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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的案犯触犯哪些罪名?/洪碧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47:07  浏览:9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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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的案犯触犯哪些罪名?

洪碧华


[摘要] 备受关注的三鹿奶粉事件已经结案,造假者得到应有的下场,主管部门的党政官员被问责处分,违法的企业法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究竟违反哪些法律?触犯刑法的什么罪名?文章简单介绍三鹿奶粉事件的始末,从犯罪构成四个方面分析行为人触犯《刑法》的五大罪名。目的在于告诫人们应该从中吸取惨痛教训,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 三鹿奶粉事件;刑法;罪名;法律责任


  引言: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人们的“心头大患”。三鹿奶粉事件涉及面广、影响巨大,不依法严惩,就不能维护法律尊严,更无法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外也有造假者,但是当局处罚很重。美国法律足以让造假者倾家荡产,身败名裂,无法东山再起;据说日本有对夫妇生产伪劣产品被发现,自知罪孽深重,不等警方拘捕,就自杀身亡。

一、三鹿奶粉事件的案情简介

  2008年9月,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在奶粉中大量填加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患尿道结石的三鹿奶粉事件,全国诊疗的患儿达29万多人,并有30名死亡。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案发后,国务院迅速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成立处置领导小组,从公安、检察、纪检等部门抽调900多个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彻查各类奶制品,问题奶粉下架、封存并销毁、筛查和诊疗患儿……通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废除对食品行业的免检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决定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接着,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原副总经理王玉良、杭志奇,原奶事业部部长吴聚生等28人被刑事拘留;18人被逮捕。包括蒙牛、伊利和光明等22家奶粉生产厂商被发现其某些批次奶粉中三聚氰胺成分,已由政府发布公告。某些奶粉生产厂负责人承认其某些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在液态奶检测中发现,伊利等一些厂商的某些液态奶不合格。全球舆论一片哗然,消费者信心大受打击,国外出现“疯牛病”、“二恶英”、国内有“苏丹红”、“阜阳大头奶粉”、“禽流感”及“病死猪肉”等,食品安全再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2009年2月28日,取代《食品卫生法》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了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刑事责任。一大批政府官员被行政问责、警告处分。名演员倪萍、邓婕曾代言三鹿而受到网民及媒体的责疑,为问题奶粉做广告、客观上欺骗了消费者,倪萍还被重庆一个老人告上法庭。三鹿贷款9亿元交给全国奶协、治疗和赔偿患儿损失,公司总负债超过26亿元,30多家供货商和各地1500多个经销商纷纷上门讨债,由于资不抵债,三鹿集团公司宣告破产(该集团是中外合资企业,其最大海外股东是新西兰恒天然公司)。然而,公司破产清盘,政府帮助买单。国家支付患儿的诊疗、赔偿及保险等费用高达20亿。
  本案到2009年底就该画上句号,谁知道又节外生枝。2010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导:2010年1月份,质量监督部门对福建漳州市芗城南方食品公司抽检时,发现该厂用以生产奶糖、糕饼的三彩牌奶粉三聚氰胺超过国家标准(有的超标40倍),这些奶粉是陕西省乐康公司生产加工的,原料来自陕西荔华公司,总数量约32吨,没有上台账,大部分已经销往广东福建等地,这些本该在2008年就销毁的问题奶粉是怎样流入市场的?居然还有渭南市质量监督部门委托检验合格证书。目前涉案人员已被拘捕,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二、党政官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专案组经过深入细致调查取证,弄清事实真相,发现三鹿毒奶粉主要发生在奶源生产收购环节,涉案人员触犯多部法律,主要有《刑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根据行为人违法犯罪情节的轻重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国家处置三鹿事件领导小组按照法定程序分别做出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党政领导干部追究行政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等有关党纪国法的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这些人有的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为了政府财政收入或者个人利益,对违法企业不予查处,特别是发现严重问题后,处置不力,不及时上报,不让新闻媒体报道,仍然想方设法掩盖事实真相,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蒙混过关。有些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对奶源质量监管不力。国家质检总局应部分企业要求,违反《产品质量法》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查的规定,出台部委规章、违法设立食品免检制度,客观上造成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失职,属于行政乱作为或者不作为。
  纪委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原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被免职;原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冀纯堂被免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该局执法督查司原司长王步步被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的处分,该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原副司长卢艳刚被予以行政撤职处分、该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行政记大过处分,农业部畜牧业司原司长王智才降级的行政处分。农业部总经济师张玉香、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原局长赵同刚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给予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原局长孙文序、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原司长孙咸泽记过的行政处分。石家庄市原副市长张发旺被降级处分,原副市长赵新朝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市政府原副秘书长赵文锋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省农业厅原厅长刘大群被记过处分,原副厅长兼畜牧兽医局局长李忠文党内警告处分,副厅长张钰被警告处分,农业厅畜牧草原处处长顾传学记大过处分,省工商局局长钱晓钟记过处分,市工商局局长兰平信记大过处分,省卫生厅副厅长高春秋警告处分,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处长刘同祥警告处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李志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张毅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此外,县、区的10名相关责任人员也作出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三、行为人触犯《刑法》的五大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就不构成本罪。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比如,私设电网,故意驾车撞人,醉酒驾车,飙车致人死亡,医务人员制、输坏血、病毒血,歹徒向人群开枪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三鹿奶粉案件的高俊杰、薛建忠等6被告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张玉军明知三聚氰胺不能食用,从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制售添加蛋白粉770余吨,销售600余吨给三鹿集团公司,获得销售金额683万余元,被判死刑。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获2—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张合社、张太珍、杨京敏、谷国平、董少英、董英霞、宇文对、赵胜茂、卞更顺等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被判有期徒刑8年。正定金河奶源基地负责人及送奶司机也以同样罪名被判徒刑。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该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  
2、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多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 
被告三鹿集团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4822万元;被告人原三鹿党委书记、董事长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原三鹿副总王玉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原三鹿高管杭志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原三鹿高管吴聚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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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重大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额及预算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组织、立项、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四章 一般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项目,是指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五)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向地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一般项目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二十一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对申报项目初步审核、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向财政部汇总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申请材料,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按上述要求直接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81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1]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人力资源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加快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步伐,我部研究制定了《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

为满足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全面、协调、持续推进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构建职业培训教材建设与职业培训发展良性互动工作格局,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及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以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为宗旨,以提高劳动者的综合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为核心,坚持“服务中心、健全制度、统筹指导、整体推进”,促进“教材研究、教材开发、教材使用、教材检查和评价反馈”五环联动,进一步扩大教材规模,强化教材质量,增强教材的针对性、适用性、先进性、实践性和科学性,完善教材研究机制及实验和评价反馈机制,推进教材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教材宣传推广,全面提高教材建设工作水平,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教材保障。
(二)发展目标
——进一步扩大职业培训教材开发规模,持续提升教材质量。开发国家级教材3000种,修订国家级教材1000种,累计开发各级各类国家级教材4000种,其中示范性精品教材500种;开发具有地方、行业特色的教材1000种。
——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教材宣传推广,促进教材开发成果在职业培训中的应用。构建教材信息网络,大力开展教材教法师资培训,进一步增大教材宣传推广覆盖面,推动教材开发新成果、新技术及时、有效应用于职业培训工作中。
——进一步完善教材研究机制,有力支撑教材建设。构建教材办公室统筹指导、各方协同参与的研发工作格局,有效开展重点教材课题项目研究。
——进一步强化教材实验和评价反馈机制,扩大教材实验范围。建立国家级教材实验基地100个,及时反馈教材实验信息。多方收集教材评价意见,不断提高教材实验与评价反馈成效。
——进一步推进教材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切实发挥教材在培训中的作用。以强化教材管理为重点,健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国家级教材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国家级教材使用率。

专栏1:“十二五”时期主要指标
指 标 2011-2015年目标(种)
开发国家级教材 3000
修订国家级教材 1000
评选精品教材 500
开发地方、行业特色职业培训教材 1000

二、主要任务
2011—2015年期间,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要紧紧围绕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发展需求,以推进“两级开发”、实施“两个计划”、完善“两个机制”为重点,统筹国家级教材和地方、行业教材开发,加强教材研究和宣传推广,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教材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一)以高技能人才培养、技工教育改革发展和劳动者终身培训为重点,推进国家级教材开发
——围绕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加快配套教材开发。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升级需要,以国家“十大”振兴产业和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和信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为重点,扩大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教材及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开发规模,实现教材基本覆盖高技能人才培养急需和紧缺职业(工种)。五年内,组织开发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800种。
——以促进技工教育改革发展为目标,不断推进“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教材开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按照“一体化”课程标准,认真总结教材开发和课程试验工作成果,稳步推进相关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材开发。配合技工院校新专业建设,大力加强技工教育教材开发工作,推动技工院校教材改革向深度、广度发展。五年内,组织开发技工院校“一体化”教材、新专业教材及相关配套用书1200种。
——围绕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扩大相关教材品种。以劳动者达到上岗技能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为目标,以通俗易懂、实用管用为原则,开发面向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培训教材以及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教材。科学分析企业岗位培训的特点,大力开发与企业培训相适应的模块式培训教材,不断满足不同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需要。根据不同创业者的特点,运用案例剖析、政策解读等形式,开发企业开办、运营管理、绩效评估等方面分层次、系列化、专业化的创业培训教材,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五年内,组织开发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职业培训教材1000种。

专栏2:国家级教材开发重点领域
重点领域 2011-2015年目标(种)
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 800
技工院校“一体化”教材 300
技工院校新专业教材 900
就业技能培训教材 200
劳动预备制培训教材 200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教材 400
创业培训教材 200

(二)统筹发展,推进地方、行业教材开发
继续实行“统筹指导、两级规划、分工实施”和“用户评估、专家评审、向社会推荐”的开发工作机制。按照“有序开发、强化质量、突出特色”的原则,充分调动地方、行业开发教材的积极性,开发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自身需求的教材,形成有特色、有规模、与国家级教材相互补充的地方、行业教材体系。五年内,开发、评审并推荐地方、行业教材1000种。
(三)强化教材质量,推进精品教材建设
密切关注企业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发展动向,及时修订教材内容;把握现代教育培训技术发展趋势,不断改进教材呈现形式;紧跟职业发展和岗位变迁,不断完善教材品种。加大与教材相配套的立体化教学资源的开发,发展以数字化内容、数字化生产和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数字化教材,形成多种形式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吸收国外优秀职业培训教材成果,不断提高教材开发水平。实施精品教材建设计划,加快建设一大批质量高、使用范围广、社会效益好、覆盖技工院校骨干专业和劳动者就业的重点职业领域的精品教材。定期组织开展精品教材评选活动,向社会公布、推荐精品教材,使之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中发挥示范作用。五年内,修订国家级教材1000种。在开发和修订的4000种国家级教材中,评选、推荐精品教材500种。

专栏3: 精品教材建设计划
主要内容 年 度
组织制定《精品教材评选标准》 2011年
评选、推荐精品教材200种 2012年
评选、推荐精品教材300种 2013-2015年

(四)加强教材宣传推广,指导教材选用
实施国家级教材宣传推广行动计划。建立由教材办公室、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教研室(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材使用管理负责人组成的三级信息网络,及时传递教材建设信息。大力开展教材教法师资培训,举办技工院校公共课、骨干专业及新专业教材教法师资培训班,宣传国家级教材建设成果,讲授先进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提高技工院校一线教师运用国家级教材水平,力争使开设相关专业(课程)技工院校参训面达到50%以上。在国家重点技工院校和大型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样书展示架,及时宣传、展示国家级教材,力争5年内国家重点技工院校样书展示架覆盖率达到50%以上。依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材代理发行站,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家级教材巡展活动,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选用教材提供便利条件。



专栏4: 国家级教材宣传推广行动计划
主要内容 组织单位
建立由教材办公室、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教研室(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材使用管理负责人组成的三级信息网络 教材办公室
开展教材教法师资培训,开设相关专业(课程)技工院校参训面达到50%以上 教材办公室,各省(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建立国家重点技工院校样书展示架,覆盖率达到50%以上 教材办公室
进行国家级教材巡展活动,各省(区、市)每年举办一次以上 教材办公室,各省(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教材代理发行站

(五)完善教材研究机制,进一步深化教材研究
紧密结合教材建设工作需要,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规律、专业与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方法、教材运用成效评价等方面的研究,遴选、确立一批关系教材建设全局及对教材开发、应用具有支撑作用的重点课题项目进行集中攻关,为教材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方法指导。充分动员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研机构、技工院校及其他科研机构的研究力量,逐步形成教材办公室负责、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研机构协同、技工院校参与的教材研究工作机制,推动研究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六)完善教材实验和评价反馈机制,不断提高教材建设水平
吸引更多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参与教材实验,不断扩大教材实验基地数量和实验教材规模。加强对教材实验工作的指导,全面收集教材实验第一手信息资料,不断提高实验工作的成效。通过网上评价、专家评价等收集评价反馈意见,增强评价反馈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对评价意见的分析研究,不断提高教材建设水平。五年内,建立教材实验基地100个,组织对重点国家级教材进行实验。通过全国职业培训教材网,对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持续开展网上评价。

专栏5:教材实验
教材实验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实验教学和深入的分析研究,对教材体系结构和内容方面的适应性、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和创新性以及教材的制作质量等进行评价。技工院校按照教材办公室制定的教材实验项目申报条件进行申报,经批准后,确定为教材实验基地。教材实验工作结束后,教材办公室组织有关教学专家、行业专家对实验成果进行验收,评选优秀实验基地和实验成果,并予以表扬。

三、保障措施
2011-2015年期间,以加强教材建设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推进制度和队伍建设为抓手,为教材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可靠保障。
(一)加强教材建设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视教材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职业培训教材建设纳入职业培训工作全局,与其他职业培训工作一起布置、一起实施、一起检查、一起总结,对教材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形成政策措施完备、部署推动有力、衔接协调顺畅的教材建设工作运行机制,推动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实现更大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统筹指导,负责做好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公共课教材,跨地区、跨行业使用的专业课教材,以及关系国计民生或涉及面广的重要职业的国家级教材建设工作。各地区、行业在协助做好国家级教材建设相关工作的同时,根据所在区域、行业实际,积极开展具有地方、行业特色的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国家级教材与地方、行业特色教材建设协同推进,形成分工明确、领导有力的教材工作格局。
(二)加大教材建设经费投入
多方筹措资金,逐步加大对教材建设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扶持教材基础理论研究,以及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开发、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等工作。发挥国家级教材出版单位力量,保障教材开发、实验、宣传推广等工作的经费投入。各地区、各行业要通过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地方、行业教材建设工作经费。
(三)健全教材质量保障体系
严格教材评审工作程序,重点抓好教材开发成果评审,确保教材开发质量。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抓好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评审,组织技术专家和编审专家认真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合格的教材,向社会公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材开发管理有关规定,地方、行业做好本地区、本行业职业培训教材送前的遴选、自评工作,确保推荐地方、行业教材的质量。教材办公室加强对国家级教材和地方、行业教材使用意见的收集和分析,推动教材质量稳步提高。
(四)推进教材使用管理制度建设
坚持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公布推荐制度,每年公布评审合格的新开发教材目录,汇编制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推荐用书目录》,指导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选用教材。完善教材规范选用制度,明确各类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选用要求,将国家级教材使用情况与技工院校、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评估、地区整体培训情况评价挂钩,纳入国家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教学与教材使用检查通报制度,通过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自查、地区普查、全国抽查等方式,督促、指导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规范使用教材;对教学和教材使用规范的地区、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强化盗版国家级教材查处制度,依托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加大对盗版教材的查处打击力度,杜绝盗版教材进校园、进课堂。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指导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落实教材使用管理要求,细化教材使用管理责任,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国家级教材的使用率。
(五)推进教材工作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职能,加强技工院校教材专业委员会、职业培训和鉴定教材专业委员会、教材使用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企业专家委员会建设,深入研究相关问题,切实推动教材建设工作。
充分调动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科研机构研究人员以及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教材建设积极性,打造一支熟悉技能培训教学、了解技术发展趋势、具备扎实文字功底的职业培训教材编审专家队伍,为开发高质量的教材提供人才保证。以国家级教材出版单位发行人员为骨干,以各地代理发行站人员为依托,构建一支敬业奉献、业务能力强的发行人员队伍,及时、高效地把教材送达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编审专家队伍、发行人员队伍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行业要将贯彻实施本规划作为促进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和推动。以本规划为基础,制定支持国家级教材建设和地区、行业教材发展的工作计划,将教材建设纳入地方、行业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规划,形成上下贯通、紧密衔接的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实施体系。
(二)加强对规划任务的落实安排
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根据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要求,制定年度教材建设工作任务目标。同时,指导各地区、各行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立年度教材建设工作任务,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相关工作任务的进度安排,切实推动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
各地区、各行业每年年底前向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上报教材建设年度工作情况,重点反映工作成效、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根据各地区、各行业上报信息,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对策措施,指导和督促规划任务的完成,促进教材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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