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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送达情况的统计分析/刘正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20:01  浏览:83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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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诉讼文书送达情况的司法统计分析

刘正平

  一 我院送达的基本情况
  法律文书的送达是人民法院一项繁重、细致且十分重要的程序性工作。为提高送达效率,确保送达质量,我院在立案庭专门设立了送达办公室,负责全院绝大部分法律文书的送达。
  1、截止6月份,我院共新收各类案件91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约530件,刑事案件80件,行政案件8件,执行案件(含旧存)280余件,保全案件10余件。送达人员已向各类当事人有效送达传票2000余份。
  2、从送达成本上看,除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由当事人自行交纳费用外,其他法律文书绝大部分由我院承担送达费用,成本很高。
  3、诉讼文书送达的难点主要集中于民间借贷、离婚纠纷等类型的案件。这几类案件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16.5%,其中送达难度特别大如多次送达无人、留置困难、交通不便的诉讼文书约占15%。
  二、送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直接送达有困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性加强,外出打工经商长期不归的情况化较普遍,有的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没有及时通知法院。另外,还有一些当事人故意避而不见,和法院工作人员打上下班时间差,造成送达人员经常难以找到受送人尤其是被告,直接送达困难不少。
  2、留置送达有困惑。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拒收法律文书而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而且这里家属还需要是同住成年家属。但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常令送达人员困惑。首先有的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不配合,人员找不到,找到了不愿来,来了又不愿意见证;其次,现实中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如父母)不与当事人同住的现象比较普遍。
  3、邮寄送达经常无功而返。为减轻直接送达的压力,我院与邮政部门协议实行特快专递送达。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在回执上可以注明送达材料的名称,有受送达人的签名,而且由邮政部门送达,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送达成功率较高。但特快专递仍存在相当数量的拒绝签收的情况,有些当事人见到法院邮件会直接拒绝签收,而当事人一旦拒收,邮政部门无权留置送达,最终还是退到法院,由法院再送,结果是办案周期被延长,增加诉讼成本,甚至因“打草惊蛇”延误了送达、审理、执行的最佳时机。
  4、公告送达把握有难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落不明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司法实践中,真正能称得上“下落不明”的并不多见,更多的情形是当事人有确定的住址或工作区域,但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再加上有些受送达人的故意规避,法院难以找到人。此种情形,若适用公告送达,法律依据似乎不充分,若不适用公告,就有可能使案件的审理一再延期。
  5、送达信息沟通有欠缺
  由于立案庭与各业务庭在送达信息上缺乏有效稳定的沟通渠道,送达工作阴错阳差失之交臂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送达工作人员为寻找某一被告,千辛万苦,踏破铁鞋,而该当事人很可能近期就来过审判业务庭,但由于两个工作部门没有及时沟通,而使送达工作错失良机。业务庭对当事人各种信息往往掌握得较为详细,而这种详尽的信息未能通过稳定的渠道传输到立案庭,信息不畅给送达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1、该留置时就留置。尽管法律规定,留置送达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表进行见证,若对其近亲属留置时还需要是与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实践中如果在见证或同住这两个条件无法满足时,建议送达人员果断加以留置。理由是此种程序上的瑕疵不致于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若当事人以此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一般也不会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1条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增强信息采集意识,确立信息沟通渠道。我院在送达信息的采集上存在着一种错位,即送达人不能接触当事人的第一手信息,而能接触当事人第一手信息的业务庭和立案大厅的工作人员又不管送达。所以建议院里通过专门的会议增强相关人员对当事人重要信息的采集、沟通意识并通过具体的制度加以落实,如可以在立案时让当事人填写一张详细的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随卷一份置立案庭备查;业务庭移送判决书时对不易送达的文书要尽量详细备注。
  3、改进送达方式,减少送达成本。一是建议确立邮寄送达效力,不再对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以“直接送达”这一送达基本原则为前提进行限制。同时从立法上规定邮政部门的邮政人员在送达时享有留置送达权,从而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拒绝签收法院的诉讼文书而造成退件。二是完善公告送达。就实际效果来看,公告送达在更大程度上是程序意义而非实体意义,时间过长只会导致效率低下,建议可通过修改缩短公告时间。三是建议取消留置送达需要基层组织、单位见证的规定,加快送达进度。送达环节的减少可以有效的缩减诉讼成本,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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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的实施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的实施办法


邢政[1994]14号 (1994年8月9日)



  第一条 为了保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河北省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实施细则》(冀政[1994]3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检查和执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是指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群众反映比较敏感的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包括主副食品、日用消费品和服务收费项目等25种类(见附表)。
  第四条 现行属于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价格、收费标准,如需变动,按价权分工,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采取规定最高限价,实行差率控制,或提价备案的办法。
  第五条 除食盐(国家定价)和医疗费的收费标准(省定)外,下列品种的价格、收费标准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一)民用煤的县级市场销售价格。
  (二)平价、议价液化石油气的销售价格。
  (三)民用煤气和自来水的销售价格。
  (四)小学生作业本的出厂价和零售价。
  (五)市内公共汽车的票价。
  (六)省委托市管理的学杂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七)房租和托儿费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 下列品种执行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
  (一)面粉、粳米、食用植物油的出厂、批发、零售价。
  (二)馒头、油条的零售价。
  (三)牛奶、鸡蛋的出场价格和零售价。
  (四)猪肉、牛羊肉的零售价。
  第七条 对下列品种,在正常情况下,实行调价务案制度,当价格变动出现异常情况时,实寿差率控制。差率和实行差率控制的时间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规定。备案内容和办法按第十条、十一条办理。
  (一)蔬菜:根据淡旺季控制中间环节,对主要品种视市场情况变化制定差率,批率差率最高不得突破50%。
  (二)奶粉进销差率10%,批零差率12%。
  (三)洗衣粉、肥皂进销差率10%,批零差率13%。
  (四)食糖(绵白糖)进销差率10%,批零差率12%。
  (五)酱油、醋批零差率17%。
  第八条 下列品种的县级市场具体价格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市规定限价的差率范围内管理制定:
  (一)牛奶、鸡蛋的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二)猪肉、牛羊肉的零售价格。
  (三)奶粉的零售价。
  (四)蔬菜批发的零售价。
  (五)食糖零售价。
  (六)酱油、醋零售价。
  (七)洗衣粉、肥皂零售价。
  第九条 对下列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监审品种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一)市粮食主管部门所属有关公司、生产厂家经营生产的面粉、粳米、食用植物油。
  (二)市属业务主管部门所属的糖酒公司、百货公司、副食品公司、百货大楼、新亚商城、人民商场、华丰商场、商业大厦、新联商城经营的食糖、洗衣粉、肥皂、奶粉、小学生作业本。
  (三)市属各业务主管部门所属的酱油厂、肥皂厂、印刷厂、牛奶公司以及大曹庄农场乳品厂生产的酱油、醋、肥皂、小学生作业本、鲜奶、奶粉。
  第十条 实行审核的品种,原定价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原定价部门和企业可自行调价。
  第十一条 备案和审核的内容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时间、调价理由以及调价时间间隔和在一定时间内的累计调价幅度。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取干预措施:
  (一)监审品种的调价理由不充分、调价幅度过大,或者在一定时间内调价次数过多,可能对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造成影响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不予调价、延期调价或限制提价幅度,有关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二)猪肉、牛羊肉、鸡蛋和蔬菜价格波动过大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参考价、浮动价或者集贸市场挂牌限价。
  (三)附表所列品种价格出现突发性过渡上涨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规定限价内制定临时怀措施,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同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物价检查机构有权监督检查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执行情况,并依据价格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被查者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四条 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工作一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月末将当月本县、市的调价备案情况、审核情况以及对附表所列品种的其它监审情况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和邢台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邢台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第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邢台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

附:

邢台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

种类名称 代表品、规格、项目
1、面粉 特一粉、标粉
2、粳米 标一
3、食用植物油 花生油、卫生油
4、猪肉、牛羊肉  
5、鸡蛋  
6、牛奶  
7、奶粉  
8、蔬菜 主要大路菜
9、民用煤 蜂窝煤、煤球、散煤
10、液化石油气  
11、民用煤气  
12、自来水  
13、食糖 绵白糖
14、洗衣粉  
15、肥皂  
16、馒头、油条  
17、食盐  
18、酱油  
19、醋  
20、小学生作业本  
21、市内公共汽车票  
22、房租  
23、学杂费  
24、托儿费  
25、医疗费  

转发《关于加油站(点)清理整顿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贸易[2000]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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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油站(点)清理整顿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为切实做好加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针对当前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向所属企业印发了《关于加油站(点)清理整顿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中油股字〔2000〕第216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对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在重组社会加油站、规范经营行为等方面作出了若干自律要求。现将《紧急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做好经营行为的自律管理,促进有序竞争。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经共同协商,在《紧急通知》中对通过收购、参股、联营、租赁、特许经营重组社会加油站等行为作出了七个方面的自律和规范要求,这对继续做好加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省级经贸委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积极支持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有序地发展加油站连锁经营,促进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扩展和完善成品油零售网络,提高市场竞争力。在石油集团、石化集团重组行为中,要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尊重企业意愿。对加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主动协调,重要情况和动态及时报国家经贸委。

  二、严格新建加油站和新建扩建油库的审批程序。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对新建加油站的审批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新建扩建油库提出要严格控制,确需新建扩建的,必须按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凡未按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文件规定新建的加油站,省级经贸委一律不得核发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批发企业要停止对其供油。各地经贸委要在2000年9月31日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加油站建设规划,作为批准新建加油站的重要依据。此后没有制定并发布加油站建设规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经贸委一律不得审批新建加油站。对未按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文件规定继续新建扩建的油库,省级经贸委不得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一律不得利用其进行油品储存。

  三、严格规范加油站(点)在税收、油品质量等方面的经营行为。对所有加油站(点),一经发现有偷税漏税、假冒伪劣、缺斤少两等违规违法行为,除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外,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要停止对其供油,同时,省级经贸委要取消其零售经营资格。

  四、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外商投资政策办理。现行国家外商投资政策规定,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只限于与高速公路配套建设、经营的加油站,并要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文件要求,各地区未按国家规定正在进行审批的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办理一切手续。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文件下发后,凡未按规定继续新批新建的外商投资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停止对其供油。

  五、加快实现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的信息化管理。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加快对所管理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的计算机网络建设。2000年9月31日前要完成对本系统管理的批发企业的计算机联网,力争今年底明年初实现对所管理的加油站的计算机联网监测和管理。(完)

二OOO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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