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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3:32:08  浏览:8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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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更好地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解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总局编写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印发宣传。
  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

  
  一、为什么要修订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1994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当时的增值税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信息化应用的不断加强,原办法已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贯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需要。自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由于条例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如果没有与之配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条例的贯彻落实就不够完整。
  二是完善增值税税制的需要。认定办法作为增值税税制的重要内容,其法律级次显得尤为重要。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一系列政策(以下简称现行政策)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而认定办法是以国家税务总局令颁布的,属于部门规章,法律级次高于规范性文件,增强了税法刚性。认定办法的实施,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税负,完善增值税征扣机制。
  三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现行政策对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规定过窄,致使大量的增值税纳税人游离于一般纳税人范围之外,使得部分小规模企业无法正常使用专用发票,在与一般纳税人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认定办法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让大量中小企业进入一般纳税人队伍,在降低中小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同时,督促企业健全财务核算,规范纳税申报,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四是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的需要。现行政策散落在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中,管理措施零星分散,不够系统,有些规定因时效性较强与目前的情况不相适应。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化和纳税人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范围、时间、程序及权限等某些方面的规定也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而认定办法将原政策规定进行归并完善,形成一个完整的办法,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
  二、认定办法修订遵循了哪些原则?
  一是突出修订重点,作为条例的有效补充。
  二是规范法律程序,体现税收法规的严谨。
  三是公平税收负担,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四是彰显权利义务,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
  五是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提高管理效率。
  三、认定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一方面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条例修订时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80万元降低为80万元。另一方面规定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二是简化了申请认定的资料。按照不重复报送的原则,认定办法简化了认定时需报送的资料:对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对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三是简化、完善了申请认定的程序。按现行政策,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要经过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核批准等程序,对商业企业还需要约谈程序。认定办法简化了约谈程序,同时规定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既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又利于主管税务机关集中力量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审核工作。
  四是明确了办理时间。认定办法明确了每一项事项的办理时间。如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办法将相关事项办理时间告知纳税人,充分尊重了纳税人的知情权,同时督促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维护纳税人权益。
  五是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了目前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政策执行不一的情况,突显纳税人权力。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何时开始执行?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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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
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社鉴发[2004]15号)

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落实第四次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适合高校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模式。经研究,决定在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河北大学、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和长春工程学院开展高等学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现将《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并结合各学校特点,制定实施方案并协助开展试点工作。
  附件: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方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高等学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落实第四次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符合高校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经研究,选择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河北大学、吉林工程技术学院和长春工程学院,开展高等学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
  主要目的是以就业需求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通过试点,探索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提高大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二、组织管理
  (一)由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所在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负责试点工作。
  (二)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提出试点学校基本条件和试点工作总体要求,提供全国统一鉴定项目和职业能力认证项目清单,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试点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鉴定合格人员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试点所在省(市)劳动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审核试点单位基本条件,做好职业资格与专业设置的对接服务,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指导和服务,并负责试点高校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督导工作。
  (四)各试点学校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方案总体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成立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考核试点工作。

  三、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要求
  (一)制定实施细则
  各试点学校要结合本校教学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细则,报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实施,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二)职业技能鉴定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列的职业目录,结合本校专业设置学科体系,选择适合高校学生就业需求的相关职业,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
  (三)职业资格培训与考核
  试点院校要将职业资格培训与学历教育有机地融合,将职业技能鉴定与教学课程考试有机地融合,进行单元式教学、模块化考核、学分制管理试点。
  其中与国家职业标准基本相对应的专业,教学内容能够完全包容(或稍加修改即可包容)职业标准要求的课程,可以采用课程认证方式,经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核,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纳入学分管理,不再单独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应知部分的培训和考试。
  与国家职业标准部分对应的专业、教学内容可部分包容(或稍加修改即可包容)职业标准要求的课程,修满所要求的学分后,通过补修其不包容部分职业资格培训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并进行模块化考试,不再单独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应知部分的培训和考试。
  与国家职业标准不能对应的专业,教学内容不能包容职业资格培训要求的课程,学校通过鼓励学生选修职业资格培训课程的方式,待按要求修满全部学分后,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应知、应会职业技能考核。
  (五)鉴定质量监督
  试点院校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监督和考评员培训工作,由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
  (六)职业指导和创业培训
  试点学校应鼓励和组织本校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参加职业指导职业资格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适应市场需要,转变就业观念。各试点院校还要针对应届毕业生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对有创业愿望的学生组织创业计划培训。可以采用国际劳工组织开发的SYB培训模式,提升创办小企业的能力,促进成功创业和自主就业。
  同时,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在对在校大学生给予一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组织国内外知名职业能力认证项目进校园活动。


关于严厉打击信息服务企业恶意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严厉打击信息服务企业恶意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通知

信部清[200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经过开展移动信息服务资费和收费专项治理活动,市场消费环境日趋好转,强行订制和强行扣费等违规行为大幅度减少,用户投诉明显下降,专项治理初见成效。但个别信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SP企业”)通过群发短信诱骗用户使用的行为仍未根绝(如群发“朋友问候”、“好友留言”、“有奖问答”、“虚假中奖”等信息),已成为当前用户投诉的首要问题。为构建和谐的电信市场消费环境和竞争环境,促进SP业务健康稳定发展,各级电信监管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SP企业恶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电信监管部门应继续加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SP企业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规行为,特别是对一些恶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当前,SP企业向用户群发虚假宣传短信和强行订制等违规行为,主观故意性明显,性质十分恶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上述违规行为应及时调查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整顿。

二、基础电信企业应积极配合电信监管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和后续处理工作。对于被责令停业整顿的SP企业,各基础电信企业应在停业整顿期间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对于逾期未停止接入服务的,电信监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基础电信企业进行处罚。

三、各级电信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10号),依法查处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四、各级电信监管部门和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应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建立违规企业信息通报制度,运用社会公众媒体对违规企业予以曝光。针对SP企业收费违规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应于每月15日前,分别将上月行政处罚情况(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和违约处理情况(包括全网接入和本地接入SP企业)报送我部。其中,报送材料应主要包括:违规SP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服务接入代码、违规行为、处理结果、负责接入的基础电信企业、违规行为产生的省份及其他需报送的事项等。


信息产业部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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