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是否要作出书面文件等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05:38  浏览:9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是否要作出书面文件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是否要作出书面文件等问题的批复

1957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4月29日(57)法办孙字第148号报告收悉。所问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是否要作出书面文件并盖审判委员会印章等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决议等问题的请示 (57)法办孙字第14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太州市人民法院向我院询问:一、审判委员会在讨论院长提出的再审案件时,所作的决议是否要作出书面文件并盖上审判委员会的印章附卷ⅶ二、如果需要这样作的话,审判委员会的印章是由上级刊发,还是自行刻制ⅶ经我们研究认为:审判委员会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任务经常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在实践中审判委员会议和决议大都有专门的记录存档,并且将讨论案件的决议内容记载在案件评议表上,由参加评议人签名盖章附卷备查。这里不发生另行制作文书和盖印的问题。参照《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中所提出的意见,也只要求合议庭在所作的裁定书的案由内记明本案是经过审判委员会决议而进行再审的就可以了。因此审判委员会既无须另外制作书面的文件,更无须刊刻印章。
以上意见是否有当,请予指示。
1957年4月2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2000年4月21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的管理工作,实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充分发挥移民档案在移民安置、库区稳定、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结合移民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档案是指长江三峡工程建设中各级党政机关、移民管理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城镇迁建、企业搬迁、对口支援、专业基础设施复建以及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光盘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移民档案工作是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移民档案是搞好移民工作的基础,是管理移民事务、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库区经济和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三峡工程库区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移民工作的统一组织、规划、管理,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以及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工作。各有关移民管理机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管理移民档案。


第二章 移民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移民档案工作,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移民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 三峡工程库区县以上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移民档案工作部门并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承担本单位移民档案工作的各项管理任务,制定本单位移民档案工作及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所属单位的移民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收集、整理、分类、鉴定、编目、统计、保管本单位形成的移民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整理移民档案,编辑有关档案参考资料和参考工具;

(五)收集与移民档案有关的资料,开发利用档案信息,为移民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六)收集整理利用移民档案的信息,宣传利用移民档案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建委、国土、规划、城迁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督促建立健全新城规划区内的城迁档案和移民迁建项目档案。

第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从事移民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业务培训,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档案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 三峡工程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保证本部门档案工作所需经费,配置必要的库房、设备等。


第三章 归档与管理

第十条 移民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占为已有。移民档案的收集应完整、准确、及时。移民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应列入移民管理工作程序和有关移民工作活动计划,同时列入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移民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移民档案的实际确定。

第十二条 为了确保三峡工程库区长治久安,库区各县、市(州、区)移民管理机构应依据1992年三峡工程淹没实物数量调查统计,对被淹没的城乡移民,以户为单位分别建立搬迁安置户档案,乡、镇建立档案副本。

第十三条 三峡工程库区被淹没的城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搬迁单位,以及被淹没的专业设施、文物古迹,由本单位建立移民档案,并严格执行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对于移民工作中形成的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其保管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三峡工程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要提前作好被淹没区地形、地貌、建筑物、文物古迹等情况的照相、航拍和录像,并按规定交由档案部门保管。

第十六条 移民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的清退、移交,否则,组织人事部门将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档案部门,要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建立数据库,实现计算机管理,并积极做好移民档案的开发利用和编研工作,主动为移民安置和各项事业服务。

第十八条 对于已满保管期限的移民档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门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要登记造册,写出专门报告,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档案。

第十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档案库房应当符合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光、防辐射、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的要求。用于档案的装具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移民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或者开发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移民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移民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移民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移民档案的。

(五)擅自提供、抄录或者公布有密级移民档案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移民档案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和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级电化教育馆暂行规程

国家教育委员会


省级电化教育馆暂行规程

1988年6月20日,国家教委


为加强省级电化教育馆的建设,特制定本暂行规程。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化教育馆(下简称“电教馆”)是隶属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面向基础教育的教学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二条 电教馆的任务:
一、收集、编制、储存、整理有关基础教育的电教教材、资料和信息,为教学服务。
二、培训电化教育工作人员。
三、结合教育、教学的实际过程研究电教教材和教法,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四、有条件的电教馆应开展电化教育设备技术服务,开展咨询活动,普及电化教育知识。
第三条 电教馆的组织:
一、电教馆人员由熟悉教学和电教业务的编导、技术、资料、教研和管理等人员组成。
二、实行馆长负责制。
三、电教馆负责人必须具有不低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至少必须有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电教馆的领导和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 电教馆必须根据有关规定落实电化教育工作人员的政策和待遇。
一、电化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应按有关规定评定和聘任。
二、优秀的电教教材、电化教育研究成果和技术革新成果,应同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并作为电化教育工作人员评选先进工作者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之一。
三、接触有毒物质,野外作业,在高频辐射或密封空调、高温、高寒、强光等条件下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享有劳动保护待遇。
第五条 计划单列市电化教育馆的建设可参照本暂行规程执行。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教育厅(局)可根据本暂行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或补充规定。
第七条 本暂行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