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宣城市河道开采砂石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14:37  浏览:98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宣城市河道开采砂石管理办法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宣城市河道开采砂石管理办法


  宣城市河道开采砂石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开采砂石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道路桥梁和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沿河旅游和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境内的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砂石系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泥沙、砂石、块石、鹅卵石等。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开采砂石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河道开采砂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河道开采砂石管理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行使本级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河道开采砂石管理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市直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务、交通、海事、国土资源、环保、旅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开采砂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河道开采砂石制定统一规划。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可根据市政府河道开采砂石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开采砂石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河道开采砂石规划应当包括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禁采期和可采期等内容。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开采砂石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在相关的地点竖立永久性标志牌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九条 为确保青七江、水阳江、徽水河、郎川河、扬之河的防洪安全,每年的6月1日至8月31日,严禁在上述干流河道内的一切开采砂石活动。根据河势情况和河道管理的需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决定对上述干流河道内险工要段扩大禁采期直至实行全年禁采,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可采期内,我市境内的所有河流的开采砂石活动,都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服从防洪、环保、旅游和通航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实行河道开采砂石许可制度。凡是在青七江、水阳江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机关会同交通、国土资源、旅游、环保等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对应市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领取到开采砂石批准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开采砂石活动。各县、市、区境内河道开采砂石的审批和发证情况应报市政府河道开采砂石领导组备案。

  第十二条 禁止在以下范围内开采砂石:旅游景点和生态保护区;主航道;重要圩口堤防和城市河段;铁路桥梁上下游各500米河段内;公路桥梁上下游各300米内;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8500米,下游200米,取水口两侧各200米;水库、湖泊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大中型水利工程上下游各500米内。

  第十三条 从事河道开采砂石活动的单位和人个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相关规费,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开采砂石者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禁采期擅自从事开采砂石活动的;
  (二)可采期内,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碎石渣土,仍堆积在河床上的;
  (三)无证开采的;
  (四)影响防洪、交通、饮用水源、旅游景点、生态环境保护区等工程安全的;
  (五)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规定的方式开采作业的;
  (六)任意扩大开采范围和深度的;
  (七)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

  第十五条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对河道开采砂石管理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河道开采砂石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齐齐哈尔市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优抚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工作、居住的革命烈士家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现役军人家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均属优抚对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第三条 烈军属、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抗联战士在就医、购买粮食、百货、副食(蔬菜)和煤、拌时,凭《残废抚恤证》或县、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优抚对象优待证》,享受优先待遇。
第四条 对烈士子女在入托、入学、升学、招工、参军和享受助学金等方面,在同等条例下,应优先照顾。
对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子女,参照前款规定给予优待。
第五条 城镇中无工作单位的烈军属、复员军人及农村中的烈军属、复员军人,患病就医无力缴纳医疗费的,应在卫生部门划拨的卫生减免费中解决。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六条 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对烈军属、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应按下列规定优先照顾:
(一)对在职的烈属和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及在部队受师级以上单位嘉奖或立二等功以上者,要重点照顾,应优于本单位其他照顾对象。
(二)单位分配住房时,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要计为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购买商品住宅时,应给予优先照顾。
(三)对义务兵或志愿兵本人要计入分房人口,其家属在与本单位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分给住房。
第七条 对城镇中生活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由家属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无工作单位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八条 在职残废军人证件上记载的伤残部位,一律视为公伤。在工资、离休、退休和生活福利待遇等方面,均与本单位因公负伤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条 对农村中的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金办法。优待金按当地乡、镇一个劳动力年平均收入的三分之二计算。经征得义务兵家属同意,也可采取以地代优办法进行优待。
农村中其他优抚对象(指本办法所列优抚对象),达不到当地群众中等生活水平的,要给予群众优待,实行优抚费办法。优待金和优抚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统筹,按农村人口平衡负担。
对前两款中的孤老优抚对象的优待量,本着从优从厚原则掌握。生活自理有困难的,征得本人同意,可安排到敬老院供养,生活待遇从优;未入敬老院的,由村民委员会安排专人照顾。
第十条 农村中的优抚对象建房、修房需要宅基地和建筑材料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并组织力量帮助维修,合理收费。
第十一条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在安排生产项目、投放贷款和供应良种、化肥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二条 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应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组织,依靠社会力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做好优抚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8年4月25日

关于查处利用中介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能否引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6号令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关于查处利用中介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能否引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6号令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利用中介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能否引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6号令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7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违法行为人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中介合同,骗取中介费以及所谓的“立项费、培训费、技术转让费”等费用的,可直接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8号令进行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人同时又是经纪人,实施利用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财物的违法行为的,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如确需作出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经纪人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的,则应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6号令的有关规定。

附件:京工商文字(1996)78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
京工商文字(1996)78号
签发人:陈明德
关于在查处利用中介合同进行违法行为
对能否引用国家局36号令《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请示
国家工商局:
鉴于在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工作中,许多情况是因签订中介合同而违法的,因此,在查处这类案件中能否依据国家工商局36号令,《经纪人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
特此请示。



1996年6月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