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2011年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02:42  浏览:8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11年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2011年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直字[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销监管(公平交易、经济检查)处(局):

  为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根据《直销监管局2011年工作要点》,我局研究制定了《2011年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安排部署好相关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2011年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营造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良好舆论氛围,根据《直销监管局2011年工作要点》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现就2011年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总体要求

  抓好宣传教育,是强化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社会发展环境的基本方式,是广泛动员群众、强化社会监督,推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深入开展的有效方法,是提高群众辨别能力、从源头上遏制传销的治本之策,是震慑违法犯罪、遏制传销蔓延的势头、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武器。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传销组织通过他们的“宣传”大肆向群众行骗,打着“直销”等各种旗号发展人员,许以高额回报、迅速致富,强行对参加者进行“洗脑”,灌输传销理念,进行精神控制,许多人长期不能自拔,身心受到很大伤害。思想舆论阵地我们必须占领,正面的宣传教育必须加强,做好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的宣传,是工商机关必须长期坚持并贯穿始终的重要工作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就是要通过宣传传销的危害性,揭露所谓传销理论的荒谬性,戳穿传销骗人的谎言,从而提高群众的识别力和免疫力,使人们自觉抵制传销、远离传销,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各级工商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更加重视和改进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 按照“五个更加”的要求,以提高群众识别、防范能力为目标,以宣传法律政策、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级联动,充分发挥各级工商机关能动性,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宣传工作合力,进一步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升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从源头上遏制传销活动蔓延的势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迎接建党90周年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宣传实效

  (一)各级联动,进一步发挥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机关开展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总局直销监管局和各级工商机关要从不同层面开展工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进一步推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开展。今年,直销监管局将继续开展印制宣传材料、发送公益短信等活动。同时拟开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网络知识竞赛,筹划与公安部联合制作打击传销专题片,并组织在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级媒体播放。各地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创新宣传载体、丰富宣传内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并按照总局统一部署,主动与所在地宣传部门及电视台、电信运营商等单位联系,争取支持配合,保证电视公益广告片、电视专题片、手机短信的覆盖范围和播发次数。

  (二)把握重点,进一步加强对传销重点整治地区、重点人群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各地要针对重点整治区域、重点防范群体、重点打击的传销行为,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对打击传销重点整治区域的宣传,所在省级工商机关要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要侧重营造全社会共同抵制传销的舆论氛围,多措并举,加大宣传攻势,压缩传销立足生存空间、遏制传销发展蔓延的势头;对少数民族群众、在校学生等重点人群,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活动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宣传效果;对以“资本运作”等名义及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的传销行为,要侧重从理论上深刻剖析、驳斥传销的歪理邪说。

  (三)提高主动性,进一步拓展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

  要提高宣传教育工作的主动性,大力加强舆情监测,一旦发现网络中出现传销“新理论”、新花样,及时组织进行有力驳斥,揭穿其骗人实质,把握传销新动向、新特点,不定期发布警示提示,防止群众上当受骗。对查处的传销大要案件,要正面宣传和充分展示打击成果,选取打击传销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深刻揭露传销所谓“致富理论”的实质和骗人伎俩,提高群众对传销的识别、防范能力。要加强对受骗参与传销人员思想教育工作,通过“以案说法”、“现身说法”等形式,让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远离传销、抵制传销。

  (四)结合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各地要深入开展打击传销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宣传工作,发挥街道、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坚持打防并举,把宣传教育与打击传销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在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中,把宣传教育作为评价社区(村)打击传销工作情况的一个重要指标。深入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针对学生群体特点,与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一起,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抵制传销的自觉性。加强同公安、宣传、综治、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全社会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打击传销的工作、宣传格局。

  (五)强化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进一步加强对直销企业的宣传教育

  各地要通过检查、督查、召开座谈会、约见、走访、指导签定《自律公约》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直销企业的行政指导,进一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明监管部门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的基本原则和立场,要求直销企业牢固树立依法经营理念,不断强化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立足长远健康发展,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守法经营。

  三、明确工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落实到位

  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认识宣传教育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保障到位。要把宣传教育作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重点内容进行部署。要投入更大的精力、财力,保证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实际效果。要结合本地实际,围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中心任务,采取多种形式,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好本地的宣传工作。

  (二)紧贴工作实际,创新宣传形式

  各级工商机关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社区、乡村、校园和传销多发地,如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集中地区、人员流动密集场所,组织开展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咨询、专题宣传、举办讲座等活动,提高宣传的实效性;要创新宣传形式,既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大众媒体的作用,突出主渠道,唱响主旋律,又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型媒体工具,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的渗透力。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引导舆论的本领,牢牢把握宣传主动权。

  (三)明确工作责任,抓好贯彻落实

  各省级工商机关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今年宣传工作安排,明确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不断摸索开展宣传教育的有效方式,抓好贯彻落实。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情况沟通,及时将开展宣传等工作情况,报送直销监管局。我局将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介绍各地开展的宣传工作,并继续将宣传教育工作作为2011年度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指标之一进行考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宿迁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采取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约用水专项投入制度,扶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
市政府成立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监督、指导。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的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工作,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定额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取水、用水计划,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需求,核定下达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按季公布和考核。
新增计划用水单位或者计划用水单位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用水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和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用水实行定额用水管理;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和使用自建取水设施的单位用水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 用水实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实施抄表到户的区域,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尚未实施抄表到户的区域,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一户一表改造计划,落实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第十三条 累进加价水费和阶梯式水费加价部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或委托供水单位收取。
累进加价水费和阶梯式水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督促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供水单位和计划用水单位建立供水和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
供水单位应当在每个抄表周期结束后的五日内,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在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用水户阶梯式水费征收清单和累进加价征收清单。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档案和台账,并在每季结束后的十日内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季度的用水报表,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用水情况报告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约用水设施的配套建设。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约用水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节水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予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七条 利用自建取水设施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年使用公共供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当产品结构或者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测试。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分析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和专人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加强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所有权人等应当对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等加强维护和管理,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
消防、环卫等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渗漏、流失。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加强公共供水管网的检查、维护、改造,减少水的漏失,管网漏损率和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经营洗浴(含足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耗水量高的非居民用水户,以及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安装节水设施或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备、产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使用。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产品、设备的,用水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更换或者改造。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公布节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采取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居民生活用水户节约用水器具改造。
第二十二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用水单位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其间接冷却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达不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在达标前不得增加用水计划。
推广工业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节水技术。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农业灌溉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
鼓励、扶持建设农业节约用水设施,发展管道输水、渠道防渗,推广喷灌、微灌等农业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推广、使用集约化节水型养殖技术和养殖废水处理再利用技术,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鼓励、扶持节约用水服务机构的发展。
开展节约用水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节约用水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用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节约用水服务机构承担节约用水设计、评估、审计。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推广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污水处理厂应当加强对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转,水质符合国家再生水水质标准。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以污废水为水源,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再利用标准的水。
第二十六条 再生水管道、储水设备、出水口等外部设施表面应当有明显标识,管道不得与公共供水管道交叉连接。
第二十七条 规划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推广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绿地、道路、停车场等建设项目,推广配套建设低洼草坪、渗水地面等雨水渗透设施。
第二十八条 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首选再生水、雨水,减少公共供水使用量。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6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6年3月)

根据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战争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战争罪犯,服刑时间已满七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6年3月2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