下是否具有控制权、债权与股权的区分、风险实质性转移与形式上追溯权的关系等领域。上市公司还应当遵循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合理列报资产和负债,准确划分流动性与非流动性项目。

  二、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监管要求,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年报审计工作中,除重点关注前述会计准则执行问题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切实做好审计工作,提高执业质量。

  (一)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关注《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提示的风险领域

  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1-4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基础上,严格贯彻风险导向的审计理念,切实关注《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的相关内容,按照监管要求,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和技术标准,执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提高年报审计执业质量。

  (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审计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建立健全对员工及其直系亲属的基本身份信息报备、投资信息登记、独立性审查和违规行为处理的独立性管理制度,强化独立性监控,并在2012年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组织一次对全体员工及其直系亲属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于2013年5月31日前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监管系统”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政策和程序、员工买卖股票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违规行为处理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等。

  (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项目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选派合适的人员开展项目审计工作,同时加强与项目所在地证监局的联系,在现场审计工作开展前报备项目组成员的名单、执业资格、所在单位(总所或分所)、从业经历、教育背景以及该项目预计的审计时间等信息,并在审计过程中将所发现的上市公司财务欺诈、舞弊等事项及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报告。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加强对分所项目的管理,确保总分所质量标准的统一。对于由分所执行的审计项目,应当对分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并从总所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应当经过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审核。

  (四)强化重点风险领域审计工作,有效提高审计质量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了解上市公司及其环境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对重点风险领域分配更多的审计资源。

   1.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特殊交易形式和创新交易模式的销售收入确认。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上市公司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关注上市公司是否承担回购义务;合理分析盈利模式和交易方式创新对经济实质和收入确认的影响。

   2.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确定的重要性水平,执行必要的资产减值准备测试程序。重点关注以下事项: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商誉、长期闲置固定资产、停建在建工程等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新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ST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完整性;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变更是否有历史数据或同行业数据支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发展情况对资产期末计价的影响。此外,在资产期末计价中利用专家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评价并作进一步分析判断。

   3.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函证保持必要的控制,确保函证过程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影响,包括选定函证对象、确定函证内容、收发函证等。对于异常回函或回函存在差异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态度,寻找其他支持证据,不得简单依赖上市公司财务资料或管理层的解释。在未收到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

   4.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规模和风险角度合理识别上市公司境外子公司是否属于重要组成部分,并确定集团审计项目组应当执行的审计程序。如果由担任集团审计的境内注册会计师直接到境外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及法律等背景,正确处理境内外会计准则的差异;如果由担任集团审计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境外分所或成员所审计,集团审计项目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和评价境外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程序,并参与境外分所或成员所的审计工作。

   5. 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的规定,阅读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其他信息,以识别其是否与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并作出恰当应对。

  三、推进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一步规范内部控制审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同时按照《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会办〔2012〕30号)的规定,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鼓励其他未纳入实施范围的上市公司披露上述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其实施意见的要求执行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审慎承接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不得与具有网络关系的中介机构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咨询和审计服务。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利用他人工作、信息技术应用控制评估、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等环节的审计程序,审慎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2月1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路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

铁道部


铁路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
铁道部



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和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作出的《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按照全国普法办的统一部署,铁路系统从1996年开始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为保证这项工作的完成,特制定本规
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铁路系统的专业法律法规为学习重点,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加强铁路法制建设相结合,边学法边用法,以普法促执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铁路改革开放、振兴发展、运输安全服务,促
进铁路系统的经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基本目标
在“三五”普法中,铁路系统应从普及教育、重点教育、专业教育三个层次来确定学习内容,全路各单位及各级各类干部职工要分别达到以下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理论,熟悉与本职工作或分管工作有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全部通过法律考核。牢固树立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观念,在学法中做出表率。
2.行政管理人员和党群干部,要学习并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逐步建立起管理人员录用、晋级、资格认证等法律知识水平考核制度。
3.执法人员要重点学习、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牢固的依法办事的观念,严肃执法,逐步建立岗位法律培训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4.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法律顾问要学习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要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紧紧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深入开展依法治路工
作,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全路广大职工达到了解掌握法律基本知识,提高法律权利义务观念,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护法。
三、工作方法
(一)授课自学相结合
1.要将领导干部的法律学习列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并形成制度。部、局举办的领导干部培训中应有法律培训课。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需要举办法制讲座,为领导干部学法创造条件。
2.要通过多种途径,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和各类业务骨干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法律培训。
3.各级人事、教育部门应当把法律知识作为对各类人员岗位培训时必要的学习内容。
4.各级党校、干校、职校、政校和培训中心要把法制宣传课列为干部职工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并使之逐步成为本系统、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基地。
5.各单位要组织好职工的自学活动,定期开展讲评,提高学法效果。
(二)分级分类抓培训
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法制宣传骨干进行培训,力争两至三年轮训一遍。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要做好本单位及下一级单位法制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
在年度计划中,各单位要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具体的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和考核标准。普法主管部门要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结合本单位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安排学习和检查。
(三)以点带面抓成效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部属总公司系统每年要选择1~2个单位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单位,部每年要重点联系1~2个单位(部门),切实抓出成效,带动普法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形式多样抓宣传
1.以案说法,结合身边发生的正反两方面的实例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学习兴趣,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学法的积极性。
2.充分利用现代化宣传手段和设备,采取行之有效的多种形式和方法,吸引群众广泛参与。
3.鼓励探索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的途径和方法,拓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业务领域。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队伍建设,保持人员的稳定和发展,为普法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2.搞好舆论宣传
铁路报刊、影视、出版要加强对“三五”普法工作的宣传,加大对法律知识、典型人物、先进经验的报道力度,并形成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
3.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五年普法规划,按规划要求逐年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定期自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狠抓落实。
上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下级的普法学习情况,指导下级开展普法工作。
4.建立奖励制度
对学法用法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表彰、鼓励;对没有完成计划或完成不好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纠正、补课。
5.建立健全汇报联系和信息交流制度
各单位要在每年年终总结普法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经验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好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报上级普法主管部门。各单位之间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信息、经验的交流。
6.普法学习资料的编辑与发行
部将统一组织编写铁路系统“三五”普法教材和学习资料,并推荐一批普法学习参考资料目录。各单位要做好教材和学习参考资料的订购工作。
7.经费与时间保证
各单位对普法所需经费应予以保证。
各单位要安排相应的时间组织全体职工学法,每人每年不少于30个学时。
五、实施步骤
全国第三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从1996年开始实施,到2000年结束。
1996年各单位要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规划和各类人员的学习方案,完成思想发动、确定重点、培训骨干等工作。部普法办要做好教材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1997年、1998年要强化各类人员岗位培训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步建立持证上岗人员法律知识考试、管理人员晋级法律水平考核等制度。
1999年要全面落实规划要求的各类人员的普法学习,着手进行重点单位的检查。
2000年完成“三五”普法的考核验收工作。
六、组织领导
部成立“三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
组 长:盛光祖(部党组成员、部政治部主任)
副组长:郭安智(部政治部副主任)
曹钟雄(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项鼎元(政治部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由铁路总工会,铁道团委,政治部宣传部及部内政法、计划、财务、劳资、运输等司局负责同志共同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部政策法规司和部政治部宣传部组成,设在政策法规司(联系电话:46070),其职责是检查指导全路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部机关党委做好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单位都要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统一领导普法和法制建设工作。成立普法办公室,加强上下工作联系。

附件:铁路系统“三五”普法学习内容
一、综合法律、法规内容
1.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
2.宪法;
3.基本法律常识(民商法常识、刑法常识、诉讼法常识、经济法常识等);
4.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政策;
5.行政管理及行政处罚常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及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6.企业法律制度(企业法、公司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劳动法、工会法、企业破产法、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法等)
7.合同法律制度(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
8.金融财税法律、法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法、担保法、统计法等);
9.科技、教育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技术进步法、标准化法、计量法、质量法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
10.其他与各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铁路法律、法规内容
1.铁路法;
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3.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4.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5.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6.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7.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8.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9.各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等;
10.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



1996年10月8日
浅议基层院检察信息化建设

刘仕杰


自200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在大中城市加快科技强检步伐的决定》以来,全国已有134个分市检察院建成局域网,234个区县检察院已经建网,联入各级检察机关局域网的计算机超过1.3万台,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总投资3亿元以上,标志着全国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全面启动。韩杼滨检察长在讲话中指出即将到来的新世纪是一个信息时代,我们一定要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真正把科技强检工作特别是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把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在此,笔者就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观念滞后、缺乏人才、缺乏资金是基层院检察信息化建设面临主要问题
(一) 观念滞后,是基层院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思想阻力
检察机关中部分领导和干警在思想观念中存在着只须懂法就足以胜任检察工作的偏见,对信息化的了解也仅限于信息化就是用微机打字、信息化就是上因特网,对信息化范围、信息化开展的意义认识不足,还未真正意识到信息化建设对检察工作有着巨大推动作用。因此各别检察机关出现了阻碍科学技术与办案结合的不利因素,缺乏依靠科技进步的内在动力,对于如何把信息技术运用到检察工作中来、如何用信息化促进检察工作的跨越式发展,研究较少,重视不够。这种状况已成为检察机关加快信息化进程,推动办公、办案现代化发展的瓶颈,与当前形势发展和检察工作的任务需求极不相应,这些都制约了检察工作的与时俱进,全面开展。
(二)、缺乏人才,使基层院检察信息化建设力不从心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存在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严重缺乏信息技术人才。从目前来看,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过去所接受的教育中几乎不存在信息技术知识,而专门的技术人员又大多为法医、会计、痕检、摄像等传统技术型工作人员,因此对于信息技术这门科技含量很高的综合技术,显得束手无策,很难提出一个长远的发展规划、很难得心应手地组织建设信息化建设。对于有一些信息化建设的基层检察院,又由于人才缺乏,先进的信息化设备不能使用或不能充分地发挥作用,使信息化建设的成果成为摆设。因此在没有一支高水平的信息化技术人才队伍的前提下,检察信息化建设对某些院而言简直是一种神话或资金上的严重浪费。
(三)、缺乏资金,基层院检察信息化建设难以保障
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高效能的现代化基础建设,必须要有足够的建设经费作保证。它所涉及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来购置。以一个基层院为例,建设一个由一台服务器,20台终端微机组成的小型局型网,购置网络办公办案系统、多媒体示证系统、举报自动受理系统、审讯监控系统审统,这几项建设资金投入就得在50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信息化建设经费应由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因此建设经费应由各级地方政府专项划拔。然而地方财政或专门人民检察院所依赖的经费划拨部门却往往因为各种原因,不能保障和支持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因此检察机关在信息化建设上只能是等米下锅,信息化建设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基层院检察信息化建设应着重做好以下六个方面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
信息科学技术是当今现代化最显著的标志和最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对社会的发展产生广泛深刻的影响。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努力提高检察机关办公、办案效率和应对突发案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已成为检察工作发展和融入社会的客观趋势,是实现科技强检的重要途径,也是更好的履行检察机关职能,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有力保证。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通过各种方法提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信息化工作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的认识,解决思想上存在的误区。切实按照高检院的要求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全面指导、组织全院的信息化建设。制定并落实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健全本单位信息化管理机构,开展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
(二)下大力气、多渠道筹集信息化建设资金
经费投入是信息化建设的根本保证。基层检察机关的一把手应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情况,勤请示、常汇报,积极反映建设经费紧缺的困难,力争把此项建设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院的信息化领导小组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信息化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广开渠道,保证建设经费足额、按时到位。
(三)以经济、实用、高效为原则组织信息化建设
为保证检察信息化建设能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基层检察院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应用软件、统一管理”的建设原则。在建设中要立足本院实际,以经济、实用、高效为原则,高起点建设、高水平设计、高技术配置。避免盲目建设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笔者认为信息化建设中最基本项目应该有以下几个:
1、组建基层院小型实用的局域网。根据本院实际和信息化经费筹集的情况,确定本院局域网规模。对于服务器、交换机在投入上最大限度的做到高配置。从而保证局域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局域网建成后,就结束了单机办公的历史,搭建了网络化办公的平台,为局域网内资源的共享、信息的快速传递创造了基础条件。
2、购置实用的检察业务办公系统软件,实现办公办案自动化。基层院可根据本院情况可以自行开发或购买相应的检察业务及办公系统软件。但此软件系统必须要符合高检院“五个一”标准,以利于三级网连通后,数据信息的采集和传递,并且还可以确保此项经费投资不浪费。检察业务及办公系统软件基本的功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业务系统,以各项检察业务为中心,体现批捕、起诉、法纪、监所、反贪、控申等办案业务流程,所有个案信息由办案人员输入后,按照职责权限自动流转给相应的负责人,由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理或决定。二是办公系统,将各类办公公文处理、各种规章制度、信息、情况均放在局域网上,通过浏览器进行网上公文写作、批示、阅读。从而实现办案、办公信息的流程化、信息化、无纸化、现代化。
3、购置专项功能的应用软件,提高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程度
购置法律法规检索系统,实现法律法规的便捷查询;购置多媒体示证系统,强化公诉人出庭示证效果;购置举报自动受理系统,实现举报受理自动接听、自动应答、提供咨询、自动录音和24小时无人值守;购置建设审讯数字录像监控系统,实现审讯过程的实时录像、录像信息局域网内实时传送、监控微机实时显示,录像资料的数字化形式硬盘存储。
4、在互联网上建设检察机关的因特网网站,扩大检务宣传。
通过因特网进行检务宣传、在线法律咨询,设立电子信箱,接受群众举报等等,这些都是利用先进信息通讯手段开拓检察业务的新途径的做法,它必将扩大检察机关在社会上的影响。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是具有挑战性、创新性和探索性的工作。面对缺乏信息化建设的工作经验和信息技术人才匮乏的现实,为更好地进行本院的信息化建设,更准确地定位信息化建设中的各个建设项目,花好每一分来之不易的信息化建设资金。基层院在在建设中可以走出去,对建设较早、较好、有代表性的基层院进行考察调研,通过考察学习达到少走弯路、少花钱、高效建设的目的。从而积极探索出一条适合自己发展的建设路子。
(三)引进和培训人才,确保信息化建设真正落到实处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三级网连通以后,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根据实际情况,一方面要积极争取政策,引进人才,把技术精、有责任心和热爱检察事业的信息技术人才充实到检察机关中来,并努力营造一个适合技术人员发展的空间,保证信息技术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有发展。其次立足本院,在未有专门人才的情况下,加大全员培训力度,从实际工作出发,从实际应用出发,努力提高全员干警的信息化素质。可以采取 “请进来、送出去”的方法。“请”是请计算机方面的人才来院给全院干警授课,利用建成的网络现场传授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送”是送干警接受培训。也可以选拔有微机基础知识的干警做教员,通过他们的 “传、帮、带”,使全体干警熟练掌握了局域网操作的基本技能、应用软件使用。积极组织干警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提高计算机使用水平。
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建成以后,不能放着、摆着不用,而要充分地、强制性地利用起来。不能因为干警囿于传统工作方法,学习掌握上存在在惰性,学习掌握需要一段时间,而不做制度上的要求。应从全院整体发展的角度、检察事业发展的高度,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各类案件信息必须输入微机、各类公文必须在微机上书写、流转,从而使干警的传统的办公状态进入到网络化办公、信息化办公的角色中,只有这样才能把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应用到检察工作中,推动检察工作的向前开展,才真正地将信息化建设落到实处。
高检院张穹副检察长在讲话中曾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加快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从组织上切实加强领导,从经费上提供保障,按照确定目标,进一步加快科技强检步伐,力争通过一、二年的努力,使检察机关办案现代化和办公自动化达到新的水平。这就为基层检察机关进行信息化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思路。基层检察院只要树立起科学技术是检察机关的第一战斗力,也是检察机关现代化的强大动力的观念,增强起事业的使命感、责任感,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就一定能把基层院的检察信息化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作者单位: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通讯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五段五号
作者姓名:刘仕杰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