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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理应有更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59:04  浏览:9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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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理应有更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杨涛

“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正当执法中遭遇无理取闹,被谩骂、殴打、恶意投诉甚至致伤致残的事件时有发生,且呈日渐增多之势。”在去年的北京“两会”上,市政协委员刘子华提出了《关于政府重视对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的建议》。(《竞报》2005年1月3日)
从统计数据上看,情况的确触目惊心。2001年初至2003年上半年,北京市公安局民警在正当执法中遭遇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事件共2479件;遭遇谩骂、殴打的有10567人次。其中有747名民警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经核查不实投诉达4197件。其中诬告472件,恶意投诉417件。
无理取闹、辱骂、侮辱民警、揪打民警、撕坏民警衣服、警衔标志及诬告、诬陷民警等等行为,都是一些不法行为,严格上讲都应当受到谴责乃至于法律制裁。我们赞同完善我们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不法分子进行处罚的力度,给民警创造一个相对的宽松执法环境。
但是,从另外一方面讲,我们又不得不强调警察职业的特殊性,民警必须具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因为,民警行使的是警察权,是一种享有许多剥夺和限制他人财产乃至人身自由的公权力,并且民警日常工作中要与千家万户打交道,涉及人们生活中方方面面的琐碎事务,因而,民警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必然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要比其他行政事务更直接面对民众、更复杂,民警要有更多的耐心。事实上,现实发生的一些辱骂、侮辱民警、揪打民警、撕坏民警衣服、警衔标志的事情,许多也是一些群众对民警工作暂时的情绪化过激行为,一些所谓的恶意投诉是一些群众对民警工作的暂时不理解,如果过度地上纲上线,反而可能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因此,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公安干警,首先就必须具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这应当成为其从业的基本素质之一,在招收公安干警的时候,就必须作为一个基本考核因素。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人不应当从事公安工作,更不能从事一线公安工作,特别要防止那些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人凭借关系混进公安队伍中来,给我们的公安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新华社1月2日报道, 2005年,新警察录用和公安院校招生将增加心理素质测试,有心理疾病和心理障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录用、录取。这将给我们带来一个福音。
当然,人毕竟是人,不可能是铁和钢,再强心理承受能力的人也有个心理承受限度,因而,全社会和有关部门多关心公安干警,要给公安干警给予心理上的帮助与疏通,为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排忧解难。据报道,公安民警心理健康网站是2004年12月30日开通的,刚开通就受到了民警的欢迎,一个上午就收到了1730条来自全国各地民警发来的心理问题信息。元旦过后,民警的这些心理问题将由50位特聘的“公安部公安民警心理健康工作顾问”负责解答。并且,公安部将从今年5月开始,对全国170万民警进行心理普查,他们50名专家年后将开始制订全国民警心理健康标准———《警察心理健康常模》。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措施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此外,按照“权责利对等”的原则,既然民警从事着比较复杂,需要更多耐心的工作。相应地,我们也应该增加其待遇,从优待警,更多地解决干警家庭生活和物质上的其他问题,使他们无后顾之忧,最大程度地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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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试行)

农牧渔业部


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试行)

1987年9月12日,农牧渔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牧渔业的发展,加速推广投入少、收效大,对农牧渔业增产起重要作用的各种综合或单项科学技术成果,以提高农牧渔业产品的产量和品质,进一步调动推广、科技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试行)。
第二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面向社会,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各项规定的“丰收计划”项目和未列入“丰收计划”的项目,均可向农牧渔业部申报请奖。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报奖条件
第三条 凡采用综合或单项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了农牧渔业的发展,提高了农牧渔业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者,均属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四条 申报农牧渔业“丰收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范围、大面积、连片的大幅度增产。创高产的,单产要超过本省(自治区、市,下同)前1年单产最高县的平均亩产5%以上;低产变高产的(低产指低于实施“丰收计划”前3年本省平均亩产量)单产至少超过本省前3年的平均单产10%以上;生产成本不高于当地同类产品的平均生产成本。
2.某些特殊的,不具备大范围推广条件的项目,应具有推广速度快,平均单位面积产量、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高、单位产品成本低等条件。
第五条 “丰收奖”实行不重复报奖的原则。
1.凡已获得国家级各种奖以及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实质内容相同的成果不得申报“丰收奖”。
2.凡申报“丰收奖”项目内,包括以上获奖内容作为子项目,评审及计算经济效益应扣除子项目内容之部分。

第三章 奖 励
第六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分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 奖金(元)
单位 个人 单位与个人各半
一等奖 奖状 证书 10000
二等奖 奖状 证书 5000
三等奖 奖状 证书 2000
第八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实行限额奖励,一次奖励200项以内,其中一等奖10%左右,二等奖30%左右,三等奖60%左右。

第四章 “丰收奖”的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九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实行归口管理。
1.“丰收奖”由农牧渔业部颁发。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司、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办公室负责评审、奖励的具体组织工作。
2.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为申报部门,负责本省市、自治区“丰收奖”的验收、报奖和授奖后奖状、证书、奖金转发及异议处理。
第十条 凡申报农牧渔业“丰收奖”者,均需通过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所规定的报奖材料一并报送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司。
第十一条 在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指导小组指导下,由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司、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局和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在京科技委委员对一等奖进行初审。二、三等奖初评由省、市、自治区负责。一、二、三等奖复审工作由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每年申报截止日期为3月31日,以邮戳为准,邮戳不清者,以收到日期为准。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申报“丰收奖”必须具备之材料:
1.农牧渔业“丰收奖”申报书;
2.验收证书(厅级或受厅级之委托);
3.应用及效益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
4.推广工作总结。
以上1、2、3、4项各一式4份装订成册。另打印申报书30份。

第五章 报奖单位及个人
第十四条 凡从事科学推广工作的事业单位均可作为申报单位报奖和受奖,政府机关处以上单位(含处)和党的机关不得作为受奖单位。
第十五条 “丰收奖”奖励的对象以在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推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基层从事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主,处一级科技推广机构中对直接从事科技推广工作成绩显著者,个人可按规定受奖。
第十六条 每项报奖项目最多可填20个单位,50个人,可少于此限额。
第十七条 完成单位和个人只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不设主持单位、主持人。

第六章 异议的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获“丰收奖”项目的内容、经济效益、获奖单位、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皆属异议范围,各省、市、自治区申报部门(部直属单位为第一申报单位)必须认真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自获奖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为异议期。超过3个月对异议处理不完的,奖状、奖金只发给单位,个人停发证书、奖金。
第二十条 单位提出异议需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异议需写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

第七章 奖金及审查费
第二十一条 奖金由申报部门会同第一受奖单位按规定发放,单位和个人所获奖金按在项目中贡献大小分发,单位所获奖金应用于科技推广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丰收奖”需交纳审查费,每项50元,由各省、市、自治区申报部门通过银行统一向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司交纳。
第二十三条 审查费主要用于形式审查、初审、复审会议费与“丰收奖”有关的各项开支和专家的审查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已获“丰收奖”的项目,可自愿申报农牧渔业部科技进步奖或允许接受申请的其他部级、省级、国家级奖,如获奖,荣誉证书、奖状照发,奖金实行不重复受奖的原则。如发现奖金重复受奖者,追回“丰收奖”奖状、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丰收奖”的人员,所在单位可作干部考核、晋升的参考。
第二十六条 一切申报“丰收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和夸大事实。一旦发现即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对直接责任者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风尚,鼓励团结协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和依据本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报奖条件及评审标准为“丰收奖”奖励办法(试行)同等重要文件,由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1988年起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67号

2001-07-18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浙江、广东、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的11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由于2000年度成员企业合并后亏损,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在地  1      北新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2      中化建防水材料公司       北京  3      中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北京  4      中新集团房屋建设总公司     北京  5      中新集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  6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杭州设计研究院 杭州  7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广州公司    广州  8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供销公司    北京  9      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       南阳  10     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  北京  11     中国无机材料科技实业集团公司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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