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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系统内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粮油调拨结算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00:27  浏览:8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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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系统内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粮油调拨结算办法

粮食部


粮食系统内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粮油调拨结算办法

(1963年3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粮食系统内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粮油调拨结算工作,合理使用国家资金,更好地完成粮油调拨任务,保证供应,加强经济核算,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结算工作的规定和粮食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系统内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以下简称省间)粮油调拨,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结算。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以下简称省、区、市粮食厅、局)所属单位间粮油调拨结算办法,由省、区、市粮食厅、局参照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会同人民银行制定,并报粮食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查。
第三条 调拨双方在粮油调拨中,必须严格执行上级的调拨计划,认真做好发运和验收工作,及时办理作价结算,做到货款两清。对全国统一规定的粮油调拨作价办法和结算办法,调拨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认真贯彻执行。对调拨结算中发生的问题,应划清责任,实事求是地协商解决。

第二章 托收和承付
第四条 省间粮油调拨,一律以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结算。具体的结算手续,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格式和使用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省间粮油调拨,以省、区、市粮食厅、局直属粮库、专(市)粮食局直属粮库、国家粮油储备库、省间调拨转运站、县粮食局为发货和收货结算单位(以下简称发货方和收货方);县以下的单位,除已经粮食部批准和经调拨双方省、区、市粮食厅、局事先协商同意的以外,均不得直接对省外办理结算。
为了减少结算环节,加速资金周转,县粮食局在征得同级银行同意后,县以下各发货单位可代县粮食局办理托收货款手续。
第六条 发货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以承运部门的货物运输通知单或提货单(以下简称运货通知单)及发货明细表为根据。
发货方填开发货明细表,必须在货物装妥后和车船开动前,按实际发运数量、一车、一船(大船按仓)填开一份,表内应填的各栏,必须认真填写清楚,不得空置不填或模糊不清。各联发货明细表,应按照粮食部规定的程序传递,不得自行变更。规定随货同行的有关各联,必须在粮油发运时交承运部门带给收货方。
第七条 发货方于粮油发运后,应及时填开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连同承运部门的运货通知单及发货明细表第二联和垫付费用清单,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
第八条 收货方收到开户银行送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运货通知单、发货明细表第二联和垫付费用清单后,不论货物已否到达,均应在规定限期三天以内承付货款,或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银行提出全部拒付或部分拒付货款的理由,不得拖延。
运货通知单经收货方财会部门审查登记后,应立即送给储运部门办理提货或凭向承运部门查询货物到站(港)的情况。
第九条 收货方遇有发货方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递送错误、重复托收货款、漏寄运货通知单的情况时,可以全部拒付货款。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情况都不得全部拒付货款。
收货方遇有发货方未按规定计算调拨价和有关费用,或发货明细表、垫付费用清单上的数字计算有错误等情况时,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数字确实计算错误(例如数量乘单价不等于金额),或上级已经明确规定不应由收货方负担的款项,可以部分拒绝付款,按照应付的数额承付货款。为便于开户银行和发货方审查,收货方必须将更正的根据和理由在结算凭证内详细注明。
(二)收货方确定付款数额有困难的,应先按发货方原托收货款全部承付;同时提出更正意见与发货方协商解决,或待货物运到后,按实收情况再和发货方办理差额结算。

第三章 差额结算
第十条 收货方应付的货款与已承付的货款发生差额时,不论收货方应付给发货方或发货方应付给收货方,均应办理差额结算。货款的差额,按每张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计算。每张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满30元的,均于货物验收后10天内向发货方办理差价结算;不满30元的,可以几张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合并计算办理,但是当月收进的货物,最迟应在次月底前办理差额结算。
第十一条 调拨双方办理差额结算,以收货方签收的发货明细表第四联为依据。为便于调拨双方查核,每张发货明细表不论是否有差额,收货方均应根据签收的发货明细表第四联,按每张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汇总填制《差额结算清单》(格式附后)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本单位留存。一份于货物验收后附发货明细表第四联按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寄给发货方。
第十二条 收货方应补给发货方货款的差额,收货方应以汇兑方式将应补款项汇出,并在汇款凭证上注明《差额结算清单》字号,以便发货方查核。
发货方应退给收货方的货款,发货方应于接到《差额结算清单》和发货明细表第四联三天内以汇兑方式将应退货款汇出,并在汇款凭证上注明“差额结算清单”字号,以便收货方查核。
第十三条 收货方遇到货物先到,托收承付综算凭证后到,或者两者同时到达,并能在规定承付期限以内将货物验收完毕的,应按实收情况计算应付货款一次办清结算。不再另办差额结算,但仍应照填《差额结算清单》,并连同发货明细表第四联作为承付货款的附件,寄给发货方。

第四章 中转调拨结算
第十四条 省间粮油调拨,经发货省省境以外的中转地粮食部门中转的,应按照《粮食系统内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粮油调拨作价办法》的规定,采取两次结算,即发货方向中转地粮食部门办理结算,中转地粮食部门再向收货方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 中转地粮食部门对发货方托收的货款和垫付的费用应加强审核工作,经审查发货方未按《粮食系统内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粮油调拨作价办法》的规定计算调拨价和划分费用负担的,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调运途中变更收货单位的结算
第十六条 省间粮油调拨,在运输途中,经粮食部批准临时变更收货省的,由粮食部电讯通知发货、计划收货、实际收货省粮食厅,并指定有关粮食部门负责办理变更手续:经收货省粮食厅批准临时变更省内收货单位的,由收货省粮食厅电讯通知发货省粮食厅、计划收货方、实际收货方,并指定有关粮食部门负责办理变更手续。经粮食部和收货省粮食厅指定负责办理变更手续的粮食部门,必须根据上级变点通知,在车船开动后,立即填写《调运途中变更收货单位通知书》(格式和使用说明见粮食部《粮油运输管理规则》),分别寄给实际收货方、计划收货方、发货方,以便联系办理结算。
第十七条 发货方根据上级的运输计划发运粮油后,向计划收货方托收的货款(包括垫付的运杂费用),计划收货方不论已否接到《调运途中变更收货单位通知书》,均应在限期内承付货款,不得因为调运途中变更收货方而拒付货款。
计划收货方在接到《调运途中变更收货单位通知书》后,应连同发货方寄来的运货通知单,发货明细表第二联及《垫付费用清单》送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向实际收货方托收货款(《调运途中变更收货单位通知书》经银行查验后,由计划收货方取回)。实际收货方不论货物和《调运途中变更收货单位通知书》已否到达,均应在规定限期内承付货款,不得拒付。
第十八条 计划收货方应按照已付给发货方货款金额,根据银行贷款利率向实际收货方加收利息。计算利息的天数;从计划收货方承付货款之日起,至接到《调运途中变更收货单位通知书》之日止,再加上十天计算。
第十九条 实际收货方收到货物并办完入库手续后,尚未接到《调运途中变更收货单位通知书》和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时,应即查明情况,及时主动地与发货方、计划收货方联系,并向上级请示处理办法,不得拖延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条 实际收货方应付货款与已承付的货款发生差额时,应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实际收货方直接与发货方办理差额结算。
实际收货方应付的运杂费用与已承付的运杂费用发生差额时,由实际收货方与承运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清算。

第六章 垫付费用的结算
第二十一条 按照《粮食系统内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粮、油调拨作价办法》的规定,应由收货方负担的一切费用,如须在货物起运时支付的,均由发货方垫付,并随同货款向收货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如不能随同货款结算的,可随同下一批货款一并结算,如下一批没有货款可以一并结算的,可按照银行结算办法办理,但《垫付费用清单》必须注明原货款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字号,以便收货方查核。
第二十二条 发货方代收货方垫付的一切费用,均不计算利息。收货方接到发货方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后,应在规定期限三日内承付,或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银行提出拒付的理由,不得拖延。
第二十三条 垫付费用的原始单据,均由发货方作为入帐凭证,另由发货方按实际垫付数填制《垫付费用清单》(格式附后)随同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寄给收货方作为结算付款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 省间粮油调拨应由收货方负担的一切费用,经调拨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试行调拨运费按定额包干的办法,即发货省到收货省的运杂费用,按省分地区、分品种制定固定调拨费用率,颁发所属试行,不再按实际垫付的费用办理结算,实际垫付的费用同按定额计算的费用差额,由发货方处理。

第七章 结算纪律
第二十五条 收货方未按照规定的付款期限承付货款和差额结算款,亦未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超过限期付款的,应按照超过的天数计算延付赔偿金,支付给发货方。
发货方未按照规定的付款期限将应退的差额结算款退给收货方,亦未向收货方提出正当理由,超过限期付款的,应按照超过的天数计算延付赔偿金,支付给收货方。
第二十六条 调拨的一方将不应拒付的货款全部或部分拒付时,或者将应该部分拒付的货款全部拒付时,对少付部分,应从拒付之日起计算延付赔偿金,支付给对方。
第二十七条 发货方未按照规定一车、一船(大船分仓)填开一张发货明细表或发货明细表有关各联没有随货同行,又未按照规定于粮油发运后立即电讯通知收货方的,收货方应按每一车、船实收数量计算,原发数量与实收数量发生的差额以及收货方接收粮油过磅所开支的费用,均由发货方负担。
第二十八条 省间粮油调拨,由于错运错收等情况,收货单位应主动上报,不得隐瞒不报。凡在粮油入库后10天以内主动报告上级处理的,不负担利息;超过10天报上级处理的,从到货之日起应负担利息。粮油入库后未报告上级处理,经有关单位查出的,从到货之日起,收货单位应支付给发货单位延期赔偿金。
第二十九条 省间粮油调拨,在运转途中变更收货单位,经指定负责办理变更手续的粮食部门,未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于车船开动后,填寄《调运途中变更收货单位通知书》,造成发货方和计划收货方迟收货款的利息损失由负责办理变更手续的粮食部门负担。
第三十条 上述规定应负担的利息,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赔偿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第三十一条 上述结算纪律,银行结算办法中有规定的,由银行进行监督;银行结算办法中没有规定的部分,由上级粮食部门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省间粮油调拨作价办法和结算办法的规定,调拨双方理解不一致,均应积极主动协商解决,不得随意往返拒付,长期扯皮。经过协商仍不得解决时,应层报上级栽决。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调拨双方对粮油调拨结算工作,应建立粮油调出、调入结算登记簿,并指定专人负责登记,认真掌握调拨结算的情况,做到结算快、手续清、不错不乱。
各省、区、市粮食厅、局对调拨结算资金的运用情况应经常进行检查和分析,并在季度和年度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六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清单(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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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组织实施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组织实施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0〕2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各有关企业:
  2006年,我委印发了《关于组织实施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的通知》,正式组织实施物流统计核算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物流统计核算数据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认可,为各级政府部门准确把握物流业发展情况,制定有关物流政策和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提供了科学依据,也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了参考。根据《统计法》和相关规定,今年我委对《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继续执行。现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物流工作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积极协调统计部门和行业协会认真落实各项统计任务,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支持,全面做好本地区的社会物流统计核算和重点企业物流统计调查工作。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开展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制度》的各项要求组织统计核算和企业调查,确保全国范围内统计方法的统一性、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统计结果的可比性。要科学进行数据处理,深入分析数据之间的关联性和规律性,做好数据开发应用工作。
  三、各有关调查企业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如实、准确、全面填报调查表,逐步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及时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四、要按照《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按时向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报送统计核算资料和重点企业统计调查资料。
  附件: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26/001e3741a2cc0e094790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4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金库管理,确保国家资财的安全,严防各类经济案件的发生,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库管理,确保库款和实物的安全,保障业务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国工商银行出纳制度》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金库,包括本行各营业机构为办理出纳业务设置的业务库,各管理行对所辖行处办理内部现金调拨设置的中心调拨库,以及代理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设置的发行基金保管库。代理人民银行发行基金保管库的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制度规定。
第三条 金库保管的范围:人民币和外币现钞、金银、有价证券、票样、真假币鉴别手册、假币、代保管贵重物品。凡属金库保管范围的保管品,均须分类逐项建立保管帐簿,会计建立相应的表内、表外科目帐簿,序时记载,及时核对,互相制约。
第四条 金库是工商银行的要害部位,其集中保管的大量现钞、贵重物品,是工商银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行必须对金库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到坚固可靠,管理严密,责任明确,确保帐款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二章 金库库房建设、设施及安全标准
第五条 金库库房(以下简称“库房”)必须建在本行楼(院)内,不得直接接触其他单位和居民住宅,不得裸露于公共场所,库体上下、四周环境应安全可靠。
第六条 库房一律采用钢筋混凝土六面浇筑结构,钢筋直径不小于12mm,双排编网,水泥标号不低于C30号,墙体厚度不小于300mm,顶底厚度不小于400mm。
第七条 库房面积、结构
一、库房面积必须适应业务开拓和发展的需要,使用面积最小不得小于10平方米。库外必须设置办理出入库手续的业务室(场地)。
二、业务库与发行库必须严格分开,分设金库和库门。
三、库房必须设置库门和安全门(安全门应设于库门上方),库门不得面对营业室柜台。
四、库区应设置守库室。
五、库房必须设置外低内高的“S”型通风孔,孔径不得超过200mm,外口距地面不低于2500mm,内口不低于3000mm并装有铁箅防护。
第八条 库房必须安装总行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定点厂生产的,符合总行制订的库门技术标准的专用库门、栅栏门和安全门(备用应急门)。库门必须安装三把总行定点厂生产的转字密码锁或两把专用库门锁和一把转字密码锁。安全门可安装两把转字密码锁或转字密码锁和专用库门锁各一把。
第九条 库房安全设施配备齐全,管理良好。
一、库房内外必须配备报警系统,金库库区应逐步配备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通讯联防设施、防卫器材等。
二、库内一律安装防爆灯,并保证足够亮度。库房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有开关显示。库房应配备应急灯,应急灯不得在库内充电。库内严禁使用明火。
三、库内电源线不得裸露,库区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保证有效。
四、库房应配备吸湿机,防止库款实物潮湿霉烂。
第十条 新建、改建库房前,应将设计图纸报市、地分行出纳、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附式一)。建造完毕由上述部门验收,合格者由出纳部门颁发准用证(附式二)。

第三章 金库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设置、职责
第十一条 出纳业务库和代理人民银行发行基金保管库库房均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金库主任由行长(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主管行长(主任)担任。金库主任、副主任名单报地市行出纳(发行)部门备案(附式三),金库主任、副主任变更时,亦应及时上报。
金库主任、副主任的职责是:全面负责对金库管理工作的领导,解决金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管库人员配备、更换的审批和库存现钞、实物调出业务的审批;按要求查库和参与开库锁库,妥善保管备用钥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
出纳科(股)长在库主任、副主任领导下,负责金库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库款实物出入库业务的审批和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金库应配备正式管库员两名,预备管库员两名。管库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管库员(预备管库员)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并具有三年以上出纳(或会计)专业年限的本行正式行员担任。经出纳部门推荐,人事部门审查,金库主任批准,报地市行出纳(发行)部门备案(附式四、五)。凡审查批准任用的管库员(预备管库员)由地市行颁发《管库人员证》(附式六),实行持证上岗。管库员必须服从领导,忠于职守,遵章守纪,做好金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库门锁、钥匙和转字密码锁密码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每把库门锁应配两套钥匙,一套为使用钥匙,一套为备用钥匙。使用钥匙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两把使用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工作中随身携带,做到自开、自锁、自管,严禁置于它处或交他人代开、代锁、代管。
二、工作结束后,库钥匙一律放入专用保险柜内。存放使用钥匙的保险柜,要求高度不低于700mm,内设分格,两把钥匙分放分锁。分格钥匙,保险柜门钥匙或转字密码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妥善掌管。该保险柜应放置在守卫人员和报警、监控设备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内,由守卫人员负责看守。
三、两把使用钥匙实行专人保管,单线传递。即:将管库员和预备管库员分成A、B两组,A组管库员负责掌管交接正(上孔)钥匙;B组管库员负责掌管交接副(下孔)钥匙。两组管库员不得串组执行管库任务。
第十四条 转字密码使用、管理的规定
一、使用三副转字密码锁的库房,两名管库员各掌管一副锁的密码,另一副锁的密码由金库副主任掌管;使用两把库门锁和一副转字密码锁的金库,应由两名管库员各掌管一把库锁钥匙,转字锁密码由金库副主任掌管。
二、转字密码应严格管理,做到自开自锁,严禁泄密,开启时严禁他人旁观。
三、金库副主任掌管转字密码锁必须做到营业开始前负责开库,营业终了负责最后锁库。金库副主任因公外出可由金库主任或总会计临时代管,严禁由出纳科(股)长、管库员代管。
第十五条 库门锁和转字密码锁的密码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
一、库钥匙丢失必须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由地市行负责及时派人更换库锁。
二、掌管转字密码锁人员变更时,应立即更换转字锁密码,不得沿用旧密码;掌管人员不变的情况下,密码使用期亦不得超过一年。出纳科(股)长负责掌管更换密码锁的钥匙。
三、更换库锁和转字锁密码时,应同时收回备用钥匙,废止旧密码副本,重新封装、上缴新备用钥匙和密码副本,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管库员之间的交接,须经科(股)长批准,办理实物交接和库钥匙交接登记手续。管库员使用密码锁的,必须废止离岗管库员使用的密码,启用上岗管库员使用的密码。
第十七条 备用钥匙(含密码副本,下同)管理。
一、县支行所属办事处、营业所及本行金库备用钥匙交县支行行长密封后集中入专用保险柜保管;城市分理处金库备用钥匙,交城市办事处主任(行长)密封后集中入专用保险柜保管;城市办事处金库备用钥匙交市行主管行长密封后集中入专用保险柜保管。
二、上缴的备用钥匙分别密封,注明日期,加盖库主任或副主任、以及管库员名章和行处公章,与接收行库主任和管库员当面交接清楚,并认真登记备查。
三、备用钥匙除特殊情况不得启封动用,必须启用时,须经库主任批准。启用时,应由库主任或副主任及管库员共同拆封、并记录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见出纳制度附式22),启用后,应立即重新封装上缴。
四、转字锁密码副本一律交上级行行长保管。安全门钥匙按备用钥匙管理规定管理。

第五章 库存现钞、实物管理
第十八条 凡属于金库保管范围的现钞、实物,营业终了后必须全部入库保管。
第十九条 库房应保持整洁,各种现钞、实物按品种、类别严格分开,码放整齐,严禁存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物品,做到管理规范,不错不乱。
第二十条 人民币现钞保管。
一、凡入库钱捆要达到点准、挑净、■齐、捆紧,盖章清楚的标准。
二、成箱(袋)款应封装整齐,分类别码放;成捆款按券别分完整券,损伤券分类码放,做到规格一致,便于核对;五十元以上大面额成把款入库时,管库员必须当面清点并更换腰条,入箱加锁单独保管,大面额成把流通券应及时出库给付款专柜,不得长期留存库内。
三、付款专柜和合尾专柜的款箱必须双人加锁入库保管、出入库记库存帐的凭出入库票办理出入库手续(收款专柜空箱上柜)收付款专柜款箱中午均须入库寄存保管并要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四、凡现钞出入库,必须凭出入库票办理。出入库票由出纳经办人员填制,要求逐项填写,签章齐全,经出纳科(股)长签批后交管库员办理出入库。管库员办理出入库业务时,应坚持换人复核,出入库完毕后,凭出入库票序时逐笔登记库存簿。
五、金库库存应根据收付业务量的季节性变化合理核定库存限额,保证支付,提高现金综合运用率。
第二十一条 储蓄备付金款包应由储蓄部门汇总装箱,与库房办理寄存入库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币现钞的保管和出入库比照人民币现钞保管、出入库手续办理。
第二十三条 金银的保管、出入库应严格执行《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金银对牌一律入库保管,为明确责任,可由经办人员专箱加锁入库,出入库均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预约付款现钞应逐包加封,当日寄存入库,次日出库。入、出库时须核对包数及总金额,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价证券保管。
一、有价证券按类别、年度和未发行、待销毁等分类保管,成箱(捆)有价证券的封装、码放要求与人民币现钞相同。不足捆的有价证券应由经办人员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二、有价证券出入库必须凭有价证券调拨通知单依照人民币出入库办法办理正式出入库手续。
三、库存有价证券应经常清理,对过期、失效的有价证券应及时提请有关部门组织上缴、销毁,不得逾期留存库内。
第二十六条 票样和真假币鉴别手册,要建立分类保管登记簿,使用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没收待缴的假币由出纳科(股)长,或指定专人负责,逐笔登记,专箱加锁寄存入库保管,做到定期上缴,严防流失。
第二十七条 凡金库保管的现钞和实物须按规定进行结库:
一、每日营业终了、大宗款项出入库后以及查库人员查库后,管库员必须进行结库;不经常发生业务的库存实物,应在发生业务后即行结库;较长时间无业务的库存实物,每月至少结库一次。
二、结库时必须坚持换人复核,并与库存簿或登记簿核对。库存簿或登记簿由管库员双人签章并与会计相应帐户余额核对,日终结库无误后由会计人员在相应栏内签章。

第六章 金库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库必须坚持双人管库的规定,两名管库员应认真负责,分工明确,同进同出,互相监督。金库保管的现钞、实物,任何人无权挪做它用,金库严禁白条抵做库存。
第二十九条 非管库人员进入金库的规定
一、出入库业务的交接手续一律在金库门外办理。
二、除金库主任、副主任、管库人员或经批准的查库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库房。确需进库时,应经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登记姓名、时间、事由等备查。
三、遇有大宗出入库业务,管库员搬运确有困难时,经金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临时指定本行人员进库协助搬运。出入库完毕,管库员应立即结库,无误后,搬运人员方可撤离。
第三十条 金库库房、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库锁、转字密码锁的安装、更换和维修由上级行或本行指定人员负责,进行完毕要详细记录备查。严禁外部人员接触,以防失密或损坏。
二、库内的安全状况由管库员负责,随时检查,严防发生火灾、水浸、霉烂、虫蛀、鼠咬、盗窃和差错事故。
三、库房周围环境以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报警装置、通讯防范设备、防卫器材、防火器材,由保卫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或处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库款安全。
第三十一条 为切实保障非营业时间金库的安全,必须做到:
一、营业终了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报警装置等由保卫部门负责启动,保证灵敏有效。
二、出纳延时收款和节假日收款,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除营业需要外,节假日严禁开库。
三、非营业时间应有二名守库员武装守库,守库人员要认真遵守守库制度,保持警惕,高度负责。
四、管库员不得兼做守库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人员少、地处边远的基层行处,更要加强治安联防工作。

第七章 现钞、实物运送
第三十三条 调出行的操作规定
一、运送现钞、实物一律装箱(袋)密封运送,由出纳调款员负责封装和检查。
二、运送前,调出行应先办妥会计帐务处理手续和出库手续,管库员与调款员将运送的现钞、实物当面交接清楚。调款员在调拨运送凭单(附式七)上加盖名章以示收妥,存根联做出库凭证附件,另两联由调款员携带调入行。
三、现钞、实物运达调入行并收妥后,调款员须将调入行签收的调拨运送凭单(第三联收执)及时带回交会计部门做付出凭证附件。
第三十四条 经办运送现钞、实物的有关人员应明确下列责任和要求:
一、现钞、实物运送工作,应由两名调款员、两名武装押运员和一名专职司机共同负责完成。调款员负责办理调运手续和款项实物准确完整。武装押运员负责现钞和实物、人员、车辆的安全,司机负责运钞车行驶安全。“调款员不准动枪,押运员不准动钱”。
二、运送现钞、实物必须使用性能良好,具有防护、报警及通讯设备的专用运钞车。运送现钞、实物时,运钞车应按预定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变路线,途中不得无故停车,不得另办它事,不得搭乘他人,对运送时间、地点、路线、品名、数量等均须保密。运钞的时间、路线要适时变动。
第三十五条 调入行的操作规定
一、现钞、实物运达后,调出行调款员与调入行经办员当面查验手续是否完备,逐箱(袋)查验封装是否牢固,原包装的清点件数,成捆的逐捆卡把,如有破损或可疑应当面拆箱(袋)或捆检查清点。调入不足捆款项或有价证券除有特殊规定外,一律当面清点细数。
二、调入行经办员查验调入款项、实物无误后,在运送凭单上加盖公章和名章,第三联退还调出行调款员带回,第二联交本行会计部门做收入凭证附件,调入的现钞、实物办理入库手续入库保管。

第八章 查库工作
第三十六条 查库次数
一、金库主任每月不定期查库一次;副主任每月不定期查库不少于两次。
二、营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行长(主任)每季度与职能部门对所辖金库查库一次。
三、市(地)行主管行长及职能部门对所辖金库每半年查库一次。
四、总行和省、市、自治区分行主管行长及职能部门对全辖金库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各级管理行专业部门凡是到基层行检查出纳工作,应进行查库。
第三十七条 查库手续
一、库主任、副主任是本库的主管负责人,可直接进库进行查库。
二、上级行有关部门派员进行查库,必须持正式查库介绍信,本人证件,经被查行金库主任或副主任查验并在其陪同下,方可进行查库。
三、查库过程中,两名管库员必须自始至终同时在场。
第三十八条 查库内容
一、检查库房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有无批准使用证。
二、检查库存现钞、实物保管状况。
三、检查库房安全设备状况,及库房整洁状况。
四、检查库房负责人、管库员配备情况及其职责履行情况,检查管库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检查库钥匙、转字锁密码使用、交接、保管情况。
六、检查出入库手续,结库规定执行情况。
七、检查金库帐表凭证记载、核对及保管情况。
八、检查库存现钞、实物运送规定执行情况。
九、检查守库制度执行情况。
十、检查查库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查库方法
一、检查库房安全设备及库门、库锁、转字锁的使用、交接及保管,应当场检验。
二、通过检查出入库票,看出入库手续是否完整齐全;凭出入库票轧结当日库存,检查库存是否准确。
三、通过检查管库员证,看库钥匙是否坚持单线传递;通过检查备用钥匙(转字锁密码副本)交接登记簿,看交接手续是否完整齐全。
四、通过检查查库记录簿(存根联)看各级行查库次数是否符合规定,查库项目是否齐全,历次查库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
五、检查出纳库存登记簿与会计相应科目帐簿余额核对,看帐款、帐实是否相符,是否坚持及时核对,相互签章是否齐全。
六、检查库存现钞、实物要详细、认真、彻底,不留死角。对成箱(袋)、成捆(包)的应逐一检查封装,如有破损或可疑,应即拆封清查;对收付款尾箱、不足捆现钞、外币、金银、有价证券等保管箱,应会同经办员、管库员开箱检查、清点;对票样、真假币鉴别手册、假币保管箱
、金银对牌保管箱等要按照登记逐一检查。经查实的各项库存总额必须与会计相应科目帐簿余额核对一致。
七、查库完毕须认真逐项填写查库记录簿(附式八),查库人员、金库负责人、管库员均须在查库记录簿上签章,管库员重新结库无误后,查库人员方可撤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属于总行。
第四十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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