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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08年第2号预警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08:43  浏览:8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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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08年第2号预警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08年第2号预警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目前,各地正进入初夏汛期,是雷电、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基础沉陷等灾害的高发期。近日,淮河出现44年来最大春汛;湖北遭受今年来最强暴雨袭击,宜昌市兴山县高阳镇在周末假期发生山体滑坡,导致部分校舍损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马过河乡麻衣小学学生宿舍因雨水浸泡倒塌,导致1名学生死亡,4名学生受伤。
  据气象部门预报,近期我国将自西向东出现一次较大范围降雨和降温天气过程。江南中南部、华南地区将出现中到大雨,局部暴雨过程,并将出现短时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四川东部、重庆南部、贵州、广西中北部、广东北部、湖南南部、江西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将有雷电天气,局部地区并有短时雷雨大风或冰雹等强对流天气。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主动加强与气象、地质等部门的沟通,加强对各类气象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发布预警,指导和帮助中小学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在广大师生中广泛开展防灾教育和自救逃生演练。特别是农村山区学校要加强对危及学校安全的易滑坡的山体、挡土墙的检查,完善学校防雷设施,深入整改安全隐患,提高学校的防灾抗灾能力。抗灾能力较差的农村学校、尤其是山区学校,在接到有关部门重大气象和地质灾害预报后,可以适当调整上学时间,严防雷电、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基础沉陷等灾害袭击校舍导致师生伤亡,严防学生在上下学路上遭遇灾害侵袭。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传达到每一所中小学、幼儿园,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教育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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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收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收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根据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收费管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以下简称招待所)的主要任务是为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出差、开会人员提供服务,其设施应实用、卫生,不应片面追求“高档化”。从现在起,除客房正常的维修和设备更新外,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所属招
待所不得再新建或者改建高档客房,不再加空调、电冰箱、地毯等高档设施。
二、省直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的客房、会议室、礼堂的收费标准,要按现行物价分管权限进行整顿,并根据条件实行分类定价。在国家统一平衡前暂按附表一、二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允许各招待所根据客源和季节变化情况,上下浮动,上浮幅度
不超过百分之十,下浮幅度不限。各部门要对招待所现行收费标准进行一次检查,凡高于规定的要降下来,自行定价的按管理权限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省直表列指定单位,整顿后的收费标准要经省物价局审查同意,其他招待单位要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管理权限由物价部门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发给收费核准证。今年七月底前未领到收费核准证的,一律以乱收费论处。
各地、市、县(区)所属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客房、会议室、礼堂收费,应结合当地情况,在不超过省规定收费标准的原则下进行整顿。各地、市、县(区)招待所的收费标准应低于省直同类招待所收费一至两个等级。中央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内部宾馆、招待所收费由所在地、
市、县负责协调整顿。
三、各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接待由地方财政开支的各类会议,其客房、会议室、礼堂收费应予优惠,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减少百分之二十。
四、各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收取伙食费的标准,应本着不盈不亏的原则确定。其综合费用水平、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最高不超过售价的百分之二十(包括税金),现核算费用高于百分之二十的要降下来,低于百分之二十的不动。为降低饭菜成本、商业部门供应上述单位的
成批原辅料,应以批发价格供应。客人伙食必须单独核算,不得克扣客人伙食用于请客招待和送礼,也不得以客房床位收入等补贴客人伙食。
各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接待会议,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会议伙食标准,不得在标准以外再加收费用。各主管部门和接待单位,要研究改进会议伙食形式,提倡由聚餐制改为分餐制,也可把多菜式改为“四菜一汤”。通过改进伙食形式做到严格执行规定标准,节约会议费支出。
五、会议费的结算,双方必须按实际支出逐项填列“会议费支出决算表”(见附表三),不得以会议天数、人数笼统结算,违者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六、承办出租汽车业务的招待单位,客人和会议使用出租汽车的收费标准,一律在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社会出租车辆收费标准基础上优惠百分之二十。
七、各接待单位既要努力改进管理,增加收入,又要努力为国家节约支出,不得因改进收费管理,改变伙食形式而拒绝接待会议。由国家补贴的接待单位,要尽快减少补贴,做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已有盈余的,应以税后利润建立发展事业、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三种基
金的比例,要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各宾馆,饭店和招待所均不得价外加收“城市建设附加费”和“人身保险费”。如旅客自愿投保,“人身保险费”应由本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九、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宾馆、饭店、招待所收费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犯政策、纪律,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价外乱收费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非法收入必须如数退还用户,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上缴,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处以罚款。
本办法省直各单位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



1987年6月13日

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特制定《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建设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项用于机场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 机场建设费征收的范围和标准为:乘坐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50元人民币,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70元人民币(不含旅游发展基金)。
第三条 机场建设费由各机场负责代收,在“应上缴机场建设费”科目中单独核算。
第四条 机场建设费纳入政府府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直属机场、各省(区)管理局、各单列机场应按月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情况,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按财政部指定的预算科目,每月8日前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由地方直接管理的虹桥、厦门、深圳、珠海、三亚
、襄樊等机场应按月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情况,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每月8日前按财政部指定的预算科目,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地方国库。
第六条 缴入国库的机场建设费按以下办法拨付: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的机场建设费由民航总局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根据机场建设费入库进度办理拨付手续:民航总局收到机场建设费后,根据国办发〔1995〕57号文件精神,民航总局集中部分作为全国机场建设的调控资
金,机场留成部分,由民航总局下拨机场,由各机场与当地政府协商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的机场建设费,由各地方机场向所在地财政厅(局)提出拨款申请,各地财政厅(局)根据机场建设费入库进度办理拨付手续。
第七条 机场建设费(扣除按规定允许作为费用列支的部分)作为国家对机场建设费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
第八条 机场建设费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民航总局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下年度机场建设费收支计划,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编制上年度机场建设费收支决算报财政部审批。由地方直接管理的机场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下年度机场建设费收支计划,报当地财政厅(局)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编制上年度机场建设收支决算报当地财政厅(局)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有关机场建设费收支的财务月报、年度预决算表格式和编报说明由财政部商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机场建设费专项用于机场建设,主要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安全和消防设施及设备、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建设以及用于归还上述建设项目的贷款本息支出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各机场在收取机场建设费时,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管理暂行规定》([94]财综字130号),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新票据使用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机场建设费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机场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民航总局等部门的监督。为保证机场建设费及时足额入库和合理使用,日常的征收入库和使用监督工作分别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任何地方及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机场费和擅
扩大机场费使用范围,违反者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9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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