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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37:56  浏览:9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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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8〕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市民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加大对摩托车非法营运查处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举报本市范围内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局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专用电话、电子邮箱;市交通局、各镇(街)交通分局分别设立举报中心。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举报,也可致信或者亲自到举报中心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符合下列要求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人如实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及通讯地址;

(二)举报人主动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取证,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

举报的非法营运经查证,情况属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非法营运者送达违法违章通知书,并按照每查处1辆非法营运摩托车奖励200元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于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对多人举报同一非法营运行为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为查处同一非法营运行为提供必要帮助的,视具体情况适当予以奖励。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市、镇(街)两级财政进行安排,各负担50%。

第七条 各镇(街)交通分局在查处摩托车非法营运完毕后,应向举报人出具奖励证明,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自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送交当地财政部门,同时将复印件送当地“治摩”办备案。

各镇(街)财政部门应自接到《审批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奖励证明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奖金。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被委托人应持有奖励证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各镇(街)财政部门填写《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奖励金额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于每月5日前将《汇总表》和《审批表》复印件报送市“补偿”办复核和市“治摩”办备案。

第十条 市“补偿”办对各镇(街)财政部门上报的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并于每月20日前将应由市财政承担的款项拨付到各镇(街)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检举属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非法营运人员或提供证据的;

(二)举报人的举报和配合查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作奖励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举报并配合查处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受法律保护,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按照严格保密的原则,建立举报材料管理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奖金发放等情况严格保密。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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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私营企业征收营业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私营企业征收营业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各地不断反映,对私营商业企业在征收营业税中有的问题不够明确。为稳妥解决这一问题,统一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批发业务或批零兼营业务的私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其商品经营业务符合现行批发税目注释所规定的划分标准的,可按批发征税。其批发业务必须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否则,应按零售征税。
二、经税务机关核准按批发征税的私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履行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的义务。私营企业从其他企业进货,凡按规定应当代扣其零售环节营业税的,其他企业应予代扣。私营企业被扣税的税款,经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从其本身应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1989年11月11日

关于推进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实施意见

交通部


关于推进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实施意见

交科教发[2005]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有关港务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部直属各单位:
  我部印发的《公路水路交通科技发展战略》明确提出要建立适应交通现代化要求的科技创新体系。建立交通科技创新体系应遵循交通行业的特点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充分调动全行业、全社会的资源,从科技创新的环境和支持条件入手,努力提高交通科研的开发能力。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交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高层次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为进一步适应公路、水路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需要,加快交通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增强交通行业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推进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与意义
(一)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是提高行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客观要求。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关键在于依靠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的平台,通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前瞻性技术以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解决交通现代化建设中的技术难题,为提高公路水路交通供给能力、服务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有力支撑。推进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对于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提升行业整体创新能力,加快交通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是完善交通科技创新体系的必然要求。《公路水路交通科技发展战略》确立了以完善交通科技创新体系为核心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实施以重点实验室为切入点的科研实验基地共享平台建设工程,形成交通科技创新的主力。以现有重点实验室为基础,进一步推进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是落实交通科技发展战略、完善交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交通科研整体实力具有重要作用。
二、发展思路与基本原则
  (三)发展思路。
  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交通中长期科技发展目标和任务,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以构建交通科技创新体系为出发点,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体制和机制创新为保障,优化重点实验室的布局,整合科技资源,营造有序竞争、协调合作的发展环境,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的主力和引领作用,更好地为交通科技和交通发展服务。
  (四)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围绕交通中长期科技发展重点任务,充分利用全社会的交通科技资源,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择优认定,覆盖研究方向、兼顾区域布局,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
  联合建设,分级管理。主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共同建设和发展重点实验室。按照交通部、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各自的职能,履行管理职责。
  激励创新,优胜劣汰。优化科研环境,鼓励重点实验室在科研和管理上不断创新,多出优秀成果,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对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实施动态管理,确保重点实验室的高标准和高质量。
  开放交流,广泛合作。重点实验室要打破传统封闭的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面向社会开放,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鼓励科研人员交流,开展高水平、高层次的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
  三、发展目标
  (五)重点实验室要成为解决重大交通科技问题、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的重要基地,开展交通领域高层次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形成布局合理、特色明显、优势突出、机制完善,与交通科技发展相适应的重点实验室体系。
  (六)到2020年重点实验室数量约为45个,且覆盖交通科技重点研究方向。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指南,培育2-4个力争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
  (七)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引进和稳定一批高层次人才,形成一支结构更加合理、创新能力更强的研发队伍;培养或引进若干名院士,提升重点实验室科研水平;取得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交通科研成果。
  四、重点研究方向
  (八)围绕交通中长期科技发展目标,以交通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为主攻方向,针对当前和未来交通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重点实验室体系应覆盖以下30个左右重点研究方向。
  公路工程类的重点研究方向:路面结构技术,高等级公路养护成套技术,特殊地质条件下的公路建养技术,长大桥、隧建养技术,大型公路工程构造物的检测与诊断技术等。
  水路工程类的重点研究方向:内河通航新技术,航道治理和疏浚技术,新型港工建筑物的研制开发,大型水工构造物的检测与诊断技术等。
  材料工程类的重点研究方向:新材料开发与应用技术,交通建设和养护材料再生技术等。
  运输工程类的重点研究方向:现代物流管理技术,集装箱运输成套技术,多式联运技术等。
  决策支持类的重点研究方向:运输经济研究,决策评价方法与技术,现代交通规划技术,国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国家港口资源与安全环境评价技术等。
  交通安全类的重点研究方向:交通设施保安技术,道路安全保障技术,水上安全保障技术,车辆安全技术,交通防灾减灾技术,交通应急处理技术,特殊气候条件下的交通安全技术等。
  环保节能类的重点研究方向:水上油品、化学品和危险品污染监测、防治和处理技术,公路水路环保新技术,车辆和船舶节能技术,交通领域循环经济问题研究等。
  智能交通类的重点研究方向:空间信息应用技术,智能公路系统关键技术,智能航运系统关键技术等。
  五、实施策略
  (九)定期评估已有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采取限期整改、撤销等方式予以调整。
  (十)新认定一批重点实验室。在已有重点实验室尚未覆盖的研究方向,依据重点实验室的认定条件,兼顾行业科研力量布局要求,新增一批重点实验室。
  (十一)培育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对研究方向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的,研发能力强、优势明显,为交通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重点实验室,加大扶持力度,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将其培育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
  六、保障措施
  (十二)加大投入力度,广开投融资渠道,建立多方共建的新体制。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依托单位为主体、广泛吸引企业等社会资金的投入体系。交通部在重点实验室的实验条件改善方面,将给予一定的专项投入。对于培育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要加大支持力度。为提高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交通部将以科研项目等形式支持重点实验室的研发活动。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以资金投入和研发项目等形式给予相应的支持。依托单位要确保与交通部专项投入经费的配套比例达到1:1以上,并要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等经费的投入。同时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
  (十三)实行开放、交流、合作、竞争的重点实验室运行机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资源要面向全社会开放,根据研究需要设置开放课题,鼓励国内外有关专家参与重点实验室的研究工作,保持一定数量的流动科研人员。支持重点实验室之间开展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合作研究与联合攻关,推动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有效合作。择优扶强,保持重点实验室的领先水平。
  (十四)建立和完善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职责,规范管理程序,严格考评规则。发布重点实验室认定指南,引导重点实验室的发展。依托单位要制定管理细则,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十五)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水平研究队伍。重点实验室要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吸引高层次的交通科技人才。通过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培育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高级专家,特别是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团队,并以此作为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评估的重要条件。
  (十六)大力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围绕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支持重点实验室参加相关国际组织。鼓励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邀请境外专家开展合作研究,选派优秀人才到国外考察、进修和从事研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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