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46:46  浏览:9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 李毅中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备案。

(三) 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 指导并监督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五) 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 发布软件产品登记公示。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登记、报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七条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八条 国产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 软件产品样品。

(四) 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 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九条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经登记备案后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条 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软件产品样品。

(四) 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 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 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负责软件产品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所列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对报备的软件产品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第三章 软件产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 在我国境内生产软件产品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当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第十四条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

第十五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第十七条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说明文件,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第四章 软件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可以直接经营销售其软件产品。

第十九条 以代理方式进行软件产品销售的,代理方(软件产品销售单位)与被代理方(软件产品开发或者生产单位)之间、总代理与分代理之间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代理权限、区域、期限、技术服务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代理方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代理资格证书。代理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区域、代理级别等内容。代理方在对外宣传、广告中应当如实表达上述内容。

第二十条 以许可证贸易形式经营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应当与生产单位签订书面许可合同。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在销售软件产品时,应当告知用户阅读许可证协议,并要求用户在阅读后做出是否同意的表示。

第二十一条 软件产品经营单位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以书面或者文档的形式告知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费用。没有注明提供服务的单位的,视为软件产品销售单位提供有关技术服务。没有注明额外收取服务费的,视为软件产品价格包含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软件产品的测试版应当明确标出并免费提供,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已登记的软件产品含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或者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应当予以追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与生产单位标称或者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媒体的不能承受之重
杨涛

备受关注的“艳舞跳进烈士陵园”一事,日前开始查办追究相关责任人。泸州市民政局对烈士陵园管理所所长彭柱才作出“停职检讨”处分,泸州市公安局撤销了江阳区公安分局南城派出所所长刘刚江的职务,禁闭7天,并报市纪委批准对其“双规”。(《新京报》1月31日)
事情源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报道,该台报道了四川省泸州市的市中心烈士陵园后门的一家娱乐城,里面有人大跳艳舞,还提供其他色情服务。娱乐场所提供色情服务的事情,在其他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打击中时起时浮。但这艳舞跳进烈士陵园,并得到烈士陵园管理所所长的纵容,是太不应该,此为一,其二是记者在暗访时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公安“110”报警,“110”居然还是无动于衷,艳舞照跳不误。
但是,现在电视台曝光了,群众反响大了,四川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了。省委书记张学忠、省长张中伟通过省委办公厅向泸州市委、市政府发出三点指示:彻底清查整顿泸州娱乐场所,对事件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就这一事件进行举一反三。泸州市也出动900警力,在全市四县三区内,对各娱乐场所涉黄、涉毒、涉赌等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整顿,并对忠山宾馆涉案人员进行了控制。于是,“烈士陵园内跳艳舞事件”中,首先是忠山宾馆承包人张川虎落网,接着是烈士陵园管理所所长彭柱才“停职检讨”,派出所所长刘刚江的职务被撤销,并被 “双规”。
这一事件和以往的如安徽阜阳等地劣质婴儿奶粉事件处理没有区别,此前劣质奶粉的受害人一直向有关部门投诉没有收效,但是媒体曝光后,却得到迅速得到解决。这些事情的处理仍然沿续着“记者喑访??群众反响大??领导高度重视并批示??地方政府立即查处、全面整顿”的“媒体治国” 的怪圈。
我并不是说媒体的监督可以不需要,更不是说媒体对丑恶事件披露后,领导不应该高度重视,而是说这么一种揭露丑恶事件完全寄托给媒体的做法,并不是一个法治社会中的正常现象。首先,在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行使公权力的政府各部门各其司职,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查处社会丑恶的事件,是执法机关的事情,而不主要是媒体的责任,如“烈士陵园内跳艳舞事件”,有公安、工商、文化等多个执法机关负责,但这些守土有责的部门都失守了,媒体却在冲锋陷阵,这让我们的法治之路偏离轨道运行。其次,媒体事实上也并不是自身有力量让各种事件得到有效处理,只是依靠了上层的权力、领导的批示,事实上媒体以一个普通公民报警是无济于事的,因而这种事件的一再发生,事实上是在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公民权利在被蔑视,对权力的崇拜敬畏在巩固。最后,我们看到,原本只是在执法部门有所疏漏的地方,督促他们行动的媒体却担当了执法部门的重要职责,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媒体的无尚的光荣,然而媒体是否承受了太多的民众的厚望,看看当今媒体特别是高层次的媒体门口上访成灾,其实媒体并不能承受如此之重。
我们在为媒体不断取得丰硕成果时,特别是主要依赖于领导的批示取得这种成果而欢欣时,要特别看到这其实也就是人治大行其道之时,而这种人治模式在现代化的社会是不足以维持社会正常运转。我们期待 “媒体治国” 的怪圈早日能休矣!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乡镇财政所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乡镇财政所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在全国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实行政务公开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证人民群众对乡镇财政政务的知情权,进一步加强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财政部决定,在全国乡镇财政所全面建立和推行财政政务公开制度,特通知
如下:
一、乡镇财政政务公开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乡镇政权机关是国家政权机关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农村工作的落脚点,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乡镇财政所是乡镇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能否依法行政,与保障公民权利密切相关。全面推行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制度,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有利于推动党在农
村各项政策的落实,有利于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乡镇财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
推行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来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贯彻全国乡镇政务公开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执行李岚清副总理在1999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具体
要求,围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以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使为着力点,进一步促进财政工作的公开、公正、规范和高效运行。
推行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的原则。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应当依照《预算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二)真实公正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开。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不回避矛盾,不推卸责任,实事求是,取信于民。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突出本部门业务特点,简洁明了,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四)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要积极探索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便于人民群众对乡镇财政工作的监督。
二、乡镇财政政务公开的内容
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包括对群众、企业事业单位公开和对机关干部职工公开。
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乡镇财政管理活动中需要向群众公开的事项,包括: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财政支农资金的投放情况及使用效果;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农村教育费附加及其他税费的征管政策、任务、进度和减免情况;上级政府或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乡镇集体企
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预算外资金和基金征收的政策依据、征收标准和票据领用情况;会计专业职称考试管理等。
(二)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包括:乡村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农村教育费附加及其他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各村由乡代管资金的收支情况;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优待抚恤资金的管理情况
等。
(三)明示办事程序及规则,包括:乡镇财政所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等。
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是:机关内部的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会议费、电话费、差旅费、医疗费的开支使用情况;机关食堂开支情况;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等。
当前,尤其要配合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工作,加大财政政务公开的力度。试点地区要定期公布本乡镇税费改革的进展情况,利用多种政务公开形式,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改革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
三、乡镇财政政务公开的形式
各地财政部门要在借鉴试点地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环境特点和工作实际,本着实用、方便、节俭的原则,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形式,如会议、文件、广播、简报、明白卡、宣传栏、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等。要做到挂牌办公、机关示意图
上墙、办事程序上墙、办事依据和收费标准上墙、办事结果上墙。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乡镇财政部门的办事依据和收税、收费、执罚标准等,要长期公开。年度预算与执行、财务收支等要在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定期公开。其他群众关心的重要事项,要随时公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乡镇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财政预决算要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开。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一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
要建立财政政务公开档案制度。及时、全面、如实地登记每次公开的时间、内容、审核领导。
要做到“四有”。即有社会监督员、有举报箱、有举报电话、有意见工作簿,认真收集群众意见,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
五、组织领导
乡镇财政所要按照所在县(市)和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指导。
所有建立财政机构的乡镇,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确保今年内全面推行财政政务公开制度。已经起步的,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提高和规范,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城市街道财政机构要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街道财政政务公开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000年8月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