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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周振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49:21  浏览:9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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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夫妻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该保证书内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多少和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等问题。在双方协议离婚未果,进行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往往以此为据,要求法院按照保证书上的内容进行判决。因此,如何认定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对于公正处理离婚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保证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对于离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分别就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除了有离婚的合意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离婚证,双方的夫妻关系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登记离婚未果,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

  虽然民法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允许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议解决,但是此时的“协议”由于已经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双方协议的结果进行审查。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协议的结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例如,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

  在婚内保证书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本质上是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做的损害赔偿保证,即夫妻一方若违反保证,则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规定了四种损害赔偿情形,本文认为,对于夫妻双方就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赌博、吸毒等),作出损害赔偿约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系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可撤销情形,且不违法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了直接以损害赔偿的形式所做的保证外,还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生效的条件不同。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才能生效。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并不涉及离婚,更不以离婚为条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二,财产标的不同。夫妻之间对双方的财产约定范围,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而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排除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只能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对于这部分婚前财产,应当做夫妻财产约定来处理。按照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综上,婚内保证书中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抚养问题,在诉讼离婚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的法律效力,则要就是否属于损害赔偿,夫妻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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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下进口配额机电产品有关事项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一年第39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3号令》,特制定《关于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下进口配额机电产品有关事项的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下进口配额机电产品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下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的相关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将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下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系指联合国各机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机构对我国提供的无偿援助配额机电产品的项目,不包括经贸往来赠送及华侨、港澳台同胞赠送和其他团体、个人捐赠。

  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是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下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的行政主管部门。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别为:
  (一)外经贸部负责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儿童基金会、救灾协调员办事处以及外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的赠款项目和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计划中的赠款项目;
  (二)教育部负责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
  (三)科学技术部负责联合国有关科技组织和外国政府提供的科技合作项下无偿援助项目;
  (四)财政部负责世界银行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
  (五)农业部负责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和世界粮食理事会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
  (六)卫生部负责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
  (七)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及外国相关机构或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
  (八)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
  (九)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负责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及国际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

  其他无偿援助项下进口配额机电产品,需在协议签订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的规定,经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部门机电办)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审批。

  三、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受援项目进口配额机电产品清单的审定和计划上报工作。

  四、无偿援助项下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计划的安排
  (一)我方与外方商定无偿援助配额机电产品清单时,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品种、数量和档次,要严格限制援助非生产性的配额产品,如轿车等消费类产品。
  (二)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七月一日前,将下一年度受援项目进口配额机电产品计划报送外经贸部,纳入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计划,由外经贸部负责组织实施。为保证无偿援助项目的实施,必要时可对进口配额机电产品进行预安排。

  五、各受援单位接受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的规定,在受援产品到货之前办毕进口手续。

  六、接受境外紧急援助(如救灾援助)进口配额机电产品,可简化手续,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直接到相关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办理进口手续。

  七、由于特殊原因未能提前列入计划并上报的无偿援助项下进口配额机电产品,可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峡水库卫生清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卫生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峡水库卫生清理规范》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5]261号

湖北省卫生厅、重庆市卫生局、湖北省三峡工程移民局、重庆市移民局: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工作,防止清理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结合以往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工作实际,2005年1-5月,卫生部与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组织专家对2002年两部门联合颁布的《长江三峡水库库底清理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规范》。现将此规范印发你们,请据此组织编制实施计划,并切实做好水库卫生清理工作。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

目 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库底卫生清理
3.2 传染病疫源地
3.3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
3.4 医院垃圾
3.5 无害化处理
4 卫生清理原则
5 卫生清理对象
5.1 一般污染源
5.2 传染性污染源
5.3 鼠类与鼩鼱类
6 卫生清理技术要求
6.1 一般污染源
6.2 传染性污染源
6.3 鼠类与鼩鼱类的毒杀
7 实施与验收要求
7.1 实施要求
7.2 验收要求
前 言

为保护长江三峡水库水质与库区环境,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规范库区库底卫生清理工作,防止清理过程的二次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在总结长江三峡水库库底二期卫生清理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试行)进行修订,提出本规范。
本规范由卫生部与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起草。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长江三峡水库各阶段蓄水移民迁移线以下水库库底的卫生清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随后所有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6882《动物鼠疫监测标准》
GB 17015《炭疽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库底卫生清理(Hygienic cleaning for reservoir bed)
库区移民迁移线以下的污染源在蓄水前的无害化处理。
3.2 传染病疫源地(Infectious diseases foci)
现在存在或曾经存在传染源的场所,以及病原体自传染源排出向周围播散时能达到的范围。无论是否进行过终末消毒,均为本规范所指的传染病疫源地。
3.3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Work area of medical and health institution)
医疗机构的门诊部、住院部、医疗服务区及其它卫生机构工作区。
3.4 医院垃圾(Hospital discarded garbage )
医疗卫生机构中产生的一般废弃物与生活垃圾,不包括《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所界定的医疗废物。
3.5 无害化处理(Harmless treatment)
杀灭传染病疫源地和传播媒介上可能存在的病原体,使之对人体健康不构成危害。

4 卫生清理原则
坚持依法清理;按照先搬迁、后清理、再拆除的步骤;明确对象,突出重点,分类处理;应与固体废物清理、建筑物清理统筹安排;坚持清理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5 卫生清理对象
5.1 一般污染源包括:
(1)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
(2)普通坟墓。
5.2 传染性污染源包括:
(1)传染病疫源地;
(2)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和医院垃圾;
(3)兽医站、屠宰场及牲畜交易所;
(4)传染病死亡者墓地和病死畜掩埋地。
5.3 鼠类与鼩鼱类:
包括居民区、集贸市场、仓库、屠宰场、码头、垃圾堆放场及耕作区的鼠类与鼩鼱类。

6 卫生清理技术要求
6.1 一般污染源
6.1.1 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的卫生清理:
(1)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中的粪便应彻底清掏至库外,其无法清掏的残留物,应加等量生石灰或按1 kg/m2撒布漂白粉混匀消毒后清除。处理后的粪便应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要求。
(2)化粪池、沼气池、粪池、牲畜栏的坑穴用生石灰或漂白粉(此处和以下使用的漂白粉有效氯含量均以大于20%计算)按1 kg/m2撒布、浇湿后,用农田土壤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公共厕所地面和坑穴表面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1~2 kg/m2喷洒。
6.1.2 普通坟墓的卫生清理:
(1)有主坟墓应按县级政府规定的限期内迁出库区,过期无人管理一律按无主坟墓处理。
(2)埋葬15年以内的墓穴及周围土应摊晒,或直接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1~2 kg/m2或生石灰0.5~1 kg/m2处理后,回填压实。无主坟墓,要将尸体挖出焚烧。
(3)埋葬超过15年的无主坟墓压实处理。
6.2 传染性污染源
6.2.1传染病疫源地的卫生清理:
污染地点的污水、污物、垃圾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执行。
6.2.2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兽医站、屠宰场和牲畜交易场所的卫生清理:
(1)厕所、贮粪池的粪便残留物按10:1(v/v) 加漂白粉进行消毒处理,混合2小时后清除。
(2)粪坑、贮粪池用漂白粉按1 kg/m2撒布、浇湿后,用农田土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
(3)地面和地面以上2m的墙壁等,应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0.2~0.3kg/m2喷洒,消毒时间不少於半小时。
6.2.3医院垃圾的卫生清理:
医院垃圾可焚烧部分须及时焚烧,其焚烧残留物应集中填埋,集中焚烧的医院垃圾应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不能焚烧部分,消毒后集中填埋,消毒方法参照《消毒技术规范》执行。
6.2.4传染病死亡者墓地和病死畜掩埋地的卫生清理:
(1)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制定实施方案与应急措施,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操作。
(2)炭疽墓穴清理和尸体处理的主体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助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操作人员按卫生防护要求进行操作,使用专门工具,配备防护用品。
(3)墓地开挖及其消毒处理应选在无风晴天的日间进行。
(4)炭疽尸体和墓穴的处理:挖掘前在墓基和即将挖掘的土层应喷洒20%浓度的漂白粉液使保持湿润;挖掘时每挖出一堆墓穴土,随即铺洒一层干漂白粉(土与漂白粉的比例为5:1);人、畜尸骨不得迁至库外,必须与棺椁同时就地焚烧;在墓穴底部铺3~5cm厚的干漂白粉,用水浸透,墓穴侧面喷洒20%漂白粉上清液;墓穴回填土每10cm加漂白粉3cm逐层压实;覆土表面及其周围5m范围内撒泼20%漂白粉上清液,至少浸透到地表以下30cm;手工挖掘工具、防护器具必须全部及时焚烧处理。
(5)因其它传染病死亡而埋葬的牲畜尸体挖出后就地焚烧或焚烧炉焚烧,坑穴用10%漂白粉上清液按1~2 kg/m2处理后填平。
6.3 鼠类与鼩鼱类的毒杀
6.3.1范围:
居民区、集贸市场、仓库、码头、屠宰场和垃圾堆及其周围100m的区域和耕作区。
6.3.2时限:
(1)居民区、集贸市场、仓库、码头、屠宰场及其周围100m的区域应在搬迁后拆除前完成。
(2)耕作区在蓄水前2~3个月间完成。
6.3.3毒饵与投放量:
(1)应该使用抗凝血剂灭鼠毒饵,禁止使用强毒急性鼠药。
(2)投放敌鼠钠或杀鼠迷饵料量每堆20g,也可投放溴敌隆或大隆毒饵料量每堆10g。
6.3.4投放毒饵布点要求:
(1)居民区室内面积小于15 m2,投放毒饵2堆,室内面积大于15 m2时,投放毒饵3堆。
(2)集贸市场、仓库、码头、屠宰场和垃圾场及其周围100m区域每10m2投放毒饵1堆。
(3)在耕作区灭鼠应在田埂上投饵,每亩投放毒饵10堆。
6.3.5毒饵消耗检查与鼠尸处理:
投放毒饵后5天,检查毒饵消耗情况,全被吃光处再加倍投放饵料。同时收集鼠尸并立即进行焚烧或距地面1m深埋处理;投饵15天后,收集并妥善处理鼠尸和剩余毒饵。

7 实施与验收要求
7.1 实施要求
7.1.1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库底卫生清理实施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的实施计划将作为验收依据。
7.1.2卫生清理实施计划应包括清理对象的地点、数量、面积、消毒剂用量、处理方法及经费。
7.1.3在库区库底卫生清理工作中,依据血吸虫病中间宿主钉螺的动态变化信息,一旦发现钉螺应及时通过传染病报告系统上报,在省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卫生清理方案,报卫生部与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立即进行卫生清理。
7.1.4卫生清理工作结束时,由实施单位提交实施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实施情况、现场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
7.2 验收要求
7.2.1 库底卫生清理记录应准确、完整和规范。按三峡工程档案要求及时归档。
7.2.2 清理现场表面用农田土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的情况。
7.2.3 粪便消毒处理后要达到《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粪大肠菌值 ≥10-2的指标要求,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检测报告。粪大肠菌按照《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检测。
7.2.4有炭疽尸体埋葬的地方,表土不得检出具有毒力的炭疽芽孢杆菌,检测工作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炭疽芽孢杆菌按照《炭疽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检测。
7.2.5 鼠类与鼩鼱类密度的验收方法与限值:
(1)验收以县(市、区)为单位,在蓄水前两个月进行。鼠类与鼩鼱类密度检验方法按照《动物鼠疫监测标准》进行。
(2)全县拆迁1000户或以内布300夹,每超出500户,增布100夹,布夹总量不超过1000夹。
(3)沿岸耕作区(含草地),沿田埂、沟渠或其它地形,每5m布夹1个,淹没江岸10km以内的县,每县范围内布鼠夹300个,每超过5km增布100夹,布夹总量不超过1000夹。
(4)鼠类与鼩鼱类密度不得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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