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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37:54  浏览:8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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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0〕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表彰和激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进一步调动广大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体委、人事部《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体人字〔1996〕314号)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系指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亚洲运动会 (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以下简称亚锦赛)、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全国锦标赛(以下简称全锦赛)、全区运动会(以下简称区运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培养并输送的北海籍运动员、教练员(上一级体育部门确认的输送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
  第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赛纪赛风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条 运动员名次奖:
(一)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1—5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
(二)运动员在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1—5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运动员在亚锦赛、全锦赛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1万元、0.6万元;
(四)运动员在全区运动会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五)运动员每多获得1项奖励,按该项奖励标准增发1份
奖金;
(六)集体项目和团体(组)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
员奖金的60%给予奖励。
第六条 教练员奖励:
(一)教练员(现任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的,现任教练员获得奖金与获奖运动员的奖金相同,输送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的奖金50%发给。
(二)个人项目的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奖金标准发给1份奖金。
(三)团体(组)项目的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奖金标准发给1至2份奖金。
(四)集体项目的主教练按获奖运动员的奖金标准发给1份奖金,助理教练按主教练奖金的60%发给。
第七条 对在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3名,区运会比赛中获得第1名的北海籍女运动员、女教练员,由北海市妇联分别授予北海市“三八红旗手”称号。
第八条 对直接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有功单位和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对直接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有功机关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现行奖励政策实施奖励。
  第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金申报工作和行政奖励申报工作,由北海市体育局按规定办理,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参加残疾人运动会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奖励申报工作,由北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办理。
第十一条 参加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按全运会的奖金金额的50%执行。奖励申报工作,由北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有奖金均为含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体育 奖励 办法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北海军分区,驻市部队,武警北海支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1日印发
───────────────────────────
(共印120份)
内容概述:北政办〔2010〕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办〔2010〕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表彰和激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进一步调动广大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体委、人事部《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体人字〔1996〕314号)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系指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亚洲运动会 (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以下简称亚锦赛)、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全国锦标赛(以下简称全锦赛)、全区运动会(以下简称区运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培养并输送的北海籍运动员、教练员(上一级体育部门确认的输送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
  第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赛纪赛风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条 运动员名次奖:
(一)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1—5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
(二)运动员在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1—5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运动员在亚锦赛、全锦赛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1万元、0.6万元;
(四)运动员在全区运动会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五)运动员每多获得1项奖励,按该项奖励标准增发1份
奖金;
(六)集体项目和团体(组)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
员奖金的60%给予奖励。
第六条 教练员奖励:
(一)教练员(现任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的,现任教练员获得奖金与获奖运动员的奖金相同,输送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的奖金50%发给。
(二)个人项目的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奖金标准发给1份奖金。
(三)团体(组)项目的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奖金标准发给1至2份奖金。
(四)集体项目的主教练按获奖运动员的奖金标准发给1份奖金,助理教练按主教练奖金的60%发给。
第七条 对在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3名,区运会比赛中获得第1名的北海籍女运动员、女教练员,由北海市妇联分别授予北海市“三八红旗手”称号。
第八条 对直接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有功单位和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对直接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有功机关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现行奖励政策实施奖励。
  第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金申报工作和行政奖励申报工作,由北海市体育局按规定办理,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参加残疾人运动会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奖励申报工作,由北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办理。
第十一条 参加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按全运会的奖金金额的50%执行。奖励申报工作,由北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有奖金均为含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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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裁”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裁”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行政)字(1990)20号《关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裁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的规定,我们原则上同意你们的第二种意见,即高速公路交通支队如果相当于县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那么当事人不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所作的申诉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复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裁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问题的请示 辽法(行政)字〔199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公安厅提出,厅直属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对警告、5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申诉所作裁决,当事人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精神,认为高速公路发生的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亦应由公安机关裁决,对公安机关二裁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另一种意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级公安机关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吊扣两个月以下驾驶证,可由交通警察队裁决”的规定,认为当事人不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裁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针对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而作出这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于上述两种意见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是否妥当,请予批示。
1990年3月16日


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政办发 [2005] 35号



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制订的《湘西自治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湘西自治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课本费、免杂费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以下简称“两免一补”)工作,推进我州农村中小学助学工作制度化,充分发挥助学工作的社会效益。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农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两免一补”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民委统一组织指导,实行州、县市、学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教育部门负责“两免一补”组织实施工作,澄清贫困学生情况,审定资助对象,确定免费教科书种类、版本,建立健全救助档案、审核机制、监督机制和贫困学生动态管理机制。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省免杂费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制定“两免一补”资金发放管理制度,办理拨付手续,跟踪资金落实情况,加强资金的监管。

第六条 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筹措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资金,主动配合教育、财政部门做好“两免一补”工作。

第七条 建立中小学救助受援捐赠中心,归口州、县市教育部门管理。负责制定和修订“两免一补”助学工作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核查受助对象,做好贫困生和受助等信息的汇总、统计、上报,建立助学工作资料档案,办好助学简报和湘西助学网,组织开展社会各界对贫困生的救助和捐赠,管理和发放捐助资金。

第八条 各中小学校长是“两免一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负责制定和修订学校“两免一补”工作管理办法;做好贫困生的调查摸底、评审、公示等工作,建立贫困生档案和动态数据库,并定期更新;建立助学工作资料档案;组织发放“两免一补”贫困生的教科书、杂费以及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完善手续,建立台帐;宣传“两免一补”救助政策;接受社会捐助,加强与捐助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做好受助学生情况反馈。

  第三章 “两免一补”对象的界定及认定程序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困学生予以资助:

  1、父母双方或单方亡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家庭依靠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

  3、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军烈属子女;

  4、特困残疾人子女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5、父母双方或单方常年生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6、天灾人祸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7、获得计生绿卡的独生子女和农村两女结扎户子女。

第十条 县市教育局根据平时掌握的贫困生情况和“两免一补”经费额度及需资助学生人数,视各乡镇的经济发展、自然环境、地域条件、交通状况等实际情况,将经费额度和资助名额原则分配到有关学校,对经济欠发达的特困、边远乡镇应适当予以倾斜,确保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第十一条 各中小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以下6个程序确定“两免一补”对象:

1、公布政策。学校根据下达的“两免一补”经费额度和资助名额,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有关享受资助的条件、名额以及资助的申请、审核、批准、监管和申诉等信息。  2、学生申请。学校组织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填写“两免一补”申请表,由申请学生所在地村委会或街道签署意见。

3、调查摸底。学校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资助的贫困生进行家访,到所在村委会(街道)调查了解,征求意见。特别是在每个学期末要对肄业年级学生进行调查摸底(每年秋季入学的小一、初一学生要提前摸底,确定对象)。

4、组织评审。学校负责成立有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评审小组,按照有关政策和具体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资助名单。

5、公示结果。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地等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6、审核备案。学校将受资助名单、资助形式和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市救助中心审核确定,县市救助中心审定后通知相关学校,县市救助中心将救助情况报州救助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两免一补”实行动态管理,受助对象每学年认定一次。


  第四章 “两免一补”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免费教科书必须从省教育厅发布的中小学学生教科书目录中选用,各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论是否享受免费教科书的资助,各科目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相同质量的教科书。县市教育局要按省下达的指标对已确定享受“两免一补”的各年级学生的免费教科书套数一次性分配到学校。免费教科书要课前到书,由学校统一组织发放,并在扉页上加盖“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印章。学生和家长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学校将花名册报县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四条 免杂费资金由学生和家长在一式3份发放花名册上签字,一份作为财务报帐依据,另两份由学校报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 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县市要将省补每年40万元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专项用于补助少数民族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认真执行省财政厅、省民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族通〔2003〕2号)和省财政厅、省民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修订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和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04〕10号)的规定,在州民委设专帐,由州民委商教育、财政部门管理,具体操作由教育部门向民委提供确定的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助人数和补助标准,由民委审查后,具体实施救助,将资金拨付到各学校,受助学生和家长在一式4份发放花名册上签字,一份作为财务报帐依据,另3份由学校报县市民委、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查。

第十六条 “两免一补”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县市财政将上级资金连同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在每学期开学前,按教育部门审核确定后提供的人数计算的资金分配额度,从专户直接拨付到学校,学校要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  第十七条 “两免一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从中截留挪用,不得用于抵顶以往欠费。对下拨的“两免一补”资金,学校要确定专人专账管理,原始凭证要真实、规范,不允许签字不发钱的现象发生。救助对象因故发生变更的,学校应将相应的受助资金先入帐,再依照规定的救助程序重新确定救助对象。

第十八条 经审核确定救助的贫困生,在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同时享受免杂费,寄宿生还可同时享受生活补助费。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各县市和学校要将“两免一补”政策在当地公众场所中予以公开,充分利用会议、媒体、标语等形式向师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特别是贫困家庭都能够全面准确掌握救助政策。

第二十条 “两免一补”救助工作的开展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申请、评审、公示和审批等程序,严格坚持“三公开”(公开救助资金总额、公开救助工作程序、公开受助学生名单和救助标准)救助原则,自觉接受师生、家长、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两免一补”工作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教育部门、学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两免一补”工作实行定期督查、审计和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弄虚作假、顶冒、抵扣、截留、挪用、贪污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教育局和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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