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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转型期信用缺失的反思及对策/俞华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14:35  浏览:83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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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转型期信用缺失的反思及对策

俞华权、滕聿江、史明钊


摘要:有史以来,人类与风险的对抗就从来没有中断过,可靠的信用制度正是确保人类社会健康运转的保障。建立在各自伦理基础上的信用制度,在传统中国和现代西方社会中均运行良好,但处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却出现了严重的信用危机。从中国传统伦理的角度对当前信用危机进行初步分析后发现,问题的根源在于商品经济的现实性和建立在“差序格局”上的伦理的传统性之间的脱节与摩擦。针对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解决信用危机的关键在于从市场主体、经济中介和政府等三个方面重构信用安全体制,弥和传统与现实的差距。
关键词:熟人社会;差序格局;中人;信用缺失;

“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的概念可以说是“正宗”的舶来品,在我国的传统中是找不到其存在的痕迹的。黄宗智先生认为,这对概念被引进于中国时,已经预先根据西方的经验假定有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而这种对立是我国所不曾有过的。但是当前我们所追求的“法治”却正是西方在这种二元对立中逐渐演进而来的,也就是说,我们如果要真正实现这种意义上的法治目标,我们就需要进行一次痛苦的“裂变”,以形成法治成长的现实基础。⑴这个裂变的过程反映到现实中,就是社会的转型。
我国传统上形成的国家、社会紧密结合的一元制结构,有其特殊的历史发展背景。⑵这种社会结构的核心是中国特殊的“礼”,而非“法”。这样一种礼是上古时期便流传下来的社会传统,⑶她在中国大地上一直延续了几千年之久,其巨大的影响早已沉淀于人的意识之中。川岛武宜曾经说过,“如果在近代的经济及其法所存在的社会里,有与其历史性格不相同的伦理存在,那么,这种伦理对资本主义经济来讲就只能是障碍。”⑷这段话虽是针对资本主义社会而言,但其中的道理对我国当前信用问题的思考仍是有益的。
当前中国社会里,信用缺失成为一个上下瞩目的严重问题。⑸我们可以想一下,这个问题是老问题还是近来才出现的新问题?即在我国传统的封建社会里,信用缺失是否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呢?我想不是的。我们知道中国的三纲五常之一便是“信”,“言必行,行必果”是社会对人信用的常态要求,信用问题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并不成为严重的问题。传统社会的信用之所以得以保障,实际上有两个比较重要的方面在起作用,一个是以礼为核心、以家族为社会单位的伦理性的熟人社会;另一个是传统的中人或保人制度。
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不是个人,而是家族。家族具有极强的社会功能,是一种伦理性的组织,是儒家三纲五常的直接承载者和监督者。如果一个人不讲信用,将受到其所属地方社会的严厉舆论谴责,这种谴责对其所属家族声誉的负面影响又是不可避免的。在一个重视伦常的熟人社会,这种负面影响将极有可能激起家人、族人的愤怒,从而从家族的角度对此人进行惩戒。这种惩戒无论是精神上、肉体上还是物质上,对个人而言都是严厉的。而作为从小就受到各方面有关三纲五常教育的个人,非常明白违背上述要求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个人对信用要求的遵守既可能是出于真心的接受,也可能是对两种利益权衡选择的结果。但不管如何,这种不利益的存在,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转实际上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此外,作为特殊的熟人社会,中国传统社会形成了以“我”为中心,一层层向外扩展的“差序格局”。⑹这种社会里没有群、己的明确界限,因此也缺乏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普遍的道德。一切都要站在“己”的中心位置上去度量,道德的范围则可大可小。人们注重个人“关系”(具体的)、讲究“人情”。⑺这种对“关系”与“人情”的深厚依赖,导致中人制度的盛行。因为“无论哪一种类型的中人,其共同特点是为交易双方所认识和在一定程度上所信任,在绝大多数场合,中人本是交易双方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一分子。”也就是说,“中人制度的建立包含了一种极其深刻的文化意蕴,它是这个社会的有机文化逻辑的显现。”⑻这种制度为在儒家传统社会中同陌生人的经济交往,提供了良好的解决办法。
“面子”、“人情关系”及特殊的中人制度的结合,使得传统的信用体系在陌生人的眼中具有了可信度和安全感。我们的这种信任,并非出自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因为对熟人社会中那套行为规则的熟悉,对作为中介人的中人的熟悉和信任。因为,通常“成功的交易一半靠中人的说辞和技巧,一半则基于其‘面子’。中人的‘面子’越大,交易成功的可能性也越大,反过来,中人的‘面子’对于订约双方都具有某种约束力,因此,其‘面子’越大,契约的稳定性也越强。”⑼所以在我们传统社会中,中人和双方都是熟人,中人除了促使交易的达成外,还具有担保双方履行的作用。在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场合,中人将利用自身的一切手段促使矛盾的解决,并承担相应的后果,从而确保经济交往中的安全性和可预见性。
按照韦伯在《儒教与道德》中的观点,“在中国,由于儒家理论的作用,政治与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关系,…中国所有的共同行为都受到纯粹个人的关系、尤其是亲缘关系的包围与制约。从经济观点看,这种人格主义无疑是对客观化的一种限制,同时也是对客观理性化的一种限制。一种主要在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运作的法律有碍于客观化、普遍化和理性化法律的发展,而这意味着难以产生基于普遍化的法律而非个人关系的信用,也无法脱离个人关系去建筑各种经济合作组织。”⑽也就是说,这种伦理本身无法产生商品经济中平等人格主体这样一种伦理结果。
与此不同,西方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其自身就是一个伦理的过程,是对他人平等人格的承认与尊重。其伦理世界是以此为存在前提的。⑾这种伦理与这种经济及在此经济上衍生出来的解决矛盾、平衡社会的法律制度是互相融合,紧密相联的。所以,西方市场经济中形成的普适的而非个人关系的信用机制,在其自身基础上运转时就有其自恰性。因此,当中国经历各种近代革命,经济进入市场化,人口开始频繁流动,社会变迁加速时,由于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现实,多年形成的乡土社会中的传统对社会秩序维持的效力便大打折扣,由此出现传统的三纲五常被废弃,家族功能急剧萎缩,熟人社会开始解体,交易中的特殊中人制度也逐渐衰退。当这些传统信用制度良好运转的保障机制解体后,我们的社会交往出现问题了。因为传统的“差序格局 ”形成的人在社会中的自我定位的心理意识,没有也不可能跟随着上述机制的解体而马上发生有利于新经济伦理建立的改变。再加上“差序格局 ”中没有普适的道德标准,不承认平等的主体人格的存在,结果导致主体在转型的社会中容易成为“利己主义者,却不能成为个人主义者”。⑿这种利己主义的普遍化表现在多个方面,如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赖帐现象的扩散,⒀司法中的执行难等。缺失了制度保障的转型社会在利己主义的驱使下,信用缺失的不断加剧也就成为一种必然。
按照费孝通先生的观点,“血缘是身份社会的基础,而地缘是契约社会的基础。契约是指陌生人中所作的约定。这里需要冷静的考虑,而不是感情。而这一切是现代社会的特性,正是乡土社会所缺乏的。”⒁而我国的市场经济正是在乡土社会的格局下,在传统伦理的基础上匆匆前进的,市场经济本身的伦理尚未建立及未深入渗透到国民的每一个部分。根据市场经济建立的法制同社会强大的习俗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⒂也就是说,现在的转型期是一个两种伦理转换的过程。由于市场经济的伦理与传统伦理在转换中激烈的摩擦,导致社会中利己心的普遍膨胀,经济交往信任度的普遍降低。这就好比现实中的人突然进入虚拟化的网络空间,旧有的约束在瞬间消失,而虚拟空间的约束机制又尚未建立,则人们对网络的信任度就不可能很高。
当前中国这种信用缺失的势头必须被有效遏制,否则长期的信用低迷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经济的崩溃。但是,如何来遏制呢?我们发现,虽然各自产生的背景不同,但是毕竟两种伦理中都包含有对信用的高度要求,因此两种伦理在一定程度上的融合、沟通与转换是可能的。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利用两种伦理中的共性,实现传统的思想观念、习俗行为和社会结构的转变。这是我国经济良性发展的前提基础,必须在先进行。没有这种转变,新的秩序将很难正常运转,各种其他问题还会不断出现。
中国传统伦理中的信用更倾向于一种个人关系的“熟人信用”,交易很大程度上靠人情维持,交易有特殊的“信用中介”——中人的保护。而西方的伦理中的信用却更倾向于一种普适的“生人信用”,其特殊的“信用中介”是各种金融机构。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外在事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交易成本的存在必然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市场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从而使市场成为孕育风险的温床。假如西方在对抗风险的技术方面没有突破,则不但海上冒险和远程贸易无法顺利进行,而且人类赖以生存的统一市场经济世界也不会形成。⒃为了对抗市场经济中所潜在的信用风险,西方对生人的信用度时常保持高度的警惕,使其发展出了一整套严密的预防及自我保护的机制。这种机制有各种形式的表现形式,如订约前对对方背景信息的充分了解,订约中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后果的预测及防范,订约后对对方履约行为及能力的密切关注,产生问题后积极的应对等等,完全是一种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高度紧张状态。这些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中都有非常鲜明的体现,因为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是这些要求在法律技术上的客观反映。各类客观有效、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也是在这种警惕心的要求下发展壮大起来的。这种金融体系的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在不确定性的环境中,通过对风险的时空配置达到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⒃通过在动态中扮演中介角色,使分处不同时空的陌生人可以顺利高效地进行经济交往。
反观我国则极为不同。由于中人的特殊作用,双方对对方的不信任感没有西方体现的那么强烈。交易是在一种宽松和谐的氛围中进行的,互相的吹捧和在情感推动下过多的非理性行为代替了警觉与冷静的理智,因此事前的预防和安全措施以及复杂的金融体系无法得到发展。更何况只要中人还在,许多问题就很有可能得到解决,所以在心态上有一种懒散性和依赖性。这样一种心态在历经几千年的沿袭后,已经在意识中内化成了一种定势。而这种定势在中人制度衰退的今天,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主体在经济交往中各种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从而表现出合同条款的粗糙化以及问题产生后的惊慌失措,结果往往是感性的将责任归罪于一方的不道德、不诚信,产生进一步的信任危机。
针对上述情况,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三方面入手。第一是将市场主体对中人的熟人信任感移转到金融机构上,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这一市场经济中的“中人”,通过这种移转来确保主体对市场的信任并回避一定的风险,提高整个市场的信任度,从而推动主体积极的市场行为。
但现在的问题是,中国当前的金融机构同西方的金融机构不同,其本身的信用就存在问题。这些金融机构不是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拼搏做大的,而是过去行政行为的产物。这些金融机构的运作思维和方式过于行政化、主观化,不符合市场的要求,不能很好地为整个市场的信用提升服务,因此对金融机构的重整势在必行。这是一个不可回避与退缩的问题。金融机构的运作与思维方式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应当确保其行为上的客观性、自主性与营利性。在其信用度足以承载其他广大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时,上述的信任转移才是可行的,否则结果可能会更糟。
第二是广大的市场主体必须转变传统的观念,学会如何在日益陌生的社会中生存,即要学会主动地去预防各种风险的发生,制定各种安全保护措施,充分利用各种可能的资源,以“性本恶”为思考前提进行市场交往。不要自我麻痹,总是期待对方会有良好的信用。这种观念的转变是困难也是漫长的,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强劲的现实面前,这一转变事关市场主体的生死存亡,无论如何都必须要努力做到。
第三是对于政府而言的,政府必须承担起一定的职责。传统由家族和舆论承担的部分责任,在转型时期失效后,政府应及时补位,以防止经济“承重墙”的倒塌。政府应当建立相应完备的全国统一的信用缺失备案制度及特定情形下强行“封市”的制度。即由政府管理部门对在管理活动中发现的、处理的,商业金融机构在商业活动中获取的以及纠纷解决机构如仲裁机构、法院等在解决纠纷中发现的、处理的各类不守信用或信用低下的市场主体的各类信用信息进行及时备案,并跟踪监督,同时将相关信息充分有效地披露,则既可以督促被监督主体遵守信用,又可以对其他主体提供预警信息,从而有利于整个市场信任度的有效提升。对于信用缺失或低下到一定程度的市场主体,政府应及时彻底地进行强制“封市”,即冻结其帐户,吊销执照,清算退市等。由此清除市场隐患,净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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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废弃物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市废弃物管理办法(2003年)


(1999年9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89号文件发布;根据2003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废弃物管理,维护清洁、优美、舒适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建设和日常生活中产生并需要丢弃和排放的固态、液态(不含通过城市排水管网排放的废水)物质。

第三条 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所辖区域内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废弃物日常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所管辖区域的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废弃物的产生实行有效控制,逐步实行废弃物的分类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开展多层次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搞好废物的综合利用。

第二章 废弃物的清扫、收集和运输

第六条 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所管理的楼(院)、场(所)和陆域、水域内产生的废弃物,由本单位负责清扫、收集和排放。

无能力清扫、收集和排放本单位所产生废弃物的,可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实行有偿委托管理。有偿委托服务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单位或个人从事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应到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单位排放(含临时排放)废弃物,应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申报废弃物种类、日产生量、存放地点等事项,取得排放(临时排放)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排放。

居民(含外来人员)生活废弃物,应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或堆放,并按市政府的规定缴纳卫生费;因装饰、装修等原因产生的砂石、木料等废弃物需要排放的,应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申报,缴纳排放费后,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排放。

第八条 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糖或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品等废弃物;禁止将非生活废弃物倒入垃圾容器内或与生活废弃物混合排(存)放。

第九条 实行生活废弃物袋装或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规定的要求,将废弃物装入分类收集袋或处置用具(设施)内。

第十条 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废弃物放入自备的垃圾容器内,按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规定的方式排放。

第十一条 产生易燃易爆、含毒含菌或含有放射性、腐蚀性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有害废弃物单独密封存放,并设置识别标志。

第十二条 丢弃家俱、办公用俱、家用电器、自行车等大件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报经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同意,在规定时间和指定的收集场所堆放。

第十三条 废弃物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清运:

(一)生活废弃物、有害废弃物,当月清运;

(二)维修和疏通化粪池、下水道、排水沟(井)、铺设人行道砖和修剪树木等作业产生的废弃物,随产随清;

(三)储(化)粪池的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应按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清运。

第十四条 运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到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办理废弃物运输证,签订运输责任书,按照运输证的规定进行运输和排卸。

第十五条 运输液体和易飞扬、易散漏废弃物的车辆,要密闭或覆盖。对运输粪便、污物和有害废弃物,应使用专用密封车辆。严禁在运输中撒漏废弃物。

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完整,并具备与所运输废弃物性质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第三章 废弃物的控制、利用和处理

第十六条 进行城市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或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产生废弃物量较大的单位,应安装使用物料粉碎、压缩或渣水分离等设备,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量。

第十七条 在城市内销售的各类商品,应当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物的比重,并在包装物的外部注明废弃物处理或回收利用的字样或图样。包装物应采用纸制品或其他可回收利用的材料。

第十八条 商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逐步组织净菜进城或净菜加工上市,减少蔬菜垃圾。

第十九条 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下,对废弃物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含毒含菌垃圾必须进行焚烧,其残渣经鉴定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方可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废弃物,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利用废弃物的,应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统一安排调拨。

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理废弃物的,应经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进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粪便处理应逐步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无污水管网的地区,应建造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处理设施。

第二十二条 废弃物处理厂(场)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

进厂(场)人员或车辆应遵守废弃物处理厂(场)内的规章制度,服从废弃物处理厂(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和管理。

在废弃物处理厂(场)内进行废旧物品捡拾的,应当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申办回收捡拾证,捡拾的废旧物品,由废弃物处理单位统一收购。禁止在城市市区内捡拾废弃物。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环境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在城市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按管理体制和工作需要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2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经三亚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三亚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加速财政资金支出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乘数和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支付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本级各部门(含部门本级和下属单位,下同)一般预算安排的项目的支出进度进行考核。考核的资金范围包括当年市本级预算(包括追加数)、上年结转的指标数。


  中央及省当年追加指标按照中央及省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市本级部门的项目支出进度实行个别项目考核。考核项目包括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属省考核指标的项目以及其它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在预算批复时对考核项目予以明确。


  第四条 市本级各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送资金分配意见和用款计划,保证项目进展和支出进度相匹配。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是指该部门项目支出完成数占实际指标数的比重。即某部门某项目支出进度=该部门该项目支出完成数/该项目实际指标数。


  项目支出完成数以该项目在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GFMIS”)中经准确无误支付后的累计确认清算数为准,累计确认清算数指不包括实拨存储至有关专户的项目实际使用资金;项目实际指标数以下达至GFMIS中当年市本级预算(包括追加数)、上年结转的指标数为准。项目实际指标数在该项目支出进度计算中根据追加数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市本级部门在每年预算批复后(以文件印发日为准)30个工作日内,应根据预算批复时列明的个别考核项目分别制定项目支出实施方案,并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七条 市本级部门的项目支出进度每年考核节点的选取及目标进度原则上是:第一考核节点为6月30日,项目支出目标进度为30%;第二考核节点为9月30日,项目支出目标进度为65%;第三考核节点为12月10日,项目支出目标进度为80%。市财政部门可以在以上各考核节点分别批复超出支出目标进度5个百分点以上的用款计划进度。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本级各部门的个别项目和整体项目支出进度考核均采取分级制,分为“优”、“中”、“差”三个级别。在各考核节点分别达到或超出目标进度的项目评为“优”;第一、二、三考核节点的项目支出进度分别相应滞后于各目标进度10个百分点以内(含10个百分点)的,评为“中”;第一、二、三考核节点的项目支出进度分别相应滞后于各目标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评为“差”。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年内已完成的项目直接评为“优”;对不及时报送实施方案的项目,直接评为“差”。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定期通报项目支出进度在各个考核节点被评为“差”的部门和项目的考核结果。其中,第一考核节点向项目部门通报;第二考核节点向部门和分管市领导通报;第三考核节点向市主要领导通报。


  第十一条 年终,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结果的应用,对项目支出执行好的部门给予奖励,执行差的部门给予处罚。


  (一)市财政部门对被评为“优”的项目给予通报表扬,并按项目已支出金额的1%但不超过10万元增加安排下一年度工作经费;对被评为“差”的项目给予通报批评, 并按项目已支出金额的1%但不超过10万元减少安排下一年度工作经费。


  (二)项目支出进度考核中被评为“优”和“中”的未完项目的剩余指标全部结转下年继续实施。


  (三)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中被评为“差”的项目,同类项目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不再安排;预算指标经结转继续使用的项目,在下一年度预算调整时仍未实施完成的,其剩余指标由市财政部门全额回收。


  (四)当年预算调整开始时尚未动工的项目,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予以调剂使用。


  (五)年内已完成的考核项目存在结余的,按结余金额的5%—15%给予奖励。其中,结余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按15%提留单位工作经费;结余金额大于100万元,小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10%提留单位工作经费;结余金额大于500万元的,按5%但最多不超过100万元提留单位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加快支出进度的其他要求。


  (一)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各部门应严格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报账制管理办法执行,不能为加快支出进度而放松资金管理;要正确处理好支出进度和支出管理的关系,防止出现资金使用单位突击花钱、违规花钱等行为。


  (二)加强沟通与协调。各部门要及时与市财政部门沟通,分析解决支出中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项目支出进度情况。


  (三)认真编制部门预算。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必须严格论证,不具实施条件的项目绝对不能列入预算;列入预算的要充分考虑项目的跨年度实施因素,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必须跨年度编制,确保每年进度均衡;同时要按规定细化项目,细化到项目到单位的要达到95%以上。


  (四)及时启动和细化项目。部门预算批复后,各主管部门要立即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抓紧项目启动和资金的报账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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